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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8:3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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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本地方、本部门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现就加快发展我国技术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是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开拓技术市场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20年来,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交易形式不断创新,服务水平日益提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的技术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2. 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技术市场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更加普遍,科技创新能力已成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要素市场。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架构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技术市场,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和转化效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保障,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技术市场促进成果转化主渠道的作用,加速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级科技行政管理主管部门都应该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技术市场对提升我国科学技术整体实力、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
3.我国技术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相对于我国科技进步和科技实力的迅速增长而言,其功能和效力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仍需加快培育和完善。为适应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全面调整,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技术市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加快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环境。
二、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4. 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为重点,以营造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和促进技术转移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加强技术市场建设,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国家竞争力做出积极贡献。
5.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基本方针: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和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需要,新时期我国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应遵循“培育、引导、规范、提高”的方针。继续采取综合措施加快培育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推动技术市场迅速健康发展;通过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引导各创新主体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转化;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制度,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市场对外开放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服务。
6.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十年的努力,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高效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规范有序,能够有效配置科技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 力争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年递增10%以上。
三、加快技术市场法规和政策环境建设,加强政府宏观引导
7.在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有关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护技术交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地方性技术市场法规、政策,形成健全的技术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全国技术市场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8. 进一步落实现有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研究和完善持续激励自主创新和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体现技术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与再创新,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 研究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建立技术市场奖励制度,稳定、吸引科技人才队伍。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中,增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权重。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报酬。
9.加强政府对技术市场的宏观引导,研究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和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的具体措施。对技术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赋予的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和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明确技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与条件,与工商、税务、质检、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各自的工作分工与职能,加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引导和加强新闻媒体对技术市场的宣传和社会监督。
要严厉打击技术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对以非法手段侵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权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技术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加强技术市场运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对技术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维护国家技术安全和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经费支持,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动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健全技术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建立技术市场各类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和记录以及开展信誉机构认证等工作,推进技术市场信用管理基础工作建设。
四、发挥技术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11.技术转移是实现自主创新战略目标,推动产业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技术市场要将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移作为一项主要职能,加速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构建高效的技术转移通道,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集成应用的主体, 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12.要结合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机制。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除涉及保密外,应在全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使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的渠道源源不断地进入生产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要根据技术转移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转移机构形成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或管理机构,重点开展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工作。
13.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加强对技术转移国别政策的研究,积极利用国际技术规则,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市场促进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先进技术流动和转移的市场环境。强化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技术转移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有计划地建立国际技术转移窗口,加速国际间的技术转移,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利用境外技术和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内科技中介机构合作,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和国际技术转移能力。
五、推动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良性互动
14.要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先导作用,通过市场引导,调整科技创新目标,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和其他社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形成科技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不断增加科技投入的良好机制。
促进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的衔接。建立和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根据科技创新活动从研发到产业化不同阶段和不同性质的资金需求,积极引入和利用社会资金、风险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产权交易规则,推进全国技术产权交易行业组织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推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评估和市场评估,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交易,构建创新成果转化的绿色通道,迅速实现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在发展较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推动技术流动与人才流动相结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型的产学研结合方式,鼓励科技人才以知识产权参股、兴办联合实体或成立股份制企业等方式进入企业,为技术市场创新增添活力,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整合技术市场中介服务资源,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水平
15.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发展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评估、科技风险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鼓励民营企业及民营资本参股和进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实现组织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目标。
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各类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整合科技中介服务资源,根据创新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的全程服务链条,创建和发展以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开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机构等为主的技术市场协作服务机制。
支持和培育一批国家级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自主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推广等试点,使其发挥技术市场主导和示范带动作用,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
16.促进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健全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资质认证和服务标准。发挥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七、加强技术市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技术市场管理经营队伍素质
17.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技术市场人才培养作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教育和培训基地,设立技术市场专业人员培训经费,对技术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为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从国内重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中筛选中青年业务骨干,分期分批输送到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或国际技术转移组织中进行定向培训,加快对复合型高素质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
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进入技术市场创新创业。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开发。逐步提高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为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注入活力。
18.加强对技术经纪人资质制度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认证制度。国家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技术经纪人的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大力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八、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市场公共服务能力
19.大力推进技术市场的信息化建设。结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面向社会、辐射全国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区域性技术交易网络的建设。整合与优化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等的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动、标准统一、规则明确,支撑全国技术市场体系的多层次公共信息服务网络,鼓励开展网上交流、交易,完善全国技术市场电子政务管理,提供快捷的公共服务,降低交易成本。
20.加大对技术市场建设的投入。科技部设立技术市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我国技术市场基础建设和公共事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促进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形成保障技术市场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技术市场快速、持续发展。
九、支持区域、专业技术市场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
21.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强和完善区域性技术市场建设,推动大经济区域内技术市场的联合与互动,鼓励各经济区进一步拓展技术市场功能,重点支持若干经济区域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满足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市场,满足不同产业领域技术转移和集成的需要。
22.加快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在技术交易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加强对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培育与支持,鼓励东部地区技术市场管理和交易机构与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跨区域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有效地发挥技术市场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23.根据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技术需求,加速推动农村综合和专业技术市场建设,疏通技术转移的通道,加快优质技术商品的流通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向农村转移。从规范农村技术市场秩序入手,探讨建立农村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管,杜绝假冒伪劣技术流向农村,净化农村技术市场,维护农民的利益。各地要把加快农村技术市场建设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并在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经费中予以支持。
十、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
24.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党和国家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大政方针。在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 需要加强而不是削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技术市场发展的推动、指导和监管职责。应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探索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我国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制度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再上新台阶。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确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新时期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宏观指导,及时解决技术市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国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始终把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明确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稳定的工作经费,配备得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以市场为导向,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以及国际化。当今世界,谁能够充分运用和发挥要素市场功能,并实现持续地科技创新,谁就能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做好新时期的技术市场工作是现实的战略需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组织力量认真研究,结合各自的科技、人才、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的技术市场发展战略规划、目标以及近期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纳入科技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并在今后年度顺延执行。



1999年10月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3月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全常务会议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度,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设区的市、自治洲和驻省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情况,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条八条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应当公布。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如有必要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有关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附有关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
明;提出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该地方性法规和修正草案及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主席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照本规则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代表和有关市、州、机关、团体、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 间
审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条 对于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决定办理,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
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处理情况仍有意见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
由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处理和答复。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对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决定,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再次向主席团提出对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
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
审查。同时,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应当分别对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全省财政预算收支表
(草案)和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或决算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同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全省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全省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必须将变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
、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条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
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
省长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换届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由选举办法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和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会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意见进行修改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其他各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具体办法,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本次省人民代有大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的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
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辨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答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楷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
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省内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于会前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
代表临时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