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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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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 财综〔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要求,现就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以及国减负〔2002〕11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罚款项目,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的规定执行,不符合财综〔2002〕25号文件规定的,均一律取消。凡属于地方批准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其中,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一律取消;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合并,不合理的也要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及合并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项目。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的规定执行。凡是财综〔2002〕33号文件未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各地应一律取消。
(三)政府性集资和罚款项目。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性集资和罚款,各地均应取消。严禁面向机动车辆的各种乱摊派行为。
上述取消、合并、保留和降低征收标准的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当于2003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参与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或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同时,要参与对符合规定需要保留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审核工作,并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三、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执收执罚单位实施保留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的资金管理。其中,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集资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按照财综〔2002〕33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收入,一律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上缴地方国库。具体缴库时间、方式、级次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交通、建设部门确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于偿还政府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贷款本息,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分别增设8705款“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支出)”,下设870501项“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收入(支出)”,反映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收入和支出情况;下设870502项“转让政府还贷城市道路收费权收入(支出)”,反映转让政府还贷城市道路收费权收入和支出情况。
四、规范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审批行为,严把收费项目审批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以外,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做好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31号以及国减负〔2002〕11号文件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对本级以及本地区各地、市、县、乡镇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进行部署。同时,要加强对有关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各地、市、县、乡镇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不按国办发〔2002〕31号、国减负〔2002〕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执行,继续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各地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的管理,整顿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必须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向县级以上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重新审核登记申请。
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最近两年特别是近半年经营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情况;
(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
(四)注册资金、流动资金和债权、债务情况;
(五)受过何种奖励与处罚。
申请报告和登记表,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上报。
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和登记表后,要根据日常管理记录和实地考察情况逐一核实。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规范经营,提高质量”的原则,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厅管理,
严禁放映非法音像制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经审核合格的,办理重新登记换证手续。
三、有以下行为者暂缓登记换证,并在缓登期间内进行整改:
(一)半年未经营音像制品;
(二)转包他人经营;
(三)近三年来经营违法音像制品受到处罚;
(四)经营场所不符合治安消防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拖欠音像制品经营款数额巨大。
暂缓登记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登记、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在规定时限未能按要求整改的,不再办理重新登记换证手续。
在规定的时限未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手续的单位,按自动歇业处理,不再办理重新登记换证手续。露天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办理重新登记换证手续。
四、经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换发《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同一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经营项目,可按实际经营项目分别发给许
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许可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重新审核登记的数额向文化部申领。
五、为维护重新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严肃性,便于人民群众和政府部门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各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报刊、杂志或其他传播媒介发布公告,分期分批公布经核准登记、换发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
位的名单。对不予重新登记换证,取消经营资格或被注销单位亦一并予以公告。
六、各地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结束后,必须将经审核准予经营的单位有关数据和情况报文化部,由我部组织检查验收。



1996年4月21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见附件),《框架协议》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后,凡利用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均受该协议约束。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对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工作程序,现将《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2框架协议(中译文及英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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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以下简称主权担保融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权担保融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国内银行或其他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或为美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担保,由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相应主权担保的融资。
  第三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主要用于引进美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 主权担保融资形成的债务属于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由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统一归口管理。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承办主权担保融资业务。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财力,决定是否为主权担保融资项目向承办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直接作为项目的借款人。此类项目出现拖欠还款时,财政部将比照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通过财政预算扣款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03〕32号)。
  对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项目,承办银行需向财政部明确承诺由银行自行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承办银行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转贷费用。
  第六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比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综合成本,应优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章 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主权担保征求财政部意见后审批。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二)主权担保融资的(意向)综合成本,包括贷款的还款期、宽限期、贷款利率、担保费、承诺费等;
  (三)主权担保融资的执行方式(银行转贷/直接融资);
  (四)贷款资金用途;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案;
  (六)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七)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八)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设备购置国产化比较方案。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及对内办理转贷、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之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可向财政部提出要求列入主权担保融资项目清单的意向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文件;
  4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公司。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将承办银行申请的主权担保项目列入清单并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后,通知承办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兼顾充分竞争和实际可行的原则,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采购方案,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谈判的方式选择美国供货商。采购公司对外签署商务合同后,应将合同附本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对至少3家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融资报价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美方贷款银行和贷款条件,并与美方就融资方案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在通过美国贷款机构得到美国进出口银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LETTER OF INTEREST)后,向财政部提出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申请,申请报告中应附以下材料:
  1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复印件);
  2美国金融机构的报价,以及选择美国贷款银行的结论及理由;
  3与美方达成的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主权融资项目出具主权担保,并将有关意见通知承办银行和美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 美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对项目提供贷款或担保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和美方贷款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并向财政部申请出具主权担保证书(附贷款协议副本)。
  第十八条 财政部出具主权担保证书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如需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办银行应事先征得财政部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为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财政部根据承办银行的申请,出具项目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贷款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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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
2005年1月24日


  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签署此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背景

  有鉴于,进出口银行愿意通过提供出口信贷保险、贷款担保及直接贷款以支持美国制造或源自美国的商品和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以下简称“美国的出口”);
  有鉴于,财政部愿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按照下述程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为进出口银行对部分业务的支持提供担保;
  因此,双方本着互助互惠的精神,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进出口银行的支持

  对为美国出口的融资而向中国的银行和其他借款人(以下简称“中方借款人”)所提供的信贷,进出口银行可以不定期地提供出口信贷保险(以下称“保险”)、贷款担保(以下称“担保”)及直接贷款(以下称“贷款”)。每笔此类出口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业务”)都将以美元计价,并由中方债务人和进出口银行签署有关协议(以下称“信贷协议”)。

  第二条 财政部的担保及其性质

  一、财政部的担保
  财政部将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一的格式,为本框架协议项下其所支持的每笔出口业务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下称“财政部的担保”)。每个财政部的担保都将使财政部承担直接、普遍、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义务,向进出口银行足额、及时、完整地偿付中方债务人在信贷协议项下所欠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和花费)(以下称“担保金额”),不得抵消任何债务或扣除任何税款。如中方债务人未能偿付任何或全部到期的担保金额,财政部应在收到第一次还款通知后,按照进出口银行的要求,用美元偿付中方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应付金额。
  每个财政部的担保均为一种付款担保而不仅为催收担保,并将始终充分有效,直至有关中方债务人不可撤销地偿还全部被担保的债务为止。每个财政部的担保均为作为第一债务人的持续性的、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担保而不仅为保证人担保。财政部在每个担保项下承担的债务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作为保证。

  二、财政部担保的提交
  双方同意财政部的担保将在每一笔出口业务的信贷协议签署后,第一次支付前提交给进出口银行。财政部向进出口银行提交担保时,应同时出具关于代表财政部签发担保函的签字人授权证明。

  三、无须通知
  除发出在财政部担保项下的第一次还款通知外,进出口银行不应被要求向中方债务人发出通知、行使任何权利或进行补救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即使进出口银行未发出此还款通知,也不对其构成豁免或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四、要求还款
  当有关信贷协议项下发生违约时,进出口银行可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向财政部提出要求还款。

  五、信贷协议的修订
  对信贷协议的所有实质性修订或补充均需得到财政部的书面认可。即使没有此种认可,财政部的有效担保并不因此受到限制或失效。但在此情况下,财政部应视此种修订或补充如同并不存在,方可承担其有效担保项下的义务。

  第三条 启动融资的程序

  财政部将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二的格式,为每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用财政部的担保予以支持的出口业务向进出口银行发出通知(财政部的担保通知)。进出口银行随即按照其政策和程序决定是否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
  本框架协议并不对进出口银行构成为某一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的任何义务;同样,本框架协议并不对财政部构成为某一出口业务发出财政部的担保通知或出具担保的任何义务。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一、进出口银行的陈述和保证
  进出口银行向财政部陈述并保证如下:
  (一)进出口银行是美国政府的一家独立机构,拥有签署和递交本框架协议及履行以下所有义务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法定权利。进出口银行根据美国法律设立和运行。
  (二)进出口银行已为签署、递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协议,以及为使本框架协议有效、有约束力和有强制性采取了所有必需或应有的措施。
  (三)进出口银行出具为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的承诺,陈述和保证了进出口银行已为出具此种承诺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二、财政部的陈述和保证
  财政部向进出口银行陈述并保证如下:
  (一)财政部拥有签署和递交本框架协议和每个财政部担保及履行所有相关义务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法定权利。财政部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运行。
  (二)财政部已为其签署、递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得到有关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项下美元购汇和付汇所需的批准,为使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有效、有约束力和有强制性,以及为保证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条款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采取了所有必需或应有的措施。
  (三)财政部出具担保,陈述和保证财政部已为出具此种担保并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第五条 远期融资和合作

  根据第六条 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得到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均应符合本框架协议条款的规定。双方将定期对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业务进行审查,并随时进行磋商,以促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实施。
  此外,为便于对本框架协议下信贷的有效处理,财政部将随时向进出口银行提供关于在本框架协议下申请获得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清单。双方还将定期地各自指派专人负责解决与本框架协议项下当前和潜在的出口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六条 其他融资安排

  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一方进行不同于本安排的其他出口业务。但是,没有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明确的书面批准,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适用于其他的出口业务。双方特别提出,将及时进行磋商,对大型飞机出口的业务达成一个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此外,双方预计进出口银行将与中方债务人进行无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以下称“非主权业务”)。非主权业务将被视为不属于本框架协议的范围。双方认为此种业务将由进出口银行和中方债务人另行谈判签署法律协议予以制约。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

  一、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均同意,当发生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在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至少180天内进行协商,以确定能否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一)双方同意,如未能通过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则应由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任命的3名仲裁员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进出口银行为解决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最终进行裁定。仲裁地点应为伦敦。仲裁的工作语言应采用英语,仲裁过程中所有提呈为证据的文件和证词应翻译成英语。首席仲裁员不得为美国公民或中国公民。按照下述(三)的规定,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将是最终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二)仲裁程序应从速进行,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费用并加速裁决。书面陈述可作为证据。
  (三)尽管有本协议中的其他任何规定,但如财政部担保涉及的融资包含任何巴黎俱乐部安排合并期内的债务偿付,则与此种安排范围内(或若非依据协议条款作出任何裁决,本应属于此种安排范围内)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有关的任何仲裁裁决,可按照任何一方的选择,视为无效。
  三、此处所述的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所述方式外的任何机构对由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产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行使任何形式的管辖权。

  第八条 通知

  与本框架协议或财政部担保有关的所有通知和其他联系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采用英语(或随附准确的英文翻译件,使进出口银行有权使用于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目的)送交下述人员,并于送达下述地址或电话号码(或由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在不少于30日前提供的其他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生效。

  一、给财政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电话:(+86)10-68551218
    传真:(+86)10-68551297

  二、给进出口银行的通知:
    美国
    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
    电话:(+1)202-565-3430
    传真:(+1)202-565-3566

  第九条 协议终止

  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可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随时终止本框架协议。但是,本框架协议的终止不得影响此前任何财政部担保的有效性,或任何一方在本框架协议项下,与此前进出口银行已同意为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直接贷款有关的其他任务权利或义务。
  本框架协议由双方正式签署和递交,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上述日期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美国进出口银行
    签字人:签字人: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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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财政部担保格式


  财政部担保(日期)

  美国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达成的框架协议之规定,财政部确认对中方债务人(填写中方债务人的名称)在编号为进出口银行交易APO的出口业务项下承担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交易编号可以不时修改。此财政部担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构成约束性义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信誉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人:
   (签名)

  姓名:
  (印刷体)
  职务:
  (印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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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要求的格式


  财政部担保的通知(日期)

  美国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出口融资部高级副总裁
  贸易融资和保险部副总裁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如有)(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对涉及到(填入有关中国政府机构)和(填入中方债务人的名称)作为借款人的上述交易进行了评估。财政部希望按照财政部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的签署的框架协议之规定,以财政部担保支持该笔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人:
   (签名)
  姓名:
  (印刷体)
  职务:
  (印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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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要求还款函的格式



  要求还款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如有)(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根据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和年月日财政部出具的担保,现通知贵方上述出口交易的信贷协议项下已发生违约,中方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贵方担保的金额。
  该笔应还款金额为美元,加上到实际还款日为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请贵方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付款要求汇出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金额。
  此处有关用语的含义应按照框架协议解释。
  谢谢。


  美国进出口银行
  姓名: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