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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1:2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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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房改〔2006〕3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

第三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改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资建房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

前款所称单位自用土地,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前,单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自接到集资建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预审,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书面通知集资建房单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后,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自接到集资建房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在集资建房单位公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提出予以批准的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集资建房单位向职工提交住房时,应当向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集资建房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实际建设成本审计报告。房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核发集资建房确认书。

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核发的集资建房确认书,应当列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集资建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三章集资建房的对象和价格

第十四条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应当限定在集资建房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已经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方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租住单位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当在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后,方可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六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计算集资建房的价格,不得有利润,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备案。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向职工公布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

第十七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按照集资建房价格,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全额收取集资款。

集资建房单位可以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预收集资款,并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接受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的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持房改部门出具的集资建房确认书,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集资建房确认书,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名单与集资建房确认书上核定的名单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集资建房。

第十九条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建房拥有全部产权。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建房的,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进行集资建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集资建房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擅自提高集资建房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由房改部门责令职工按照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将补缴的购房款上缴财政;对集资建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的职工的,由房改部门责令集资建房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多余的集资建房,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对集资建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参加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责令退回集资建房或者由购房人按照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核查集资建房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出具集资建房确认书的;

(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5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5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局(总公司)的领导下,经过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省级局(公司)和工业公司及鉴定站的共同努力,2004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实现了预定的工作目标。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3号)精神,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现提出2005年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见。
烟草行业2005年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重点是:夯实鉴定基础工作,建立完善职业标准体系,加大鉴定题库开发建设力度;充实鉴定人才队伍,提高素质,保证质量;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质量督导和监控;突出重点,完善措施,推进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与鉴定;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以规范鉴定行为为准则,以确保鉴定质量为重点,全面推进鉴定工作。
一、进一步夯实鉴定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标准体系,加大鉴定题库开发建设力度
切实加强各职业标准及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为行业鉴定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从今年起,国家局(总公司)将全面负责各职业标准、鉴定题库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建设工作。采取国家局(总公司)统一管理,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计划组织,各省级公司配合保障,各鉴定站及企业具体落实的工作方式。
1.加快完成各职业标准的开发工作。对已制订完成的所有特有职业(工种)标准进行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新增职业加紧完成由鉴定规范向职业标准的转换。2005年,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将完成卷烟商品营销员、烟草种植工、烟机设备维修工、卷烟包装工、烟草检验工、烟草制品保管工等职业标准的开发工作。
2.加强鉴定题库建设,使题库在数量、质量两方面得到全面提升。题库开发严格按照模块化管理,采用招投标的方法,对投标单位推荐的开发人员资质和能力提出明确要求。结合试卷使用情况的反馈机制,加紧完善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责任制,将题库开发列入省级局鉴定站年检考核内容。
二、进一步充实鉴定人才队伍,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保证队伍质量
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信息员和专家4支队伍的建设,定期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内容的培训,重点抓好考评员和专家队伍建设,不断优化组成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鉴定工作的需要。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类细化各类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鉴定站要做好各类人员的选拔与推荐工作,严格把住入口关。同时,对4支队伍全面实行聘用制,完善培训、使用、考核、奖励相结合的优胜劣汰制度,对优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淘汰。今年行业计划举办1期督导员培训班,2期高级考评员培训班,3期考评员培训班,1期专家业务培训班,1期考务管理培训班以及1期信息员培训班。
三、全面加强鉴定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质量督导和监控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检查活动。
抓紧制定《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鉴定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鉴定质量举报、查处、通报制度。加强对鉴定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进一步巩固鉴定督导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鉴定质量检查。今年,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对各鉴定站鉴定工作进行抽检。
四、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全面推进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与鉴定
发挥鉴定在培养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中的主导作用,以技师培训鉴定为重点,进一步改革技师考评体系,加快技师资格鉴定步伐,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行业统一标准、职工自主申报、鉴定中心鉴定、企业因需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的改革。
1.合理放宽技师申报条件,打破资历限制,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技师资格鉴定。鼓励从事生产一线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在今年制定出具体的申报方法。
2.健全完善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考评内容采取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相结合。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统筹教育培训资源,探索技师鉴定新模式。今年,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在上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包装专业进行一到两次的集中鉴定试点工作。
3.继续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竞赛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对竞赛内容进行标准化控制,对竞赛过程进行规范性监督,对竞赛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应职业等级晋升工作。今年将组织开展第二届烟草行业烟叶分级职业技能竞赛。
五、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坚持“三个服务于”工作原则,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为企业和职工服好务
1.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鉴定工作的服务意识,坚持鉴定服务于生产实际、服务于企业需求、服务于职工需要的工作原则,各鉴定站在制定工作计划与开展各项鉴定业务时,要与企业充分沟通,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与计划安排,帮助企业合理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职业资格晋级规划。增强工作主动性不断创新鉴定工作方式,在坚持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鉴定业务,鼓励企业采取校企结合、定单培训、委托培养等培训方式,根据不同的培训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措施。
2.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根据行业改革形式的发展,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摒弃应付任务的心理,将鉴定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全心投入,兢兢业业;要加强工作的先进性,不断总结,持续改进,善于打破固有模式,采取新方式,创造新方法,努力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六、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以规范鉴定行为为准则,以确保鉴定质量为重点,全面推进鉴定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管理体系。充实加强鉴定专业管理人员力量,按照劳动保障部及国家局(总公司)关于鉴定工作的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各项鉴定工作管理规范。理顺鉴定管理体系,建立适应工商分设后新形势下的鉴定工作管理结构,在保持现有鉴定管理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各工业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将鉴定工作列为部门工作职责,要有一名领导兼任鉴定站副站长,并要有一名工作人员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跨地区工业公司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原则上按企业行政区划实行“属地鉴定”,个别按集团化管理的企业经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鉴定工作可采取集团统一鉴定的方式进行。
3.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切实推进行业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鉴定业务管理,认真做好以下7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鉴定站管理、考务管理、考评员管理和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管理制度;以年检为手段,以考务管理为主线,提升鉴定工作质量,今年继续采取鉴定站自查和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检,年检结果通报全行业;加强对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继续开展考评员年度评议,对优秀考评人员实行表彰奖励;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财务、信息上报、文书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的建设,做好文件起草、政策研究制订工作,从政策和制度上保证鉴定工作的全面开展;工业企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大高级技能培训与鉴定力度,进一步完善高级技师鉴定方法,鼓励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上岗制度、培训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相衔接;烟叶生产企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覆盖面,提高烟叶分级高级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比重;商业企业鉴定工作的重点是以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为核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规范鉴定报名、实施鉴定现场控制、答题卡管理以及鉴定数据分析等环节的管理程序,根据参加鉴定人员情况适当增加鉴定批次,并新增补考鉴定。
七、加强信息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导向作用
完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工作网络,加强信息利用。提高信息质量与传递效率,做好鉴定需求、鉴定实施、鉴定结果和鉴定质量控制等鉴定信息的分析、汇总、整理工作,切实发挥信息对行业鉴定工作决策与指导的辅助功能。各省级局(公司)及鉴定站,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向企业和职工宣传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大意义。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表彰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单位和个人,并通过举办技能成果展等活动,在行业内、企业内形成重视职业培训、尊重技能人才的风尚,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印发后,各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局(总公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4〕9号
1994-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为适应我国博士后工作发展的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在今年集中进行一次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新站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贯彻“择优评选、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适当扩大、补充博士后流动站的数量。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的重点是,在未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领域里,优先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单位,设立一定数量的博士后流动站。对于已设有博士后流动站但设站数量较少的学科领域,可选择少数在全国具有一流科研和学术水平、实力雄厚的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而对设站数量较多的学科领域,在评审时要从严掌握。增设新站后,国家财政拨款将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和一些急需扶持的新学科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程技术人等其它研究领域,将更多地依靠各部门、地区和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申报单位及学科条件

  增设新站按一级学科申请,按该学科内所有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即博士点)进行评审。
  申请增设新站的单位及学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请设站的一级学科内,必须包含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和有实力雄厚的专家队伍;
  2.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本学科领域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承担有高水平的研究项目;
  3.具有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良好的实验设备和丰富的图书资料,科研后勤条件良好;
  4.能够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科研经费;
  5.能保证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每人一套单元房,一般为两居室)并能妥善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在借调期间的工作;
  6.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积极热心,认真负责。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1.接到本通知后,请根据上述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有条件的、热心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进行申报工作,并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见附件)。
  2.中央部属和地方的各申报单位将《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工学、医学及理学的地学学科需一式十四份,其它学科需一式十份)分别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地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审核。地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湖北和广东六个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各中央部属申报单位,应先将《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送本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审核后,再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3.各部门、各地区汇总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前统一寄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即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一巷一号,邮政编码:100045,联系电话:8532067)。
  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报送来的设站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汇总,产根据各学科领域的不同特点及实际需要,经商有关方面确定各学科此次设站具体数目及评审要求。
  5.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学科专家组进行评审。
  6.经各学科专家组评审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