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学位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研字〔2008〕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步伐,广泛吸收和整合社会资源参与研究生培养,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教研司〔2006〕10号)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鲁学位〔2006〕5号印发),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吸收与整合社会资源参与研究生教育培养,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营造研究生教育创新环境,推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提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与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相结合,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有关高等学校联合建设研究生培养基地,是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充分发挥研究生这一有生创新力量的作用,提升社会相关单位创新竞争力的需要。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积极适应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对人才智力支撑的要求,主动加强与科研力量强、实验设备先进的社会各相关单位的密切联系与通力合作,创建多种形式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实验中心,搭建培养人才、创新科技、引领文化、服务社会的桥梁和平台,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的密切结合。
第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双方要制订合作建设的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签署合作建设协议,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领域、合作科研领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全方位的对接和合作,切实做到资源共享,师资互聘,学分互认,产学研统筹,实现合作共赢。
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应把解决合作培养单位在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已任,努力为合作培养单位破解技术难题,积极为合作培养单位的职工进修、培训等提供优质服务。在联合培养研究生中,优先聘任合作培养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并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合作培养单位应把联合培养研究生纳入本单位的人才建设与科研攻关的整体工作之中,对研究生、施教导师的学习、教学、科研、论文写作、生产实习及生活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资助和服务,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省设立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研究决定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创新培养基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加强研究生联合创新培养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审核确定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表彰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书;
(二)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由有关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与基地所依托的合作培养单位联合申报,全省每年于十月底之前评审确定一批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为基地授牌。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在进口教学及科研设备、教学经费投入等方面享受有关教学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每3年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对在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我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联合培养基地及有关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对于建设效果不好,没有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尤其在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的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做出限期整改和撤消资格的决定。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
杭规发[2007]4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二○○八年一月九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对建设工程设计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内容的局部修改事宜。
二、批后修改原则
已批建设工程的修改应进行控制,确需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
2、批后修改应在修改的内容实施之前进行。
3、批后修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批后修改的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特殊情况可在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5、严格限制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更。
三、批后修改内容和程序
批后修改应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以下修改内容,原则上不同意进行批后修改。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以下调整:
(1)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的修改;
(2)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西湖景观、西溪湿地景观、运河景观、机场净高、微波通道、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城市设计限高等的修改。
2、总图中整体空间布局调整,建筑幢数、层次、功能分区的调整。
以上内容确需要调整的,应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市规划局对申请内容先组织技术审查,研究是否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重大内容还应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修改内容应按照规定组织公示或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视情况还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程序申报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除(一)以外的以下修改内容,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市规划局收文后进行专门研究,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修改,并明确修改的程序和要求。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对总平面布置中的建筑位置、间距的调整;
(2)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其他调整。如增加地下建筑面积、调整停车位规模等;
(3)内部主要机动车道路宽度、位置和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的调整;
(4)总平面绿地系统的调整;
(5)配电用房、煤气站、泵站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设置的调整;
(6)地块主次出入口位置调整;
(7)改变用地范围、土地性质的修改。
2、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物外立面修改;
(2)不同建筑性质用房规模和位置的调整;
(3)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调整;
(4)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的增加。
同意修改以上内容的项目,市规划局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其它职能部门意见、组织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等的修改程序和要求。
(三)除(一)、(二)外的以下修改内容,由设计单位编制修改图纸,出具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规划局窗口申报批后修改。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场地标高、±0.00标高的调整;
(2)不改变原设计建筑布置,满足技术规范情况下对标注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尺寸、坐标等的纠正、1米以内微调;
(3)其他不涉及相邻权益、符合规范的总图微调。
2、涉及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单体标高标注修改;
(2)不改变原来批准内容,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中标注纠正;
(3)建筑物内部层高的修改,不增加建设面积、不提高建筑高度;
(4)建筑立面的局部修改和屋顶设计修改;
(5)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阳台、搁板、雨蓬、空调外机位等建筑细部调整,构筑物的尺寸修改和移位;
(6)不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局部调整。
3、不改变原设计和许可的意图,对许可文字中一些文字错误、表意不明等进行纠正或注明。
以上修改内容,涉及相邻权益的,还应组织公示或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
四、不再纳入批后修改审批的内容
1、修改的内容已实施不再进行批后修改,已经实施的部分在竣工验收前由规划分局研究提出意见,重大内容变化时报市规划局审定。
2、符合杭规发[2007]287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内部平面修改的内容,按照该文执行。
五、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