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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傅召平

时间:2024-06-17 09:5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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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傅召平

引 言


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掀起了一场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已被列入工作日程,人民法院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使审判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上发挥更大的效率和效益, 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严肃执法起到了良好的积极的作用.
举证,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 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应承担的义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该条第一款是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二款是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证明责任的连接点,第三款是规定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本文将法院审核证据的责任称之为证明责任,因为审核证据只是行为, 证明事实才是目的,审核证据是现象,证明事实才是本质,审核证据包含在证明责任之中).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虽然只简约地规定了三款,但是其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起到的作用却是巨大的,而且引起了民诉法学界对选择民事诉讼模式的无限遐想,1 笔者是基层司法工作者,学识浅薄,无力下海弄潮,在本文随声附和地谈谈举证责任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两者相互作用关系,算是在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中凑凑热闹。


举证责任直接规制着民事诉讼的构造形态,是民事诉讼法的“实体法”,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居举足轻重的地位。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界说大体上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义务说、危险负担说等。
行为责任说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是真实的责任,该学说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八十年代较为流行,原因是:1、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属与当事人主义对立的职权主义,人民法院包揽了全部的调查取证.2、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采取否定态度,追求绝对真实。 “既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又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将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结合起来,以便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这是我们的基点。”2
双重含义说指举证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基本内容,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3 在诉讼进行中,法律要求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实施提供证据行为和证明行为, 结果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实施举证行为或在其主张无法证实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我们之所以能够接受结果责任,是因为:1、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举证责任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将原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进行了修改,突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立法者认识到了案件事实确有真伪不明的现象,然而人民法院对此种案件又不得拒绝审判,因此采取当事人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来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义务说认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属性属于诉讼义务,4 因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举证责任不仅含有实体上的败诉危险属性(内在动力),更重要的还渗透着诉讼上的事实义务属性(外在动力);诉讼上的真实义务较诸实体上的败诉危险,处于更高的理论层次,更贴近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不容置疑地属于诉讼义务的范畴。
以上三种举证责任界说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举证责任的不同内涵,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内涵的变化,同时体现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变化,即从职权主义到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变化的整个过程,我国从过去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事审判方式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和改革,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和效益,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和配置。
很少有人去注意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差别,在一般教科书中,往往认为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又名证明责任。5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个名称的差别,源于历史上移译过程中产生的讹。6 但是正是这种讹,不仅帮助我们认识到在民事诉讼中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证明活动,而且也为这两类活动提供了两个合适的名称。从实然法来看,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人民法院为作出裁判,有确认裁判所依 据的一切事实(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可采性(合法性)的责任。如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就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条款,都应当视为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由此观之,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差别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诉讼各方当事人,而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则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没有直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才 能发生,而证明责任的负担则是一定有直接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完成证明责任,一定使一方当事人遭受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可以放弃以及在当事人之间转移,而证明责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移。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互相区别,是否还有联系呢?回答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表明了举证责任在特定的诉讼条件下,可能向证明责任转移,这个特定条件就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此时,这种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就会离开举证责任的范围,而成为证明责任的内容,人民法院对此种证据“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在这里实际上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提供了一个连接点,是有了这个连接点,举证责任才有向证明责任转移的可能.但是,即使在人民法院通过承担证明责任来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不能免除对举证责任的负担。人民法院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延伸”,是一个代行为,这个代行为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证明责任内,一旦完成,它将返回到当事 人的举证责任中去,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又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的证据当然包括人民法院代为收集的证据。
笔者不惜笔墨阐明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意在折射出两种责任的承担者——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或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角色.我国过去实行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我们的法官还有相当多数沉浸在职权主义模式中,包揽全部调查取证活动;也有少数法官误解当事人举证责任,凡证据均是当事人负责收集递交,不管当事人能否客观上收集到,法官在所不问.笔者认为上述两种不良倾向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 中都可能发生,这实际上是法官在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角色错位。当事人各方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各自承担举证责任是原则,在特定的诉讼条件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向法官的证明责任延伸是例外,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有着积极的意义:7
首先,使诉权和审判权在诉讼证据制度上的混淆得到了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举证责任,民事审判方式实行当事人举证,法官听证,当事人行使诉权,法官行使审判权,当事人依照诉权要求举证,法官按审判权要求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可采性进行审查,运用理性思维,综合当事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在民事审判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各方也运用各自的证据进行证明,那么当事人的证明与法官的证明活动有何区别? 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1,当事人的证明活动由当事人的辩论权派生,是诉讼权利,可以行使亦可放弃,而法官的证明活动是审判权的必然要求,不得放弃;2、在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举的证据至他自己能充分证明他的主张止;法官的证明活动是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不圃于任何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以最大限度再现真实为己任。3.当事人的证明属举证责任范畴,法官的证明活动属裁判范畴,然而法官是不得承担举证责任的.任何人均不得为自己的法官,这是一项公认的诉讼活动原则,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 责任正是此项原则在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方面的良好体现.如果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这不仅仅意味着违背了任何人均不得为自己的法官,更意味着人民法院可能会背离“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诉讼原则。 4、当事人的证明在特定诉讼条件下,可以向法官的证明活动转移,而且这种转移是单向可逆的,即当事人的证明可以向法宫的证明转移,当事人的证明通过法官的证明—旦完成之后,就立即返回到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中,法官的证明却不能向当事人的证明转移。法官的证明总是有结果的,这种结果就是由当事人承担的胜诉或败诉后果。所以说,区分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也就解决了法官“包揽取证”的问题,解决了当事人的诉权与法官审判权相混淆的问题.
其次,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包括审判效果、庭审质量。诉权行使和结果公正在内的审判质量,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得到了提高.因为当事人对案件最了解,对所需何种证据以及到何处去收集最清楚,对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举证最积极,不仅保证了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充分行使,加快了审判速度,提高审判效率,而且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所举之证、反驳之证,从不同角度去认定和否定主张的事实,为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法官客观听证和采信证据、处理“公正”奠定了基础.
第三,保障律师代理作用的正确发挥.在过去传统的民审判方式中,由于不区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主要是靠查阅法院“包揽取证”的卷宗,往往出现律师与法官讼争的现象,影响了律师诉讼代理作用的正确发挥。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我们必须厘清当事人举证责任与法官的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实行当事人举证,把律师诉讼代理行为的主要基点引导和规范到积极为被代理人举证查证上,变过去同法官“对峙”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举证、质证及讼争,发挥了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正确作用。



我们在对举证责任有了初步了解之后,再立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现实,来审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依据,目标及举证责任在审判活动中的价值体现。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学界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属性、转换及选择之研究,可谓百花齐放,研讨氛围异常浓厚.但是理论上的众说纷纭和混乱不清业已导致审判业务中无所适从,具体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来看就是缺乏理论指导,8 审判方式改革只得按照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错了重来.
笔者认为,在没有统一的权威理论指导之前,我们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只能从民事诉讼活动自身构成要素出发,摸索改革的方向。众所周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构成民事诉讼的两大组成都分。证据是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从这个视角来考察,我们可以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举证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视为证明行为,那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主线也就可以视为如何正确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人民 法院的证明责任。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依据是什么?对此,司法界和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改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之误,是革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之弊,因此不必拘泥于民事诉讼法的个别规定,该执行的须执行,该突破的要突破,9 笔者作为司法工作者,对此不敢苟同。如果我们的审判方式改革将民事诉讼法典都改了,那么民事诉讼法典的权威何在?全国人大的权威何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只能是改掉那些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旧习惯,旧做法,中心环节就是改掉过去人民法院包揽取证的旧做法,正确界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真正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生命力所在,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然而离开法律规定去给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不但有悖程序正义,而且也是违法的,因此民审判方式改革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对人民法院来说,审判式改革,不如说改良或改。
民事审判式改革的目是什么?可以从不同的侧面作出不同的归纳。从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来看,我们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实现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过去我们一些法官由于包揽取证,在庭前就掌握了案情,庭审中不由自主地按照自己的思路指挥法庭调查、辩论活动。当事人被动受审,而遭受法官取证“突袭”的当 事人则对人民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就是要纠正法官“主动管理”的错误心态,分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法官的证明责任,让当事人在公正的程序中举证,质证,法官综合各方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由于当事人各方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经受了公正,平等、民主的待遇,因此不管实体结果如何,出于诉讼程序正义的无可挑剔,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和司法审判的权威自然会在其心目中塑造起来.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只能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同时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模式也只能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高度兼容的混合式诉讼模式10 (即现代职权主义), 这种诉讼模式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法官的证明责任的联系中也得到了印证。前面谈到,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特定的诉讼条件下可以暂时向法官的证明责任转移,即法官为完成证明责任得依职权代为当事人举证。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民事诉讼模式中还带有职权主义色彩,法官在诉讼中,对诉讼的中心环节——举证还有着较强的干预。
在明确了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模式属混合式这个前提之后,我们再来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如何处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包揽取证显然是与审判方式改革背道而驰的,但是将收集证据的责任一概推给当事人,也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不出证据,不是必然要承担败诉后果,而要看举不出证据的原因。11 最高人民法院于98年7月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转移的连接点进行了例 举:“l、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 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以看出,《规定》对连接点的例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的例举相比较有了一些变化,但仍保留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这一弹性条款,更进一步说明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必须保留职权主义,不能照搬当事人主义,而应兼采两者之长。 《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对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的规则进行了详细地规范,使人民法院的证明活动高效有序运作.
从法理上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然而,现代民事诉讼目的论具有多重性,那么我国应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目的呢?首先,民事案件事实审理应当追求客观真实仍是最高理念;其次,基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诉讼的促进、诉讼经济等因素的考虑,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必须兼顾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同时赋予当事人自由、平等地追求此二利益的机会。12 在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中,发现和保护真实是我们的传统做法,但是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保护却很不足。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保护当事人的在诉讼中的程序利益,重要的切口在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划清其与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的界限,充分调动并保护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而且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有它独立存在的自由与公正的内在价值。
举证责任是包含有风险负担的诉讼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它的自由价值体现在:l、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不受人民法院的压抑,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小而言之是诉讼权利,大而言之可上升至受司法保障的宪法权利,对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审判。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进行证明时不受诉讼外干扰。人民法院的证明活动属审判权范畴,不应受行政权等外界压力干扰,举证责任的公正价值体现在:l、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是 平等地参加,人民法院保持超脱中立位置,除非当事 人找到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连接点并申请时,人民法院不代为取证。2、当事人的举证是在庭审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人民法院不搞暗箱操作,事前禁止单方接触。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正确处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有利于降低审判成本,也许有人提出审判成本降低了,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了,因此整个诉讼成本总量还是没有变。这种说法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界限不清,那么当事人为了把本应由自己负担的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转移,并在诉讼外进行大量非公开的投入,而且这种投入是个不可估测的变量,也许是吞噬金钱的黑洞.如果将当事人这些投入算进来,那么 贯彻实行举证责任制度的诉讼成本总量会大大下降,况且,在诉讼中正确处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在有限的时间与空间里解决更多的民事争议,这就是举证责任在审判过程中效益价值。


结束语
有人会提出,本文所称的“证明责任”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本文认为,之所以弃“审查核实”而取“证明责任”,是 因为在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中,人民法院承担的不仅仅是“审查核实证据”,而是更多,一定程度上讲,审判权的最终实现,要取决于证明责任的圆满完成,有证据,方有“审查核实”的对象,所以人民法院必须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还代为当事人提供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人民 法院的代为举证将通过质证程序回到当事人那里去(风险后果由当事人负担),最终再回复到证明责任中来,等等,民事诉讼法的“审查核实”却不足以描述这些,“证明责任”恰好可以较为圆满地说明它们,更何况“证明责任”包容了“审查核实”。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立法的缺陷,现行民事诉讼法缺乏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举证时限和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这使得目前人民法院的某些证明活动陷入非理操作,如要求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须知》,限时要求当事人举证等,我们期待着民事诉讼 法修改时能够完善这些内容。
(于1998年秋)


注释:
(1)何文燕教授主张在确定我国民诉模式改革目标时,应以现行的职权主义民诉模式为基础,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之长建立一种高度兼容的民诉模式,即现代职权主义模式。谢安山、王伯山、宋纯新等同志主张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吸收职权主义的优点,实现兼收并蓄的新型审判方式;张卫平教授主张我国应选择大陆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引自《法学研究》98年第3期, 李浩: 《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2)参见周道鸾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P124, 法律出版社。
(8)参见梁书文等主编: 《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P195,人民法院出版社。
(4)参见汤维建:《论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载《法学研究》92年第3期。
(6)参见巫宇?主编: 《证据学》P92,群众出版社。
(6)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均从英文burden of proof翻译而来,由于译名的差别产生了两个名称。 参见刘海东等《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载《法学》 93年第3期,
(7)参见王柏山,宋纯新主编: 《辩论式审判方式操作实务》P105,人民法院出版社。
(8)张卫平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一直比较冷清,平静,在学术界还没有留神的情况下,人们便大胆地实施和推进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但是学术界不甘心这种被动局面,迅速地投入了民事审判改革研究领域,从而形成了民诉理论的热点研究。参见张卫平: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载《现代法学》96年第6期。
(9)参见田平安: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探略》, 载《现代法学》96年第4期。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2001-2005年)》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2001-2005年)》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部门科技司:

为更好地开展"十五"期间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2001-2005年)》,并已经科技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2001-2005年)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2001-2005年)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今后若干年将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与重点任务,以及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要点,以指导"十五"期间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
一、形势与需求
1. 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已由供给导向和资源约束为主,转为需求导向和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为主。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的增长将主要依靠科技进步,通过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来实现。而依靠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特别是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的医药卫生、生态、环保、资源利用、商业流通、城乡住宅等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第三产业将因其能以较小的投入开辟出较大的市场,而将获得较快的发展。积极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
2.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传统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移成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
随着党中央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依靠科技进步,选择新的发展模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把经济发展同保护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发展资源节约型经济,合理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环境,使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充分统一起来,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我国人口负担重,人均拥有资源量少,生态环境脆弱,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仍将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必须把以人为本,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转变,合理利用资源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技术创新、走跨越式发展之路,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质量,已成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已达到了小康,部分地区已经开始由小康型向富裕型过渡。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传统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消费观念、消费需求和消费热点有显著的变化,这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必须适应这些变化,解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消费需求。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已由过去直接管理经济与投资经济,转为宏观调控市场,通过市场引导经济,同时,政府必须积极地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创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就迫切要求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抓住机遇,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地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大幅度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要及时做好新的运行机制设计,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工作的发展。
5.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要求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必须为提高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趋势加强。面对加入WTO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我们只有面向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才能抓住机遇,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因此,必须尽快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体系,提高综合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前,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摆在重要的位置,有效地解决保障经济安全、国土安全、战略资源安全、信息安全,以及社会安全和城市与工业安全等方面的科技问题。
6."九五"期间,我国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为"十五"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九五"期间,《社会发展科技纲要》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全面展开,促进了地方科技工作的开展,对建立我国良好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也为"十五"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创造了有力的条件。此外,通过"九五"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的实施,解决了海洋探查与资源开发技术、重大疾病防治研究、污水处理及水工业关键技术、夏商周断代工程等一批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通过国家"九五"重中之重项目"1035"工程和"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的实施,以及国家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环保科技工业园、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批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发展领域相关产业的形成与发展;随着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科技兴海"、"山江湖治理"等不同类型的科技示范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探索和积累了不同类型地区依靠科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和经验。
二、原则与目标
1.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以人为本,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与自身素质,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事业及相关产业的科技进步,推动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四个"有利于"
有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与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发展相关产业的科技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自身素质服务;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3)坚持"四个结合"
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参与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关键技术突破与共性技术研究相结合,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
2.2001-2005年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目标
(1)加强社会发展科技战略研究,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科技支撑;
(2)加强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解决一批影响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
(3)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环保、医药、资源利用、人居环境等社会发展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4)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示范,通过示范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
(5)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自身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社会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水平。
三、"十五"期间的重点任务
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是整个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具体状况,2001-2005年间社会发展科技的重点工作围绕人口控制与健康、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环境整治、生产安全与社会安全、防灾减灾、城镇建设与居住环境、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文化事业等领域展开。
1. 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突破口,全面带动我国中医药及相关产业发展
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产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入关在即,中国医药市场成为国际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利用和发挥我国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科技产业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针对我国中药新药产品研究和产业化水平不高,中药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中药基础研究工作薄弱,中医药临床疗效评价水平亟待提高等问题,建立和完善中药研究与开发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中医药研究的能力建设;解决中药制药过程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全面提高我国中药研究和生产的现代化水平;提高中药新药的研发水平,开发一批既有自主知识产权又有高技术含量的现代中药;研究与建立中医药临床疗效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发挥中医药防治疑难疾病的优势和特色;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中药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的发展,提高我国中药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2.以创新药物开发为重点,带动和促进医药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和学科快速高效的增长
医药健康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生存和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安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新病原体的发现、疾病谱和生活方式的新变化等因素对健康水平的影响日趋复杂,社会和人民对新型药物的需求与日俱增。同时,随着全球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市场已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我国的医药健康产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机遇。以上两方面对我国的医药健康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我国抓住机遇,加快研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以创新药物开发为突破口,促进医药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和学科的快速发展。
"十五"期间,以创新药物为重点,满足社会医疗和市场需求,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推动健康产业的发展。
主要任务为: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产品开发为重点,以创新药物研究与开发能力建设为支撑,建立我国创新药物研究与产业化开发体系,提高创新药物研究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实现医药研究由仿制为主向创新为主的战略性转移,力争使我国创新药物研究在国际新药研究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研制一批提高生活质量和防治重大疾病的创新药物,研究优选非专利重大品种的中试放大与产业化开发关键技术;研究制剂新技术、制剂新辅料及缓、控释制剂、靶向给药系统、应答式给药系统和粘膜给药制剂等药物新制剂及新剂型;研究针对新靶点的、细胞、分子和基因水平的微量、快速、准确的新型药物筛选模型并实现高通量筛选,建立现代化新药筛选体系;优化及完善创新药物研究与产业化开发研究规范化建设和有关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包括新药临床前药(毒)代动力学研究、临床前规范化药效学研究、新药临床前安全评价(GLP)、新药临床试验研究(GCP);培育新兴的、机制先进的医药企业和产业基地。
3.以研制临床常用诊治设备为重点,提高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化水平
针对我国医疗器械产业起步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相对落后,以及国外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大等问题,发展我国的医疗器械工业,提高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满足广大医务工作者诊治疾病的需要,加速发展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已成为当务之急。
"十五"期间,以提高医疗器械技术水平,增加国产品市场占有率,实现产业化为目标,开展数字化医学影像技术、物理治疗技术、人体信息检测处理技术研究,研制一批医学影像设备和治疗设备,以及常规医疗设备的关键部件、消耗性器材等。
4.以防治重大疾病为重点,提高我国疾病防治水平
目前一些重大疾病仍然严重威胁着我国人民的健康,社会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老年性疾病发病率不断提高,环境因素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日益突出。加强重大疾病的防治研究,提高我国的疾病防治水平,仍是医药卫生领域的重点工作之一。
"十五"期间,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以重大疾病和多发病为研究重点,以实用、易推广的防治技术为突破口,减少重大、多发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生存质量,开展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研究,主要老年疾病防治研究,环境对健康影响的控制预防技术研究。
5.以节育优育技术为研究重点,提高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技术水平
针对计划生育与优生优育工作继续保持较低生育水平和提高人口素质的艰巨任务,以及节育与优生优育技术尚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等问题,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为人口控制和生殖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十五"期间以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重点,以适合广大育龄人群的节育技术为突破口,加强新型避孕节育方法的研究,提高节育新技术的应用率和效果,研究开发高水平、系列化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研究出生缺陷的产前筛选、诊断技术以及提高儿童生活质量的优育技术等。
6.以水问题研究为重点,提高水安全保障程度
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21世纪初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针对水资源短缺、不合理利用等问题,节流开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程度。
重点开展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控模式以及重大引水工程的战略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安全饮用水保障供给技术、节水技术、空中水资源人工调控技术、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雨洪利用技术、受污染水体修复技术、海水直接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技术等。
7.以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关键技术为重点,提高油气安全保障程度
针对我国石油工业正面临新增油气储量不足、储采比下降、稳产难度大、供需矛盾、缺少战略储备等问题,加强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关键技术研究,为发现大型油气勘探基地,提高现有油田的采收率和油气安全保障程度提供技术支撑。
重点开展油气资源评价研究;开发高精度综合评价和复杂油田评价技术、隐蔽油气藏综合识别技术、非均质复杂油气藏的测井技术、优质高效钻井技术、大型油田稳产技术、稠油油藏和低渗透油藏开发技术;天然气开发技术和煤层气开发技术。
8.以国家战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技术为重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针对我国战略矿产资源相对短缺,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生产效率低、能耗高等问题,加强关键技术攻关,为寻找大型矿产资源基地、降低勘探开发成本、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提供技术保障,确保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重点开展固体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分析研究: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技术;深部和复杂矿采矿技术与装备;低品位与难选冶矿利用技术与装备;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和我国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低污染、低能耗冶炼技术;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非金属矿的高效利用技术;煤的高效生产和选煤技术与装备;盐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技术。
9.以发展海洋高技术为重点,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能力
针对海洋资源的利用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等问题,解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为维护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期间,实施"科技兴海"战略,重点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技术、海洋信息技术、海洋生物技术、海水养殖技术、海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海洋滩涂开发技术、海洋油气高效勘探开发技术、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技术以及环境保护技术,建立一批"科技兴海"示范基地和海洋高技术产业化基地。
10.以"控源治污"技术为重点,改善环境质量
针对目前日趋严重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问题,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强化高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开发应用,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十五"期间,重点开展环境技术政策和标准研究;大力发展环境监测技术与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开发化工、轻工、冶金、农业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以及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加强燃煤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脱硫脱氮除尘高新技术,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技术、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大宗污染治理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工程化和成套化能力,推动环保科技产业基地的建设,建立一批环保治理科技示范工程。
11.以脆弱生态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为重点,推动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针对我国目前水土流失、荒漠化等日趋严重生态退化问题,结合《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则》,加强脆弱生态综合治理技术研究,为改善生态环境提供经济可行的综合技术。
重点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开展生态系统的评估研究;开发水土保持技术、荒漠化防治技术、生态恢复技术、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及脆弱生态地区的综合整治技术研究;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模式研究,建立不同类型脆弱生态区域、流域整治的技术示范,引导培育生态整治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总体战略部署,重点开展长江、黄河上游生态综合整治技术示范。
12.以灾害预报技术研究为重点,提高减轻自然灾害的能力
针对地震、地质、气象、海洋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加强科技攻关,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和救助能力,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重点开展灾害监测新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研究,加强高技术在灾害监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系统;发展新一代预报技术,提高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研究开发成套的救灾技术与装备,提高我国对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的技术水平;研究建立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初步建立自然灾害快速评估和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加强综合减灾的科技示范。
13.以全球气候问题研究为重点,为国家环境外交提供科学依据
针对有关全球环境国际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等问题,开展相关研究,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履约提供技术支撑。
重点分析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臭氧层保护等方面有关国际公约对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影响,开展有关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加强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履约的技术措施和对策,研究制定我国相关领域的发展方向、产业布局与应采取的调整措施和对策。
14.以研究控制重大事故为重点,提高城市与工业企业的安全水平
我国部分城市和工矿企业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频发,群死群伤的情况十分严重,给我国经济与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针对这些情况,"十五"期间,以减少城市和工矿企业群死群伤的事故为目标,解决城市防范与控制火灾等重大事故的规划方法,以及处置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开发事故应急技术和重大装备;开发一批具有创新性的安全产品并促其产业化,提高我国
城市和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以及防范和控制各种突发性事故的能力,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城市与工业安全的严峻局面。
重点任务是:以制定安全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为重点,研究城市及基础设施的安全与风险评价和检测方法,建立与国际化标准相一致的城市与工业安全规划及技术标准体系;针对火灾、化学危险品的泄漏、重大中毒、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的特点,研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特殊建筑火灾和事故的控制技术、重大危险源检测与监控技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技术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事故救援技术装备、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监控装置、清洁高效阻燃与灭火材料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工程产品,并进行综合示范。
15.以增强破获重大案件的科技能力为重点,提高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技术水平
针对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重大刑事发案率持续攀升,犯罪行为也明显出现了现代化、暴力化、智能化、高技术化的新特点,加强社会安全保障技术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尽快取得一批重大成果,支持一批急需的重要安全产品的产业化,为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提供有力的技术手段和保障,提高社会安全管理水平。
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为重点,进行打击计算机犯罪以及毒品、危险品犯罪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保障信息安全的有效技术手段,制定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及数字移动通信的保密检查方法,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防范技术与设备,建立并完善信息安全保密法规与国家保密检查网络;开发建立刑事与司法DNA数据库所需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方法、试剂及DNA芯片等关键技术;同时,针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开发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研究证件防伪、指纹特征及生物标记提取与应用、人口安全信息管理等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技术;继续研究勘察取证与鉴定高新技术、毒品与危险品稽查检测技术,建立毒物、毒品检测与法医DNA检测技术研究开发基地。
16.以提高城镇规划建设水平为重点,改善我国人居环境
我国已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阶段。但缺乏充分的技术准备,城市建设水平同城市综合环境质量的改善严重脱节,城镇体系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城市基础设施不足,能源等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大中城市综合环境质量不高,综合防灾能力差,小城镇建设与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上述情况,要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实现我国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的基本状况和21世纪城市化发展着眼,研究城市规划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开发小城镇建设的综合配套技术;进一步改善我国人居环境的状况。
主要任务是: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研究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和中小城市的规划与管理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城市规划与管理软件;研究高效、低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和城市综合环境治理技术,以及基础设施高效运行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新模式,建立小城镇建设的技术开发与评价系统;研究和开发一批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方向的小城镇建设适用技术和产品,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实施多元多级示范工程,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乡村城市化的进程。
17.以支持兴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重点,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举办2008年奥运会,是中华文明史上的一件大事。以北京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围绕创办"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科研实践活动,支持北京举办成科技含量最高的体育盛会。针对长期以来我国体能项目落后于其他体育强国的问题,加强科学的训练方法研究,提高我国体育健儿夺取奥运会金牌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开展科学的运动健身系统研究,提高我国人民的体质水平。
"十五"期间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奥运会金牌为目标,多学科联合进行改善运动员体能的综合技术研究与应用。支持开展围绕运动员评估与选拔,科学训练,体能快速恢复,运动员营养食品的相关技术研究。以提高全民体质水平为重点,在全民体质监测评价的基础上,依据我国人群的特点,开展适于不同人群及人在不同阶段的科学锻练系统研究。
18.以中国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为重点,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
研究和保护中国古代文明,对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有重要意义。"十五"期间拟在夏商周断代工程取得了重大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多学科专家,采用工程技术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系统工程方法,对中华早期文明进行进一步研究;同时,重点研究现代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大幅度提高文物保护科技水平。
主要任务有:中国古代文明探源研究。开展我国古代文明起源和发展的研究,以及黄河中下游地区自仰韶文化后期到公元前221年间中华文明史的研究,以揭示我国古代文明的诞生与演变过程;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甲骨文和金文材料、东周文字进行系统整理,建立古代文字数据库;开展青铜器冶铸技术、古代城市、宗教礼仪建筑及礼器的产生与发展、殡葬制度的演变与社会阶层分化过程等的研究。国家特有重点文物保护技术研究。根据我国重点文物保护的需要,研究纤维质文物、漆木器类文物、青铜器、壁画等保护技术和重点保护文物在自然灾害条件下的应急技术;开发文物管理信息化技术;研究制定新的考古发掘现场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等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建立文物科学鉴定中心。
19.以相应的技术基础性工作为重点,提高我国科技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能力
针对我国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方面依旧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人口基数大、素质低、资源相对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发展态势分析,开展可持续发展指标、中国未来15年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以及资源环境核算、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等方面的研究,提高能力建设水平。
主要任务有:可持续发展数据共享体系研究。制定可持续发展数据的规范与标准,研究地球科学数据共享关键技术,建立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以形成完整的数据共享支持系统,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网络(SDN)的建设创造条件。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研究,重点开展有关资源、环境、医药、人居环境与国家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研究,为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创造条件。全球环境问题研究。针对有关全球环境国际公约对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等问题,研究制定我国相关领域发展方向、产业布局与应采取的调整措施,研究开发这些领域为满足国内外需求所需的新技术,推动有关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服务。进一步推动可持续发展示范试点工作,建立不同类型的可持续发展试点,开展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能力评价和监测指标体系研究;继续搞好科技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做好"科教兴市(县)"工作,加强县(市)一级自身科技能力建设,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措施和支撑条件
1.加强领导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的需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各地方的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科技计划以及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要落实专门机构和资金,保障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开展。
制定和完善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制定,创造有利于加强社会发展的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以及科技产业培育的良好环境。鼓励和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支持并参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
2.增加投入
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需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投入,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社会发展科技投入保障体系,保障社会发展领域有关研究开发和科技工作体系建设的投入。
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社会发展领域的研究与开发活动,鼓励企业承担社会发展领域政府的研究与开发任务。鼓励企业设立社会发展科技开发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支持社会发展科技事业,奖励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积极推动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与金融界的全面结合。吸引金融机构参与重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社会发展领域成果的产业化。鼓励社会发展科技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筹措社会资金,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3.加快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搞好科研机构的改革,按照国家对公益性科技机构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发展科技机构的改革,逐步建立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体系。
提高社会发展技术创新能力。逐步建立符合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社会发展科技研发基地,同时,切实加强企业社会发展技术创新,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促进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的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或入股合办企业;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多种形式的联合。
4.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建立多种形式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科技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合作与交流网络。除国家国际科技计划支持有关社会发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外,积极争取国际组织、金融机构以及有关国家政府与组织的资金支持,通过项目融资、专项贷款、无偿援助、合作开发、风险投资、补偿贸易等多种方式,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吸引海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对人口与健康、环境保护、国土整治、文物保护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科技工作给予支持与合作。
鼓励社会发展科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我国有优势的社会发展科技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扩大产品出口。
5.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积极营造环境,重视各种科技人才的培养。通过创新、竞争的新型机制,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造就一批懂技术、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通过重大项目实施带动科技人才培养,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尽快走上关键科技岗位;设立专项基金,鼓励青年学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的工作,加速社会发展科技领域后备院士的培养;扶持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市场经营意识的科技人员成为新型企业家。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积极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鼓励与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或以其他形式为祖国建设服务。建立素质良好的基层社会发展科技管理与服务队伍。适应开展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要求,建立基层的社会发展科技管理与服务队伍,并不断提高其素质,以提高基层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快先进的社会发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满足各类社区对科技工作的需要。
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结合《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系统和大众宣传媒介,建立形式多样的培训中心,持续地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加强能力建设。





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京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

  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的管理,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简化结汇手续。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在原(96)汇管函字第185号《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8月5日前,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其分支行;由各分局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对外汇收入区别其性质,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是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一项重要工作,凡有外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分局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对所辖地区银行结汇情况进行抽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关于“结汇信得过企业”占当地有进出口权企业总数的比例,目前暂定为10%。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第三条 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应当按照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事后进行抽查。
第五条 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一)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二)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三)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四)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第六条 对于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外汇局事后抽查。
第七条 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第八条 外币现钞结汇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银行在办理结汇或入帐后,须在收汇凭证(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核销单,非贸易项下合同或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帐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复印件两年备查。
第十条 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俟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第十一条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汇出。
第十二条 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汇款附言中加注相应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汇入行按照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第十三条 出口押汇结汇,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或收汇单位如发现将资本项目的外汇误结汇的,应当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有关规定进行区分,如属允许结汇的,收汇单位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持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补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核准手续;如属不允许结汇的,应及时调整至资本项目帐户。如属收汇单位自结汇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现误结汇并主动调整帐户的,银行可按结汇当日的买入价将原币冲回,入资本项目帐户。否则,银行可按结汇当日卖出价售汇,入资本项目帐户。
如因收汇单位人民币或外汇帐户余额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调整入资本项目帐户或银行暂收专户的,银行须及时传真通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结汇核对的或有其它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外汇局有权取消其“结汇信得过企业”资格。外汇局应及时将“结汇信得过企业”名单及调整情况通知银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银行和境内机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实行。1996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