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1:5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交办〔2007〕190号


各市县(洋浦)交通局,厅属各单位,交通行业各协会、企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2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不断发展,为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推动交通政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单位和部门对信息工作重视不够,信息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信息报送不及时、不主动等问题。政务信息不仅是工作交流和情况反映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领导正确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对重要的政务信息亲自过问、亲自安排、亲自把关,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考评。根据暂行办法明确的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省厅将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通报和考评,对报送信息质量好、报送及时、采用率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信息报送工作不重视、报送过程中不主动、不及时,应付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各部门、各单位也应定期检查,加强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开展。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将工作责任心和能力较强的同志配备到信息员队伍,明确信息工作领导和信息员的责任分工。各单位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和进步,尽可能地提供参与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和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调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厅政务信息工作联系人:崔静波,电话:65220775、65342237,传真:65369183,电子邮件:hainanjtt@163.com和cuijingwz@sohu.com。



附件: 《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方法》



二○○七年七月二日
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交通政务信息的作用,促进交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交通部《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通政务信息网络
第一条 省交通政务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成员单位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交通局和交通行业各协会、企业单位。
第二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为本单位和上级领导了解情况、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位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1-2名具有较强责任感和较高政策水平、综合分析能力、文字撰写能力的同志为专职或兼职交通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交通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 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交通部及厅党组对交通工作的部署,适时发布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调研课题,预约重要交通政务信息的报送;
(二)负责收集、整理、编辑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根据程序要求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报送有关信息;
(三)根据领导的指示,传达或督办有关事项,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省交通系统的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组织政务信息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政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对信息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考评、表彰。
第五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调研课题方案;
(三)审核本单位上报的交通政务信息。
第六条 交通政务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编辑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交通政务信息;
(二)按规定的格式、时间、方法和要求报送交通政务信息;
(三)为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交通政务信息服务;
(四)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布置的与交通政务信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厅信息中心归口厅办公室管理,按照政府上网工程的要求,负责厅有关政务信息的采编与发布;研究、开发与推广交通计算机应用系统,并负责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有效开展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程序
第九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一般程序是:收集—编辑—审核—报送(发布)—归档。
第十条 交通政务信息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收集。其主要来源是:往来文件、会议材料、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简报、信息专报、报表资料等。必要时应直接到生产一线采访、调研,收集第一手材料。要特别重视收集有典型性、指导性和普遍性的综合性交通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编辑上报的交通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映的时间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所列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标题简明,文题相符,结构严谨,语言简练。
(五)综合类交通政务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做到有新意、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六)交通政务信息要求短小精悍,动态类信息一般不超过500字,综合类信息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十二条 交通政务信息的报送
交通政务信息报送和发布前必须经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
(一)信息报送的数量要求。
厅办公室每月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10条,全年报送量不少于120条。
厅规划财务处、公路处、水运处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6条,其他处室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2条。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6条,其他厅属单位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2条。
各市县交通局和和交通行业各协会、企业单位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3条。
(二)信息报送的时间要求。
动态类交通政务信息从收集到报省厅不得超过2天,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对事件的处理情况,直至处理完毕。如情况紧急可通过电话直接上报,随后在4小时以内通过文字补报。综合调研类政务信息应按照约稿要求,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三)信息报送方式。
非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应优先采用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可采用传真、文件交换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及时报省厅。待全省交通系统办公网络完善后,应通过办公网络方式传送。
第十三条 交通政务信息资料应按文件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管,有条件的单位要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手段,建立交通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重要交通政务信息必报制度
重要交通政务信息必须迅速收集和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部级、厅级领导对本单位、本地区交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视察、考察本单位、本地区交通工作的情况和讲话要点。
(二)对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省交通厅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交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活、生产资料的运输生产情况。
(五)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六)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给本单位、本地区交通造成损失的情况;
(七)各单位、各地区重要工作动态,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八)厅机关各处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和基础统计数据;
(九)省厅确定的其他重要交通政务信息。
对漏报、迟报甚至隐瞒、扣压不报重要交通政务信息的信息网成员单位,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厅机关各处室的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列入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交通政务信息预约制度
省厅办公室视工作需要,可通过预约方式,向信息网成员单位发出交通政务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交通政务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十六条 交通政务信息保密制度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必须严格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切实遵守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在交通政务信息的收集、使用、传递、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安全保密规定办理。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制度
第十七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制度
省厅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实行计分制,分数由基础分和奖励分组成。省交通政务信息网成员单位每年基础分为100分,凡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0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报送数量的比例计分,超出目标任务的不再加分;奖励分为信息采用加分制,即被中办、国办采用1条信息加计10分,被交通部、省委省政府采用1条加计5分,被厅办采用1条加计2分。
第十八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通报制度
省厅按季度,适时通报信息网成员单位上报信息的数量、采用量和得分情况。建立紧急信息迟、漏、瞒报通报制度,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电话通报、厅办公室业务通报以及厅名义的书面通报等形式。漏报或扣压不报重要信息达2次以上的(含2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第十九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表彰制度
信息网成员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上年度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总结,并推荐上年度本单位优秀政务信息员。省厅将根据信息网成员单位年终总分排序和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确定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交通政务信息员。
省厅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交通政务信息员进行年度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第四章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基础建设
第二十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要保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的健全和相对稳定。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需更换交通政务信息负责人和交通政务信息员时,要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备,以确保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要关心支持交通政务信息员的工作,对交通政务信息员参加会议、查阅文件、采编交通政务信息、业务学习、外出调研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应配备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确保交通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和传递。
第二十三条 交通政务信息员应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设备的操作技术,快速处理和传递交通政务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在一九八八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八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八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有关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双方应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有关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办理。根据该协定开立的专用帐户的差额超过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二,即八千二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根据该协定规定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执行完毕。

  第六条 本议定书一切未尽事宜,将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上述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品清             叶·帕·巴甫林
    (签字)              (签字)

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威人〔2003〕31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加强我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鲁人发〔2002〕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



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省人事厅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人事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事考试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其考试机构负责,按照不同考试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年度考试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考务工作。
第五条 在实施人事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部门要区分不同考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予以配合。
第六条 各考点在考试期间,要指定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及电话应于考试前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第七条 各考点(考区)在考试组织过程中,发现有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查清原因和失密、泄密范围,等候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其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报 名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市直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向本地区、本单位下发考试通知或考试公告。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和报名日期、地点、报名条件及报名组织方式等。
  第十条 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为报考人员提供相关的报考资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以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毕业证和各类考试规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市直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报考人员资料后,统一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报考人员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区、两个开发区及市直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十二条 根据考点设置情况,准考证由考试机构打印核发。
  第十三条 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及时、明确地向报考人员公布领发准考证的方式、时间、地点、考试成绩查询及颁发合格证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根据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和考试情况,由各级考试机构统一设置考点。考点要设在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或其他场所。
  第十五条 考点门口应有“××考试××考区××考点”标识,并公布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各考场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等。
  第十六条 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每个考场设监考2人,一般应1男1女。各考点应配备试卷保管、后勤、保卫、医务等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每个标准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上角。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部门在考前要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即行封闭,等待考试;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并在考场清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退场。
  第二十一条 应考人员只准带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及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字词典进入考场,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和铅笔刀。对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单位、姓名或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二十五条 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禁止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第二十七条 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应立即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停留、大声喧哗。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以及作弊或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及评阅
  第三十条 试卷由专人负责运送、交接、保管。试卷在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报告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进入试卷存放库(室)须持有专门证件,无证者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地。
  第三十三条 考前各市区保存试卷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特殊情况除外),考点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30分钟。考试结束,各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送交指定人员验收。市负责评阅的试卷,各市区在考试结束1天之内派专人、专车将试卷送达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负责评阅的试卷,评卷、登分工作由市人事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试卷评阅完毕前,试卷存放现场应有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值班保管。试卷评阅完毕后,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集中保存,6个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销毁。负责集中保存试卷的人员不得擅自复印试卷,不得擅自将试卷、标准答案和考试成绩外传,不得擅自泄漏与考试有关的情况。

第七章 查 卷
  第三十五条 查卷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负责统一集中办理。
  第三十六条 应考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属省评阅的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申请查卷;属市评阅的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5天内申请查卷。查卷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考试机构填写《查卷申请表》,按规定交纳查卷费。
  第三十七条 查卷只针对查卷申请人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查卷中如发现确因评卷、登分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将原成绩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查卷申请人,同时退还查卷费。
  第三十九条 查卷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查卷工作人员索取试卷和评卷标准。
  第四十条 省负责评阅的试卷,查卷申请在成绩公布之日起60天内予以答复;市负责评阅的试卷,查卷申请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天内予以答复。

第八章 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书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合格证书等。
  第四十二条 证书发放程序
  (一)各市区、两个开发区和市直各单位根据市人事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领取证书。
  (二)办理资格证书时,须携带合格人员准考证、与准考证上同底版的照片、考试登记表,由各市区、市直各单位统一汇总后送交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证书加盖钢印,考试登记表加盖红章(存入个人档案)。办理证书时需按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四十三条 如证书丢失,申请补发,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设区的市)以上报纸、存档的考试登记表、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按程序申报补发。

第九章 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主考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三)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工作有关规定和监考要求,负责组织考务操作培训。
  (四)汇总该考点考试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五)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考点巡视组长报告。
  (六)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并与考点巡视组长及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后,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告。
  (七)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
  (八)考试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意外事件者,要追究责任。
  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职责:
  (一)监考人员监考时必须配带监考标志。领取试卷时,须认真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情况时,应经主考人员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及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在确认本考场考试的专业、科目、级别和试卷份数正确后分发试卷。
  (三)发卷后,监考人员要提醒应考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工作单位。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根据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应考人员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与应考人员及其试卷填写的考生信息是否一致。开考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座位号排列表,并在试卷、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四)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应考人员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不得与应考人员私下交谈。
  (五)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要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对影响他人考试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六)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并应在考场内巡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等,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
  (七)发现应考人员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八)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九)考试结束前20分钟,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即宣布停止答卷。
  (十)制止任何人将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抄写的试题带出场外。
  (十一)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全部已答和未答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装订,空白试卷附在其后,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一并放入试卷袋内。使用答题卡的,将本考场全部答题卡(含缺考人员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好,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对同时使用答题纸和答题卡的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应装入答题卡袋内。
  (十二)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经有关人员验收后,方可密封。
  第四十六条 巡视人员有下列职责:
  (一)巡视人员巡视时要配带巡视标志。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各项规定,并督促巡视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所巡视考点(考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等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
  (五)巡视人员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六)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考试主管部门。
  (七)巡视人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
  (八)巡视人员应了解所巡视考场的整个考试情况,并对考场情况作如实记录。巡视记录单要与监考记录单一同装订入档,保留3年。
  第四十七条 考试值班人员要求:
  (一)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本单位的保密、防火、防盗等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值班职责。
  (二)值班人员应熟悉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熟悉考试业务,熟悉考试值班所涉及的考试专业的具体操作情况和要求。
  (三)考试值班从考试前一天19时起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止。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场所。
  (五)考试值班要建立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严格填写值班记录。
  (六)遇重大问题或上级下达重要指示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按领导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章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该科试卷按零分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二)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作其他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
  (一)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三)携带、传递答案,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四)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五)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外,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备案,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在考区范围内予以通报,3年内不准参加同类专业的考试。
  (一)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含在自己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的);
  (三)偷换试卷的;
  (四)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第五十一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及3年不准报考外,还要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命题规则
  第五十二条 市组织的人事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选定专业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实施。
  第五十三条 要成立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命题的组织管理和保密工作。参与命题的人员要签署保密保证书。
  第五十四条 命题人员的身份、工作地点对外保密。命题期间,不准请假,不准会客,不准与外界通信联系。
  第五十五条 命题期间活动要两人以上集体行动,离开工作室应向领导报告,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便离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命题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六条 命题人员工作要严肃认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七条 参加命题工作人员要服从带队的领导,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保密要求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人事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命题方案和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三)秘密级事项:命题、评卷、登分、录入工作的情况和人员名单、工作地点,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及统计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各级考务工作人员应根据上述密级范围,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泄密。
  第五十九条 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登记册由评阅试卷的人事考试机构存档。
  第六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威海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