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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3 01:5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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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1990年4月23日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3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程安全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加强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在重大工程领域,仍有一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包括城市地下工程、油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和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大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前提。有关方面对此要高度重视,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

(一)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招标,不能预招标或边设计边招标。与中标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合理周期,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

(三)严肃工期调整。建设工程合同要严格规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二、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环节。要充分做好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各阶段的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打下坚实基础。

(一)建立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要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前期工作各环节都要加强风险管理。规划阶段要不断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专门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工程开工前要切实做好拆迁和安置工作,减少工程安全质量隐患,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工程招标投标要体现安全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安全与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单位要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合同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工程的实施是项目建设的中心环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强化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要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设计服务,降低工程风险。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三)加强施工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门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施工风险点的监测管理,根据标准规程,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

(四)加强工程监理,减少安全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发挥现场监理作用,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

(五)建立施工实时监测和工程远程监控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展和周边地质变形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建立工程远程监控网络系统,接收并及时分析处理施工现场信息,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的信息化管理。

(六)强化竣工验收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

要切实提高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严格注册执业人员责任。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三)强化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工程监测、检测、科研、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因监测数据、检测和科研结果严重失准或者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技术总负责人要取消技术职称,不得从事该领域工作。

(四)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由于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立安全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质量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信息,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

五、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安全质量事故扩大蔓延,保障项目建设秩序尽快恢复。

(一)健全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机制。各级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城市为单位建立工程抢险专业力量,强化工程突发险情和事故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二)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国家、部省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市实施项目和特殊复杂工程,建立事故调查协调处理机制。

(三)建立参建单位应急抢险机制。建设单位要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提早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建设、施工单位等要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六、全面提高基础保障能力

消除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根本在于提高基础保障能力,要从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工程规范、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全方位提高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保障能力。

(一)推动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明确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部门和重点环节。建设、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情况制定作业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工程规范。

(二)加强政府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各级财政预算要予以保障。严格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落实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质量监管队伍。

(三)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安全质量。加大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程安全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工程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完善考试、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制度,努力增加设计、施工、监理力量的有效供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今年“质量和安全年”的部署,严格落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全国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排查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加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力度,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形成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中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社部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
行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时,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帐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五、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帐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1998年6月25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密切合作,加强协商,共同做好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各地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