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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3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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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扶困资金是政府为帮助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克服暂时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扶困资金实行分级建立、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扶困资金的主要来源及征缴机关:
(一)按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收入级次分别计提、划拨。
(二)按收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在收取失业保险基金时一并收取。
(三)从每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4%,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划缴。
(四)对新建的各类高档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按投资额的1%收取。建设单位按计划部门核定的数额,直接将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计划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予以审批立项。
(五)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业户每户每年上缴50元,其中,夜总会、大酒店、娱乐中心、高档洗浴中心每户每年上缴200元,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收取。
(六)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集中1‰,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单位专户资金中直接扣缴。
(七)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企业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由劳动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人数按月收取。
(八)对进入县城以上城市的人员每人一次性收取100元,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城市户口时收取。
(九)对宠物豢养者按每年每只100元收取,由公安部门在发放或年检准养证时收取。
(十)党政机关职工、社会各界捐款,由扶困办负责接受。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代征代缴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城市扶困资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征收城市扶困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七条 城市扶困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扶困办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给扶困办,由扶困办负责具体发放。
第八条 城市扶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的生活补助。
(二)节日期间特困职工的生活补贴。
(三)特困职工在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补助。
(四)无力支付工资的国营企业工资性贷款贴息。
第九条 各代收代缴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征收城市扶困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对不按规定缴纳扶困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征缴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城市扶困资金使用原则上保本用息,特殊情况需动用本金时,须经扶困领导小组批准。各级扶困办应将每年的扶困资金征收和使用计划报同级扶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各级扶困办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扶困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涉及增加资金来源项目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1997年1月4日
律师,华彩无限

吴高华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很多人还不知道有律师这个行业,自那时恢复律师制度到现在的20多年的时间里,律师队伍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做律师。如今提到律师,人们都会认为这是一个高收入而且很体面的职业。律师应该是正义凛然,能言善辩,舌战八方,受人尊敬……这些形容词说明律师是正义、智慧的化身。一名优秀的律师更是具有哲人的智慧,法学家的素养和政治家的方向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阶段,律师队伍仍不能满足法制建设的需要,充满着更大的机遇。
第一,我们的社会结构由乡土人情化逐步向城市化转变,人们之间越来越趋向陌生化,这将会导致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化,而法制化的社会尤其是大城市会增加对律师的需要;第二,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完善过程中形成的复杂规则同样离不开律师。我们现在放眼世界市场,哪些经济发展最好的地方就是律师发展最好的地方;第三,整体来说,我们的政治体制越来越脱离于传统的模式。政治体制的发展也会给律师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机遇。律师不仅仅要成为法律家,也要有更多的人成为政治家甚或法律政治家。如今,大家知道宪政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学界关注的问题,没有一个良好的宪政,这个国家就不是法治的国家。这些都有待于律师的积极参与来使我们政治体制得到改善。
进入21世纪,大批新的年轻的律师的进入给律师队伍带来了新鲜的血液,他们完全具备了新时期律师的风采和魅力。
律师悉法。律师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学习或改进法律技能。律师认同,要在业界立足生存,就必须朝向多元化和专门化发展。律师们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更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与法官、检察官及政府官员相比,他们更少受体制的束缚,更少因循守旧的职业惯性,而更富挑战性,因而,他们敢于也愿意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律师是法律的守护神。
律师思辩。论辩,由来已久,古希腊、古罗马、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即是一个论辩术盛行、纵横家辈出的年代。能说会道,能言善辩的人备受推崇,雄辩术甚至成为高尚生活不可或缺的因素。他们以其伶牙俐齿和非凡的才思,捍卫真理、伸张正义,揭露丑恶,鞭笞腐朽……推动着历史长河滚滚向前。律师若具有雄辩能力,无疑是一种得天独厚,令人赞赏。因此,有些律师自觉不自觉地在追求推崇着雄辩。雄辩,除言辞的内容外,在表现形式上往往使人联想到“言辞激烈”、“唇枪舌剑”、“攻势凌厉”、“滔滔不绝”等极富进攻性且能显示辩论者气质和风度的词句。这样的形象在一定的场合和气氛下适当地表现一下自然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也确实能起到烘托气氛,增强辩论力度,具有使人产生共鸣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学习像林肯式精巧灵验的逻辑辩术,借用汉朝张良的四句话:“知识渊博,巧辩灵活。明知有理,冷言慢说。”寥寥数语,一位雄辩家的形象便跃然纸上。在这里,张良所追求的境界不是形式,而是内容,是长期的知识积累,厚积而薄发,同时做到了巧辩,表现了临场的机警。“明知有理,冷言慢说”则表现了一位雄辩家自信、镇静和从容不迫的大家风范。我们有时看不到“唇枪舌剑”“攻势凌厉”的咄咄逼人,而同样可以感受到的是有的放矢,一字千金,一针见血。气质和风度是自我修养的自然流露,这是对律师雄辩的最高要求,也是律师终身追求而为之奋斗的最高境界。
律师明德。我国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曾言,“法德”之本有二:其一为求公正;其二为趋平和。律师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胡乔木的一首称颂律师的诗句也常常为我们的律师所津津乐道、广为引用——“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在诗中,律师和法官一样成了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律师更是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以使社会达到“平”“和”的境界。律师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
此外,我认为,律师之德更应包括诚信。维克多·雨果有句名言:“比陆地更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心灵。”律师事业的腾飞首先都是源自于纯净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诚信乃立身之本,治世之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律师的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律师现实处境不尽如人意,但前景依然美好。中国法治建设仅仅走过了26年,其发展之快举世瞩目。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在所难免,局部曲折亦属正常。展望律师未来,我充满乐观。我深信,中国的律师将与法治建设同步发展,因为这个社会已经走上了法治的不归路,这是党的决策和人民的期望,也是历史的必然。
昨天,律师曾经辉煌;今天,律师华彩无限!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各区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方便各参改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掌握和操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权证问题。公有住房售后换购,原则上凭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换购。对原购住房已付清房款,尚未领到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换购时单位应区别处理:跨单位换购的,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本单位内部的换购,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先操作,待领证后再完善有关换购手续。
二、面积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以政府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如新分住房暂无法取得政府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可按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宁房改〔1996〕5号文规定的房屋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计算房价。
单位内部的换购,原、现购住房也可均按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宁房改〔1996〕5号文规定的房屋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来计算。
三、工龄折扣。以符合换购条件的职工或其夫妇双方最长的一人工龄计算。
四、房价计算。原购住房和现购住房均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调节因素和换购办法规定的折扣政策分别计算房价,计算后的原、现购住房应付房款之差,由换购职工向换购单位缴纳。付款折扣根据职工的付款方式确定。
五、维修基金。换购职工现购住房的个人维修基金,由其按届时的房改售房政策向换购单位缴纳;原购住房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原售房单位按原标准退还,并办理退款手续。
换购单位购回的原住房,再出售时,购房职工按届时的房改售房政策向原售房单位缴纳个人维修基金。
六、维修责任。换购的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不变,仍由原售房单位负责。



199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