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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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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资源[2003]311号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ΟΟ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 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 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 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 需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代部审查。
水规总院应按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时报部审定。
  第七条 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由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第九条 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审查机关应距审查会召开10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三条 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十八条 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四)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审。
  (一)业主单位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二)项目取水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且第三方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三)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 水规总院在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的报告书有不同意见,且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提请水利部复审。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其中属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水利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关和专家的审查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来文反映,在重组上市后,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仍承担了部分社会性支出,并要求对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为职工承担的供暖等物业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现将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职能尚未完全移交前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公共支出,在不高于其设立时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属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供暖、物业管理费等补助性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全额列为企业管理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重组改制之日至2008年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1991年7月30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运营临管铁路的财务管理,提高运营临管铁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经国家或铁道部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办理临管运输业务的新建铁路称运营临管铁路(以下简称临管线),临管线有关财务问题按本办法管理。
第3条 在新建铁路正式验收前半年,铁路局应根据临管线地区经济发展情况,预测管理期间可能完成的客、货运输量,在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的条件下,提出财务收支情况测算资料,向铁道部提出特殊运价申请报告。特殊运价由铁道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4条 凡经国家批准实行特殊运价的临管线,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部不弥补亏损(青藏、南疆线按对部承包办法执行)。在运营初期由于运量不足难以做到收支平衡时,减提折旧以保持收支平衡。
第5条 临管线转入正式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实行全路统一运价按全路统一核算口径核算时,财务收支能达到平衡或略有盈余。
临管线在达到上述条件时,由铁路局提出申请,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即可公布正式运营。
第6条 临管线的计划与统计
临管线实行计划管理。铁路局每年在编报正式运营铁路(以下称营业线)各项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应编报临管线各项生产财务计划,经部批准后执行。在编制临管线生产财务计划时,客货运量、换算周转量、总重吨公里等有关指标,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临管线的各项运输指标的统计,根据铁道部现行规定,合并在铁路局营业线的各项运输指标中一并统计,对其中临管线客货发送量、客货周转量、总重吨公里,机车总走行公里,货车运用车数等指标单独列出,以便计算和考核临管线指标完成情况。
第7条 临管线的客货运输收入按批准的运价核收。
第8条 临管线货运运杂费的报缴:
临管线发往营业线的货物,由发站分别按临管线和营业线计费,在货票上分别填记,一次向托运人核收,由临管线所属局(分局)分别列入临管线收入和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
营业线发往同属一个铁路局(分局)的临管线货物,发站货票填写实际到站,但只核收营业线运杂费,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临管线运杂费,列入临管线收入报缴;
营业线通过临管线发往另一条营业线或营业线发往分属两个及以上铁路局临管线的货物,发站分别计费(营业里程合并计算),在货票上分别填记,一次向托运人核收,发局(分局)按月将临管线收入汇付给临管线所属局(分局),列临管线收入报缴;
临管线内相互发送的货物,由发站核收运杂费列入临管线收入报缴。
第9条 通过临管线运杂费的清算
为简化相互间的清算手续,已按通过临管线计费实际未通过临管线而绕路其它营业线的货物运输,在年终结算时按吨公里特价计费。通过临管线运输的货运运费收入超过以该线货物周转量乘以特价计算出的收入时,对其超过部分应转列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不足时,按临管线实际收入报缴。按营业线运价加成计费的临管线,按实际收入报缴。
第10条 临管线客运运杂费的报缴
临管线与营业线间原则上不办理直通客运业务。遇有营业线旅客列车进入或通过临管线时,列车停点站可发售列车终到站以内的各停点站客票和办理行包业务。但不得办理列车终到站以远的客票和行包业务。
临管线所属局(分局)在所收旅客票价收入中按临管线平均人公里收入率乘以上月该线旅客周转量计算出的收入列入临管线收入报缴,剩余部分列入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临管线实收客票收入小于按上述办法计算收入时,按实际客票收入列临管线收入报缴。
营业线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含到达或通过临管线的收入)一律列入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
列车补票业务由担当乘务的客运(列车)段办理,其补票收入,营业线的段担当乘务时列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临管线的段担当乘务时列临管线收入报缴。
营业线和临管线发送的行包收入,按发站所属线别,分别列入营业线收入和临管收入报缴。
第11条 临管线运输收入报表和进款汇缴
临管线所属的铁路局(分局)收入部门,对临管线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编制收入决算报告。
临管线收入进款按营业线运输收入进款汇缴办法,单独逐级汇缴铁道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坐扣。
第12条 临管线运输支出核算
临管线运输支出的核算,比照铁道部营业线运输支出核算办法办理。
1、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临管线开通临管年限、运量情况,在国家批准的正常折旧率范围内(现行为10%),以财务收支平衡为原则,由铁道部核定。
临管线提取折旧费的留用原则是:按该线当年实际完成的运量占设计运量的比例确定,比例高的多留用,比例低的少留用。
如某线的设计运量双向合计为2000万吨(人),营业里程为200公里,则应完成周转量为40亿换算吨公里,但该线当年实际完成周转量为8亿换算吨公里,则允许留用折旧为2%,即10%×8/40=2%,其超过2%提取的折旧费应全部上交铁道部。
为鼓励临管线改善经营,提高折旧的提取比例,对其上交部的部分,部按10%的额度用部集中留利,拨给临管线作为新增福利基金。
临管线留用折旧费的使用要按计划程序,纳入铁路局和部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
货车折旧费和营业线一样,按实际占用的运用车比例分摊列入临管线运输成本。
2、机车车辆运用、设备检修、供水供电等费用,由临管线路所辖站段支出的,其费用直接列入有关科目;由营业线铁路所辖站段支出的,其费用由营业线所辖站段按全成本向临管线清算,具体办法由各局自定。临管线向营业线所辖站段支出的有关费用列入临管线运输支出的有关科目。营业线所辖站段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冲减运输成本,不得截留、坐支。
3、临管线使用的货车一律按运用车数分摊货车使用费,列入临管线运输成本并由所属局统计归口上交。货车修理费(包括段修、辅修、轴修、摘车、临修、列检等项费用),均按铁道部批准单价,由路局按季向部清算。清算的费用与实际支出不足的部分,由临管线列入运输成本支给车辆段。
4、临管线的职工工资按铁道部对营业线的职工工资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5、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退休统筹办法办理。
第13条 临管线的拨款与清算
临管线的运输收入比照营业线办法全额解交铁道部,每月中旬由部按上月实缴数下拨运营款。
临管线与营业线各单位相互间的委托业务,按代办工作办理,由双方自行清算。
第14条 临管线的财务成果
临管线的财务成果分以下三类情况进行处理:
1、南疆、青藏两线目前暂按铁道部核定亏损额补助,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2、对折旧达不到正常水平的各线,在保证不低于部核定该线折旧计提水平的前提下,实际不允许产生利润。
3、对折旧已达到正常水平的各线,其形成的利润可与部“五五”分成,分得的利润,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40%作为福利基金。
临管线在折旧未按国家规定提足的前提下,应向当地反映,争取豁免营业税及附加。
第15条 临管线的会计制度
临管线的会计制度比照营业线规定执行。
临管线的会计报表,与营业线会计报表格式相同。铁路局汇总向部提报营业线决算时,应附临管线会计报表二份,同时报部。
第16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铁道部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