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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粮食农林部之间在农业研究方面进行的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时间:2024-07-08 19:2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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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粮食农林部之间在农业研究方面进行的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农业部 德国联邦粮食农林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粮食农林部之间在农业研究方面进行的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23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长霍士廉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部长约瑟夫·埃特尔(Josef Ertl)一九七九年八月十日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在北京举行第二次会议期间就农业研究方面的科技合作进行了会谈。

 二、会谈内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加强农业科技合作协议草案的细节、双方就两国在农业研究方面进行科技合作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将由联邦粮食农林部的议会国务秘书加卢斯(Gallus)在他一九八一年十一月访华期间与中方签署。

 三、会谈内容还包括一九八一年已开始并实现了的协作项目以及一九八二年在农业研究方面将要进行的项目。
  就一九八一年在作物栽培、作物育种和植物保护、土壤研究以及林业和木材经济科学方面已经实现的项目,代表团之间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对这些项目一致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之后,代表团商讨了一九八二年的合作项目以及它们的执行方式。双方同意,将一九八一年未实现的项目推迟到一九八二年去执行。此外,还对一九八二年的一批新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合作项目和它们的执行方式在本议定书的附件中详细说明。
  那些由代表团一致同意的一九八二年的合作项目应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在北京由两部签署的协议联系在一起加以确认,并作为一九八二年协议的组成部分加以执行。
  此协议有中文、德文两个文本,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合作项目和执行方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粮食农林部
     代   表             代   表
     李 德 淑             格哈德·格吕
     (签字)              (签字)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2]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市科技功臣奖;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

  (三)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衔接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九条 市科技功臣、 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我市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者:

  (一)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条件:

  1.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显着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2.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卓越建树,在省内及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3.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获得者条件:

  1.在科学上有重大进展,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在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成绩显着,其业绩为同行公认,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权威。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各类科研技术推广、服务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5.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并予以推广运用。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着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的;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市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四)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逐级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当在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各推荐单位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事迹、候选人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负责。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审1次,其中, 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1人,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九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选提出获奖候选人,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科技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异议制度。评选结果在平凉门户网站、平凉科技管理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之日起15天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受理及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监督小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评委、有关专家、工作人员,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取消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的获得者,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市优秀科技人才奖金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有所增加。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设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区)实际设立科学技术奖,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06年10月11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平政发〔2006〕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进行的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是指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实践能力为目的,具备室内综合实践区、室外劳动实践区、综合训练区、生活区等基本功能区,可容纳集中食宿,开展学工、学农、生命安全教育等综合实践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建设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地级市建设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和配置设备。

  第七条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为平均每个基地3000万元,其中,基本建设为2400万元,设备配置为6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制定项目整体规划、申报办法和项目申报书范本,每年下达各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指标;

  (二)省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办法和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提出意见形成申报文件后,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三)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第七条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教育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