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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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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宁政〔2005〕文225号

蕉城、福安、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第5号台风“海棠”正面袭击我市,三都澳海域养殖业遭受了严重灾害,给渔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也暴露出三都澳海区养殖侵占非养殖功能区,无度无序发展,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弊端。为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养殖,避免养殖户遭受更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搞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治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的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把三都澳海区养殖整治与救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责任,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救灾,确保养殖业清理整顿和救灾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员由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港务、海事、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要坚持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上下协调、分工明确,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内的整治方案,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
二、科学规划,合理引导
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应科学规划、合理引导。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一是做好报灾核实工作。要组织干部、技术人员深入渔排网箱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准确掌握养殖户受灾损失情况,争取救助支持。二是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养殖的,不得恢复生产,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要鼓励和引导这部分养殖户转产转业,对不再从事网箱养殖业转而发展二、三产业者,县(市、区)尽可能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在养殖规划区内发展深水抗风浪大网箱养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局将给予每组(四口)补助15万元;鼓励养殖规划区内的小网箱实施标准化改造,开展小改大的结构性调整。三是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扶持受灾养殖户自谋职业,努力提供就业机会,并在政策上予以优惠,资金上予以帮助,逐步转移、消化受灾养殖户富余劳动力。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予以纳入低保范围。
三、加强执法,规范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的海域使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止二次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宁德市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统筹考虑,着眼长远,提高三都澳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水平,以保障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救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养殖用海的相关法规,增强干部依法管海、群众依法用海的观念,争取广大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海域属国家所有,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缴纳海域使用金,从事养殖业的要取得养殖证,以便更好地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用海现象及时加以纠正,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海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坚决制止、取缔非法占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恢复、新增网箱或从事其他养殖生产行为,对拒不听从劝导,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是港务、海事部门要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以便于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林业、工商、海事等执法队伍,要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禁止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取缔渔排非法生产加工厂,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三都澳海域有序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督查,及时反馈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要注意收集各地的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开展督查工作,以确保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落实,顺利完成任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日


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实施工作的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实施工作的意见


2001-11-21

国科办政字〔2001〕501号


  为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颁布的《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十五”期间切实推进我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发展,解决实施《纲要》存在的基础工作薄弱、高素质队伍缺乏、地区差异过大以及社会力量分散等问题,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决定,从2001年起在全国推进《纲要》的实施工作。现就推进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加强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族,尤其是青少年的科技素质,是保障持续增强我国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因此,在新时期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树立科学思想、科学态度,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提高我国青少年科技素质,保障我国“科教兴国”战略顺利实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长期战略性工程。

  各级科技、教育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有关单位、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青少年科技素养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十五”期间推进《纲要》实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工作计划,配备必要力量,提供一定条件,加强对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领导,切实推进《纲要》的实施工作。

  2、青少年科普工作是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思想,以《纲要》为行动指南,以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同时,注意普及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尤其要宣传普及“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广泛性、实践性和选择性,通过对青少年科学态度,科学知识、技能,科学方法、能力以及科学行为、习惯等四个方面的培养,树立他们的科学思想、科学观念和道德意识。

  二、加强青少年科普工作和推动《纲要》实施的主要任务

  3、在“十五”期间,要进一步改善当前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所面临的基础工作薄弱、高素质队伍缺乏、地区差异过大以及社会力量分散等问题,完成《纲要》实施所需的学生、教师科技教育资料的编撰,探索指导青少年科普活动开展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加强对科技教师及科技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动监测评估制度。

  通过实施这些工作,完成《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达到《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所要求的大幅度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观察能力、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以及提高他们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

  4、根据《纲要》内容与目标的要求,加强学校教师和学生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学习资源、活动方案、活动材料、多媒体资料等资源的开发。以科研为依托,在对原有经验进行总结和提高的基础上,完成中小学校实施《纲要》的基础性工作,提出在中小学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较为普遍适用的活动模式和行动方案,以及学校教师、学生用书、学具、用具的开发方案。开发科技教师及辅导员培养与培训用书,提出促进中小学专职教学辅导人员素 质提高的工作方案,及其相关的培训资料和方法。加强对科技活 动实验室(操作室)活动内容和设备的研究,加强科技活动资源 库(包括科技活动方案库、科技活动人力资源库、学习资源库和 影视资料库)的建设。

  5、加强青少年科普活动,推进《纲要》实施需要高素质的科技教师、科技辅导员、科普工作者,以及各种科技、教育力量的支持。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加强对科技教师、辅导员和科普工作者的科技教育,探索科技教师及科技辅导员培养与培训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在有条件的师范院校要开设科技传播与教育选修课,并在其他相关课程中渗透科技教育,各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教师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也要积极承担科技教师及辅导员的培训任务。科技教师及辅导员的培训要包括国家级培训者的培训,各级与科技教育相关教研员的培训、骨干教师的培训,科技场馆的科技辅导员培训等多个层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技教师之间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与青少年科技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合作开展科技教师培训及交流活动的经验与模式。

  6、探索建立以学校为主体,社会力量联动,共同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开展的新机制。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并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的作用,除校内开设的科技课程外,还要以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的科技教育。要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及科学行为习惯的培养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落实。要将培养青少年科技素质和创造力作为学校科技活动的总体目标,将其融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并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同时,要积极探索学校与所在街道、社区和城市的科技场所、科普基地、高等学校、研究院所、图书馆、高新技术企业、大众传媒和家庭联合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模式和方案,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青少年科普活动,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青少年自身教育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

  7、建立健全青少年科普活动监测评估制度,建立青少年科技素养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各主体开展科技活动过程与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建立青少年科普活动监测评估制度作为推进《纲要》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纲要》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对中小学校、社区、科技场馆(站)、大众传媒等主体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过程与效果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并研究提出适合相应主体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激励措施。

  三、各部门通力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大力推动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开展

  8、各级科技、教育、宣传部门,各级科协、共青团组织,以及学校、科研院所、大众媒体等单位要加强对现有青少年科普活动资源的整合,以《纲要》目标为指导,以《纲要》内容为核心,因地制宜地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

  要加强《纲要》实施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科技教育的理论研究,设立科技教育论坛等方式,促进科技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通过开展青少年科技普及活动方案征集和评选活动、中小学科技活动、器材征集评选活动,促进科技活动资源的开发创作。要加强学校与社区、科技场所、大众传媒、企业、家庭的科技教育联动活动,包括各主体组织开展的形式多样的中小学生创造发明活动、各种科技竞赛活动、科技夏令营、社区科技俱乐部、科技周、科技月、科技节、国际交流等活动。

  9、加强青少年科普队伍的建设。广大科技工作者要热心参与青少年科普工作,在完成日常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投身青少年科普宣传和创作活动,结合本职工作向青少年大力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广大教育工作者在教学工作中要加强对《纲要》内容的贯穿,注意培养中小学生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组织青少年参加校内外的各种科技活动,积极投身青少年科普资源的创作。同时,要在科技、教育工作者中和已离退休人员、大学生中大力发展青少年科普志愿者和科技辅导员队伍,指导和帮助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开展,配合《纲要》的推进实施。

  各类专业学术团体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与协作,积极参与同《纲要》有关的青少年科普资源创作工作,并通过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参加的各种科技竞赛、科技夏令营、中小学生创造发明等活动,为《纲要》的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10、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众传媒、家庭、城市社区、企业等各类社会组织,抓好《纲要》实施的网络建设。各类社会组织要广泛学习《纲要》的有关内容,结合《纲要》加强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宣传和参与。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前期“科研院所开放进行科普的指南与示范”试点工作,以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纲要》的目标和内容,组织开展面对青少年的参观、讲座、竞赛、动手活动和科普创作,并推行科普工作制度化。

  大众媒体是青少年获取知识和信息的第二大来源,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传播手段,增加对青少年科普活动和《纲要》内容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设青少年科普栏目,摄制、编写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青少年科普节目,提出大众传媒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方案,配合《纲要》的推进实施。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和共青团组织要联合媒体机构,组织开展面向科技影视、广播创作人员,媒体记者和图书编辑人员的科普培训活动,通过培养一批了解科技、了解青少年科技需求的媒体工作者,发挥大众媒体对提高青少年科技素养的作用。

  将加强青少年科普活动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资源和政府组织体系,根据社区青少年的学习、生活特点,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科普讲座、展览、培训、科技竞赛、科普游园等活动。同时要加快青少年社区科技活动基地、社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开展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科技活动的模式研究。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青少年科普活动,组织企业对所在社区内的青少年科普活动给予人员、场所等方面的支持,吸引他们参与青少年科普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工作。

  11、做好青少年课外科普活动的阵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场馆、重点实验室、科学中心、社区校外活动场所等设施的作用。在各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科技活动功能的设计中,要突出《纲要》的有关要求;在展教方式和内容设计,以及科技场所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方案设计上,要依据《纲要》的内容,体现《纲要》的思想,对有关设施、设备、展品的研制工作,可以引入企业参与。

  12、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先进经验,在科普资源开发、师资培训、活动形式和内容设计、模式摸索等方面加强与她们的交流与合作。

  四、切实加强对中小学青少年科普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纲要》实施

  13、推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和《纲要》实施工作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和共青团组织,要把加强青少年科普活动,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通力合作,建立健全推动《纲要》实施的良好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从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推动《纲要》的实施工作,为《纲要》的贯彻落实提供必要保障。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共同负责指导全国的《纲要》实施工作。

  科技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将委托有关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和《纲要》实施的研究和业务咨询,并及时反映情况,总结经验。

  14、按照典型带动、因地制宜、加强基础和逐步推进的原则,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阶段完成《纲要》规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提出《纲要》的推广方案,表彰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并对参加实施单位的进展情况进行测评。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将根据《纲要》目标和任务的需要,有选择的将部门和地方开展的部分活动与项目纳入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的重点联系范畴,重点联系的实施单位将授予“全国青少年科普活动试点单位”称号,给予情况跟踪及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各级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科研院所、大众媒体等单位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十五”期间,努力完成《纲要》实施的各项任务,开创青少年科普工作的新局面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依法将需盘活的土地使用权收归政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全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遵循合法、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州、县(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工作。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业务上领导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计划、物价、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各项相关工作;涉及拆迁的旧城改造、成片开发等,必须征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否则房产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 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州级以上审批权限范围内和依法应当由州人民政府收回的土地范围内收购储备土地;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收购储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土地。
  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与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收购储备土地或委托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土地。具体包括:
  (一)州内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闲置而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州内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应提前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凡用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收储、统一供应。 
  第十条 各级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制订年度收购计划并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开发评估,报州、县(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用进入储备库后再统一供应。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以后,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原出让或租赁合同同时作废。原土地使用者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拟收购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勘测;
  (二)对拟收购储备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三)制订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州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签订土地收购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和土地收购协议支付补偿费,接收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
  (五)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的确定。
  (一)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其地面建筑物按房产拆迁部门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对收购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三)对于经政府批准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以上三款分别确定价格后,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需拆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规划要求统一实施拆迁,完成土地整理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期间,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面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四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土地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付周转金和银行抵押贷款,其中财政周转金拨款主要在土地有偿使用基金中予以安排。收购储备的土地出让后,增值纯收益的40%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二十条 收购储备土地出让后,从成交价中扣除补偿费、业务费、贷款利息、土地整理费、其他开发成本和土地储备金,其余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被依法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却拒不交出土地的当事人,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逾期不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但尚未储备的土地,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储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