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乡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我市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均可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第四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二)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生活困难,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证》。
2、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或评审小组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五)临时困难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乡镇)发放。
第六条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济款外,对当事人处以已领取救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将一九八六年度贸易指标定为三亿五千万至四亿美元。
二、中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六年从泰国进口以下商品:
大米 十至十二万吨
绿豆 二点五至四万吨
原糖 十至二十万吨
橡胶 三至五万吨
化纤 四至八千吨
腰果 二至四千吨
南药 二百至三百万美元
建材 二百五十万美元
烟叶 二千至二千五百吨
玻璃 二百五十万平方米
鱼粉 三至五千吨
一定数量的椰油、宝石、水果、服装辅料和纸浆。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泰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泰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六年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
轻柴油 三十至五十万吨
生丝 一千万美元
机械设备 五千万美元
医药 一千万美元
石蜡 五千吨
一定数量的农机具、电焊条、耐火材料、棉花和酒类。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泰国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数量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
五、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交易并无限制之意。
六、双方进而同意推动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它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一九八六年度三亿五千万至四亿美元的贸易指标。为实现此指标,双方同意将不时把各自另外还有兴趣出口的商品品名告知对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曼谷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之孝 察察旺·素吉乍瓦匿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