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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时间的决定

时间:2024-05-26 10:4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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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时间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时间的决定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1月15日在郑州举行。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
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直接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区6度以上(含6度)区域的下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
2、铁路干线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2万吨以上码头。
(二)能源工程: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
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或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站;
4、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6、供水、供气、供热、贮油工程;
(三)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的主机楼;
2、大、中城市中容量2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楼。
(四)其他重要工程:
1、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炼油厂、化工厂等大中型工矿企业;
2、位于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的贸易、金融、宾馆等建筑工程;
3、省、市、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4、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
5、市(地)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手术室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出具科学、合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需要报请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转报。
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核定的范围开展工作,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
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 在我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格证书,并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证,方可承担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与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有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擅自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没有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核定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报告无效,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1、第三条修改为:“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中“地震部门”的规定修改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3、第十三条修改为:“没有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核定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报告无效,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996年7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大肆印刷、制造、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一些地区集印刷、制造、销售于一体,公开印制伪造的商标标识、商品包装装潢、虚假商品产地等标识,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作业的态势;一些不法游商在街头巷尾、交通要道,公开兜售假发票、假身份证、假职称证、假学历、学位等证件;制假、售假活动十分猖獗。这些违法活动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安定带来极大危害。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继续加大对印刷制造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窝点的打击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现在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为期二个月的严厉打击印刷、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

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劝,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打击制假贩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专项整治行劝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增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从瑞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清查,坚决打击制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

二、突出执法重点,严惩违法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特点,对本辖区内从事印刷业、电脑制作业的单位和个体业户进行执法检查,调查了解可能出现违法活动的隐患,发现案件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生产窝点、仓储地点、销售渠道、涉案人员要彻查彻办;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河南周口、浙江苍南、广东潮汕、福建晋江地区为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地区。以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严格执法。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要公开曝光,依法严惩一批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的首要分子和惯犯。整治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员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办、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查游商、打团伙、端窝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公安、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对印制、销信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要按照《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的印刷、制造、销售单位和个体业户,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印制设备,没收制售物品,并处相应罚款。办案中发现有印刷、制造、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的交易市场或集散地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予以取缔。

四、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督导、组织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8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