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2007-07-30
第一部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总体要求:
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
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中的基本义务。
基本内容:
律师的代理能力;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的存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保密的重要性和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范围。
2.熟悉和掌握律师保守秘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保守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我国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和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发生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收费方面的基本规范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类型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2.熟悉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具体规则。
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国内外律师管理体制。
2.熟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政府律师的管理。
第九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执业推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广告规范;业务推广规范;律师宣传规范。
第十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概述;律师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律师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功能、职业价值以及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熟悉律师的工作常规和各种关系的处理方式等执业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律师法律调研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
3.通过学习律师的执业基本素养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学员应当初步具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素养,为日后律师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概 述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的工作意义、工作价值、工作性质、工作形式和律师形象。
2.熟悉和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和职业定位。
基本内容:
律师的概念;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工作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工作关系中的原则、具体技能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客户开拓方面基本方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维护方面的职业技巧。
基本内容: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市场定位;律师开拓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 谈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访谈的目的。
2.熟悉和掌握律师访谈控制的技巧。
基本内容:
访谈的目的;访谈的阶段和技巧;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 判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谈判的基本知识。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谈判的操作技巧。
基本内容:
谈判知识概述;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调研对于律师工作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调研、法律检索方面的基本技巧。
基本内容:
法律调研概述;法律检索;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方面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资料收集、文件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容。
基本内容: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文件的制作和管理;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第四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调查、代书、合同、公司等非诉讼领域的律师业务技能。
3.通过本部分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这些执业技能处理基本的法律业务,并具备处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编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掌握避免刑事辩护和代理风险的基本技能。
3.通过学习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运用这些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刑事辩护的立场;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选择辩护策略;出庭准备。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
出席法庭;法庭中询问被告人;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提出辩护方证据;法庭辩论;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
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认罪;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
代为提起上诉;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
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
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自诉案件;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行政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二审诉讼的特点;二审程序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三编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运用、出庭、上诉等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在将来的律师业务中正确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笫二章 案件的受理
律师收案;代理费的洽商与收取;制作代理文书。
第三章 起诉
诉状的撰写与审查;证据清单及说明;诉讼时效;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
第四章 代理应诉答辩
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第五章 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的取得;证人证言的调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的审查;视听资料的利用;勘验的运用;鉴定的申请;证据规则。
第六章 一审程序
诉讼思路的确定;申请法官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第七章 二审程序
上诉;新证据;二审代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终审后工作
终审判决书解读与执行申请;申请再审或申诉;档案归存。
第九章 常见民事诉讼案件
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涉外纠纷的特别事项。
第四编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仲裁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仲裁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择、立案、出庭、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以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3.通过学习仲裁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仲裁代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仲裁法律知识,掌握仲裁代理的基本技能,正确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介绍;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庭前工作
仲裁立案;仲裁答辩;证据交换与庭前评议。
第六章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的特点;庭审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五编 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代书等工作方式。
2.重点掌握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法律咨询
基本环节;常见问题的咨询与答复;解答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第三章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内容;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代书
基本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常用法律文书。
第五章 其他律师常用法律文书
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撰写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六编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合同起草和修改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
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合
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合同中法律问题条款的修改;对合同表述问题条款的修改;合同修改实例;合同修改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各类合同素材的特点;对合同整体问题的考虑;合同起草中的几个细节考虑;合同起草中的特殊工作;合同起草实例。
第七编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中律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第三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理念;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第四章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准备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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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报道。
第六条 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开展活动。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成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
第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
(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求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组织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青年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能力、身心状况相适应。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进行业务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并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身体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可以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商,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并鼓励青少年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教育、民政、卫生、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青年志愿者组织提供相应信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者、青年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与捐赠人、资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有关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志愿服务情况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历的青年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年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或者变相利用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青年志愿者组织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者以外的其他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