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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0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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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06〕1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把眉山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容秩序等。

第三条 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东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考核等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警、工商、卫生、环保、文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自责任单位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边石,左右至相邻单位墙体。“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划定。

(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园林、市政、通信、邮政、供电、广播电视等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包环境卫生:门市(单位)内配备垃圾容器,不向外扔杂物、垃圾,自觉搞好门市(单位)对应人行道的环境卫生,将垃圾放置于垃圾地库或定时收集点。

包市容秩序:不得违规占道经营、娱乐,自觉清理门市(单位)、建(构)筑物上的小广告,将门市前的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到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违规设置招牌、广告,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

包园林绿化:爱护门前绿化树木和花草,严禁攀折树木、践踏草坪,自觉清理绿化树上的悬挂物,自觉清理绿化带内的垃圾,不得依树搭棚、擅自占用绿地。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构)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经营门市由经营者与产权人共同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的“门前三包”由施工单位和

拆迁人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门前三包”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五)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三包”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六)各种摊点、售货亭的占用场地,由从业者负责。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时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责任单位应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办理委托后,其责任主体不变。市容环卫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开展“门前三包”优秀单位(门市)和不合格单位(门市)评选活动,定期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东坡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不符合“门前三包”要求的责任单位,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年度累计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商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及其它评先评优资格。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经东坡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和公开场所曝光。

工商、文化、公安、卫生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教育和处罚工作。

市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门前三包”工作的宣传力度,对“门前三包”工作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行为公开实名曝光,必要时实施跟踪报道。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秩序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眉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不服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之外的城市居民的责任区管理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4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八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督,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12月底,各被考核单位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1)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

(2)辖区内或本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包括主要责任属外地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被考核为先进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上报其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


  为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等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0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应范围
  (一)困难企业中的在职人员;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参保方式
  困难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先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含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各统筹地区今后可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8%。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8%。
  四、医疗保险费的来源
  (一)困难企业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自筹解决,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参保缴费申报
  (一)困难企业在职人员。原则上由所在企业按在册人员名册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员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凭相关凭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存在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允许单位按医疗保险单险种全员申报缴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照片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门诊特定病种项目、补充医疗保险)按《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的部署及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本补充规定与市政府印发的《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相配套。如与《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之规定为准。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