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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30 19:1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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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三月四日省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居住的十五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因疾病或智力障碍等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的扫除文盲规划和措施。组织教育、农业、文化、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方面分工协作,按照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把扫除文盲任务列入行政负责人的职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
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支持扫除文盲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成人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扫除文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七条 扫除文盲教育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青年文盲、半文盲必须扫除,并把扫除妇女文盲放在突出位置。
第八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讲究实效,学以致用,把学习文化与学习技术知识、脱贫致富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第九条 扫降文盲教学应使用和逐步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扫除文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和审定。
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写乡土教材。
第十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第十一条 基本扫除文盲的乡(镇)、县(市、区)和单位,应在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达到下列标准:
(一)基本扫除文盲村、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是:以村为单位计算,十五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城镇的企业、事业单位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十五至二十五周岁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基本扫除文盲乡(镇)的标准是:所属村、企业、事业单位均已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
(三)基本扫除文盲县(市、区)的标准是:所属(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均已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
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村、乡(镇)、县(市、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十五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同时,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防止出现复盲现象。
第十二条 乡(镇)、村、街道或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扫盲教师,应签订扫盲合同,明确任务,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单位,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普通学校教师承担的扫盲工作应计入教师工作量。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积极参与扫除文盲的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经费,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培训扫盲专职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和交流经验、奖励先进等费用,在各级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用于扫盲和农民教育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并专款专用;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三)每年从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教育;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除以上各项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其办法是:
(一)扫除文盲的学员,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二)基本扫除文盲的乡(镇)、村、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验收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三)基本扫除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扫除文盲验收工作队(组),具体负责扫除文盲的验收工作。扫除文盲验收工作规程,由省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经验收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应制定继续扫除剩余文盲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十五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经验收未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应重新补课,待达到标准后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扫除文盲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脱盲证书》、《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4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环〔2007〕279号 (2007年9月26日)


  为了规范环境科研资金的使用和加强环境科研课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科研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科研资金的使用和加强环境科研课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科研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科研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拨出的专用于环境科研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科研课题是指市环境科研资金资助的科研课题。
  第四条 市环境科研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大环境保护战略性研究课题;
  (二)环境基础性研究课题;
  (三)环境管理研究课题;
  (四)环境标准及技术规范研究课题;
  (五)环境和生态保护新技术研发课题;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环境保护研究课题。
  第五条 市环境科研课题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担人。课题承担人一般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澳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科研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课题;
  (二)课题承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七条 环境科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环境科研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市环境科研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研课题申请指南,受理课题申请、组织课题筛选、专家评审、和公示等,负责科研课题库的管理;
  (二)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科研资金使用计划;
  (三)负责跟踪、检查科研资金使用和课题实施情况,建立和管理课题档案,负责课题验收,组织开展课题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核课题经费;
  (二)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科研资金计划;
  (三)办理市环境科研资金拨款,监督检查市环境科研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市环境科研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人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
  (二)编制课题使用经费预算,保证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三)为课题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工作,落实研究计划,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四)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对课题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按要求提供课题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跨年度的课题必须在年末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和经费开支预算。

第三章 科研课题申请和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环境科研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课题承担人具有课题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
  (三)课题承担人享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 市环境科研资金的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分批集中筛选、审查。
  第十四条 市环境科研课题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环境保护科研资金课题申请指南》,在网站或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二)课题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交课题申请书。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立项的科研课题分批组织专家进行集中筛选,出具评审意见。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课题进一步审查,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通过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课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报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下达环境科研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资金使用申请人签订科研课题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目标、研究成果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
  (八)市财政主管部门凭课题委托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担人的课题按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环境科研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课题经费,课题经费是指课题承担人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采购规定实施。
  分期拨款的课题承担人应在课题实施到相应阶段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课题执行情况报表》和课题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财政部门办理续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其课题经费原则上拨给课题的主持单位。课题主持单位应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根据拨款分配方案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
  第十九条 由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课题,因研究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需拨付研究经费时,课题承担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二十条 获得市环境科研资金支持的课题承担人对课题经费应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人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对经批准终止或撤销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在接到终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课题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两个月之内将剩余的环境科研资金归还市财政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终止或撤销的课题,以及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和违约金上缴给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课题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的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课题终止或撤消而停止拨款后结余的市环境科研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课题执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实施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因故确需调整目标、更改内容、变更关键技术方案或更换课题负责人的,课题承担人须书面报告陈述理由,并提交经费使用清单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获同意后方可延期。同一课题的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课题,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终止。如无特殊情况,课题承担人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时,可根据研究课题合同书追回剩余研究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科研计划执行不力行为之一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除按合同追究责任外,3年内不再受理该课题承担人的环境科研课题申请:
  (一)从立项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二)按计划已到期或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结题且无特殊原因的;
  (三)课题执行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科研财产损失的;
  (四)因课题计划执行不力导致该课题被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五)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的。
  第三十条 市环境科研课题的验收可采取评审和鉴定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验收的形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课题情况决定。验收通过并修改完善后,课题承担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课题的最终研究报告、全套研究资料、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三十三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半年内,对课题进行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合同目标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课题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课题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科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对课题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课题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人再次申请科研资金的审查参考依据。市财政主管部门对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课题承担人违反合同规定或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科研资金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课题评审、管理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课题承担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课题评审、管理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环境科研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课题评审、评估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研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科研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课题申请人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科研课题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7号


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地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广东省电力安全和全省生产生活用电需要,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输电网工程是指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含过境工程),包括变电站和线路。电源项目是指规划、核准或审批权在国家或省的各类发电项目(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电网投资是指各地10千伏以下配电网年度投资。省网供电指标是指分配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

  第三条 根据各地级以上市输电网工程年度建设完成情况,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实行“三挂钩”,建立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

  二、检查评定办法

  第四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1月中旬对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检查评定。

  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产规模完成率×70%+年度输电网基建计划投资完成率×30%.年度输电网工程基建计划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计划为依据;实施期间计划作出调整的,以广东电网公司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调整计划为准。

  第五条 各电网企业要定期向输电网工程所在地政府报告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并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广东电网公司。

  第六条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地级以上市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达到95%以上的评为优良;完成率达到80%以上、95%以下(不含95%)的评为合格;完成率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

  各地级以上市因输电网工程建设未按计划完成,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电厂“窝电”的,评为不合格。

  第七条 评定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于每年1月30日前联合公布。

  三、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暂停该市电源项目核准或转报核准工作一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由省将其列入规划的电源建设规模统筹转给其他地区使用,并在制订下一个全省电力发展五年规划时,暂不考虑其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连续三年被评为优良的,根据电源项目布点情况及当地建设条件,适当增加其电源建设规模,并在制订下一个全省电力发展五年规划时,优先考虑其电源项目。

  第九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由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根据其上一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按比例缩减其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规模;被评为优良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电网公司考虑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规模。

  第十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和合格的地级以上市,省经贸委在安排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时,予以适当倾斜;被评为不合格的,适当减少其年度、季度省网供电指标,并在安排错峰用电时,适当增加其错峰容量。

  第十一条 对年度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良的地级以上市,省政府将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省政府将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全省输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在检查评定中弄虚作假的,一律改评为不合格,并按上述规定落实“三挂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