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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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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部


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部


(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3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传染病监督管理,保证传染病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为传染病监督部门,在实施传染病监督工作中,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应遵循先调查后裁决和合法、适当、高效、公开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时,由二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共同进行。
第四条 传染病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立案的,在查处案件时,实行回避、合议制度。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案件。
第六条 省、地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处理的案件;
(三)直接监督管理单位的案件。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处理的案件或者认为应该直接处理的案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有争议的共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有争议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相对人属于其他辖区的,由案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管辖。立案后,应及时通报相对人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相对人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
构要积极配合查处和执行。
生产经营者直接到外地违法销售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等,销售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直接查处生产经营者。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管辖本系统内的案件。
第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主管机构。移送管辖时,填写《移送函》(附表9),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受移送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
卫生主管机构如认为移送不当,可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并将查处结果函告原移送单位。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接到群众检举、控告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附表10)。
经征得检举、控告人同意,可以录音。
检举、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应严格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题监测管理工作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报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要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附表1)
第十五条 根据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报告或者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作为立案根据。
(一)发现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发现有《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发现有违反《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案件的来源还包括来电、来函、报刊报道、电台广播等各方面的材料。
第十七条 二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立案的,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附表2),提出限期改进意见。
应予立案的,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附表11),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后,应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十八条 接到立案批复后,立案材料要一事一案进行收集。

第四章 取 证
第十九条 为获取足够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调查取证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调查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着装整洁、佩戴胸章、出示监督证件;
(二)现场勘验既要全面细致,又要有重点地进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材料,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要详细、清楚。
(三)对有关的人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时,要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询问笔录》(附表12)要真实,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在笔录上要注明拒签的理由。
第二十条 提取物证应当是原物(件)。无法提取原物件时,可以复制、影印,但应注明原物(件)保存地址,并由提供原物件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证据可能失灭难以取得或者难以保存的,由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在调查取证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证明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原始记录、报告、物品购销收据、账单、商标、文件、图片、信件、指令、通知及违法检讨书等。书证应当有当事人、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物证: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包括采样、病解等;
(三)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影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要时复制副本;
(四)证人证言:证人对见到、听到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六)鉴定结论:是在技术上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成立的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进行;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违法现场和物品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包括拍照、绘图等。现场笔录是指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人现场处理所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上述各种证据,要根据查处案件的需要调查取证。证据经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审查属实方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技术专利的证据材料,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参加调查案件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写出《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附表13)。案件调查结果报告,应明确违法事实的性质、危害程度、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并在报告上签名。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事实的情节、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和非法获利等情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三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合议,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附表14)和《传染病监督管理审批报告
》(附表15),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审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应于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要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16),由作出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遵照下列顺序:
(一)处罚文书的年顺序号;
(二)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情况、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和非法获利等情况;
(四)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条、款、项;
(五)决定给予的具体处罚;
(六)执行处罚的期限和地点;
(七)如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期限;
(八)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制作文书的时间;
(十)加盖行政处罚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八条 需要采取临时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附表3),及时送被控制单位或个人,予以控制。
需要解除临时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附表4),及时送被控制单位或个人,予以解除。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之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三十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附表17),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或者照主,送达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或者所在系统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机构代为送达。委托送达要有委托函。
邮寄送达的,将注明收件日期的挂号回执收集入卷,作为送达凭据。

第七章 执 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做出该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执行。
重大执行措施,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派员参加。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做出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的负责人。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进行。
第三十四条 执行罚款决定的,必须填写缴款通知单,并按规定的手续,办理统一的罚款财务收据。缴款凭证要给缴款人一份。
第三十五条 没收或者卫生处理的物品、染疫动物,应按规定的手续出具没收或者处理单。
第三十六条 对给予责令期限改正处罚的相对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可以督促、帮助和指导改进技术措施。
对在限期内提前改正的,依法给予提前解除。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相对人。
对在限期内无故拖延改正或者拒绝改正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填写《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18),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八章 结案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觉履行或者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标志案件终结。
第三十九条 案件终结后,承办案件的传染管理监督员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整理,填报《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附表18),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四十条 承办案件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将案件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案卷目录,案件来源,立案报告及批示单,调查材料,取样单,化验结果,鉴定结论,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议结果,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结果,结案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 案件装订成册后,将装订线处贴上封条,加盖案件承办人的图章,案件每页编上顺序字码,目录标明材料所在页数。
第四十二条 归档保存。案卷归到档案部门要向案件承办人出具移交凭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规范
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制作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统一的规范化一类文书。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是《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体现。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在传染病的执法过程中,对加强
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法律程序、执行法律任务、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在执法中代表着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法律权力的表现形式,一经制作,不得任意改变和撤销,以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中,需统一按照本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规范所附表的格式。

第一章 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
一、检查笔录
(一)概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活动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客观如实的记录下来,形成书面的材料所制作的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此文书可以如实的记录被监督单位发现的问题和违法事实,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始证据。
(二)使用说明:
1、只记录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2、采取的物证、音像资料要填写清楚;
3、该文书应在现场填写,并有被监督单位法人代表的签字,如负责人不在,可由被监督单位的副职和一起参加检查的其他人员签字;
4、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带回存档,一份交被监督检查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见附表1)
二、管理检查意见书
(一)概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被监督单位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不给行政处罚,但对其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指出,并责令限期改进,这样制作的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意见书。
此文书的作用在于指出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期限期改进,并指出改进措施或方法,以起到督促和教育作用。
(二)使用说明:
1、本文书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现场填好后直接给被监督单位法人代表;
2、传染病监督管理意见要载明改进的意见和方法;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存档,一份交被监督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见附表2)
三、行政控制决定书
(一)概念:本文书是在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发现了某处场所或某商品可能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危害,造成传染病的发生时,依《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一种临时停止商品销售、运输或封闭、限制某处场所的措施而制作的文书。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作用是
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二)使用说明:
1、“控制内容”项应填写时间、地点、控制的物品和场所及其控制措施;
2、对控制原因要详细填写;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存档,一份交被监督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见附表3)
四、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经传染病监督检验后确认对人体健康不能构成危害而对当事人给予的解除控制的通知。
(二)作用说明:
1、及时发送控制解除通知书;
2、如果是有条件的解除,一定要写明解决条件和控制措施;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监督员存档,一份交被监督单位。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见附表4)
五、病原体污染处理情况记录
(一)概念:本文书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器具进行处理的过程的记录。
(二)使用说明:
1、本记录要在处理过程中或事后及时填写;
2、对病原体的名称及分型要填写清楚;
3、本记录适用于对传染病病死者尸体的处理。
(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处理情况记录(见附表5)
六、采样记录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采样记录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其监督检查工作过程进行的记录。其作用是证实样品的真实性和采样的科学性,也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原始证据。
(二)使用说明:
1、在采样现场进行制作;
2、由采样人亲自填写。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采样记录(见附表6)
七、检验鉴定原始记录
(一)概念:本文书是由执行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任务的工作人员在检验鉴定过程中记录操作过程、观察结果和数据的计算过程而制作的文书。其作用是检验结果报告的根据,也是诉讼过程中的证据。
(二)使用说明:
1、如实、详细记录鉴定过程;
2、记录不得涂改和伪造,如需涂改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盖章;
3、每鉴定一个样品记载一个记录。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原始记录(见附表7)
八、检验鉴定书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鉴定机构对某一样品进行检验鉴定作出结论的书面意见。作用是对采样单位所送样品检验鉴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做一个结论,同时也为传染病监督管理处罚提供依据。
(二)使用说明:
1、鉴定书上的数据要与原始记录相符;
2、检验结果一律写出每个检验数据,不用“合格”与“不合格”的字样;
3、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样品单位,一份送传染病监督机构,一份存档。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书(见附表8)
九、移送函
(一)概念: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便审理,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或者便于审理该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主管机构所制作的文书。
(二)使用说明:
1、受移送的单位不得自行移送;
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移送单位。
(三)移送函(见附表9)

第二章 传染病监督管理违法案件处罚文书
一、举报登记表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公民举报某单位或个人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时所制作的记录。其作用是可使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掌握社会信息,了解违法案件线索,有利于立案调查调查,系立案根据。
(二)使用说明:
1、要忠实举报者的原意,不可夸大或缩小。
2、要详细写明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查找处理。
3、对不愿透露姓名的不必强求,也可不予立案。
4、“处理意见”项是指对本登记表所进行的处理结果。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见附表10)
二、立案报告
(一)概念:本文书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已经发生的重大违法事件,因案情复杂,需要通过调查核实才能确定违法的情节,责任而写给领导的审批报告。作用是通过立案调查可以迅速发现和搜集证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二)使用说明:
1、立案报告适用于较大的违法案件,且案情较复杂,不立案调查就难以搞清。
2、“处理结果”项是指对本“立案报告、的处理结果。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见附表11)
三、询问笔录
(一)概念:询问笔录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对受害人、见证人和知情人等进行调查时所做的笔录,其目的是收集资料,核实各种证据。
(二)使用说明:
1、被询问的每一个证人都要单独制作询问笔录并有亲笔签名。
2、询问笔录要交当事人核对,无阅读能力的人要宣读给当事人听。
3、有错误或遗漏时,可以改正和补充,但当事人要在改正处按手印或签字。
(三)询问笔录(见附表12)
四、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
(一)概念:本文书是当传染病违法案件发生后,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危害、性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所得的结果而制作的文书。作用是通过调查找出案件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控制和预防措施,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重演,是传染病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使用说明:
1、违法事实要准确;
2、“拟处理意见”项是指对违法案件打算进行的处理,作为下一个文书“行政处罚合议”的参考意见。
(三)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见附表13)
五、合议笔录
(一)概念及作用: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按一定的组织程序进行讨论、合议,把参加合议人的意见记录下来就叫合议笔录。合议行政处罚的原始资料,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使处罚裁量准确、恰当,防止个人感情用事。
(二)使用说明:
1、参加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单数组成合议组,合议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合议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2、“笔录”项内容很多时,一页记录不下,可使用专用纸张继续记录。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见附表14)
六、审批报告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审批报告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合议记录的综合意见写成的书面报告,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权限送有关部门或领导审批,这是制作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二)使用说明:
1、主要违法事实文字简练、准确。
2、处罚依据项要载明所依据的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3、合议意见。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见附表15)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经过现场监督,事故后调查、对公民检举材料核实后,查明被监督单位确有较重的违法行为,造成或潜在造成不良后果,需要给予卫生行政处罚,这样制作的传染病监督管理文书叫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说明:
1、所列违法事实达到足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不必把一般违法现象都写下去。
2、依据的法律条款项要载明。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表16)
八、送达回证
(一)概念:送达回证是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后,当事人签收的证明。从签收时起处罚决定书即生法律效力。送达回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证明处罚决定已送达当事人,在诉讼中是重要的原始证据。
(二)使用说明: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直接送达要有收件人的签字,邮寄送达要有邮局的回执,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应有在场人员的签字见证。
(三)送达回证(见附表17)
九、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概念:此文书是传染病监督管理机构因被监督单位拒不履行监督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制作的文书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使用说明:
1、文书要附有传染病监督管理处罚决定书。
2、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档,一份送人民法院。
3、申请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限期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4、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期限从法规文书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
(三)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表18)
十、案件结案报告
(一)概念: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传染病行政处罚结案之后写的书面报告。它标志着整个案件已按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各种文书可以归档存查。
(二)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见附表19)
十一、物证、视听资料登记表
(一)概念:物证、视听资料登记表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搜集到的各种证实材料的汇总登记,它是诉讼活动中的必备附件,是如档的重要内容。
(二)物证、视听资料登记表(附表20)

第三章 行政复议文书
本章文书系参考由国务院法制局编写,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复议条例释义》一书制定的,复议文书的概念、作用及使用说明见《行政复议条例释义》。
一、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一)
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二)
(见附表21)
二、复议答辩书
(见附表22)
三、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
(见附表23)
四、不予受理裁决书
(见附表24)
五、复议决定书
(见附表25)

表1、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笔录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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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单位: 地址: 电话:
监督机构: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参加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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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所见问题: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如本页不够可续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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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物证名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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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2、传染病监督管理检查意见书
传监意字( )第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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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单位: 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编:
-----------------------------------
年 月 日经现场传染病监督查明,有下列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违反了
之规定。
-----------------------------------
传染病监督意见:
请遵照传染病监督意见立即改进。 年 月 日复查。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3、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决定书
传监控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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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制单位: 地点:
控制措施执行者:
控制内容:
-----------------------------------
控制原因:
为控制采取的措施:
-----------------------------------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传染病监督机构领导签字
传染病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4、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控制解除通知书
传监解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在 年 月 日按传监控字( )第 号决定,
被执行行政控制,现经传染病监督检验,卫生学评价,按规定
的解除条件,通知如下:
传染病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监督单位。

表5、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处理情况记录
-----------------------------------
被污染场所: 地点:
病原体来源: 病原体名称:
处理方法: 处理时间:
-----------------------------------
处理经过: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表6、传染病监督管理采样记录
-----------------------------------
被采样单位:
采样地点:
采样目的:
采样方式:
样品名称:
采样数量:
采样机构:
采样人签名:
被采样单位陪同人签名: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

表7、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原始记录
-----------------------------------
样品名称: 采样单位:
检验目的: 检验单位:
送检时间: 检验日期:
-----------------------------------
记录内容: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

表8、传染病监督管理检验鉴定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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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采样单位:
检验目的: 检验单位:
送检日期: 检验日期:
-----------------------------------
检验结果:
-----------------------------------
鉴定意见:
-----------------------------------
检验者: 核对者: 检验单位
(公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监督机构,第三联交送样品单位。

表9、移 送 函
传监移字( )第 号
-----------------------------------
_______:
我们受理了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该案已超
出 的职权管辖范围,现移送给你单位进行审
理。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厅(局)备查。
附: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
传染病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移送单位。

表10、传染病监督管理举报登记表
编号:
-----------------------------------
举报人: 电话: 住址:
被举报的单位: 举报方式:
接待人: 时间:
-----------------------------------
举报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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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表11、传染病监督管理立案报告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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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案件来源:
-----------------------------------
立案原因:
-----------------------------------
拟处理意见:
-----------------------------------
审批意见:
传染病监督机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处理结果: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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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询问笔录
共 页
-----------------------------------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电话:
询问人: 被询问人签字:
-----------------------------------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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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传染病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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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案发单位: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
查证核实的违法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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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理意见:
-----------------------------------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传染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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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合议笔录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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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时间:
主持人: 地点:
合议人员: 记录人:
-----------------------------------
合议意见:
参加合议人签字:
-----------------------------------
记录:
(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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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传染病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审批报告
传监罚审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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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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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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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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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意见: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签字(证号)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传染病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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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6]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人工耳蜗又称电子耳蜗,是一种特殊的声-电转换装置。其工作原理是将环境中的声音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并将电信号传入患者耳蜗,刺激耳蜗残存的听神经,从而产生听觉。为进一步规范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了《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一、人工耳蜗植入术

【适应证】

(一)语前聋患者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最佳年龄应为12个月 - 5岁;

3.助听器选配后听觉能力无明显改善;

4.家庭对人工耳蜗有正确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

(二)语后聋患者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各年龄段的语后聋患者;

3.助听器选配后言语识别能力无明显改善;

4.对人工耳蜗有正确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

【禁忌证】

(一)绝对禁忌证

1.内耳严重畸形病例,如Michel畸形或耳蜗缺如;

2.听神经缺如;

3.严重的精神疾病;

4.中耳乳突化脓性炎症尚未控制者。

(二)相对禁忌证

1.全身一般情况差;

2.不能控制的癫痫。

【操作程序及方法】

1.耳后切口,分离皮瓣,切开肌骨膜,暴露乳突及骨性外耳道后壁;

2.开放乳突腔;

3.颅骨表面磨出安放植入体的骨床;

4.开放面隐窝,行耳蜗开窗;

5.将植入体安放在骨床内,将电极植入鼓阶,参考电极置于颞部骨膜下;

6.依次缝合肌骨膜、皮下和皮肤。

【注意事项】

1.手术者应该具备较成熟的耳显微外科技能,并经过人工耳蜗手术培训;

2. 特殊病例如中耳、内耳畸形及耳蜗骨化等应谨慎处理。



二、人工耳蜗听力学评估和调试

【病史采集】

病史采集重点是耳聋病因和发病过程,包括发病时间和病程发展情况。

【听力学检查】

1.主观听阈测定:可采用纯音测听。儿童可采用行为观察、视觉强化和游戏测听法;

2.声导抗:包括鼓室压曲线和镫骨肌反射;

3.听性脑干诱发电位,40 Hz相关电位(或多频稳态诱发电位);

4.耳声发射;

5.言语测听。

【开机和调试】

1.手术后2-4周开机,开启外部装置;

2.测试电极阻抗,了解植入体工作状况;

3.测试并设定各通道的电刺激阈值和最大舒适值;

4.实时聆听,并根据受试者的反应进行适当调整;

5.保存调试结果;

6.以适当时间间隔进行再次调试。

【注意事项】

1.调试专业人员应具备听力学和人工耳蜗技术相关知识,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2.开机后应进行听觉语言康复训练。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交通部 财政部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认真做好航道养护费征收入使用工作,使航道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完成国家运输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

  三、所有专区和县管理的内河航道,以及不由事业费拨款养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内河航道,其养护经费均以征收航道养护费的办法解决。由事业费拨款养护的航道,则不征收航道养护费。

  四、凡在征收航道养护费的航道内航行的下列各种船舶和浮运排筏,均须缴纳航道养护费:
  1、国营(包括地方国营)运输部门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2、集体所有制的专业运输企业和人民公社专业运输队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
  3、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浮运排筏;
  4、机关、企业、合作社、农场、水产和林业部门等担负运输或经营副业生产的机动、非机动船舶和排筏;
  5、其他有经营运输业务性质的机动、非机动船舶和排筏。

  五、凡属下列的船舶,免征航道养护费:
  1、交通部门的各种非营运船舶(如工程船舶等);
  2、军事、公安、农业、卫生、铁路、地质、科研等部门招待国防、治安、消防、救护、测量、防洪、抽水、钻探、检疫、医疗、科研查勘、教练、体育活动等任务的船舶;
  3、其他部门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非经营运输的专用船只;
  4、轮渡和城乡渡船;
  5、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核准免征收的船舶。

  六、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费率,根据运输情况,航道条件和实际需要,在下列范围决定:
  1、各专业运输企业和水运合作社和船舶,按运费收入计征,一般不得超过5%,个别省区航道自然条件较差养护工作繁重,需要提高费率的,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8%。
  2、竹木排、筏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按吨(立方米)公里计征,其费率不大于对专业运输船舶所征收的相应费率。
  3、机关、企业、合作社、农场、水产和林业部门等经营运输或进行本单位副业生产的船舶、其他有经营运输业务性质的船舶以及免征船舶参加经营运输的,可根据船舶的登记吨,比照专业运输船舶的费率按月或按次计征。

  七、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对象,原则上由船舶和竹木排、筏所有者负担缴纳,国营企业和生产单位列入成本开支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列入经费开支。如果有的集体所有制专业运输部门目前交纳航道养护费确有困难时,如何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根据具体决定。
  八、运输船舶(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的船舶)跨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的航道上航行并起运客货时,应按通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段里程和当地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当地交费;至于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本身收费时,应将以上款额扣除,不能重复征收,如果双方跨越的船舶数量、通过的航段里程、航道养护工作量以及上下货源相差悬殊时,也可由双方协商,根据不平衡的情况按期由一方拨给对方一定款额,作为航道养护之用。
  对于过境船舶,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收费。如过境船舶很多,所经过的航道养护工作量较大而又是收费的航道,也可由通过协调由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期拨给过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款额,作为航道养护费。

  九、对于经常航行于以事业费养护的航道的船舶,在驶入征收养护费的航道并承担起运客货运输时,应按通过当地的里程和规定的费率以吨公里计算征收。对于经常航行于征收养护费的航道的船舶,在驶入事业费养护的航道时,事业费的航段不征费。

  十、航道养护费的征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统一领导,指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工作。负责征收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察。

  十一、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收统支、继往开来平衡、合理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省级特种资金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统一掌握和分配使用,并根据各级主管航道部门的年度计划,进行全面安排平衡,在分配上要干、支兼顾,统筹安排,先满足维护正常航道的需要,后考虑改善航道的通航条件,在使用上,必须全部用于航道养护管理,不许移作他用;并须加强管理监督和核算工作,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十二、航道养护费的使用范围:
  航道养护费的收入,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于航道养护工作,包括:航道养护的测量、疏浚、导治和炸礁工作,清除障碍、航标等助航设备的设置和维护,航道导治建筑物的养护管理,一般的水毁修理,航道工程船舶和机具设备的保养修理,技术革新和技术试验;教育培训和奖励,以及航道基层管理机构的经费等。在保证航道养护需要的前提下,征收的航道养护费确有余裕时,也可以适当用于购置航道养护所需的小型船艇、机具设备和仪器、建筑少量段站房屋等。但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委批准后列入计划执行。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工作的需要全面安排,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和相应的材料供应等计划,报省计委审核批准,下达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编制航道养护费的年度收支预算,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后,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查。使用航道养护费的单位,应按期编报决算送交通(航运)厅(局)审查汇送同级财政厅(局)批核销。年度决算在汇送财政厅的同时,并抄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查。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拟订或修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抄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