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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7:3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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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归国华侨的服务工作,市政府已决定向本市归国华侨发放《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侨办制定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侨办 二○○○年二月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归国华侨(以下简称归侨)的服务工作,简化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北京市归国华侨证》(以下简称《归侨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 《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
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 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 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 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



2000年3月10日
“企业公民”缘何得不到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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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h.com . ...中国商报网站

(新闻周报2005年6月14日报道)“壳牌”石油公司的原则值得借鉴,它的原则就是:在强劲的收益率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价值、保护环境、尊重和保护员工、服务社区与相关利益方合作——企业除了追求经济利益之外,还应该像公民一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义务。

胡星斗:著名中国问题学专家
杨 涛:社会学者
盛大林:时评家
杨宏生:本报记者
效益“最佳化”而不是效益“最大化”
记者:提到“污染”、“矿难”、“毒奶粉”、“苏丹红”之类的字眼,您首先想到的是什么?
盛大林:我首先想到的是,人类太不尊重生命了,对自己的同类怎么能这样不负责任呢?
胡星斗:我首先想到的是“利益”、“道德”与“社会责任”。
杨涛:我首先想到的是企业和政府的责任。企业是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存在,但一个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不能用危害社会的方式来进行,追求利润与造福社会,保持一种“双赢”的状态,企业才能有前进的动力。当然,“双赢”状态的形成,政府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记者:在讨论“企业公民”这个话题之前,我们是否应该首先澄清一下“企业公民”的涵义?
盛大林:有很多人对这个提法比较陌生,应该先解释一下。依我的理解,所谓“企业公民”就是指企业也应该像公民一样承担起各种责任和义务。
胡星斗:所谓“企业公民”是从“公民”一词演绎而来的。“公民”指能够了解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国民。由此,可以界定“企业公民”指能够了解和履行自己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企业。
记者:就“企业公民”这个概念来说,其侧重点是“企业”还是“公民”?
杨涛:在我看来,“企业公民”的概念,其核心在于“公民”。公民是法律概念,是宪法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公民”的提出,是要将企业视为法律主体,强调一个企业要有主体的意识,也要像公民一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记者:“企业公民”行为属道德范畴,还是法律范畴?
胡星斗:其行为既有道德范畴的事项,如捐赠、公益精神,也有法律范畴的事项,如破坏资源环境、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使用童工、虐待工人等,还有道德与法律兼具的事项,如是否讲信用、尊重生命等。
杨涛:“企业公民”行为首先应当是法律范畴,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强化对员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和对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等等的“企业公民”行为,事实也是法律所规范的。当然也有许多“企业公民”行为,诸如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并没有为法律所规定,这些可以说是属于道德范畴。
记者:“企业公民”的核心是“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企业“最大化赢利”和“承担社会责任”二者本身是否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杨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短时间来看,可能存在因为承担社会责任影响企业赢利,然而,从长远来看,企业如果只关注利润,不顾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这样的企业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
胡星斗:所以,我不赞成使用“企业公民”一词,应当使用“公民企业”一词。片面地强调“最大化赢利”必然与承担社会责任发生冲突。“公民企业”的核心不是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利益最佳化。注意,我使用的是利益最佳化一词,而不是最大化,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社会责任、利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利益最佳化本身就是承担了社会责任,为国家增加了税收、创造了就业、生产了优良商品、提升了人民的生活水准。
某些企业的公民意识严重缺失
记者:您认为现阶段我国本土的“企业公民”是什么状况?是很普遍,还是极少?
杨涛:我国本土的“企业公民”是极少的,不过,这种状况也开始在改变,一些企业特别是合资企业正在起着榜样的作用。
盛大林:绝大多数企业意识不到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胡星斗:我国目前极少有“公民企业”,这与中国的公民意识尚未完全觉醒、公共精神不发达、公共道德沉沦是一脉相承的。
记者: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说,一个企业大致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纯粹挣钱、追求规模与“企业公民”时期。今天中国的绝大部分企业仍停留在第一阶段,一部分企业进入第二阶段。基于此观点,您认为,就目前而言,呼吁我国普及“企业公民”意识,是否超前?
胡星斗:他的三阶段说基本上是准确的。第二阶段应为追求控制力阶段,包括追求规模、权利和控制力的扩大。中国的企业目前绝大部分处于前两阶段。但并不能说呼吁建立公民企业就超前了,因为社会发展需要目标指引,健康的发展更需要优秀的企业。
杨涛:的确,现阶段中国企业的发展的不充分,给我们普及“企业公民”意识带来阻碍,但是,在一个全球化的市场中,面临更激烈的竞争的环境下,在资源紧张、环境恶化以及贫富分化等等背景下,我们不能等到企业发展充分了再去提“企业公民”意识。
记者:我国为什么缺失本土“企业公民”?
胡星斗:我国缺少“公民企业”,一是企业发展还没有进入高的境界和阶段,二是社会公民意识不发达,公共精神缺乏,道德沉沦。
杨涛:一方面的确跟我们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不长、企业经济实力普遍不够强有关;另一方面,跟企业家本身的人文关怀素质不够以及非政府组织数量不多,且参与公众事务决策的机会仍然非常有限,并不足以形成制衡力量有相当关系。强调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对企业的制约非常重要,这有助于企业在多方博弈中自觉履行“企业公民”行为。在西方,人权组织、劳工组织、环保组织等组织对企业形成制衡,对“企业公民”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
记者:今年5月10日,在“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九大环境违法案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说:“受《环境法》制约,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也高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守法吃亏”使一些企业形成“宁可受罚也不愿治污”的行为习惯。正如一家企业负责人所说:“我们宁可继续生产也不愿治污,大不了继续受罚,反正环保罚款的钱远远不如停业整顿的损失和环保设备的购置维护费多。”您如何评价这种现象?
胡星斗:是呀,法制、制度不完善,也是“公民企业”缺少的原因之一。必须完善制度和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才行。
记者:一些地方政府考核企业的标准往往是企业经济规模,是经济增长点,是税收。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惜牺牲环境,招商引资时降低门槛,新建项目时擅开“绿灯”。对于企业的问题(比如矿难、污染等),地方政府往往是压着、捂着,生怕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您如何评价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
胡星斗:某些不正确的政绩制度确实成为企业“不公民”的原因和保护伞。所以说,完善制度,确立法治,建立能够代表矿工、农民工和广大工人利益的工会以制约老板、地方政府的错误行为,也是关键。
杨涛:企业本应尽的社会责任被政府所掩饰,企业就没有动力从事“企业公民”行为,这样可能带来一时经济增长,企业却无法做强做大,而且带来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后果。
企业需要“人文意识”
记者:企业的“公民”意识不强,会产生什么后果?
杨涛:企业如果只顾追求赢利最大化,而没有“公民”意识,长此以往,环境污染严重,企业内部劳资对立,企业与弱势群体对立,企业外部生存环境恶化,企业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社会也将因此受到极大损害。企业没有“企业公民”意识,企业的经营行为发展下去可能是与社会环境的“零和博弈”。
盛大林:企业缺乏“公民”意识会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后果。从企业自身来讲,它会降低企业的美誉度,削弱企业长期发展的社会基础;从社会的角度看,它也会危害自身的安全。“公民”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是为了别人,也是为了自己,如果别人都没有“公民”意识,那么每个人都不会有安全感。总之,企业的“企业公民”意识不强会危害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记者: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公民”得不到普及,责任在谁?谁应该承担普及“企业公民”意识的责任?
胡星斗:责任一方面在政府,一方面在企业家的素质和企业本身,另外,还有社会、文化的因素。没有公民社会,哪会有公民企业?没有公民文化,国民普遍自私、狭隘、惟利是图,那么企业家的素质也就高不到哪儿去。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7]18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襄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市政府合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其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内设机构,对外加挂“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作。

第三条 襄樊市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相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接受书面申请的,包括来访、邮寄送达、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当事人的数量,当面要求或者电话联系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份数、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


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口头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市政府其他办事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将行政复议申请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加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专用印章,明确收到复议申请的时间,并将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

(四)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其他须审查事项。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申请材料不全、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市政府受理范围的,自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应由市政府受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案人员提出立案受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市政府印章。

(四)不能确定是否超过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被申请人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


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不影响市政府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和决定。


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告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九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辩论等多种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要求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者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情况;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实地调查,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应公开复议、专家论证,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案人员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情形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批,发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发现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应依法予以中止或终止审理,通知书由办案人员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向市长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被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到期前15日内提出,由分管副市长安排,根据案件的需要,会议可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签发,由具体办案人员负责制作文书,加盖市政府印章,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法定期限的,由办案人员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经市长批准,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责令履行通知书》加盖市政府印章。


第十八条 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达各种行政复议文书,可以直接递交被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的统计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