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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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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2〕6号
 


江阳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


  我市滨江路作为全市人民休闲娱乐的开放式公园,以其优美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曾荣获联 合国人居中心良好范例奖,也为我市荣获国家卫生城市称号增添了荣誉。但由于管理体制和 管理工作的滞后,使我市滨江路占道经营、流动售货日益增多。特别是原滨江路管理处撤消 后,管理脱节,使滨江路市政、园林设施损坏严重,治安案件突出,环境卫生恶劣,脏乱差 现象越来越普遍,严重影响了我市改革开放和国家卫生城市形象。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 境和生活质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引起了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迅速改变 这种不利局面,现提出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希各管理部门按此方案立即组织实 施。
  一、综合整治
  (一)成立滨江路综合整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市长肖天任,副组长:副市长李小端、蔡炳 中。综合整治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李文泉,副主任:郑国忠、杜志伟、杜保平 、谢永桥、王洪波、张方正、付永全。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泸州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 环保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江阳区政府等部门。整治期间各成员单位还应确定1名 专职工作人员。
  (二)颁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滨江路管理的通告。
  (三)综合整治时间、范围。
  时间为2002年1月25日至2月5日。整治范围为滨江路和沿线入口路段、河岸、渔船等。
  (四)整治内容
  1清理占道经营。按市政府通告要求,凡占道经营者只允许在未临江面人行道内且留足1米 人行通道。统一规范桌、椅、遮阳棚(伞)。
  2清理各种店招牌、灯箱、广告,按城市管理要求并配合滨江路光亮工程规划设置。
  3取缔流动售货摊点和除执行公务外的其他进入滨江路的车辆,将滨江路口设置的栏杆全 部拆除,移至各进入滨江路路口处。
  4检查清理河滩、渔船的经营项目、环境卫生以及规范管理情况。
  5清理各入口路段的摆摊设点,违章建筑。
  6清理超标排放的烟尘、噪声,取缔市政府通告中明文规定不允许经营的室外烧烤和音乐 茶座。 7整治将猫、狗等宠物带入滨江路的行为。
  8整治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
  9整治期间,按照高标准要求,城管、规建、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整治行动对市政环卫 设施、园林绿化、景点、河滩、餐饮渔船、光亮工程、交通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改造 和维修。
  (五)参加综合整治单位及人员
  1牵头单位为市城管局,抽调工作人员9人、公安4人(治安、交警各2人)、工商、规建、环 保、卫生、文化、交通等部门各抽调2人。
  2各新闻单位在整治期间派人对滨江路整治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现场 曝光。
  (六)检查验收
  综合整治结束后,由滨江路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
  二、综合管理
  综合整治结束后,由市城管局牵头转入日常管理。
  (一)市城管局成立专门的滨江路城管监察中队,公安派2人(治安、交警各1人)长驻中队,采 取分段定点和分组巡逻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夏季从上午7 :30 至晚上23:00,冬季从上午8 : 00 至晚上21:00,按市政府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天候管理。
  (二)凡进入滨江路经营的座商或占道经营户,必须按市政府通告要求,积极支持滨江路的管 理,办理完善有关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地点、面积、经营项目经营。
  (三)滨江路及梯步、护坡由市城管局牵头管理;河滩、沿江船只由交通部门牵头管理。其它 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采取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和一站式 服务的形式,现场办理各种证照。
  (四)滨江路各通道的卫生管理,严格按照市、区事权职责划分,16米以上(含16米)由市里负 责,16米以下的环卫清扫保洁、综合整治由江阳区负责。
  (五)设立滨江路军民(警民)共建一条街,让全社会都关心滨江路、参与滨江路管理。
  (六)在适当位置设立公益广告或警示牌,适当增加文化设施。
  (七)除滨江路两端入路口外,其他进入滨江路路口设置隔离礅。
  (八)滨江路管理按职能分工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在综合整治和综合管理中,要求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密切配合。
  (二)为确保滨江路按高标准要求清理整治和长效管理,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滨江路整治 期间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


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自然遗迹和火山地质景观,发挥其在科研、科普、教学和旅游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保护十六座火山锥体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包括伊通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西尖山、东尖山、团山、大孤山、东小山、小孤山、南尖山、馒头山、莫里青山、马鞍山、横小山;伊通满族自治县与公主岭市交界处的北尖山和伊通满族自
治县与长春市南关区交界处的横头山;四平市二龙山水库内的万宝山、南蔡山、北蔡山。
保护区以每座火山锥体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其范围和界线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凡进入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
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拟定保护区的总体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初审;
(五)负责火山锥体的剥离整形和开发建设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科技资料信息档案;
(七)设立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
(八)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九)在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十)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五条 保护区所在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局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遗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 对在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以及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的捐赠应当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保护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先经保护区管理局初审,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遵守建设项目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保护区火山锥体的整形建设方案,须由国家级专家论证,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整形施工必须按整形建设方案进行。
整形过程中产生的碎石等固体废弃物应当综合利用,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待遇。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及周围的居民、单位,不得建设损害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耕地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国有荒山、荒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划归保护区管理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
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扩大使用面积。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时,须征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和拍摄等活动,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包括外国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的有关副本。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居民除外),均应缴纳入区管理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由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组织和管理。
在保护区兴建旅游设施和开设旅游景点的方案,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保护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砍伐林木、破坏植被、挖沙取土、开垦烧荒、开矿、狩猎、放牧、葬坟,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线标志、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保护区管理局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和拍摄等活动,但未提交活动成果有关副本的;
(三)外国人进入保护区,接待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手续的;
(四)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毁坏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开山采石,直接或间接破坏自然遗迹的;
(二)在整形施工中,未按整形设计和整形方案施工的;
(三)修建不符合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设施的;
(四)砍伐林木的;
(五)开垦烧荒,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狩猎、放牧、开矿、破坏植被、挖沙取土、葬坟的;
(七)未按总体建设规划开设旅游景点和修建旅游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保护区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批准的整形建设方案组织施工,擅自批准旅游景点建设项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7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教社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面规划2011-2020年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任务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是教育部、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大举措,自2003年实施以来,调动了高等学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了高等学校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推动了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实施“繁荣计划”,大力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为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构建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提供有力支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是未来十年的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研究宣传,大力推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作出新贡献。
——以研究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重点,凝练学术方向、汇聚研究队伍、增强发展活力,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一批达到世界水平,享有国际声誉的学术高地和咨询智库。
——统筹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重点支持跨学科研究、综合研究和战略预测研究,构建团队协同攻关与个人自由探索并重的研究项目体系,大力提高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努力培育学术精品和传世力作。
——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应用,强化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大力开展决策咨询研究,积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社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适应信息化、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强图书文献、网络、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条件支撑体系,全面提高保障水平。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造就一批学贯中西、享誉国际的名家大家,一批功底扎实、勇于创新的学术带头人,一批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青年拔尖人才,构建结构合理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体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创新思路办法,拓展交流途径,健全合作机制,有选择、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向世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
——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组织形式。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一手抓繁荣发展,一手抓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系,为学术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制度,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相结合的学风建设工作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二、重点建设内容
(一)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深化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基本观点研究,加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研究宣传,在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不断丰富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术话语体系。扎实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和使用工作,建立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工作的检查监督机制,确保高校相关专业统一使用工程教材。建立中央、地方和高校分级培训体系,对工程教材所涉课程的任课教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制定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特别是中青年理论队伍建设。制定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全面实施课程建设标准,健全质量测评体系,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
(二)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按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国家的总体要求,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体系。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创新组织管理,强化开放合作,全面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大力推进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和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推动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着力加强部部共建、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高水平学术平台建设引领和带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
(三)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实力雄厚的优势,重点支持关系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全局和学科创新发展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长远影响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对人类社会发展共同面对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对传承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有重大作用的基础研究,加强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推出对理论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齐全的优势,着力推进跨学科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不同学科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之间的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术领域和学科增长点。
(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
着眼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扶持立足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开展全球问题、国际区域和国别问题的长期跟踪研究,推进高等学校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合作建设咨询型智库,推出系列发展报告和政策建议,以扎实有力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决策。
(五)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广普及。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密集的优势,面向社会开设“高校名师大讲堂”,开展“高校理论名家社会行”活动,组织动员名家大家撰写高质量社科普及读物,积极宣传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科学理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众人文素质。
(六)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
坚持以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主线,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提升国际学术交流质量和水平,推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向世界,增强中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探索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合作建立海外中国学术研究中心。面向国外翻译、出版和推介高水平研究成果与精品著作。重点加强高等学校优秀外文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参与和设立国际性学术组织。积极推动海外中国学研究。
(七)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
加强高等学校社会调查、统计分析、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专题数据库建设,推进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术网站建设,加强与现有信息服务机构的衔接,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加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扩大外文图书期刊入藏数量,提高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保障。继续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建设一批国际知名的学术刊物,推动学术期刊专业化和数字化发展。
(八)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和表彰。
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建立健全成果分类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成果受益者参与的多元多方评价机制。加强对理论创新和社会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的奖励和宣传,定期组织开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和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增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三、经费保障和组织实施
1.保障经费投入。“繁荣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积极筹措经费支持“繁荣计划”的实施。
2.加强经费管理。“繁荣计划”中各类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承担高校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在经费安排和使用上注重与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985工程”、“211工程”等的有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形成合力,实现集成发展。
3.完善管理体制。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繁荣计划”管理规章制度,决定“繁荣计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繁荣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建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4.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项目指南,经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面向全国高等学校组织申报和评审,提出立项方案报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发挥自身优势,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并提供相应条件和经费支持。
5.坚持项目建设与教育改革试点相结合。充分发挥“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导向作用和示范效应,推动教育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各地区、各高等学校将改革创新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敢于突破。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选择部分地区和高等学校开展推广应用、科研合作、学术评价、学科交叉等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