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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令第2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时间:2024-06-30 06:3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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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令第25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5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止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4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2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4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4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5日 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7年12月2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

  说明:已被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代替。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

  序号:1

  规章名称:《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6月21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1994年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工作,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7年9月16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铁道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局、国家技监局、工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说明:该办法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且该业务职能1998年机构改革后已全部转入国家计委。(完)

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 财企〔2002〕27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文件精神,现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专营利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应对所有免税商店建立统一会计核算的管理体系。免税商店必须接受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统一财务管理。
四、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企业经营免税商品业务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上缴专营利润。
五、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六、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系统的其他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七、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专营利润。
八、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并上缴中央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缴。
九、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5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