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请报送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发放情况统计表的函

时间:2024-05-17 00:4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请报送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发放情况统计表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82号


关于请报送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发放情况统计表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加快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的发放工作, 2003年根据农业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农农发[2003]17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核发了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为了加快合法杀鼠剂销售的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掌握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指导下一步的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杀鼠剂经营单位的发证情况进行专项统计,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报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管理司。

  联系人:陈斐莹

  联系电话:010-64463356(传真)。


  附件:杀鼠剂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77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
(市经委 2008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企、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推进工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第一资源”支撑发展“第一要务”,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把品德、能力、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面向全市工业系统,对象主要是全市工业发展中涌现出的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营销人才、技术创新人才、财务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勇于改革创新,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和卓越的团队管理能力,使企业经营管理、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六条 市场营销人才是指在企业产品市场营销工作中,运用现代营销理念,创新营销方式,有高超的市场营销策划组织能力,营销业绩显著,为企业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市场营销主管人员。

  第七条 技术创新人才是指长期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在技术创新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方面有独特创造或有重大突破,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创造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家、省、市或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财务管理人才是指精通企业财务管理,具有国际视野,熟悉海内外市场经济和国际商务规则,在企业的战略制定、资本运作、风险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融资、并购、整合、财务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主导者、专业设计、参谋等作用,取得显著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财务主管人员。

  第九条 高级技能人才是指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在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质量攻关、经济效益增长中贡献突出的企业高级技能人员。

  第十条 每年评选企业经营管理杰出人才3名、市场营销杰出人才3名、技术创新杰出人才3名、财务管理杰出人才3名、高级技能杰出人才3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工作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由主管部门或行业推荐人选,填写《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评选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

  (二)审核评审。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提出获奖初步人选。

  (三)组织考核。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初步人选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

  (四)报批公布。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将研究确定的人选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表彰。对评选出的南京市工业系统杰出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委工交工委)负责解释。



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中问题之浅析

左志平 程瑛


近年来,由于城市加大规模建设,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因土地收益分配利益问题相当突出,村民因土地征用费的分配起诉村民委员会的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这类案件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也易矛盾激化,根据审判实践,结合所学习的土地法律法规及相关民事业务理论,就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浅述自己不成熟的见解。
一、诉讼主体问题。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现有法律中出现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使得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没有一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地位、作用作出解释的规定。根据字面的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从现实看,其主要形式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他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因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村民一般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在笔者审理的所有土地收益分配案件中均列村民委员会做被告,而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告。另外,在土地征用中,征用方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征方,出现纠纷时,村民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土地收益分配的被告主体问题,审判中多列、漏列被告问题非常普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性质、作用进行立法,加以规定。笔者就目前的现状予以考量,对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被告应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为村民委员会。
二、土地承包和获取收益分配关系问题。土地承包实际上是村民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的使用、收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包的权利。土地承包是每个村民法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主体、义务、责任。作为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于,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遗留的问题和近年来城市扩张,未承包到土地的村民、挂户的村民要求享受同等收益分配矛盾特出,其根本的因素是利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区别对待,主要依据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没有承包到土地要求获取收益的,作以下处理:
(一)、出嫁女收益分配问题。在审理的出嫁女在收益时要求享受平等待遇案件中,出嫁女在出嫁时已经退出承包的土地,我们处分两种情况:①、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本人不在户口所在村生活,出嫁女户口虽然在原行政村,但不履行所在村的义务,既没有承包土地,也没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权。②、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出嫁女仍在原行政村生活,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二)挂户收益分配问题。挂户问题主要是市区附近的村,在我区的七个办事处的行政村都有挂户现象,而且西林、鳌峰、澄江、飞彩办事处行政村挂户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一个村民组有十几人,挂户的原因有:①、一部分外来户为了子女能够到城市学校就学,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解决子女就学问题。②、一部分外来户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户口问题。③、一部分出嫁女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生活,又将户口迁回原来的村,既不承包土地,又不履行义务,也仅仅是落户问题。针对挂户的村民,我们的做法是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因为他们只是形式上的村民,不履行义务,为得是自己的私利,在土地收益时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显然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①、土地征用时尚未死亡,在分配收益时死亡的应当予以分配。理由如下:土地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征用土地的补偿权,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被征用时就取得了土地收益权。这种权利在形成前就有村民的承包经营行为,在权利形成后,村民就取得了享有该项权利的资格,因而,在分配时死亡,应当得到分配。②、土地征用时尚未出生,在分配收益时出生不予以分配。其理由同上。
三、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性质问题
土地收益分配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民事案件。理由是: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之间的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以上两个答复,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即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其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案件。理由是:判断一类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诉争的事项上原被告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在行政案件中原被告在所诉争的事项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还要看诉争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共事务即公务,如果诉争的事项属于国家公务,则原被告双方肯定处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属于行政案件。土地补偿分配之所以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其进行的管理、教育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虽然村民与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不能以其主体不平等而否定其民事属性。
① 作者:李可波《对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之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② 作者:黄吉亮 《民事诉讼解决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势在必行》载中国法院网
③ 作者:王鹏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