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5-11 12:1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第六条是对前述法条的援引,是同类性质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此类赔偿可以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997年7月16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25日,能源部、水利部

根据中央办公厅中办发〔89〕15号文件和国家科委情报局〔89〕国科发情字第698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水利电力系统全国性科技期刊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刊物质量,使其更好地为水利、电力建设服务,特制定《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办刊单位按照执行。

附: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电力系统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提高期刊质量,使其更好地为水利电力事业服务,遵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全国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技期刊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87〕水电技字第83号原水利电力部文件及分部后两部意见精神,能源、水利两部所属的水利电力各单位办的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仍由水利电力科技情报研究所归口管理。
水利电力系统内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的地方自然科技期刊,由地方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业务活动与两部所属享有同等待遇《〔87〕水电技字第83号文见附件一》。
二、科技期刊审批部门和发行范围
1.正式期刊报国家科委批准、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报刊登记”和“国内统一刊号”。其发行范围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在国内征订发行,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2.非正式期刊要经能源部或水利部审查批准并持有当地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期刊准印证”,非正式期刊不能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和销售。
三、创办科技期刊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并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期刊工作。负责保密审查。
3.有独立健全的编辑部,期刊主编或副主编要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并熟悉编辑业务的人员担任。专职编辑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文化程度、掌握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编辑部一般应按任务定编,季刊(或半年刊)、双月刊、月刊(或半月刊)分别不少于三、五、七人。外文版期刊应设具有处理外文稿件能力的外语编辑二至五人。同时根据编辑部的具体情况,可配备编务人员。
4.有办刊经费和国家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及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创办期刊的报批和备案的程序
创办正式期刊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创办的期刊必须符合办刊条件的要求。正式期刊由办刊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表(见表1)一式三份,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报水利部或能源部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连同申请表一并呈报国家科委核批。非正式期刊由办刊单位填报申请表(见表2)一式二份,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能源部或水利部审批,批件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地方省级水利电力系统的单位创办正式或非正式期刊,按地方的规定办理,办刊单位要将批件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
五、合办刊物的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申请报批,部属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办或部属单位委托地方单位办期刊由部属单位申报。
六、已批准出版的正式非正式期刊变更的规定
1.已批准出版的正式期刊若要更改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办刊地址、发行范围或分刊合刊增刊等均按创办新刊的报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办理。
2.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发行单位等,要经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报能源部或水利部核批后,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变动手续,批件同时抄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3.非正式期刊的项目变动报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经审批后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手续。
七、期刊申报、审批时间
凡申请创办刊物的单位,或申请期刊变更事项,须在每年3月或9月底前将申请表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每年4月和10月由该处负责组织两次期刊申报、审批工作。
八、办理期刊出版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
正式期刊经国家科委批准后,由主办单位持“批件”向所辖的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方能出版。3个月内不登记或半年内不出刊者,原批件作废。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九、关于交送期刊样本的规定
1.期刊出版后,一般应保持相对稳定5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更主办单位,并要求按期向国家科委情报司及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交送期刊样本。
2.连续三期未交期刊样本、视为停办。
十、关于科技期刊停办的规定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原期刊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期刊登记证”或“期刊准印证”,该主管部门同时应将上述停办情况函报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管理处,国家科委情报局文献管理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若申请复刊,按创办新刊办理报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视为停办的期刊其“期刊登记证”或“期刊准印证”作废,由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负责函告当地新闻出版局,并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二年内不得申请复刊。
十一、关于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素质的规定
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编辑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十二、关于稿酬支付等有关规定
期刊稿酬是作者,译者、审校及编者等人员所付出劳动的应得的报酬。各编辑部要认真按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对科学技术成果在期刊发表,编辑部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发表费。刊物由编辑部自办发行的,可比照正式刊物发行的规定提取发行费。
十三、关于科技期刊质量评比和奖励的规定
遵照能源部、水利部关于科技情报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和学术类、技术类科技期刊质量要求,质量评比标准的有关规定,每三年评审一次优秀科技期刊,对办刊有特色、成绩卓著者,给予奖励。
十四、关于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检查、停刊整顿直至撤消原批件。
十五、以上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条例有矛盾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条款的解释权属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了有利于发展经济贸易往来和简化征纳税手续,现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缴纳印花税问题,暂作如下
规定:
一、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凡是其生产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都暂免予征收印花税。
二、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仅为本企业从事联络性的辅助活动不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所书立、领受的信贷合同、技术贸易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纳税有困难
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三、本通知有关减税、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国内投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
四、本通知自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



198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