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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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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保持两国边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为使双方遵守边界制度、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处理边境问题,扩大其法律基础,决定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部分 关于边界线走向、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的维护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边界由划分两国领土疆界的边界线确定,并依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二条 依据下列文件维护两国边界线的走向、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
  一、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二、一九六四年六月三十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一九六四年边界议定书);
  三、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九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一九八四年边界联检议定书);
  四、一九八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地图集;
  五、一九八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界标、附标座标表;
  六、两国政府在今后签定的有关边界的文件和地图。

  第三条 在实地确定中蒙边界线走向以及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的位置时,应以一九八四年边界联检议定书第二部分的叙述、一九八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地图集、一九八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界标、附标座标表以及两国政府在今后签定的有关边界的文件和地图为依据。

  第四条 对于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界路、边界林间通视道的维护,双方分担责任如下:
  一、单立界标和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标的界桩,位于一方境内的由其所在的一方负责;界线上的界标,单号由中方负责,双号由蒙方负责。
  二、同号双立附标的附桩,位于一方境内的由其所在的一方负责;界线上的单立附标,属于单号界标的,由中方负责,属于双号界标的,由蒙方负责。界线标志也按本条规定负责。
  三、界标、附标的方位物位于一方境内的,由其所在的一方负责;位于边界线上的,由双方共同负责。
  四、带有国徽的界标的界桩,由双方共同负责。
  五、界路和边界线上的林间通视道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五条
  一、双方对界标、附标及其方位物和界线标志应加以维护,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标、附标及其方位物和界线标志被移动或毁灭。
  如果任何一方发现界标、附标或界线标志被损坏、移动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标志的一方应在有对方边界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处予以修理、恢复或重建。一方应于修理、恢复或重建开始前至少十天通知另一方。
  如果被损坏、移动或毁灭的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不能在原处修理、恢复或重建,在不改变边界线的原则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另择适当的地点树立,并应就此签定文件。该文件为一九六四年边界议定书和一九八四年边界联检议定书的附件,同时记载在下次联检的文件中。
  二、边界林间通视道如因树木的生长,影响对界线的辨认,双方应协商,在有对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各自砍伐界线本方一侧的树木;界线上的树木由双方共同砍伐清理。
  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在界线上设立新的标志。
  四、为保护边界线,非经双方同意,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20米的地带内耕地、挖渠和修建新的建筑物。此规定不包括为保护边界线所使用的建筑物。

           第二部分 边界联合检查

  第六条
  一、双方应按照一九六四年边界议定书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边界进行联合检查,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有关对两国边界全线或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的问题。
  二、每次联合检查时,双方应组成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等,由该委员会确定。
  三、每次联合检查后,双方应就该次联合检查达成协议的问题签署议定书,该议定书为一九六二年边界条约的附件和一九六四年边界议定书的补充文件。
  四、各方可对边界走向、边界线上的界桩、附桩、界线标志和林间通视道进行单方面查看。如需越界查看,应在查看开始前至少十天将此事通知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

   第三部分 边界水以及跨界铁路、其它道路和通讯设施的利用

  第七条
  一、一九六四年边界议定书和一九八四年边界联检议定书规定的边界线经过地段的界河、骑线湖泊、时令湖、小溪、泉、井等,在本条约中称为“边界水”。
  二、在边界水中进行水文测量工作、利用边界水和其它涉及边界水制度的问题,双方须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原则另行协商。
  三、在贝尔湖上,双方水上交通工具可在边界水中界线本方一侧航行、停泊和抛锚。双方水上交通工具有权于白天在以河为界地段航行。如需越界,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解决。
  四、在边界水界线本方一侧航行的民用交通工具应在两侧涂有识别标志和编号。边防部门的水上交通工具应悬挂本国国旗。
  五、双方可给牲畜饮用边界水。但有义务不使牲畜进入另一方。
  六、双方承担防止边界水污染的义务。

  第八条
  一、双方应尽可能保持边界水流正常,不得用堵塞界河水流、将水引入或故意排水的办法破坏界河的正常水位或改变水流方向。必要时,双方可就保持边界水流正常、消除妨碍界河河水自然流动的障碍问题进行协商。
  二、双方应尽可能防止界河的干流改道,如果一方在必要地段加固河岸,应在工程开始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该工程不得影响界河的干流和另一方的河岸。如果界河的干流由于自然原因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原界线维持不变。
  三、在界河上建造桥梁、堤坝、水闸和其它水利工程及其利用、改装、修理、拆除问题,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

  第九条
  一、界路由双方共同使用。
  二、跨界铁路、其它道路和通讯线路按双方主管部门签定的有关协议使用。

  第四部分 边界附近地区狩猎、生产活动、环境保护和边界事务的处理

  第十条
  一、双方居民可以根据本国有效法令在边界线本国一侧的边界水域捕鱼。但禁止:
  1.使用爆炸物、毒物或麻醉品等毁灭、残害鱼类的方法,以及可能损害鱼类资源的其它方法;
  2.阻碍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的洄游。
  二、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河狸、麝鼠)的保护、繁殖以及禁止捕猎某些品种鱼类、水生动物和规定捕猎期限等问题,必要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一、各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一千米的地带内狩猎。
  二、双方承担不越界射击和追捕鸟兽的义务。
  三、双方可共同采取措施在边界特定地段建立保护区,以保护野驴、野马、盘羊、野山羊、羚羊、野骆驼、戈壁熊、河狸、貂、麝鼠等珍稀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双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边界附近地区从事农牧业、林业、地质勘探、采矿和保护森林、水等自然资源时,不应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二、在边界附近地区,不得在地上、地层和大气中存放和散布放射性物质、化学毒品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采取措施,不使边界附近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越过边界。如森林、草原火灾有越过边界的可能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因火灾蔓延至另一方而造成对对方的物质损失,双方边界代表应确定损失的程度,各自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采取措施,防止人和动植物传染病以及一切植物害虫越过边界;如在边界附近地区发生人和动植物的传染病症状,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必要时,双方可就防止林业和农牧业植物病虫害的问题订立专门协定。
  五、在边界附近地区的航摄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通知对方,如需越入对方境内,须征得对方同意。双方边界代表须相互通知经外交途径商定的结果。

  第十三条
  一、各方对越界人员应确定其越界原因。如被扣留者系误入一方境内,应及时移交给对方。移交越界人员及其交通工具、财物的地点,应在其越界地点所属的会晤站或双方边界工作人员商定的就近地点。
  二、在边界附近地区,边界工作人员对越界人员问题可按本国法律处理。除越界人员对边防人员使用武器、威胁边防人员的生命安全的情况外,双方边防人员不得向越界人员使用武器。
  三、在边界附近的畜禽应有人放牧。一方如发现另一方畜禽越界,应就地赶回。对越入境内较深的畜禽,应采取措施在短期内寻找并交还。
  四、任何一方在边界附近地区发现归属不明的人畜尸体和其它物品,发现的一方应采取措施确定其归属。必要时由双方边界工作人员共同查验、确定其归属,并尽快解决交接问题。
  五、越界人员、畜禽和其它财物的交接证书,用中文和蒙文写成,式样由本条约的组成部分的议定书规定。

         第五部分 边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边界代表和副代表由各自政府的有关部门任命,并通过适当途径相互通知。边界代表在处理边界问题工作中有权任命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秘书、译员和专家等。
  边界副代表代替边界代表工作时,享有边界代表的一切权利。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执行本条约规定的和边界代表赋予的有关处理边境问题的公务。
  二、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应按本条约以及与边界有关的其它条约、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进行工作。
  三、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及其随行人员为执行本条约规定的公务在对方境内时,人身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交通工具、携带的文件和物品不受侵犯。各方为其履行公务提供协助。上述人员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五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通过会谈方式进行工作。双方边界代表认为无需通过会谈解决的问题由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通过会晤解决。
  二、双方边界代表调查和处理与执行本条约有关的重要问题,包括:
  1.越界射击或向对方境内射击以及由此而造成另一方境内人员的伤亡和物质损失;
  2.在边界附近地区对另一方人员使用暴力;
  3.人员、飞行器和其它运输工具非法越界及造成的环境危害;
  4.未经授权的人员非法越界联络;
  5.盗窃、破坏或损坏另一方境内的财产;
  6.畜禽越界;
  7.火灾蔓延至另一方领土;
  8.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被损坏、移动或毁灭;
  9.任何由于边境事件之后果而由一方提出的赔偿问题;
  10.违反有效的边界问题条约、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
  11.不需经由外交途径解决的其它边境问题。

  第十六条
  一、边界代表正式管辖的边界地段、通过边界的路线和会晤站地点,由本条约的组成部分的议定书予以规定。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管辖的地段、通过边界的路线和会晤站地点由双方边界代表商定。
  二、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及其随行人员,为履行本条约所规定的公务通过边界时,应持一定格式的证书。双方边界代表和副代表通过边界的证书由各方的主管部门签发。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秘书、译员、专家和服务人员通过边界的证书由边界代表签发。
  三、边界代表、副代表、会晤站站长、副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及其随行人员通过边界时乘坐的车辆,应悬挂本国国旗。骑马行走时,应在左臂佩带标志。
  四、各方主管当局由于疫情或其它原因,可暂时禁止沿规定的路线通过边界。如需改变通过边界的路线和会晤站地点,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但新路和新站未启用前不得单方面关闭原路和原会晤站。

  第十七条
  一、一方边界代表如要求举行会谈,应于五天以前将会谈的时间、地点、讨论的问题和参加的人员通过会晤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如因故不能按提议的时间参加会谈,应同对方商定新的会谈时间。
  会晤用信号或派联络员方式联络。在发出会晤信号之后的两小时内,或在派联络员联络后的三天之内,另一方的会晤人员应到达规定地点。
  会谈和会晤在提议举行会谈或会晤的一方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地点举行。
  二、每次会谈和会晤由各自记录,达成协议的重要事项应作共同纪要,中文和蒙文各一式两份,由双方边界代表或会晤站站长(边界代表助理员)签字。
  双方在下一次会谈和会晤时应相互通报为执行纪要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和结果。

  第十八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未能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本条第一款不排除将已经通过外交途径交涉的问题重新交由边界代表讨论解决的可能。

  第十九条 双方口岸有关部门的会谈会晤,仍按现有制度进行。如需开辟新的口岸,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

  第二十条 本条约有效期十年。
  如在本条约到期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要求废除本条约,则本条约将在以后的每十年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批准书应尽速在乌兰巴托互换。
  本条约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互换批准书,本条约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起生效。所附议定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刘述卿               达·云登
    (签字)              (签字)

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旅游局、外事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局)、交通厅(局)及铁路、海关、民航系统各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以下简称《指南》和《公约》)公布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以"十一"黄金周为契机,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公民践行,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当前,要紧密配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抓好落实、务求实效"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深入宣传和践行《指南》和《公约》,把《指南》和《公约》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现就做好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指南》和《公约》。各地各单位要将《指南》、《公约》纳入公务员政务礼仪、工商企事业单位商务礼仪以及市民学校、村民学校、农民工学校、家长学校等培训内容。各级旅游部门要将《指南》和《公约》列为导游、领队和讲解员职业培训必学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其派往国外常驻人员或组团出访人员,要做好行前的文明礼仪教育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知并遵守《指南》的基本要求。各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援外企事业单位要教育驻外人员及家属切实践行《指南》。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践行《指南》和《公约》的重要意义,熟悉《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并转化为自觉行动。中央和省(区、市)的主要新闻媒体和各新闻、商业网站,要继续大力宣传、解读《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各部门践行《指南》和《公约》的好经验、好做法。旅游、外事、商务、公安、建设、交通、铁路、海关、民航系统所属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站等媒体,要组织开展系列专题报道,设立"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专栏,进一步加大《指南》和《公约》的宣传力度,同时对一些背离《指南》和《公约》的行为及时曝光批评。外交部要在公众信息网和各驻外使领馆网站登载《指南》,要求出国(境)中国公民切实遵守。各驻外使领馆要运用各种载体和方法,向我驻外各类接待机构宣传《指南》,倡导他们对在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给予文明行为提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制作一批宣传《指南》和《公约》的通俗读物、宣传挂图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提示"折页,印制一批"提升中国公民文明旅游素质行动计划"标识,免费发送到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窗口单位。旅游、公安、建设、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作内容简明、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指南》和《公约》宣传品,并组织旅行社、航空公司、客运公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和边境口岸,在办证厅、候检厅、候机(车、船)室、购票厅和宾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各类运载游客的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张贴、存列等方式,方便游客阅知。通过各种渠道的传播,使广大公民尤其是出行人员熟知《指南》和《公约》的要求,增强践行的自觉性。

  二、深入开展践行《指南》和《公约》活动。各级文明办、旅游、领事保护、外事、公安、商务、建设、交通、海关、民航、铁路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引导游客努力践行《指南》和《公约》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各地在30万人的导游队伍中深入开展"做文明的传播使者"活动,每年评比表彰一批优秀导游员和讲解员。旅游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文明旅游形象大使、文明员工、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活动。交通部将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指南》《公约》在心中,文明礼仪伴我行"主题活动,优化交通服务条件,完善交通文明服务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乘务员、站务员、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文明礼仪培训,着重解决态度生硬、服务粗糙的问题,营造功能完善、整洁美化、舒适便利、热情周到的交通服务环境。各级建设、旅游部门要组织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加大文明温馨提示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指南》和《公约》要求对导游词、讲解词进行规范和修改,剔除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内容,营造文明的旅游氛围和环境。要在景区设立文明监督岗,广泛开展评选文明游客活动,教育引导游客遵守《公约》,文明游览。各级建设、商务部门要组织督导商业网点、餐饮服务场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文明礼仪、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加强环境建设和诚信服务,严肃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和拦路强卖等行为。铁路部门在全行业深入开展"知荣辱、树新风,争当精神文明建设火车头"主题实践活动,在客运大站和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上开展"树标塑形"文明创建,改善铁路站车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档次和服务水平,引导公民践行《指南》和《公约》,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公共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旅游景区内的黄、赌、毒和打骂、欺诈游客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旅游治安环境。

  三、建立健全保障《指南》和《公约》落实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指南》和《公约》教育实践活动纳入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要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职业规范等具体行为准则,把《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渗透到社会管理之中。要建立健全出国(境)行前培训、行中督促、行后总结等对游客的教育培训制度。外事、公安、商务等部门和各类驻外机构、中资机构,要把《指南》和《公约》的要求体现到日常管理和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驻外人员文明行为教育和管理办法,将驻外人员及随行(探亲)家属的文明操守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范畴。各旅行社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引导游客的职责,建立导游和领队全程文明教育责任制。各级旅游部门要建立游客文明旅游教育督导制度,对旅行社履行教育引导游客的职责实施有效管理和考核。对未能有效履行教育游客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游和旅行社,要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业整顿。

  深入宣传和践行《指南》和《公约》,各级相关部门要求真务实,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形成合力,务求在12月间形成宣传教育热潮,元旦、春节期间兴起一个游客努力践行的热潮。在2007年"十一"黄金周前,要在公民出行行为表现、社会公共秩序和与旅游相关联的窗口行业服务质量等方面有明显改观,取得明显成效,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中央十部门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发展。

  附:1、《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2、《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中央文明办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公安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

                       民航总局

                       2006年12月5日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

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

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

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

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

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游客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
    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发展战略,是指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

第三条 企业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

(二)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企业实际能力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扩张,甚至经营失败。

(三)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发展战略的制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发展战略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企业应当明确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对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提案审议、保密要求和会议记录等作出规定,确保议事过程规范透明、决策程序科学民主。战略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将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同时完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确保发展战略有效实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重视发展战略的宣传工作,通过内部各层级会议和教育培训等有效方式,将发展战略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发展战略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