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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

时间:2024-07-07 20:3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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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1991年10月30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代表于1989年12月14日在华盛顿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

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30条第2项规定,万国邮政联盟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在华盛顿大会上对本组织法作了修改。通过的修改条文如下,待批准后生效。
第1条 货币单位
(修改原第7条)
邮联法规内使用的货币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帐单位。
第2条 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的条件和手续
(修改原第11条)
1、联合国组织的所有会员国,均可加入邮联。
2、不是联合国会员的任何主权国家,可以申请准予参加邮联,取得会员国资格。
3、加入或申请准予参加邮联,应正式声明承认邮联组织法和具有约束力的各项法规。该项声明应通过有关国家政府向国际局总局长提出,并由总局长根据情况,通知邮联各会员国,或就申请问题与它们协商。
4、不是联合国会员的国家,如果它的申请得到至少三分之二邮联会员国的同意,即被认为取得会员国资格。会员国在接到申请通知后四个月内未作答复者,当以弃权论。
5、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成为会员国一事,由国际局总局长通知各会员国政府。会员资格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3条 退出邮联的条件和手续
(修改原第12条)
1、各会员国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政府通知国际局总局长停止执行本组织法,退出邮联,再由国际局总局长转告各会员国政府。
2、从国际局总局长接到第1项所规定的通知之日起,期满一年后,退出邮联开始生效。
第4条 邮联的经费和各会员国的会费
(修改原第21条)
1、每届大会规定下列经费的最高数额。
(1)邮联每年的经费;
(2)下届大会的会议费用。
2、如果情况需要,只要符合总规则有关条款,邮联的经费可超过第1项所规定的最高数额。
3、邮联的经费,包括第2项所列的经费在内,由会员国共同分担。为此,各会员国自愿选择其会费分摊等级。分摊等级在总规则中规定。
4、按第11条规定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它希望列入何种邮联会费分摊等级以分担邮联经费。
第5条 邮联的法规
(修改原第22条)
1、邮联组织法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它列有邮联的组织条例。
2、总规则列有确保实施组织法和进行邮联工作的各项规定。它对各会员国均有约束力。
3、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关于函件业务的各项规定。这些法规对各会员国均有约束力。
4、邮联的各项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参加这些协定的各会员国作出了除函件以外的其他各项业务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仅对参加国有约束力。
5、实施细则包括为执行公约和各项协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由执行理事会根据大会所做的决定来制定。
6、对第3项、第4项和第5项所列各项邮联法规的保留,列入附在这些法规后面的最后议定书内。
第6条 在某会员国负责国际关系的地区实施邮联法规问题
(修改原第23条)
1、任何国家可以随时声明,它所接受的邮联法规适用于由它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地区,或仅适用于其中的某些地区。
2、第1项所提到的声明,应送交国际局总局长。
3、任何会员国,虽已按第1项规定提出过声明,可以随时通知国际局总局长,停止执行邮联法规。此项通知,从国际局总局长接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4、第1项和第3项所列的声明和通知,由国际局总局长转告各会员国。
5、第1项至第4项不适用于享有邮联会员资格而其国际关系由另一会员国负责的地区。
第7条 邮联法规的签字、认证、批准和其他核准方式
(修改原第25条)
1、大会产生的邮联法规由各会员国全权代表签署。
2、实施细则由执行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予以认证。
3、邮联组织法签字国应尽快予以批准。
4、邮联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规的核准方式,按各签字国的宪法规定办理。
5、如果某一国家未批准组织法或未核准它已签署的邮联其他法规,这项组织法和其他法规对已批准或核准的各国仍属有效。
第8条 关于批准和以其他方式核准邮联法规的通知
(修改原第26条)
邮联组织法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批准书和邮联其他法规的核准书,应尽快送交国际局总局长,由其将此情况通知各会员国。
第9条 关于参加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的通知
自1989年华盛顿大会法规生效起,有关1969年东京附加议定书,1974年洛桑第二附加议定书和1984年汉堡第三附加议定书的参加证书应送交国际局总局长,由他将此情况通知各会员国政府。
第10条 参加附加议定书和邮联其他法规
1、未签署本附加议定书的邮联各会员国,可以随时参加本附加议定书。
2、原参加各项法规、但未签署经大会重订的这些法规的会员国,应尽快参加这些法规。
3、在第1、2两项所指情况下参加各项法规的证书,应送交国际局总局长,由其转交各会员国政府。
第11条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议定书自1991年1月1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制订了本附加议定书,其各项条款与列入组织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价值,本附加议定书正本经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并交由国际局总局长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1989年12月14日在华盛顿签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称《规划》)发布。《决定》和《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践行《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
  《决定》和《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和《规划》对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决定》和《规划》精神,作为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决定》和《规划》确定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时间安排明确、措施方法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机遇,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快监管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合理配备、不断充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合理划分和确定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切实做到监管链条不脱节、监管对象不遗漏,监管事项不缺失。
  要以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社会优质检验检测资源为补充、快速检测方法和实验室确证方法相结合,加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加快推进食品检验相关参数认证扩项,力争2012年内实现地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全部更名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或者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并取得食品检验资质。到“十二五”期末,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完全满足《规划》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合力;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积极争取基层党委政府支持,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切实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足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许可情况;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进行许可管理,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切实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力争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的总体水平。
  要认真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及其变化规律,针对危害大、风险高的品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可能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尽快建立与餐饮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加强政策支持,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效能。
  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支持和鼓励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系统。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降低量化分级等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四、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公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出击,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要紧密结合餐饮服务环节的特点,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等为重点时段,以学校及其周边、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原材料采购、生食海产品和凉菜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为重点环节,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
  要认真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和“潜规则”问题,主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凡是在餐饮服务环节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律没收违法所得,一律没收食品原料、相关食品和工具设备,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五、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树立依法经营、安全发展、诚信自律的理念,切实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逐人落实岗位责任。
  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推动餐饮服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加快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切实强化食品安全内部管理。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大食品安全软硬件投入,不断改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主动采用HACCP管理体系、“五常法”、“六T法”等切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做到全要素安全、全过程安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队伍的标准化配备,结合本地实际,加快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通讯设备等,以满足依法履职的需要。要积极应用现代化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技术装备配备标准,不断提升检验能力。要加快各级监管部门检验能力建设,尤其是最急需项目、最薄弱环节和中西部地区以及基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严格质量控制,完善报送网络,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
  要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要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要密切配合科技、宣传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科技支撑能力和科普宣传能力。
  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内部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培训管理制度,强化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7日



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在我国华东、华中部分地区出现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少数粮食企业的仓房和粮食受损较大。据国家气候中心预测,2006年夏季我国主要多雨带可能出现在华北南部至长江下游之间,华南大部、西南地区西南部及内蒙古中西部等地区降水也较常年同期偏多,渭水流域、汉水上游、黄淮等地区可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洪涝,华南沿海将出现台风雨涝,江南中部及西北中部地区为主要少雨区;预计除青海大部、河北南部、山东等气温较常年同期稍偏低外,全国其余大部地区的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稍偏高;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生成的热带风暴和台风个数将明显多于去年,在我国登陆的个数也较常年偏多。总体上看,今年的气候条件不利于粮食的安全储藏。为做好夏季安全储粮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关注库存粮食的储藏安全。加强仓储管理标准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仓储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加大对仓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要摸清当前库存粮食的入库年份、品质状况、储存状态以及仓储企业设施状况、管理水平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注意发现和总结企业在储粮安全方面的成熟技术、管理方法,加强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建立和完善储粮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储粮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管理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社会粮食企业仓储业务的指导,向社会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政策等专项服务。

  二、加强分析预测,指导企业做好仓储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气候、库存粮食品质、仓储设施状况、粮食收购数量等因素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做好粮食储藏、粮食收购、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粮油储藏、害虫防治、粮食品质以及农业、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相对稳定的专家咨询顾问组,会商储粮安全发展趋势,制订应对政策,排除储粮安全隐患。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储粮安全信息,指导企业和农民做好粮食储藏工作。

  三、加大协调力度,引导企业做好夏粮收购的准备工作。当前,南方部分地区库存水平高于往年,给夏粮收购带来一定压力。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大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的力度,维持必要的收购能力。企业要进一步挖掘现有设施的潜在能力,通过腾仓并库、开辟临时收购场地、增加设备数量、增加临时周转场地、加快粮食流通速度等方式,提高企业收购能力和储存能力。对确有困难,需要露天储存的地区和企业,要从露天保管技术、铺垫维护器材、露天堆放场地等方面做好准备。露天储存量较大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气候环境和储藏习惯,制定并公布《露天储粮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做好露天储粮工作,进一步降低库存粮食的损失损耗。

  四、发挥技术和设施优势,积极开展农村储粮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仓储企业要利用自身技术、设施、设备、管理、信息、人员上的优势,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民做好粮食产后流通工作。首先要指导农民改进粮食收获方式,提高粮食收获品质。尤其是稻谷产区,要指导农民选择合适的收获时间、收获方式、降水方法,提高稻谷的整精米率。其次要改变农民用粮习惯,提高农民家庭用粮转化率,重点是改变农民家庭饲料用粮方法,改善农村小型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条件,提高加工效率、降低加工能耗。第三,指导农民做好家庭用粮的储藏工作。通过开展代农储粮、助农储粮等工作,减少农民家庭储粮损失。

  五、扎实工作,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度汛、度夏。针对我国今年部分地区气温高于往年的情况,粮食企业要注意控制好入库粮食的温度、水分和杂质,要加大粮情检查的范围和密度,要注意分析总结粮情和虫情变化趋势。选择合理时间组织熏蒸和通风作业,通过粮面压盖、仓房密闭、顶层通风等方式,控制粮温升高的速度。针对今年部分地区雨水较多的情况,注意做好防水防汛工作。粮食仓储企业要加强对仓房防水、门窗以及库存排水设施的维护维修,要制定防汛工作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做好物资、人员、设备等准备。一旦发生汛情,立即组织救援。汛期要加强对库存化学药剂的管理,注意满仓过水仓房带来的涨库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