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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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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切实做好跨世纪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工作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现印? ⒛忝牵虢岷鲜导使岢故凳凳┲械挠泄匚侍馇爰笆焙嫖也俊?

(1998-2002年)


1998年至2002年,是跨世纪的五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为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这五年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
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工作目标,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
一、基本形势和指导方针
(一)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深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作,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心任务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包括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
稳定,对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项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突出表现为“三大挑战”:一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带来了劳动力结构的大调整,对就业、再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人口日益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承
受能力提出了挑战;三是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原有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三大挑战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同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难度增大,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构仍不合理,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分配透明度低、分配秩序比较混乱;法律法
规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尚无相应的法律体系支撑等。当然,也应该看到,在未来几年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与有许多有利的条件,特别是中央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确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向,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心和支持,这些有利条件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正确运用改革开放20年来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抓住历史机遇,切实解决好前进中的问题和矛盾,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 镎庖恢行娜挝瘢险婀岢埂耙婪ㄖ喂钡姆秸耄鸩浇投蜕缁岜U瞎ぷ髂扇敕ㄖ乒斓溃嫱平投蜕缁岜U鲜乱档姆⒄埂? (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劳动力资源,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特别是建立市场竞争就业机制,
以竞争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保持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五)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六)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三个重点、两个确保、一个统一”。即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实现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七)按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要求,至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是:
其一,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至2002年初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使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
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基本实现就业市场化。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初步形成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的新机制,保持城镇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并实现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序化。城
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保障所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其中有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培训率达到90%以上,使90%左右的技术职业(工种)新从业者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基本
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和监察的劳动关系调整新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全面实行并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在各类企业中普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参加的三方性
、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三方性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和多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使90%以上的劳动争议得到处理。三是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峙涞挠谢岷稀;窘⒗投κ谐≈傅技畚恢贫龋⒅鸩绞怪晌肮び胗萌说ノ恍倘范üぷ仕降闹匾慰家谰荨=徊铰涫灯笠倒ぷ史峙渥灾魅ǎ醪浇⒅肮っ裰鞑斡胛〉墓ぷ拭裰餍讨贫取3醪浇⒁跃檬侄魏头墒侄挝鳌⒁员匾男姓侄挝ǖ墓ぷ适杖牒旯鄣骺
靥逑担⒔∪旨斗掷喙芾硖逯啤9ぷ仕奖3质识仍龀ぃ肮な导势骄ぷ试诰迷龀ず屠投侍岣叩幕∩夏昃龀?.5%左右。
其二,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原则,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实现广覆盖。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并适时出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使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最终扩大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并逐步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实施范围。失业保险覆盖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本覆盖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提高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现比较规范
完善的省级统筹,并为向全国统筹过渡打好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地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本实现由县(市)级统筹向地(市)级统筹、省级调剂的过渡。三是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管理机构,实现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和农村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在统一机构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各险种基本实现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实现统一征缴、统一监管,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实现社会化。
其三,基本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制化,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执法监督制度。
要在四个方面取得明显的进展:一是健全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基础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加快《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及时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
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加强执法监察,在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普遍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100%,使行政执法成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三是实现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健
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四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广大劳动者自觉运用法律
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就业与再就业
(八)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建立规范化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落实“三三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下岗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并通过加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促进其再就业。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鼓
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在今后的几年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安排是:
在1998年所有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有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到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的基础上,1999-2000年,重点做好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的工作,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积极提供就业信息
和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下岗职工就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2000-2002年,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市场就业的试点,并总结经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起国有企业劳动者失业后由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的就业新格局。
(九)结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拓宽就业渠道,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按照国家已确定的方针,在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落实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鼓励劳动者从事社区服务业,支持他们更多地通过自谋职业来实
现就业。
(十)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以及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推动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
(十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减少失业为目标,改革职业培训制度,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
(十二)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规模,引导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乡镇劳动工作机构做好开发就业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转移。加强流动就业服务,在就业压力不
大的中小城市,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就业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劳动关系调整
(十三)紧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逐步理顺并规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积极研究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提出相应的政策意见,逐步加以规范。
(十四)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重点是推动非国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1999年底,使城镇80%以上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00年,力争使适用《劳动法》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⒑偷髡投叵档幕痉苫 M保傅计笠导忧坷投贤芾恚婪ü娣独投贤┝ⅰ⒙男小⒈涓⒅罩埂⒔獬男形氐憬饩龊孟赂谥肮さ睦投叵滴侍狻? (十五)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其他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建立内部协商机制,明确相应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同时,在全国大多
数地区建立起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组成的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使之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十六)大力加强企业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基本劳动标准体系。在继续制订、完善国家基本劳动标准的基础上,重点督促、指导行业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依靠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社会化咨询服务,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依法规范
企业劳动行为。
(十七)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按照“重在源头预防、重在基层调解”的方针,逐步建立起企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健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三方办案机制的作用,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高办案
质量和结案率。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完善处理程序、方法。到2000年,在80%以上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1/3的地区建立起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使80%以上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争取各级? 投橹俨梦被岬慕岚嘎时3衷?0%以上。
工资收入分配
(十八)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的力度,争取用2至3年时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行业工资指导线。指导推动全国大中城市逐步建立劳动力市场价位制度和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
。继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制定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同时、积极推行职工工资收入个人银行帐户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对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
(十九)探索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改制的小型国有企业积极开展试点,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探索实行在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基础上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抓紧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工
资集体协商准则、程序和办法。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分配机制。继续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将各种劳动收入逐步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实现工资化、货币化。
(二十)逐步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改进和完善工资挂钩等总量调控办法,根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产权明晰程度和国有资本所占份额,分别探索根据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对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控的办法。继续调控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工资收
入增长,理顺工资收入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提高分配透明度,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本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二十一)推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指导企业以经营者的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基础,建立和实施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科学合理地考核经营者经营能力和实际业绩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养老保险
(二十二)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在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配套政策,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和中人过渡办法,逐步建立起比较规范和完善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三)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999年6月,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0年,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 牖狙媳O胀吵锓段В⒖计舳一丶捌涔ぷ魅嗽钡难媳O罩贫雀母铩? (二十四)控制企业缴费比例。力争在2002年前将全国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0%以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1999年不低于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通过新老制度衔接、待遇水平平衡
过渡和费率适度调整,逐步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过渡。
(二十五)规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基金调剂,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200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比较规范的省级统筹。
(二十六)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需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点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尽快全额补缴;对于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金要在1999年内全部清理、追回。增强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七)研究设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方案,并就基金保值增值和减少基金风险等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健康运行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医疗保险
(二十八)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二十九)建立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缴费机制。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逐步作相应的调整。
(三十)建立对医疗机构、个人和社会保险机构即医、患、保三方的制约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支出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计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发展社区医疗服
务,将社区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地市级统筹过渡,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三十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管理。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基金收缴与支付,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失业保险
(三十三)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方面的资金需要,保证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及时到位。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制度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互相补充。
(三十四)建立、完善费用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机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需要,通过扩大基金规模、规范基金管理等措施,确保基金支付能力。
(三十五)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由县级统筹向设区的市统筹的过渡,各省、自治区普通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基金调剂能力。
(三十六)健全和发展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将失业保险基金适当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费用等途径,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工伤保险
(三十七)按照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初步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并按照差别费率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同时,逐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险与企业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地市级社会统筹。建立行业差别费
率,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完善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统一工伤保险的基金征缴管理政策,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标准和补贴办法。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完善监督制度,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
生育保险
(三十八)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合理控制生育保险保障水平,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城市为统筹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切实保障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十九)按照“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城乡有别”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农村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重点做好乡镇企业职工和有稳定收入人员、城乡结合部及比较富裕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定符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办法,修订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基金管理与运行机制,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四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行政管理、业务经办、监督检查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逐步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给付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社会保险事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四十一)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按照五个险种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企业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比例,合理确定各个险种的使用比例,统一收缴,分别入帐,分别使用,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十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的前提下,逐步构建由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政策,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依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查处基金管
理运营的违纪、违规案件;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等过程实施内部监控;社会监督机构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
建立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并对补充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管。
(四十三)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依托社区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支撑保障
法制建设
(四十四)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贯彻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紧密配合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立法原则,规范立法程序,加快立法进程。在继续加强劳动立法的同时,重点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争取在2000年出台《社会保险法
》,并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养老保险条例》、《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行政规章。
(四十五)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以及年度检查等多种工作方式,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依法处理
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在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执法目标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社会形象。
(四十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法律审核、执法案件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的执法监督。
(四十七)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开展“三五”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2002年前使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干部普遍接受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普法教育。同时
,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意识。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经常性检查,进一步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统计工作
(四十八)改革现行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减少为直接管理企业服务的计划经济型统计指标,增加为劳动力市场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的统计指标,以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改革统计调查方法,逐步改变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全面调查模式,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
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必要的全面定期报表为辅,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有机结合,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和科学推算等调查方法的新型统计方法体系,以不断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加强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监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强化综合
分析预测,掌握趋势和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注意保持统计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信息网络建设
(四十九)抓紧制定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与应用等方面的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步骤和实施计划,加快构架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制度、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和推广
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管理系统”,2000年前覆盖全部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实现常规统计信息一体化管理。在整体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的前提下,重点做好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加快省级网络中心的局域网建设,实现在新的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部省际远程数据通信,建立起部省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互联网。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体系,逐步实现以中心城市为数据资源基础的整个网络系统的管理模式。
科学研究
(五十)按照“科技兴国”的方针,加强科学研究,初步建立起应用性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相结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系;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制,引进竞争机制,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科研新体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
科研成果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性、关键性课题的研究;培养跨世纪的科研人才队伍,在充分发挥现有科研人员作用、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培养一支高水平、有威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学者队
伍,特别是加速培养一批跨世纪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带动更多的中青年成为科研第一线的骨干力量。
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十一)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根据我国总体外交的要求,努力开拓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它多边组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国际援助;进一步拓展双边交流与合作
的领域和深度,总结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宣传,提高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国际地位。
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十二)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的战略任务,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党性党风教育,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
旗帜的自觉性;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形成讲团结、讲实干、讲人才、讲奉献的良好风气,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务实作风、协作精神和廉洁形象;对全系统的干部普遍进行比较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逐步造就一支业务
素质较高、思想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1999年3月1日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
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6年12月16日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

马雨法


作为“朝阳产业”的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是迅猛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数5910万,上网电脑2083万台,网站数37.1万个,CN下注册的域名数17.9万①。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而言,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网络服务商ISP的责任确定、网页著作权保护、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规定不明确,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前言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我们知道,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点,而网络文化的精神就是自由与开放,两者无疑是冲突的。那么,如何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即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实现最大可能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呢?
对此,国际上通说的观念为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一向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人类创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大力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丰富社会资源,因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明确赋予了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限度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垄断权。另一方面,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面进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还规定了智力成果应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和使用,如:为此创设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这也正是强调智力成果的社会共享性的需要。正如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指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和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应该在考虑如何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有效的兼顾社会的公众利益,即:有效地控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滥用,此制度又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
利益的平衡是需要法律保障的。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一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二是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之(十二)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三是国务院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渊源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上过去和现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这个法律体系表面上相对完善,但一些具体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在适用法律上仍然有时捉襟见肘。而且已经被披露并被媒体广泛关注的网络侵权案件,其被告主体都是较具规模的组织实体。实际生活中,还有无数被侵权人根本就无法发现或者即使发现了也无可奈何的依托网络新技术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都在重复进行着。如笔者就曾使用在某不知名网站上免费下载的最新版本Real Play观看好莱坞同步大片。所以,已经披露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实为网络侵权冰山之一角。究其原因,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但现有法律规范在体例、内容等方面的不足,以及网络道德建设的匮乏也是重要的因素。
二、问题
1、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网络侵权案中,其直接侵权主体往往是大量的个人用户。而通常由于网络用户,留下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甚至姓名、单位,均属虚构,即使真实,也不一定就是侵权人,因为上网需要帐号,而帐号是可以互借共用的,并且他人也可能盗窃上网帐号从事非法的侵权活动②。可以说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不确定性(通过电话的拨号上网者,其IP地址实际上是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了网上的实际版权侵权者通常很难被发现③。因为依据诉讼法理论,只有存在足够的侵权证据,才能够认定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而与网络用户相对应,网络公司这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行业的特性,其IP地址是不可能随时变化的。于是,被侵权的版权人、版权管理组织纷纷将矛盾指向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其为他人提供侵权便利的责任,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通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而获利者。
关于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被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已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但该司法解释关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规定却较为笼统,仅在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笔者注:共同侵权)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实践中,根据从事服务的性质不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联通、电信公司对互联网的连线接入服务等。其次是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在线信息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电子公告栏、聊天室、电子邮件等。第三是提供中介和信息载体及其相关的网络内容服务者。三者的服务范围和方式不同,因而各自的责任也应分别予以明确。首先,仅仅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只是实现用户进入互联网的可能,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过错法律责任。而在线服务的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服务器的方式为网民服务,如联众(Our Game)等。其本身对网民上线到服务器的内容或者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也并不控制或管理传输的信息,因此,对于通过其服务器实施的侵权行为,在线服务的提供者只在明知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如在权利人发生了有效的侵权通知、裁判裁定以使服务者知悉的版权声明时,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继续使用其服务器的便利。也即服务商故意使自己处于侵权者的工具或帮凶地位,并从中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时才应与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在BBS上随意转发他人原创的帖子,权利人向服务商表明后,服务商因为利益需要(提高点击率)而允许侵权人利用其服务器继续侵权行为的情况。至于其他主要发挥传播中介和信息载体作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等,由于客户下载了软件后利用软件与干什么服务商无法控制,其只是作为被动的“传输管道”,不具备监督用户行为的能力,所以对用户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但服务商在主观上对侵权行为有足够的了解程度,或已达到了辅助侵权的水平者除外。如美国著名的Napster案,Napster公司开发了一个名为“Music Share”的软件,该软件利用P2P技术为用户提供MP3格式文件交换服务。任何人下载该软件后,即可登陆Napster公司网站并免费注册为其用户,用户之间在网站内可以相互交流MP3格式的文件,即上传和下载MP3文件时无须向对方用户或版权人等支付任何对价,实际资源免费共享。所以Napster公司尽管不是MP3侵权文件的提供者,但它自始至终都处在一种参与终端用户相互交流MP3文件的地位(具有在登陆其网站并在线时共享)构成协助侵权,最终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④。同样性质的Grokster公司和Stream Cast公司案,由于两者未提供相应方便侵权的服务平台,不构成协助侵权,最终被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⑤。综上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三种类型中只有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的服务商在明知侵权行为存在时的不作为才承担侵权责任,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教唆、积极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除外。
2、网页著作权的保护。笔者在网上冲浪时有这样一个习惯,即除了几个熟悉的知名网站外,对于初次浏览的网站,决定是否继续冲浪的首要因素是他的网页设计能否给笔者带来视觉上的冲击。所以虽然网页在设计时有模式化限制的趋同性,但精心构思的网页总有设计者付出劳动凝聚的独特性。这有点类似中国古代的词牌,如念奴娇、如梦令等。虽然写作已被限制了格式和篇幅,但作者自有其在内容,意境上驰骋的广阔空间。同为卜算子,毛泽东的“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和陆游的“零落成泥辗作尘,只有香如故”,便大有不同的境界。所以网页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规定,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里面涉及两个内容,一是网页中具有原创性的文字、图象、动漫、FLASH以及音乐内容,二是网页的整体版式。许多人可能对第一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无争议,但对整体版式的保护有不同看法。但笔者以为,一个网站网页的整体版式是最能给初次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直接体现了网站设立者的独特风格,有时甚至可以寓意网站的运作理念。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网页整体模式本身即是一个作品,或者至少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对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当笔者在某一网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持鼠标轻点链接,浏览器显示页马上就会转换到想要访问的网站上,极大地方便了笔者对网络的使用。同样,一些门户网站(如SINA、SOHU等)提供的搜索引擎(属于ISP范畴)⑥,专门的搜索引擎网站如Google、奇摩等,在搜索结果指向所需信息网站的“路标”后,点击即可连接到所在网站的服务形式,也是一种链接行为。因此,一般而言链接的作用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的中介(信道),是一种信息定位工具,所以一般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超链接行为,即通过内链技术,或纵深链技术,使设链与被设施网站的页面内容结合,或不经过链接网站主页而直接利用其分页内容。这种超链接行为或者使用户难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者是利用被链网站优良商誉,但无论如何都会涉嫌侵犯被链接者主页或分页作品的著作权,也因可能产生的误认,造成被链接者应有市场的不能拓展,损害其经济利益。所以,超链接行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一种典型的网络侵权行为,应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4、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几个问题。国务院新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台后,业界人士对其第24条第1项关于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构成侵权的规定讨论很多,认为该规定将侵权延伸到最终用户,定位在“第三台阶”。这与我国经济科技社会文化的现实发展水平完全脱节,不利于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的使用,不利于我国的信息化进程,不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公众利益⑦。所以为2002年10月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其第21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赢得了许多赞赏,这是顺应民意符合国情的重要举措,十分可喜⑧。对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商业使用范围的解释,笔者也是赞同的。因为笔者也经常从一些网站下载软件供个人使用,而从不知道该网站是否经过著作权的许可(有时笔者想知道也无能为力)。但毕竟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现行生效的行政法规,而且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法律渊源也未在条文中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规定一个“非商业目的的使用”的一般条款,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纠纷适用法律时总让人感觉有所遗憾。类似的问题还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管辖等。2002年10月1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该解释第1条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9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很显然司法解释中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规定相去甚远。比如扣押地就是司法或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凭主观意志确定的,与侵权行为地明显不同。另外,《著作权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修正,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未及时跟进,如解释第9条诸款中关于“适用著作权法第45、46条第某项的规定”修正后的《著作权法》45条已根本不存在款与项。笔者以为,从技术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显然更具有客观性和及时性,更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阶段。但如果司法解释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等之间的冲突不及时调整的话,极易造成国民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人大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之间的效力误解,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三、思考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传播方式,但由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太快,使得在网络上出现了许多灰色地带。“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也是其中之一”⑨。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但笔者认为,除了法律和技术手段外,网络道德的建设也同样重要。实践中,可以网络立法为主,技术保护和道德制约作为必要的补充。
1、网络立法
(1)国际网络立法现状。当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运行了几百年的版权制度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TRIPS协议并未解决新技术带来的许多具体问题,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两个被新闻界称之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在此之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很多国家均通过修改国内法的形式,分别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作出了不同的立法选择,以顺应两个版权条约的要求,如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法国《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等。其中像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关于ISP如果只是作为被动的传输管道,未主动传输、挑选编辑受指控侵权信息及暂存这些信息,未超限定时间的情况下,不因其系统传输或者机器自动复制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协助侵权责任或者代理侵权责任的规定,和只要ISP遵循了预先确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可以以此条款抗辩侵权指控的“安全港”条款(Saft harbor)等,都对我国的网络立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2)我国网络立法的方向与原则。众所周知,国际互联网建立的宗旨在于“全球资源共享”。不仅包括计算机软、硬件资源的共享,也包括计算机中数据资源的共享。而知识的使用价值又可以被无限制分享而无损毫发,因此,只有共享知识才能充分发挥知识潜在的价值。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因此,从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知识共享是应该提倡的。知识共享极端化表现则为网络盗窃行为的泛滥、计算机“黑客”等等。相反,从知识的生产来看,知识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一些大的知识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往往是惊人的,知识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其知识产品的所有权,通过知识产品的销售,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从知识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资。投资必须得到必要的回报,而要得到回报就要通过限制知识作品在网络上的任意传播。所以应该本着兼顾各方面权利的原则,找到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点来立法。一方面保护网上的权利,另一方面使网络健康地发展。保护和发展兼顾平衡其实是试图在作者、传播者、网络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要“限制权利人的权利”;既要讲网络用户的自由,又不能允许以信息共享为借口侵犯版权。在数字化、网络化的世界里。要作到一方面保护作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促进网络的发展,对个人和公众的利用必须做一些例外的规定。在版权法里,例外的规定分两类:一种叫合理使用,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⑩,即当作公有财富用。另一种叫非自愿许可,不经版权人的许可就使用,但是要付钱。这两种都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让作者作出让步。作这种规定有三个指标,第一必须是特殊情况,是例外;第二不能使作品的正常利用受阻;第三不得不合理地侵犯作品的其他权利。在网络上,平衡作者和公众利益,著作权人和社会的利益时,不能没有这三个指标。值得强调的是,现在中国网络上的主要矛盾,不是作者的权利用的太滥,而是作者的权利在网上受到侵害太多,当前首先要解决的是提高对作者的保护,很多作者的意识还很薄弱。在平衡两者的关系时,不正视国情,就很可能做不到公正。
(3)充分认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问题。数字化信息利用互联网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使用,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这对法学界长期认同的知识产权时间性、地域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各国对信息产品的保护标准、保护水平差异很大。这种法律冲突会导致网上侵权行为、执法主体等的难以确定,同时势必会阻碍成果的传播和使用,挫伤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突破一国或几国立法的地域限制,保护标准也将逐渐趋于国际化的统一。但这毕竟是一个相对长远的过程,应该说国内立法还是当前网络法律渊源的主流,只是在立法时除立足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外,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相关立法的借鉴和吸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4)一部独立的网络法律,还可以改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等之间不相协调的地方,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不再存在取舍的矛盾。
2、技术保障
除了法律手段外,使用技术手段也是得力措施,它将促使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技术保护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利用加密、防火墙等计算机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和套录; (2)通过入网控制、身份鉴别等,加强客户端对资料访问的管理;(3)可采用防病毒技术,通过在服务器上装载防毒模块,在计算机上安装防毒程序、在网络接口安装防毒芯片以及使用杀毒软件等,对网络进行病毒检测和病毒消除;(4)可采用信息的访问控制技术来保护网络的知识产权。访问控制技术中最常用的就是“口令”和“身份验证”。(5)还可以通过对用户赋予不同的权限,来控制其访问不同的信息资源,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对知识产权的盗用。
采用技术手段虽然可以较为有效地保护开发者的利益,但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同时也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迷”们一试身手的对象。因此,技术只是相对可靠的保证,笔者以为,网络立法中的一般条款可以解决更多的问题。
3、网络道德建设
在网络这个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空间里,网络侵权行为大量而重复地进行着,显然法律应对和技术应对难以完全有效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可以认为,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失范也是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的一个内在原因。杜尔凯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成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众所周知,传统社会由于交往面狭窄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对象大都是熟识的人(朋友、亲戚、邻里、同事等)。依靠熟人的监督,慑于道德法律手段(社会舆论、利益机制、法制制裁)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维护。在这一“熟人社会”里,人们的道德意识较为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对严谨。然而,由于人们的道德行为常常是做给他人特别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所以一旦进入“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领域,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便很容易崩溃。由于国际互联网的特点,类似于传统“熟人社会”中道德法律的种种“外力”,在“网络社会”中却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用,“网络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空间”。一方面,因特网是一种离散结构,它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或地区界限。网络连接而广泛,传输速度快,搜集、处理信息效率高,人们的活动受时间空间的约束大大缩小,因而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的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例如,在网络上对用户调阅、接受或发布、传播文字、声音和图像信息就并不容易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从信息传播的方式看,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虚拟化”的特点,我们看到的和听到的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是以一个“符号”作为身份在活动,彼此不再熟悉,而且网上交友可以“匿名”进行,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网络道德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网民”是否遵从道德规范,也不易察觉和监督,而不像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三者同时来维持。正是上述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差异,形成了目前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失范,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使之约束力明显下降。
目前,国外对网络道德问题、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视,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并开始出现各种规模不等的学术讨论会。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就设有网络伦理委员会。这些机构不仅为其成员制定了应该遵守的计算机和电子网络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还针对出现的一些新的理论问题组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如1995年11月18日,在加利福利亚大学柏克利分校举行了国际互联网伦理学讨论会,会议组织者认为:一个用户在网上“能够”(can)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should)采取那样的行为。在对网络道德研究的基础上,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在这些规则和协议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计算机伦理学所制定的十条戒律,具体内容是:(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再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反观我国,法律界对此的思考、研究少而又少,与我国网络发展速度极不相称。
当然,我们在提出自己的网络道德规范研究时,也应注意到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它正在建设过程中;网络道德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建设也是一个过程。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被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建立有序的网络秩序。
4、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管理人才
搞好网络管理,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才的队伍,这是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关键。网络管理人才不但具备高学历、懂法律,还应对知识产权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比较精通,同时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拥有这样一支专家型、律师型、网络管理型复合型人才队伍,是执行网络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外网上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四、结语
1999年联合国新闻工作委员会将互联网确定为第四媒体,可以作为传统三大媒体一样的载体,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也日新月异,我国建立和完善互联网法律与道德体系,平衡业者、知识产权人、第三台阶广大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国内相对混乱的网络秩序,以有利于互联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学家们责任在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