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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4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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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吴官正同志近期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吴官正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加强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最近,吴官正同志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和检查工作中,就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吴官正同志的重要讲话,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深刻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指出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社会危害,进一步阐述了加强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了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特别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月饼、儿童食品、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搞违法经营和不良文化等。这一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对今后加强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信任和支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学习领会吴官正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吴官正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加强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新的成效。

  二、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认真查找前一阶段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2005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集中力量解决好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市场和消费者反映比较多的突出问题。对总局部署开展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和儿童食品市场、农村食品市场及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市场、秋冬季食品市场等三次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以及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逐一制订具体详实的工作方案,逐级抓好落实。当前,要突出加强对包装食品、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抓住薄弱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尤其是加大对流通领域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质量的监管。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作用,督促经营者加强自律,加强市场巡查,严把市场商品质量关。要坚决清理市场中过度包装以及其他包装和标志不合格的商品,努力确保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包装标示真实,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齐全,食品主要成分、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明确,商标使用和广告宣传行为合法。要综合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质量的监督。要根据节日和季节消费的特点,加大对月饼、粽子、酒、保健品、营养品等商品质量和过度包装监管的力度,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和价实不符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今年中秋节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着力整治月饼经营中的问题,重点是月饼质量、过度包装、价实不符和搭售其他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月饼质量的监测,依法打击市场上的各种掺杂使假、缺斤短两、虚假表示、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与农业、食品药品监管、价格、质检、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包装的监管和价格管理。

  三、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违法违章经营活动

  要继续加强对商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尤其是要严厉打击经营者销售商品中虚假广告宣传、违法有奖销售、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交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参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工作,严肃查处药品购销和生产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以及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制止利用“美人宴”、人体秀、活人橱窗展示等有辱人格、伤风败俗等不良文化的商品营销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重点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盗版出版物和宣扬伪科学类出版物,严厉查处中小学生“口袋书”,坚决取缔“黑网吧”。加大对违规印刷、复制企业的查处力度,严格清理商标、广告和企业名称中的不良文化影响。密切与公安、文化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努力净化文化交易,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加快立法立规步伐,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修订工作,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修订的调研论证工作,参与《食品卫生法》、《反垄断法》的修订和起草工作,抓紧制定《市场监管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各地还要结合实际,重点完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总结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经验基础上,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准入制度,继续大力推进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继续督促食品经营主体普遍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厂场挂钩、厂地挂钩”的协议准入制度,以及不合格食品退市、追回、销毁制度,严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为确保消费安全奠定法制和制度基础。

  五、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始终把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贯穿于市场监管的全过程,正确行使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权力,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不断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决纠正和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费代罚、以罚代管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以权谋私,随意执法,收人情费、办人情案,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行为规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执法效能监察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监管执法到位和依法行政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严格执法责任制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对监管执法和工作中失察、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执法的督查指导,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重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断把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推向深入,取得新的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7-9-24
【实施时间】 2008-1-1
【内容分类】 省级地方法规
【标  题】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行 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和高风险、高经济效益等特征,能够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产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取得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将高新技术成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转化或者产业化,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九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70%。
  第十条 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开展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人才培养等。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可以申请国家和省相应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活动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各种不同类型的国际经济技术区域建设和贸易活动,根据需要设立境外机构,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认定、复审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可以申请国家和省相应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取不少于当年销售收入5%的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的特定经济区域。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形成具有明确特色和一定国内或者国际竞争力的大规模高新技术产业生产能力和高水平研究与开发能力的特定区域。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向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集聚发展。
  第十九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土地,应当给予支持,并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入驻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简化。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是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产人才。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实验室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获得省相应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把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行期权等激励政策,可以对在岗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办法。
  第二十四条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户籍所在地限制,可以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也可以随同迁入。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在入托、就学、升学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可以受聘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批准可以到高新技术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专项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工程项目,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
  鼓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创业投资业务,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省级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

                    第七章   服务与投诉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认定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简化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或者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拒绝执行或者借故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对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及其监督机构投诉,人民政府及其监督机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标准或者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二)滥用职权审批扶持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关于淘汰直管粉针瓶和口服液安瓿包装的补充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淘汰直管粉针瓶和口服液安瓿包装的补充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我局曾于1988年作出《关于淘汰直颈安瓿等落后包装的决定》(国药物字(88)第311号文件),要求到1990年底全部淘汰粉针剂的直管粉针瓶包装和口服液的各种安瓿包装。经调查,近两年来,有关制药企业和包装材料企业为贯彻执行国药物字(88)第311号文件
做了大量工作,到目前止,约有三分之二的制药企业,粉针剂和口服液包装采用了新型优质的包装材料、容器替代了直管粉针瓶和安瓿。鉴于仍有部分企业在今年年内更换上述两种包装尚有较大困难,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决定:
1.自1991年7月1日起,粉针剂生产一律停止使用直管粉针瓶包装。口服液生产停止使用各种安瓿灌装。
2.自1991年10月1日起医药商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购直管粉针瓶包装的粉针剂和各种安瓿灌装的口服液。
3.由于执行本决定产品所提高的成本,企业难以消化的,请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协商酌情解决。
4.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继续组织抓好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供应工作,督促粉针剂和口服液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本补充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199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