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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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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2003-07-10

教民〔200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4号) 的精神,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经我部研究,决定采取对口、定点、包干负责的方式和定项目、定任务的办法落实国办发〔2002〕54号文件确定的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项目任务。中央财政安排6000万元,计划培养培训8800余名汉语教师,选派教师600余名(见附表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目标

  通过实施支援新疆培养培训中小学汉语教师项目,使新疆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显著提高,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在教育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创新精神和改革意识,能自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科学的教学观、学习观;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和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小学课程发展动态;熟悉国内外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成果。

  (三)领会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

  (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适应计算机辅助教学和现代远程教育的要求。

  二、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省、直辖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山东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2003-2006年,面向新疆和田、喀什、克孜勒苏、阿克苏4地州招收360名(每年2个班90人)少数民族汉语或双语授课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培养专科层次的小学数学、英语师资(见附表2)。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开办费50万元(2002年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新政函〔2003〕65号文件的规定,负责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假期往返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共153.36万元(见附表3)。学生培养费由山东省负责解决。

  (2)继续按每两年派遣200名教师到南疆四地州和北疆三地州中学任教(见附表4)。

  2、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 对口支援关系: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市分别对口支援新疆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4地州教育。

  (2)选派优秀中小学教师到对口地区任教。任教教师在学校任教的同时,负责巡回讲课,培训当地教师。

  (3) 4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培训800名中学教师(每省200名)。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办班讲课和在省市所属的重点中学实习的办法。培训时间1年。中央财政安排830万元(见附表5、6)。

  (二)高校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中国政法大学等50所教育部部属高校2003-2006年,承担每年选派150名(每校每年3名)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到新疆高校、中等师范学校担任教学工作。每期时间为1年。4年共选派600名。中央财政安排600万元(见附表7)。

  2、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2004-2006年,承担培训600名新疆高校、中学教师的任务。每期培训时间为1年。中央财政安排1200万元(见附表8、9)。

  3、北京语言大学2003-2005年,承担培训645名新疆中学汉语、英语教师的任务。每期培训时间为45天。中央财政安排250万元(见附表10)。

  4、2003年,教育部培训21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任务。培训时间为3个月。中央财政安排270万元(见附表11)。

  5、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部属师范院校,2004-2007年,每年招收100名内地新疆高中班应届毕业生,定向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4地州培养中学汉语教师,共400名。计划纳入学校总规模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学生学费、住宿费656万元 ( 见附表12、13)。

  6、新疆培训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学院、新疆师范大学、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伊犁州教育学院、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和田师范学校、喀什师范学校、阿勒泰师范学校、阿克苏师范学校、乌鲁木齐师范学校,2003-2006年,共培训少数民族双语师资5664名。其中,小学教师1000名,初中教师3000名,高中教师1664名。培训时间为45天。中央财政安排1800万元培训经费。其中培训小学教师安排200.8万元(每人2008元计),培训初中、高中教师安排1399.2万元(每人3000元计),培训教材建设100万元,设备购置费100万元( 见附表14、15)。

  (三)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培训教师。依托新疆教育电视台建设教育卫星宽带网教学广播系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培训汉语教师。2002年中央财政下拨了一次性补助新疆设备、培训教材、课件等经费1000万元。

  (四)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支教等其他事项另行下文。

  三、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中国政法大学等 50所教育部部属高校要每年选派150名(每校3人)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

  (二)培训教师的教学内容

  要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的要求设计,由三个板块组成:理论与技能,实践与考察,课题研究。

  1、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理论文化素养,开拓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职业成熟度,增强学术能力和自我提高能力。

  2、教育教学实践与考察,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在工作中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加强理论指导教学实践的能力。

  3、课题研究,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的科研意识和研究能力,善于发现和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善于反思性地总结教学经验。

  (三)培训形式

  1、采取理论学习、教育教学实践与考察和教育教学专题研究相结合等具体形式。

  2、集中学习与个别指导相结合。集中学习采取专题或系列讲座等授课方式,也可组织专题研讨班、论文答辩、开展教育实地考察等形式;个别指导采取导师指导下的个人自修、专题研究等方式,强调培训对象的自主学习、自主研究和自主实践,教学相长,交流互动 。

  (四)培训对象的选拔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施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具有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的汉语听、写能力。

  3、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的中小学骨干教师。

  4、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市(地)级以上表彰者优先考虑。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五)学习成绩考核

  1、考核内容由学业课程考核和课题研究成果两部分组成,由培训单位形成考核结论。

  2、培训对象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六)组织管理

  1、培训工作在我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承担培训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有关高校负责组织指导培训工作的实施。

  2、培训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并接受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培训工作的评估。承担支援新疆任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支援新疆工作专项资金。对口教师支援新疆期间支援地区负责保留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支援新疆教师在转正定级、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支援新疆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将每年度培训计划和完成情况报我部。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族教育司 66096530(传真)

  附表均略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
  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
  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
  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
  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
  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
  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
  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
  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
  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
  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
  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
  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
  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
  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
  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
  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
  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
  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
  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关于公布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0批)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文档附件: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0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8/t20120809_1283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