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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收费和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3 09:1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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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收费和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收费和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计办价格[2001]1469号
2001年12月10日

大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和收取航空货物安全附加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大价发[2001]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问题。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为本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旅客购买铁路客票,其目的是吸引客源,属旅行社正常业务范围,所发生的费用通过收取旅游综合服务费补偿,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不得另行向旅客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如旅行社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铁路客票代理销售,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开展铁路客票代理销售业务,在向本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以外旅客销售铁路客票时,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
  二、关于民航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问题。《民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用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没有协定、协议的,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制定运价,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由民航总局管理。今年10月,民航总局下发了《关于收取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的通知》,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含至香港、澳门航线)收取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险附加费;收费标准为每公斤货物最高不超过1.2元(香港、澳门航线0.8元);具体收取办法,由航空公司确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北方航空公司在大连地区对国际航空运输货物收取每公斤1元的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符合民航总局上述规定。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2月25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闻专业队伍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在新闻工作岗位上努力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根据新闻事业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
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高级记者、主任记者为高级职务,记者为中级职务,助理记者为初级职务。
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新闻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由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级新闻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实际工作的需要、现有专业人员的文化结构和专业水平等情况作出原则规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新闻专业各档次职务,必须以专业人员的政治品德、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和效果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其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担任新闻专业各档次职务的记者、编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自觉地坚持无产阶级新闻的党性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贡献力量。
第七条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任职条件: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获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结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一)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了解党的方针、政策;
(二)系统学习过新闻基础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三)基本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写作水平;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在记者、编辑指导下,完成新闻稿件、节目的采编任务。
第八条 记者、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务2年以上,获博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记者、编辑:
(一)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理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自己所从事的报道领域的基本情况;
(三)熟练地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能较好地处理和采编各种新闻体裁的稿件或节目,有较高的写作水平,工作有一定成绩;
(四)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独立承担新闻采访、写作和编辑的任务;总结新闻业务的经验教训;指导和帮助助理记者、助理编辑以及通讯员的新闻业务活动。
第九条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记者、编辑职务5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担任记者、编辑职务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系统的新闻理论、专业知识和较为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新闻专业的某一方面有研究和专长,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三)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正确掌握宣传报道方针,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审定稿件,确保稿件的质量;进行调查研究,采编重要稿件和撰写重要言论;组织和指导采编活动,解决采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新闻工作经验,培养新闻专业人员,加强新闻队伍的建设。
第十条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能运用马列主义理论指导新闻工作的实践和新闻理论的研究,并有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较多和较高水平的论著,有些可作范文;
(三)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创新,工作成绩卓著,并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
(四)对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新闻队伍的建设有较大的贡献;
(五)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岗位职责: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一个时期的宣传报道计划,检查宣传报道的效果;撰写、修改和审定重要稿件;指导和从事重大的采编活动;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中央提供重要的参考材料和意见;密切结合实际,从事和指导新闻理论的研究,培养新闻专业人才,建设新闻工作队伍。
第十一条 在聘任专业职务时,一般应严格遵守学历规定。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卓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规定学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新闻单位设立新闻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闻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新闻单位主管新闻业务的负责人提名或新闻专业人员推荐,行政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聘任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合格,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比例限额内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聘任专业职务,实行任期制,一般以3年至5年为期,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间,成绩突出,经评审组织评审,符合条件者,可以提前晋升;长期完不成或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可以解聘或降职。
第十五条 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任职,均须经相应的新闻评审组织评审核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一级的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平衡审核。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评审委员会平衡审定,记者、编辑职务须报局一级评审组织审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须报处一级评审组织审定。
第十六条 评审和聘任新闻专业职务,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照规定执行。对营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军队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1日,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检局、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经委、经贸委(厅)、机械厅(局)、电子厅(局)、轻工厅(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
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和使用认证标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惯用的做法,我国开展出口机电产品认证对提高机电产品的质量、增强出口竞争能力、克服进口国贸易技术壁垒,从而扩大出口创汇有重要的意义。
现将《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工作的统一管理,适应国际间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使我国产品能满足国外对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认证要求,符合进口国法律、标准、保护消费者等规定,取得并享用恰当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利于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出口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下同)、专业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办理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的国内外各种认证(包括申领认证标志)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认证
第四条 出口机电产品的认证分为中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外国认证标志和国际专业认证标志三种标志的认证。
第五条 凡已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的机电产品,申请上述三种标志的认证,原则上应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第六条 为标明我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性能水平并向国外经销者和使用者提供该产品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条件的保证,国家商检局施行中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制度。
第七条 中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按照《中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外国认证标志的认证是出口企业为遵守进口国法规、履行合同条款或提高产品信誉申请外国某特定标志的认证。其认证依据是该标志规定的标准与规范。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机构与各外国标志的认证管理机构签署认证委托协议,代理其在我国的认证审核业务。国家商检局定期发布认证代理业务通告,供出口企业选择合适的外国认证标志。
第十条 出口企业办理外国认证标志应向当地商检机构登记,由当地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测实验室初审后,符合对外申请条件者,方可办理对外申请。
第十一条 国际专业认证标志的认证是我国专业认证委员会所参加的国际认证组织实施的国际性认证。其认证依据是该国际认证组织规定的标准与规范。
第十二条 经国家商检局批准认可的专业认证委员会负责其归口产品的国际认证工作。生产和出口企业办理国际性专业认证标志应向上述专业认证委员会申请并由其按照国际专业认证组织的规定实施认证。
第十三条 获得上述三种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商检局发布通告。

第三章 实验室认证
第十四条 承担出口机电产品认证考核鉴定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由国家商检局按照(87)国检联字第142号文《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认证实施办法》审查合格并授予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出口贸易的需要,将已获得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证书的部分实验室推荐给外国认证机构,这些实验室获得国外认证后承担指定的外国认证标志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承担国际专业认证标志考核鉴定工作的实验室由各专业认证委员会推荐给国际专业认证组织认可。
第十七条 获得上述认证的实验室由国家商检局发布通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经营部门在出口机电产品时必须向商检机构申报,对于列入认证产品一览表的产品,商检机构一般实行抽验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对认证实验室的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其检测结果实行抽验。
第十九条 认证证书和标志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认证外,还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其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