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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6:4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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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建设部 二○○○年二月十六日)


近年来,全国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的需求迅速增长,而道路交通供给却严重不足,一些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不完善、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不健全、交通运输结
构不合理、路网结构不科学、道路交通设施匮乏、公民交通法制意识淡薄等问题日益突显,城市道路交通面临的社会要求高和管理水平低的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城市交通拥堵严重,交通秩序较乱,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上述问题导致了运输效益和安全度降低,加重了环境污染,制
约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改变上述状况,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城市实施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的“畅通工程”,大力解决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国道路交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畅通工程”的指导思想是:紧紧依靠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管并重,标本兼治,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
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努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畅通工程”的实施范围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36个大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确定的2个地级市和2个县级市。2001年以后逐年扩大实施范围。
“畅通工程”的工作目标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分为模范管理(一等)、优秀管理(二等)、良好管理(三等)和合格管理(四等)4个等级。实施范围内所有城市争取在一年内达到四等管理水平标准,其中部分城市争取达到三等、二等管理水平标
准;每个城市中心城区都要建成一个“严管街(区)”。经过2至3年的努力,36个大城市力争全部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标准。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统一领导,综合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发挥公安部门的主导作用,明确有关部门责任,针对本地城市道路交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共同把城市交通规划好、建设好
、管理好。要组织开展军、警、民共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和交通安全检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努力改善交通环境。
(二)实行统一规划,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步伐。要在通盘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近期、中长期规划,加强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库)、
交通指挥中心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按照国家标准和客观需求,提高其拥有量和完好率。
(三)进一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要将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规划,做好“畅通工程”的宣传工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宣传交通法规,宣传爱护道路交通
设施,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动员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畅通工程”的实施,主动参与到“畅通工程”中来。
(四)严格控制占用道路,充分发挥现有道路功能。要严格对道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占用、挖掘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擦洗车辆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力度,防止和制止将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现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要统一管理,权限
集中在城市建设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得随意分散和下放。
(五)狠抓科学管理,切实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公安部门要按照科学、法制、公正、高效的要求,抓重点,攻难点,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路子,尽快改革交通组织模式,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合理地组织交通流量和流向,挖掘道路和管理资源,切实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切实树立交通法规和交通民警执法的权威。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减少交通事故。城市建设部门要结合路网改造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投资决策,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城市收
费道路和桥梁,应尽量采取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收费方式,提高通行能力。
(六)加快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建设部门要加强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快城市道路、停车场(库)及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步伐,改造、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要做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提高设施的完好率。要确立公共
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要开辟公共交通专用道和港湾式停车站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速度。要加快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及时更新公共交通车辆,确保公共交通的运营安全。同时,要积极开展规范化服务,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规范经营秩序,强化从业人员的优质服务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
四、评价项目
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实行评价制度。评价工作由群众、专家及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评价项目分为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等6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项指标。达到具体指标的,综合评价为相应管理等级。
(一)交通有序畅通。交通秩序达到公安部行业标准的要求;交通阻塞率明显下降,平均时速提高到一个新的标准;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和行人遵章率达到标准;违章停车、占路等静态交通秩序明显改观。
(二)管理科学高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交通指挥中心;及时发布交通信息;科学组织交通,挖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警力、勤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指挥层次少,对道路实施昼夜有效控制;接警处警迅速,恢复交通及时;事故处理
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警队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务管理规范、严格,纪律严明,警务公开。
(三)执法严格文明。健全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实行交通违章罚款银行收缴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执勤交通民警警容良好,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处罚依据运用准确,程序符合要求,手续规范完备,无侵犯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
(四)服务热情规范。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强,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群众满意率高;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事效率高。
(五)宣传广泛深入。以“遵守交通法规,保护个人和他人的安全;崇尚现代文明,塑造自己和城市的形象”为宣传主题;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入单位、家庭,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尊重
、服从交通民警管理和执法。
(六)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规范设置信号灯,信号灯大幅度增加;改建、渠化路口,渠化率达到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按照规划建设并有效使用停车场(库);提高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根据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密度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明显提高,道路照明设施功能齐全,排水设施完好。
五、组织领导
(一)由公安部和建设部组成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协调工作小组,并在公安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并对“畅通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部署,加强督促指导检查,确保“畅通工程”取得实效。



2000年2月28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4号),为切实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范全市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称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坚持合法、公开、平等、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初进行,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精神及工作需要和岗位缺编情况确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对象为年龄18至3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审查合格,身体健康的公民。

第七条 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时,应根据拟聘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拟招聘人员数量和条件,并做好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体检、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择优确定聘用人员。退役士兵尤其是消防部队退役士兵、地方职业院校消防专业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含2个月试用期)。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上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续聘人员除外)。培训方式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确定。培训应当坚持“科学施训、按纲施训”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培训按照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中“新兵训练”课目的内容执行。主要包括:学习军队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常识,进行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第十六条 上岗前培训时间为2个月,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训练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培训结束,考核合格者,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后,由用人单位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

第十九条 根据消防工作的特点和岗位性质,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在保证消防站不少于2/3人员在位的情况下,安排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轮休,以保障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以及其他重大保卫时期的休假,根据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休假。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探亲、休假应按照服从消防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正在探亲、休假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因工作需要被召回时,应立即中断假期,按时归队。剩余假期在当年安排补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政治教育原则上与现役官兵一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接转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做好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党(团)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量化考评,并将考评成绩作为奖惩、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为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提供必需的营房、训练器材、灭火及抢险救援装备等设施设备。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伙食补助、服装、医疗等经费开支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量化考评奖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量化考评奖由用人单位依据考评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年度考核合格或续聘的,翌年基本工资相应递增,递增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企业用工工资递增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享受义务兵伙食标准,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供给标准参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在日常工作、灭火救援和比武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应当予以立功受奖。需立功受奖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审查批准后给予记功或嘉奖。立功受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从招收聘用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和终止合同后,养老保险的处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退出培训费、服装费和提前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消防部队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消防部队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年度量化考评成绩不及格的;

(四)灭火、抢险救援贻误战机,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制消防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制消防员非其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负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向被解聘者支付相关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消防员违反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擅自离职的,由其本人承担离职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合同期内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0]83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
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投身训练,
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
平,争取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创造更加优异的成绩,为
阳泉人民和国家赢得更高荣誉,参考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体育系统各级体校所有竞技运
动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到省级以上训练单位继续
从事竞技训练并获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四、运动员名次奖励标准分为省运会、城运会、全运
会、亚洲锦标赛、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七个档次,
每个档次奖励金额详见附表规定。
五、运动员超过或者打破各项目纪录应加计奖励金
额。运动员超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目纪录并获奖励名
次的,按所获名次对应规定奖金的20%加计。运动员打
破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目纪录并获奖励名次的,按所获
名次对应规定奖金的50%加计。(省运会纪录为省成年组
纪录)
六、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含省级),运动员获优异成
绩并享受省体育局加计省运金牌的优惠政策时,按加计金
牌的总数乘以省运会金牌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七、教练员奖励标准:⒈教练员直接培训管理的运
动员取得优异成绩,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相同。⒉
教练员选育的苗子,在一年之内(含一年)由上级训练单
位选准并在洲级以上比赛中(含洲级)获优异成绩,其教练
员可享受启蒙奖励,标准为对应奖金的10%。⒊教练员
经过一年以上培训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获优异成绩,可酌
情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30--10%发给(从输送之日起三年
之内享受30%,5年之内享受20%,8年之内享受10%,
超过8年不享受)。
八、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运动员奖金按第四、
五条规定标准增加一倍并按实有参赛人数分发。此条规定
不适用于教练员。
九、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
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
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体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发
奖金数额,直到取消奖励。
十、申报奖金的运动员、教练员须凭比赛组委会颁发
的成绩证书,经主管单位审核,由市体委统一上报市政府
审批,发放时间从运动会结束之日起计算,一般一个月之
内到位。
十一、我市输送到省级以上训练单位继续从事竞技训
练,并在洲级以上(含洲级)比赛中获优异成绩的运动员,
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体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