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十八条予以删除。
《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3年9月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9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旧货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加工、拍卖、寄卖、典当旧货及其他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人,除须遵守本行业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沙市公安局是旧货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治安管理宣传、教育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
(二)检查旧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完好情况;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对经营旧货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
(四)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旧货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落实旧货治安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从事旧货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治安条件:
(一)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场地和安全防范设施;
(二)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治保组织。
第六条 凡需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县(市)公安机关申报,经批准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第七条 经营旧货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需停业、歇业、变更名称字号、营业地址、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均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旧货经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经营;
(二)查验并登记经营相对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严格执行物品登记、入库、保管等制度;
(四)接受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和安全检查;
(五)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主动配合查处。
第九条 经营旧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装置容器;
(三)个人出售的市政府公用设施和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矿山、供电、广播电视、通讯、水利、军用等金属性设备、设施、器材及其残破品;
(四)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五)淫秽物品;
(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文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条 典当单位的“死当”物品,须经公安机关审查确认不属追缴的赃物后,方能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旧货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有功的;
(三)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及时扭送公安机关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证件查验、登记手续的;
(二)不执行物品登记、入库、保管等治安管理制度的;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申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转借《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三)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追查的物品而擅自处理的;
(四)收购本办法禁止收购的物品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擅自处理“死当”物品的。
第十四条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应给予治安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美国政府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严正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美国政府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严正声明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日,美国政府不顾中国政府多次严正交涉,公然作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对美方这种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干扰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的行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示极大愤慨,并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向美国政府提出最强烈抗议。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强烈愿望。美方称,他们采取这一行动是为了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与稳定。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欺骗世人。台湾海峡目前缓和的局势,主要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美国决定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实际上是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阻挠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美国这种明目张胆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和愤怒谴责。
美方声称其行动是符合美国法律的,无非是说美国政府根据《与台湾关系法》有权向台湾出售武器。这更是奇谈怪论。《与台湾关系法》把中国的台湾省当作一个“国家”,在一系列问题上违反了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和美方的承诺,违反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与台湾关系法》从来是反对的。美国用自己制订的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所谓“法律”,作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依据,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具体表现。
众所周知,中美两国政府联合发表的上海公报、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是中美关系的基础。布什总统关于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完全违反了中美“八·一七”联合公报,损害了两国关系的基础。“八·一七”公报明确规定:“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多年来,美国政府不断提高售台武器的性能和数量,现在又作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美方口口声声表示信守中美间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但美国政府的行动向全世界暴露了美国政府的承诺是不可信任的。
中国人民一向重视中美关系,中国人民愿意与美国人民保持和发展友好关系。但在涉及中国的主权、内政和尊严问题上,中国人民是决不会让步的。美国政府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企图要中国人民接受其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这是绝对办不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维护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尊严和国家主权,坚决支持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严正要求布什总统和美国政府从中美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两国关系大局出发,取消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错误决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只能由美国政府负全部责任。
关于发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正声明的说明
──1992年9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曹志
委员长会议决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增加一项议程,就美国决定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发表一项向美国政府提出最强烈抗议的严正声明。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就这一声明作如下说明:
美国总统布什于9月2日宣布美国政府批准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美国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多次严正交涉,悍然作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这一进攻性武器的决定。这是完全违反中美“八·一七”公报,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坏中美关系,干扰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的行为。
委员长会议认为,中国人民是重视中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中美关系应建立在严格遵守中美两国政府联合发表的三个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之上。中国人民决不能容忍美国政府肆意破坏中美联合公报的行为。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就此发表一项严正声明,对美国政府的这个决定表示极大的愤慨,提出最强烈的抗议,要求美国政府取消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
现在我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正声明(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