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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3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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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5〕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险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业兴衰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保险业诚信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以及行业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经认真研究,中国保监会决定把保险业诚信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保险业诚信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以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为目标,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多方协调,上下结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力争使保险业诚信建设走在全社会的前列。

  二、勇于正视问题。保险业的诚信问题,存在于管理、经营的各个方面,突出表现为:设计保单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待出险或给付时逃避保险责任;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借助权力部门的力量,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有的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人才缺乏和管理上的漏洞,非正常地频繁在公司间流动,并对原单位进行恶意诋毁或唆使鼓动老客户退保,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被保险人反映最强烈、最影响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的问题入手,找准诚信建设的突破口。把诚信建设抓实,抓出成效。

  三、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行业健康发展和全体从业人员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要真正认清不诚信的危害,一个工作人员、一个分支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会影响整个公司甚至影响整个行业的形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利人利己、失信行为损人害己的观念,从促进保险业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坚决杜绝唱高调、做表面文章等危害诚信建设的行为。

  四、保险机构要把诚信经营作为生命线。各保险机构是开展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主体,要认真抓好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的诚信教育,打牢诚信经营的思想基础;彻底清理本单位的保单,对于不明确、不规范、晦涩难懂的条款进行清理修订,不给欺诈误导可乘之机;把提高理赔质量作为规范经营和提高公司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来抓,彻底改变展业理赔两张脸的不良社会形象;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人员和经营方面的信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险社团组织要做好基础性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要紧密协作,开展保险业诚信建设的课题研究,编写保险业诚信教育教材,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教育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指导各省级行业协会逐步建立营销人员、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为全面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奠定基础;要从广大被保险人反映最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理赔服务等方面入手,明确承诺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标准等,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省级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保险经营机构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纠纷的调解机制,为保险机构解决实际问题,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保险监管机关要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监会将大力组织推进诚信教育,定期公布信访投诉和行政处罚情况,并指导督促社团组织和保险机构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诚信建设的措施,使诚信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保监局要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诚信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结合日常监管、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等活动,加大对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设性的工作计划和有效的落实措施;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将诚信建设工作的成绩、问题等纳入管理、经营等各方面业绩的考核范畴;要通过自查自纠、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等各种有效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创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惩的良好发展环境;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的领导,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进程和规划之中。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原因的调查与分析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马 均

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在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出现了“南漂或者北漂”现象,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状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家庭的不稳定,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农村离婚案件的审判经验至关重要,因此,古蔺县人民法院就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化解农村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特点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在古蔺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2004年审结离婚案件254件;2005年审结离婚案件285件;2006年审结离婚案件301件,2007年审结离婚案件396件。
2、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诱因。
受“淘金热”的影响,特别是较贫穷的山区青年男女出现的“南漂东南沿海城市或北漂秦岭以北各省”现象的圆“发财梦”。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据统计,约占35%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与第三者关系亲密,其中一部分还属非法同居。
3、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较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除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31%外,案件为判决离婚约占27%、调解离婚约占42%。由于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多达占离婚案件的30%),故通过公告送达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50-60%。
4、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较少,但在逐年增多。
尽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仍不强,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所以往往是被动承受离婚的痛苦。不过,近年来约有3-5%的开始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了,对于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法官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5、家庭暴力是婚姻出现红灯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在农村逐步增加,今年约占到离婚案件的19%。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夫权思想仍很严重。特别是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时,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随着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妇女在潜移默化中也有了朦胧的法律意识,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她们开始诉来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摆脱不幸,寻找新的幸福。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较多。
在农村,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是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即认为就是已经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较普遍,这种“婚姻”无视了《婚姻法》的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重婚行为,而其本人却并不认为自己已经违法犯罪,算是另一种犯罪情形,由此事实婚姻和因重婚行为导致“离婚”的约占14%。
二、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案件上升,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审视婚姻观念,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观念。
在我国,从禁锢思想到现在的全方位开放,自由、平等的观念悄悄占据了人们的思想,年轻人开始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家庭等观念,开始对自已不幸福的婚姻进行抗争,便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受其禁锢思想束缚的大部分年轻人,对自已的配偶缺乏认识,双方没有起码的了解,更无感情可言,如今观念的更新,离婚率增高也就自然而然了。
2、长期的两地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夫妻感情。
受“淘金热”的影响,特别是出现较贫困的山区青年男女“南漂或北漂”现象后,外出务工家庭呈现出两种类型:第一是单一外出型。即一个外出打工,一个在家留守,外出者有自己的世界,留守者有自己的生活,偶尔电话联系,难以有情感沟通,夫妻感情也就难以培养起来。第二种是双方外出型。即夫妇同时外出打工,但往往都不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工厂,大多是住工厂里的集体宿舍,双方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和属于私舍的空间,若男方或女方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那么就极易发生婚变。
3、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
在现在的农村,大部分的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自由恋爱所占比例极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4、两地分居和婚姻观念变化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空间和条件。
古蔺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大县,工业生产相对落后,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出现走南闯北的青年男女并不少见,打工帮助他们圆了“发财梦”,但是一部分人亲身体验到生活的反差后,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便发生变化甚至扭曲而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使得两地分居和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而另有一部分人因家乡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相距反差较大,致使思想发生蜕变在外产生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5、对家庭缺乏责任心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定,经济上相对富裕。一些人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变化甚至转移,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而亲情爱情则被抛在脑后,然而因与对方交流沟通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便激发矛盾,不顾妻儿老小,最后导致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就处理该类案件时当怎样采取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
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五.五”普法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规范不法婚姻行为,严把婚姻登记关。人民法院也应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把好婚姻登记关口,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不重视婚姻登记等一系列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同时要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对于那些因同居引起的纠纷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同居的危害;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3、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4、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了对“过错方”责任追究。所以,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必要时可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判决由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但是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因此,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国营农林牧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规定交纳农业税。
三、对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征税的品目和税率规定如下:
(一)园艺收入
1、水果(包括苹果、红果、核红子、桃、杏、梨、葡萄、柑、桔、梅李、柿子、石榴、大枣等),税率除苹果为百分之五外,其余均为百分之六;
2、茶,税率为百分之六;
3、苗木、花卉,税率为百分之七;
4、中药材(动物药品不征农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五;
(二)林木收入
5、原木,税率为百分之五;
6、黑、白木耳,税率为百分之六;
7、棕片,税率为百分之六;
8、竹、芦苇,税率为百分之六;
9、板粟、毛粟,税率为百分之六;
10、花椒,税率为百分之六;
11、桑蚕茧、柞蚕茧,税率为百分之五;
12、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税率为百分之六;
13、生漆,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水产收入
14、淡水鱼,税率为百分之六。
除上述征税品目外,各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它农林特产收入,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未列征收品目的其它农林特产收入,均参照种植粮食、经济作物的常年产量与农业税合并计征。
四、农林特产品收入的计算,除原木、桑蚕茧、柞蚕茧、生漆和中药材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外,其余品目一律采取评定产量,按当地中等收购牌价计算收入的办法,一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评定产量应以最近四年实际产量为基础,参照承包产量,并照顾到某些产品大小年份间交替
的规律确定。
五、农林特产农业税,不分地区,一律按省规定的比例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
六、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由各财政部门主管,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如下:
(一)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的,由有关收购部门随购代征税款。即:收购部门每次向销售者结算价款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同时代征应当交纳的农业税。财政部门视税源大小,付给收购部门不超过实征税额千分之五的手续费。代征税款的交库和手续费支付办法,由财政部门和收购部门
具体商定。
(二)实行评产征收的,其计征入库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评定产量的工作,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并落实到纳税单位。
七、农林特产农业税原则上征收现金。纳税人如果同时承担向国家交售粮食(棉花)征购任务,按照“先征后购”原则,也可以用粮食(棉花)抵交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现金的,县、乡财政部门要根据各个产品的收获季节,抓紧组织征收;也可以由县级政府决定,对一些大宗产品的
税款,由收购部门代扣,以保证应征税款按时入库。
八、对农林特产的农业税收入,实行省、县、乡三级分成(分成比例由财政厅另定)。分给乡财政的部分,作为扶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包括乡镇企业)的基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分给省、县的部分,按征收总额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费用。征收
的附加,不实行分成,由县统筹安排,用作农村公益事业。各级分成和提成的数额,年末按征收决算办理。
九、下列农林特产的收入,可给予减征、免征或缓征农业税的照顾:
(一)农户院内和庄前屋后零星的农林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税;
(二)农业科学研究机构为专门进行科学试验而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税;
(三)为绿化荒山、荒坡自育自栽的苗木,经乡人民政府核实,免征农业税;
(四)本规定所列征税品目,过于零星分散,实际收入很少,县乡人民政府认为征收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缓征农业税,但需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农林特产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指评产征收的品种),减少收入很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十、纳税人必须按照本规定依法纳税。纳税人如果在农林特产收获季节,按照当地规定的交纳时间逾期不交的,可按欠交税款按月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有意隐瞒收入或虚报灾情逃避纳税的,除追交应纳税款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一至三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十一、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五八年颁发的《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中有关对农林特产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省财政厅解释。




198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