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4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4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白雪山
二00六年四月八日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七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辖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厂矿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庭院内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和行道树以外的庭院楼间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
(五)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的林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环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胜区;
(七)城市道路绿地是指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化带、中心绿岛、绿化林荫道及行道树。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和小区绿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倡导、组织和开展单位及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建市民林、纪念林等绿化活动。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和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水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城市规划内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应当明确界定,绿地区域周边的线称为“绿线”。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按程序报批。
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渠岸、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高度重视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充分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植物种类应当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以乡土植物为主,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创造园林精品。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m(1000m2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即绿地率。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对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公园、居住区、公建、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绿地率
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指标: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在设置上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且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国家园林行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三)市区内铁路及干渠、干沟等按照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绿化。建设单位不具备易地绿化条件的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单位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绿化既不达标,又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建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将建设项目平面规划图及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银川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大型绿地(含市级、辖区级公园)内配套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工程设计和施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园林绿化资质证书的审查、报批和年检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绿化面积,根据建设项目及绿地功能,确定绿化标准,按每平方米100元以上的标准进行配套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十八条 有碍城市绿化景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时,应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超过六个月的闲置土地,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实施临时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对拆除违章建筑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
第二十条 凡涉及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银川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建设维护和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树木花草以及绿化设施。临街单位门前的绿地、树木,由各临街单位负责管护。
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和已有绿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和已有绿地的,需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经自治区或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重要建设工程,规划绿地不达标或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易地绿化或占用绿地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绿地管护单位签订临时使用绿地协议书,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在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公有或私有树木。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数量在30株以上或规格较大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对树权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按“伐一补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要缴纳补栽所需费用(按砍伐时的树木计算费用),由绿化部门易地补栽。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须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敷设通信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需要损毁城市绿地、树木的,在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和补偿事宜。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放牧、狩猎、捕鸟、堆放物品,乱倒、乱扔杂物或者取土采石;
(三)在树木、花卉、绿篱及园林建(构)筑物附近堆放有毒有害、易燃等物品,焚烧树叶及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注污水、热水等危害物;
(五)在树木上钉拴刻划、攀折花木和任何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六)在公共水面炸鱼、毒鱼,破坏水生物、植物;
(七)损坏园林建(构)筑物、绿地灯具、绿地喷灌设施等绿化设备、园林小品、园景标识等;
(八)翻越公园、风景点围墙;
(九)机动车辆在城市绿地、行道树空间停放或穿越;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的,需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迁移工作,迁移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
对影响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四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条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18岁至60岁,女18岁至55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物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银单位实行义务植树卡制度。义务植树卡由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未完成各项绿化任务的单位,在整体工作检查评比及申报市级文明单位中采用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单位,可为其所建设的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冠名。对个人可授予“银川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0%至20%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责令限期归还城市绿地,恢复原状,并处以占用绿地面积应缴纳占用绿地补偿费5至10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已形成的非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的,处以应缴纳占用临时绿地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绿篱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损害(坏)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已建 的非法设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六)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重点保护树木的,责令停止砍伐或者迁移,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建设费用的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质证书承揽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外,并由市、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并由市、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及三区所辖乡镇规划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5月4日起施行。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有关精神,创优发展环境,提高我市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决定》(泸委发〔2007〕5号)和《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7〕2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根据《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06〕15号),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市委、市政府成立的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是我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机构,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
(一)具体行使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的总体协调、跟踪服务、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牵头承担全市重大投资项目的规划、储备、筛选、汇编,年度目标任务的安排,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奖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项目投资者设立“绿色通道”并提供优质服务。凡属我市的重大投资项目,市重点办将为其颁发《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卡》,项目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持卡享受“绿色通道”提供的优质服务。
“绿色通道”优质服务内容: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快速、高效、便民的服务:一是特事特办,加快办理;二是简化程序,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三是缩短时限,各审批环节的办理时间按现行时限的标准尽量进行压缩;四是需要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市重点办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手续。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各级规划、财政、国土、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优先考虑,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应指导和高效服务。
第六条市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七条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条件下优先满足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证用地指标的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市重大投资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全国统一制定的最低价格供地。
第八条收费单位在向项目业主按政策收费时,必须出具有效的收费文件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执行。
第九条市重大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外部配套工作,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
第十条由市重点办牵头,通过网上、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投资项目信息,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改革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实行联合年检制度,扩大免检范围,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的年检一律取消。规范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同一部门不得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多次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重大投资项目摊派、索要赞助,以及要求支付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费用;不得干预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强制要求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建立协调服务机制
(一)市重大投资项目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1.国家、省在泸重大投资项目的日常协调与服务,由市重点办、市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负责;
2.市重大投资项目中市属项目的协调与服务,由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区县协助;
3.市重大投资项目中区县项目的协调与服务,由区县政府负责。
(二)建立与有关职能部门的通气制度。每年的重大投资项目一经确定,由市重点办及时向项目涉及部门通报,让各职能部门提前启动服务程序。
(三)建立市委市政府领导定点联系市重大投资项目责任制度,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力度,为项目推进提供领导保证。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需协调事项,每季度定期由市重点办汇总,提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协调解决。遇突发重大事项随时由市重点办提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协调解决。
(五)加强与在泸投资业主的沟通。市政府每年年终召开投资者座谈会,当面听取项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改进工作,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第十四条建立督查通报机制
(一)市重点办每月汇总和分析重大投资项目情况,通过党政网或书面等形式送有关部门,并将市领导牵头负责的项目情况独立汇总书面送达相关市领导。
(二)市重点办将会同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每两月对项目涉及解决的问题以电话、行文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办。对协调服务不力的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将市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考核依据为市委、市政府年初正式下达的当年泸州市重大投资项目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其考核等级为:完成、基本完成(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上)、未完成;对各区县、市级职能部门考核等级为:优质服务单位、称职、不称职。
市重大投资项目的服务单位,年末应写出总结报告。由市重点办根据其年度分管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或服务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和协调解决问题情况、业主的反映等进行综合考评后。将考评初步意见报送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审定。并将最终结果报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作为年终目标考核依据。
第四章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市政府根据市重点办考评结果,对完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在每年的重点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完成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服务奖励资金,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财政局提出,报请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
(二)在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服务不到位、工作不尽职责,项目建设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截留和挪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在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将视其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置:
(一)通报批评;
(二)扣减目标奖励分值;
(三)对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应以本服务内容为依据,结合本区县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配套的跟踪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市重大投资项目服务的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均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