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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摘录)

时间:2024-07-03 17:5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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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摘录)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

通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经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摘录)

1—11条(略)
第十二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补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分别由当地劳动、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国强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评定估算(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清镇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三)替代原则;

  (四)评估时点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监管总额,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出拆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

  第八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评,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

  第九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有异议或不能通过共同委托评估的要求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裁决。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主要评估人员应为从争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5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凡有交易实例参照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无交易实例参照的,可采用成本法。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区位分类参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土地级别划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点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三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评估时点12个月,选定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应当签订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任务,在委托人交齐必要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委托人出具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一)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所;百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和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受理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委托后,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结合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评估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估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冲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4〕 17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盟直各企业: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业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 评标记分形式、程序和方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记分。
  (二)评标程序和方法: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其中商务标为全体评委公开评分;技术标为各评委封闭式单独评分。
  二、评标原则
  (一)工程报价的确定
  说明:1、经审定的标底价A
  2、各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
  B=(B1+B2+……+Bn)/n
  3、B1,B2,……Bn分别为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报   价
  4、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在审定的4标底价的+ %~
  - %(含+ %、- %)以内的为有效报价,
  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不参加评标基础价的计算。
  5、评标基础价C
  二次平均值法确定评标基础价:经审定的标底价A与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B1、B2……Bn的算术平均值B的平均值为评标基础价C,即:C=(A+B)/2。
  (二)对投标企业结合投标报价、质量、业绩、信誉、施工组织等进行评价。
  (三)项目的施工难点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细化明确。
(四)投标报价的百分数和评标记分应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五)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向业主招标工作小组推荐1至3名侯选人。评标委员会应于当场或十五日内,按规定推荐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专家按专业分类并在开标预备会上随机抽取产生,由监标委员会在开标预备会上予以确定。
  四、评标记分项目及百分分配
  评标记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工程报价50分,施工组织设计22分,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28分。
五、评标记分项目具体内容及评分要求
  (一)工程报价满分50分,基础分35分
  投标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 %~- %(含+ %,- %)范围内得基础分。评标记分情况表及相关表格附后。
  (二) 施工组织设计满分22分
  1、针对本项工程的施工难点采取的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的得2分;
  2、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要求的得1分;
  3、总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的得1分;
  4、劳动力安排合理、主要机械配置齐全、满足工程需要的得1分;
  5、项目经理近两年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得1分;
  6、质量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8、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满足本工程项目要求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0.3分;
  9、施工员、安全员、质监员、材料员、资料员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4分;
  10、主要技术工人(钢筋工、混凝土工、电工、架子工、木工、砌筑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水暖工、起重工、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
  11、施工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满分28分,基础分3分
  1、质量安全业绩满分18分
  (1)、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质量要求的得基础分3分,否则不得分。
  (2)、投标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近两年参与的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4分;被评为省、自治区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3分;被评为盟(市)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2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投标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近两年的业绩(以原件为证)获得国家表彰的加4分;获得省、自治区表彰的加3分;获得盟(市)级表彰的加2分。
  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在各级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受检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的得2分;受检工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工程扣3分。
  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4)、投标企业近两年获得的工程质量荣誉奖励(以原件为证)中,国家级荣誉加4分;省、自治区级荣誉加3分;盟(市)级荣誉加2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上一年度工程备案率达100%的,得1分(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并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企业信誉:满分10分
  (1)、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投标前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企业获得国家ISO质量认证(以原件为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3)、投标企业上一年度获得文明工地荣誉(以原件为证)的,企业和项目经理都加分。省、自治区级:企业和项目经理各加3分;盟(市)级:企业和项目经理各加2分。
  (4)、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评为合格(以原件为证)的,给项目经理加分。省、自治区级:加2分;盟(市)级:加1分。
  (5)、上一年度该项目经理参与的施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以原件为证)的,每起扣5分。
  六、技术标统一按A4纸打印,字体均为宋体三号字。封面制作均为A4白纸,仅打印"技术标"三个宋体加黑一号字。技术标中不允许做任何标记,否则以废标处理。
  七、当全部出现废标时,重新招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
  八、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