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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3:5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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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今年打击商业欺诈,治理违法广告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下半年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以进一步规范广告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规定得以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文后进行自查,并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2005年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2005年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审查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工作的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依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广告审批。
  2.是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广告办”)发出的《调回复审通知书》,对原审批存在问题的广告进行了重新修改审核。
  3.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实际应用情况。
  4.是否建立了基层广告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报备和审核工作的检查内容
  1.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异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备案审核工作是否认真细致。
  2.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在核发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局广告办备案。
  3.是否加强了异地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

  三、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后检查监督工作的检查内容
  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药品广告举报移送处理单》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
  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移交的药品电视广告、报刊药品广告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
  3.是否建立了对广告发布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机制。
  4.是否依法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定期印发《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公告》。
  5.对其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建议函和其他相关协查函是否进行了处理。
  6.对基层广告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65 号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第七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九条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六)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七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九五”期间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


“九五”期间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



自1989年国家有关部委和部门设立了特殊教育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以来,这项经费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6〕15号)要求,“八五”期间各部门安排的特
殊教育补助费在“九五”期间继续安排。根据“九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发挥补助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九五”期间补助费使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使用原则
优先补助经济、教育发展较困难地区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及附设特教班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残疾儿童少年、青年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开展;优先补助能够较好解决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寄宿生活费用的地方;扶持特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二、重点补助项目
1、普通学校新建特教班;
2、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
3、两个以上的县(市)联合新建特殊教育学校;
4、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人数较多的县(市)新建特殊教育学校;
5、面向全地区(市)招生的特殊教育学校为扩大招生规模扩建的校舍、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
6、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或改办的残疾青年职业教育机构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或社区中举办的残疾人特教班;
7、其它应予重点扶持的项目。
三、补助费用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管好用好补助费,做到专款专用;要对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其效益;每年要对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材料作为下一年度申请补助项目报告的附件,于每年12月
底以前,报国家教委备查。
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是检查补助费的使用效益、查处违纪行为等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平衡和审核,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3)分别报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计划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文教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附表:
1、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学校新建特教班和特教班、随班就读教师培训经费补助申请表(略)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以上县(市)联合、30万人口以上县(市)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和面向全地区(市)招生的特殊教育学校扩建经费补助申请表(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特殊教育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略)



19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