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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3 04:0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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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社政厅[2005]3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陕西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太原市、南京市、广州市、深圳市教育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经教育部党组同意,教育部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陕西和太原、南京、广州、深圳十省市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为确保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利于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有利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是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对于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代代相传、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2.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是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近年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地方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积极探索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使青少年学生面临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某些消极腐朽的思想观念和侵害公众利益的腐败现象对他们的影响不可低估。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站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3.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探索适应不同教育阶段学生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的廉洁教育途径方法、政策措施及运行机制,在课堂教育教学中有机渗透廉洁教育内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的廉洁意识,培养青少年学生对腐败现象的识别能力,为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提供经验。

  4.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遵循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结合大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整体规划,积极推进廉洁教育进课堂、进校园、进学生头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不断增强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青少年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5.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把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面向全体青少年学生,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与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2)坚持把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多渠道、分层次的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体系,保持生动性趣味性、知识性参与性与政治性思想性的统一。(3)坚持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研究把握新形势下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形成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整体合力。

  6.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1)启动试点阶段,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到2006年6月基本结束。重点抓好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专业指导体系建设,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整体规划。(2)中期检查阶段,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6年7月基本结束。教育部将组织理论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和教育工作部门人员组成廉洁教育试点工作调研检查小组,对试点省市教育工作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3)总结提高阶段,从2006年7月开始到2007年6月基本结束。重点抓好廉洁教育评估体系建设、教辅参考资料建设、典型经验和特色成果建设,为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作好准备。

  三、充分发挥课堂教育教学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7.科学把握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目标。小学五、六年级阶段,主要教育学生树立基本的是非观念、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中学阶段,主要教育学生逐步形成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以及诚实正直、遵纪守法等良好品质。大学阶段,主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切实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8.合理规范不同教育阶段的廉洁教育内容。小学五、六年级阶段,主要安排讲述历史清正廉明故事、老一辈革命家的高风亮节以及建国以来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初中阶段,主要安排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廉政法律法规,结合一些正面案例进行讨论。高中阶段,主要安排学生了解我国廉政法律法规及其基本要点,结合正、反面案例进行讨论。大学阶段,主要安排学生学习我们党反腐倡廉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理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我国古代廉政思想等。要安排一定课时,用于以廉洁教育为主题的综合实践活动课。

  9.深入挖掘现有学科的廉洁教育资源。按年级对中小学语文、政治、社会、历史、思想品德等相关课程中,与廉洁教育有关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挖掘,由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重点提示和讲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推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程担负起廉洁教育的职责。

  四、积极拓展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

  10.不断增强校园文化建设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育人功能。贯彻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学校出版社、宣传橱窗等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寓廉洁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型媒体的重要作用,建设开通廉洁教育专题网页或网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廉洁教育活动。在各类道德实践活动中渗透廉洁教育内容,把廉洁教育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引导学生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培养良好的廉洁意识。积极引导和支持兴趣小组、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廉洁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主题校园景观,激发学生的廉洁意识,增强廉洁教育效果。

  11.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少先队、共青团和党组织是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重要组织体系和保障。要加强和改进少先队、共青团建设,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和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学生社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学生组织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廉洁教育试点工作。

  12.努力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整体合力。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密切与共青团、妇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联系,定期交流有关信息,推动青少年廉洁教育协调发展。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探索建立与学生家庭联系沟通的有效机制,正确引导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地对学生进行廉洁教育。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种活动阵地,广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组织“红色之旅”学习参观活动,引导学生对勤政廉洁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进行调研与寻访。

  五、切实加强对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领导

  13.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成立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总结推广和检查督促。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应成立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研究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思想政治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工作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14.注重加强对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专业指导。教育部建立大中小学廉洁教育专家库,研制大中小学廉洁教育教师教学参考资料和学生用挂图等辅助教育材料。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大中小学廉洁教育专家咨询系统,组织有关专家对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进行全程跟踪,加强专业指导,总结推广本地学校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帮助学校和教师解决在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和教育质量较高的地区及学校的示范作用,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定期交流有关信息,逐步建立面向本地学校的大中小学廉洁教育教研网络和教育教学资料数据库。把提高教师教学研究能力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15.加强对教师特别是党员干部教师的反腐倡廉教育。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广大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切实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师德建设的工作内容、形式、方法和手段等,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教师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16.为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深入开展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切实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为做好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帮助基层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试点省市的教育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央精神和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五年七月一日

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


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大同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1991年7月2日通过)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商以外汇、设备、技术和专利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适用本规定。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本市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外,本市给予以下优惠:
(一)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继续减半折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再顺延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的十年内,可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五)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可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购电力债券。
(六)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场地使用费,从第六年起减半交纳场地使用费。对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可免交场地使用费。
(七)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八)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且其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款。
(九)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十)允许企业从国外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其购置总额在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按国家规定可免领进口许可证,也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
税。
(十一)企业开业后的十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十二)企业交纳的各种税、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四条 允许投资者申请办理长期居住手续。
第五条 允许投资者聘请国内亲属和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并来本市工作。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经过公证。
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安排其国内亲属(指投资者及其配偶的直系、旁系血缘亲属)就业。亲属户口在城镇的,安排人数由投资者、合资双方与劳动管理部门商定。亲属户口在农村的,一次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其一人转为城镇户口;投资以20万美元为基准,每增加20万美元
,可增批其一人转为城镇户口,并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享受商品粮供应;但允许安排农村户口亲属就业并农转非的总数,最高不得超过七人。
第六条 投资者的投资或获得的利润、利息,允许转让和继承。
第七条 优先安排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源。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凡属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市计划委员会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须在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凡属报省审批的项目,由市计委在10日内初审并转报。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的特殊要求,可报请大同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2日
短信犯罪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短信证据也是证据法领域的新课题。要惩治短信犯罪,必须确立短信的证据效力。目前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短信的证据资格一般持肯定态度,认为短信应当作为证据,具有证据资格。但是,对短信的证据种类,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和短信证据的收集等问题争议很大。所以,在立法上,应当尽快明确短信证据的证据资格,规定短信的证据规则、短信证据的合法收集程序等,使打击短信犯罪更加有程序法上的依据。

建立切实有效的短信监控机制。现有的短信传送都采用“存储转发”的传输机制。所谓“存储转发”机制,是指一条短信在传输的过程中,必须经过交换服务器。由该服务器决定该条短信被存储或被立刻转发至目的地。因此,短信的完整传送过程是由发送人发送短信至服务器,再由服务器将短信转发至接收用户。一般来说,发送到服务器的短信,如果接收用户在服务区或在待机状态,服务器便自动转发;如果接收用户在服务区外或者关机,服务器会先将短信储存,一旦接收用户回归服务区或重新开机再转发。因此,对短信进行监控,一般只能集中在短信发送到服务器这一阶段。但是目前利用技术监控的内容,只能识别信号的传输质量,而无法识别以及过滤信号的内容。如果要精确判断短信的内容,只能靠人工截留特定的短信,再通过人工翻译审查。这种方法面对巨大的信息发送量是无能为力的。现在实践中只能是在违法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后再进行追查。因此,有必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事前预防机制,将短信犯罪防患于未然。例如,可以对短信流量突然增多,短信群发数量超乎寻常的手机或平台的短信内容进行抽检,防止其传播有害信息。也可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对移动网络发送的短信实施“关键词”过滤,包含有特定信息的,可能是危及国家安全、有欺诈嫌疑等短信犯罪的,比如说有“六合彩”等字眼的,可以要求运营商将其拦截进行人工判别,以预防短信犯罪。

(作者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