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9:0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

1998-11-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二)及填报说明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7.《坏账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   纳税人所属行业  
纳税人开户银行   账号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  
2  减:销售退回  
3
折扣与折让  
4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3)  
5   其中: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  
6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7 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二)  
8 投资转让净收益(见附表二)  
9 租赁净收益  
10 汇兑净收益  
11 资产盘盈净收益  
12 补贴收入  
13 其他收入(请附明细表)  
14 收入总额合计(4+6+7+8+9+10+11+12+13)  






15 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三)  
16 期间费用合计(17+…+41)  
17  其中:工资薪金(请填附表四)  
18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见附表四)  
19   固定资产折旧(请填附表五)  
20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见附表五)  
21   研究开发费用  
22   利息净支出  
23
汇兑净损失  
24   租金净支出  
25   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26   业务招待费  
27
税金  
28   坏账损失(请填附表六)  
29   增提的坏账准备金(见附表六)  
30   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31   投资转让净损失(见附表二)  
32   社会保险缴款  
33   劳动保护费  
34   广告支出(请填附表七)  
35   捐赠支出(请填附表八)  
36   审计、咨询、诉讼费  
37   差旅费  
38   会议费  
39   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请附明细表)  
40   矿产资源补偿费  
41   其他扣除费用项目(附明细表)
 











42 纳税调整前所得(14-15-16)   
43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44+…+58)   
44   其中: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5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6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  
47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48   
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七)  
49   
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  
5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八)  
51   
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五)  
52   
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53   
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54   
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55   
存货跌价准备  
56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7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8   
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请附明细表)  
59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60+61)   
60   其中: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61   
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请附明细表)  
62 纳税调整后所得(42+43-59)  
63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请填附表九)  
64 减:免税所得(65+…+71)   
65  其中:国债利息所得  
66   免税的补贴收入  
67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68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69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70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71   其他免税所得(请附明细表)  
72 应纳税所得额(62-63-64)  







73 适用税率  
74 应缴所得税额  
75 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  
76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77 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78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79 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  
80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4-…-79)  

纳税人代表签章:
纳税人单位公章:
   日期:
联系电话: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
日期: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

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申报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1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4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3行)。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0行)。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7至41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3.第17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
  4.第18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5.第19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6.第20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7.第21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0行填报。
  8.第27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9.第28行“坏账损失”: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10.第29行“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账准备。
  11.第32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2.第39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3.第41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7至40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4行至58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1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8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4行至57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4.第68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基本业务收入(2+3+4+5+6+7+8+9+10)  
2 (1)工业制造业务收入  
3 (2)商品流通业务收入  
4 (3)施工业务收入  
5 (4)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  
6 (5)旅游饮食服务收入  
7 (6)运输业务收入  
8 (7)邮政通信业务收入  
9 (8)金融保险业务收入  
10 (9)其他基本业务收入  
11 二、其他业务收入(12+13+14+15+16+17+18)  
12 (1)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收入  
13 (2)技术转让收入  
14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15 (4)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16 (5)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  
17 (6)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8 (7)其他  
19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1+11)  


附注: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以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次 投资资产种类

被投
资企
业所
在地
占被
投资
企业
权益
比例 投


本 投


得 被投
资企
业实
现利
润或
亏损

被投资
企业适
用企业
所得税
税率
应补
税的
分回
投资
收益 应补税
的投资
收益已
纳企业
所得税 投




格 投






投资
转让
利得
或损


1 一、短期投资                      
2                        
3                        
4                        
5                        
…                        
…                        
1 二、长期投资                      
2 (一)长期股权投资                      
3                        
4                        
5                        
…                        
…                        
1 (二)长期债权投资                      
2                        
3                        
4                        
5                        
…                        
…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7、8、31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务 1 一、工业制造业务销售成本(6+2-3+4-5)  
2 期初产成品盘存  
3 期末产成品盘存  
4 加:其他  
5 减:其他  
6 (一)产成品成本(11+7-8+9-10)  
7 期初在产品盘存  
8 期末在产品盘存  
9 加:其他  
10 减:其他  
11 (二)制造成本(20+14+13+12)  
12 (三)制造费用  
13 (四)直接人工  
14 (五)直接材料(15+16-17+18-19)  
15 期初存料  
16 本期进料净额  
17 期末存料  
18 加:其他  
19 减:其他  
20 (六)间接原材料(21+22-23+24-25)  
21 期初存料  
22 本期进料净额  
23 期末存料  
24 加:其他  
25 减:其他  





务 26 二、商品流通业务销售成本(27+28-29+30-31)  
27 期初存货  
28 本期进货净额  
29 期末存货  
30 加:其他  
31 减:其他  



务 32 三、施工业务的营业成本(33+40)  
33   (一)直接成本(34+35+36+37+38-39)  
34   1.人工费  
35   2.材料费  
36   3.机械使用费  
37   4.其他直接费  
38   5.加:其他  
39   6.减:其他  
40 (二)间接成本  






务 41 四、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营业成本(42+58)  
42  (一)开发直接成本(43+50+51+54+55+56-57)  
43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4+45+46+47+48+49)  
44    (1)土地征用费  
45    (2)耕地占用税  
46    (3)劳动力安置费  
47    (4)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支出  
48    (5)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49    (6)其他  
50    2.前期工程费  
51    3.建筑安装工程费(52+53)  
52    (1)出包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3    (2)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4    4.基础设施费  
55    5.公共配套设施费  
56    6.加:其他  
57    7.减:其他  
58 (二)开发间接费  







务 59 五、旅游、饮食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60+64+65+66+67+68)  
60  (一)旅行社的营业成本(61+62+63)  
61    1.直接材料  
62    2.代收代付费用  
63    3.其他  
64 (二)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成本  
65  (三)酒楼、餐厅等饮食业务的营业成本  
66  (四)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  
67 (五)游乐场、歌舞厅的营业成本  
68 (六)度假村的营业成本  





本 69 六、运输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0 七、邮政通信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1 八、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2 (一)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成本  
73  (二)技术转让支出  
74  (三)无形资产转让支出  
75 (四)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支出  
76  (五)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  
77 (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成本  
合计 78 纳税人销售(营业)成本(1+26+32+41+59+69+70+71+72+73)  







注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7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积极应用转化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最新成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资金包括贷款贴息金及补助金。贴息金是指市财政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补助金是指市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补助资金规模2004年为28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并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3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享受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技改项目选题必须是属于如下范围的项目: 1、提升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项目。重点支持省九大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提出的重点技改项目,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作为技改倾斜支持的主要内容。 2、高新技术产品、重大装备制造、结构调整的项目。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汽车制造及配件、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数控机床、通用机械、专用设备、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精密模具制造。 3、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新型建材、造纸、家具、灯饰、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等行业。 4、社会效益突出的电力建设、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燃气联合循环发电、洁净煤发电、热电联产、太阳能利用、余热利用、绿色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5、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重点支持已获国家、省、市评定名牌名标及列入《广东省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工业类)》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品牌成长、,做大做强。 6、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7、重大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装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鼓励类)且对结构调整优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能解决共性、关键、瓶颈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共性技术在行业间的扩散应用。支持重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应用。 9、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控技术实现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包括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生产过程控制软件、信息化装备及其系统,推进电子商务。 10、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机电产品出口专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投入强度一般应高于10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经贸办提出享受技改贴息补助的申请。镇(区)经贸办推荐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经贸局备案,由市经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编制年度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并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对纳入导向计划的项目投资设立专帐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延误工期的,经申请批准可顺延纳入下年度贴息补助计划,但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安监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考核表、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原始凭证、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验收时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初步贴息补助金安排方案,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贴息补助金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发放,直接安排到项目承担单位。如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承担单位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不能享受贴息补助金。 第八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单项贴息补助金总额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结算)相应的一年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30%—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技改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补助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且应用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要定期对贴息补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及技改绩效等进行信息公告布、宣传,有关费用在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2]5号)同时废止。
加重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董振宇


【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结合部分学者的观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抢劫罪中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加重情节在刑罚裁量上的作用、加重型抢劫罪未完成形态以及刑罚裁量中注意的事项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本人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加重型抢劫罪;加重情节;法律性质;未完成形态;刑罚裁量

【正文】


一、加重型抢劫罪的含义

  抢劫罪根据有无加重情节和加重处罚可以分为普通抢劫罪和加重型抢劫罪两种类型。因此,所谓加重型抢劫罪,是与普通抢劫罪相对而言,指行为在符合普通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因具有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而使其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从《刑法》规定看,抢劫罪的法定刑存在两个档次。我们把适用第二档次的具有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抢劫罪称为加重型抢劫罪。虽然《刑法》对加重型抢劫罪规定了独立的刑罚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在罪名上与普通抢劫罪是没有区别。

  就加重因素来看,八种加重情节中: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地点加重情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和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对象加重情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结果加重情节: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是数量、数额加重情节;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是手段加重情节。

二、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和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作用

  对于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加重情节是在犯罪构成之后考虑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加重情节虽不是普通犯罪基本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情节,但它是该罪的加重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本人认为:前文所述八种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是加重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即适用263条第二档刑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犯罪行为既、未遂之判断上,应将加重情节与基础构成要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判断;不应仅作为加重条件将其与基本构成要件,分离单独判断。

  所谓量刑情节,指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在相应法定刑的幅度内或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是两个功能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功能是决定能否成立犯罪以及区分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而量刑情节的功能则是在定罪前提下,并在相应法定刑的范围内或以下,决定从宽从严处罚或免除处罚,它只是一个单纯的量刑问题,不涉及犯罪构成的变化。

  加重情节之所以是一个构成要件而并非是单纯的量刑情节或加重处罚条件就在于它表征着罪质的变化。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反映的是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对犯罪行为质与量具体确认的规格和标准理论上,我们可以把犯罪构成要件分为质的构成要件和量的构成要件。质的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规定性,量的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规定性,两者的结合才能完整地说明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地认定犯罪[1]。

  本人认为:相同的犯罪,加重型犯罪较普通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质的不同。是否有加重情节则是衡量该罪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重要标志。在具体案件刑罚裁量中,加重情节成为选择法定刑档次的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三、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

  对于加重型抢劫罪是否有未完成形态。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对立观点:肯定说与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加重型抢劫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对于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无论财物是否抢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既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采纳了肯定说,认为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

  该《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未提及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犯罪预备、中止这两种未完成形态。本人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理应同样存在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四、刑罚裁量应注意问题

  对于具有加重情节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在《刑法》第263条规定的第二档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基础上,遵循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综合考虑犯罪终止的形态、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过程、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后果、有无自首、立功及其他情节,在刑法规定的由轻到重的法定刑幅度内,裁量确定对行为人适用的刑罚。其中死刑只是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在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仍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方适用死刑。根据司法实践,对抢劫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主要针对有下列严重情节的案件[3]:

(1)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2)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致两人以上重伤或多次抢劫致人重伤的;

(3)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入户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数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