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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总结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5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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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总结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召开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总结会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2〕312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保监会决定于近期召开“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总结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2年7月27日15:00-16:30(请参会人员于14:45前到达指定会场并办理签到手续)。

  二、会议形式、地点

  会议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保监会机关302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保监局、保监分局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总结上半年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进一步统一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部署下半年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工作。

  四、参会人员

  主会场:

  (一)保监会会领导;

  (二)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

  (四)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一名助手。

  分会场:

  (一)各保监局、保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人身保险监管处全体干部;

  (二)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一名助手;

  (三)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一名助手;

  (四)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于7月25日前将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京外人身保险公司同时将参会人员名单发送至所在地保监局。

  (二)主会场公司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或传真件从保监会机关大楼西门进入会场,并自行用A4纸打印“7.27”车证,车辆停于保监会大楼西门(请与西门保安人员联系停车)。

  (三)请各保监局加强会务工作,组织好辖内保险机构的会议通知、报名和参会事宜。会议结束后,请各保监局统计辖区内未参会人员名单,填写《未参加视频会议人员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7月30日前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四)请各保监局、保监分局提前做好视频会议准备工作,7月27日上午9:00与总部进行联试联调,下午2:00做会前调试,并做好全程服务保障工作。

  联 系 人:李恋春、杜男勇

  联系电话:010-66286776、66288279

  传 真:010-66288098

  电子邮箱:circ_jgc@circ.gov.cn

  技术联系人:夏国琼

  联系电话:010-66286538

  附件:1、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

  2、未参加视频会议人员统计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09455.ht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2]252号


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湖北、江苏、安徽、重庆、四川交通厅,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2001年我部进行长江涉外旅游船专项整顿后,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为巩固2001年市场清理整顿的成果,继续做好今年规范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工作,现向有关单位通报今年1—5月份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并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5月份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

经过2001年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评估和清理工作,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条件、管理水平、船员素质、船舶技术状况和消防安全设施等有了明显的好转。大部分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能按照我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航线从事运输活动。目前有43艘船舶(名单见附件)经过批准正常运营。这些船舶及其经营人能够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今年1—5月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发现有个别企业和船舶仍有未经批准违规擅自经营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这些船舶做如下处理:

(一)“玉祥”轮和“万津”轮,在批准前擅自运营,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分别给予罚款处罚;

(二)“女王”号,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罚款处罚。经营人应在2002年7月31日前补办有关手续。

(三)“三峡移民”轮、“三峡风情”号和“轻舟”轮应立即停航,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运营。

二、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的管理

根据今年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和明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分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重申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船舶和航线需经过交通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二)根据《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的精神,有关航运公司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长江航务管理局换发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长江航务管理局不得为未获得批准(包括 2002年评估后宣布退出或停航,但未批准恢复航行)的船舶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各有关海事部门在船舶进出港签证时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查验《船舶营业运输证》。没有取得交通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不得放行。

(四)申请从事或恢复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交通部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建造长江涉外旅游船,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其检验。

请有关航运管理部门通知本辖区内长江涉外游船运输经营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请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的管理。

附件: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附件: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1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1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240号

2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2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240号

3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3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4
长扛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5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5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6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6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7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7
长扛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明珠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8
长讧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公主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9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天使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465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10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神州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1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蓝鲸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2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1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3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2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4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3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5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5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6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7号

交水批〔2002〕206号



交水批〔2002〕311号

17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扬子江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8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扬子江乐园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9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总统一号
不合格
交水批〔2002〕373号

20
扬子江锦绣中华游轮有限公司
锦绣中华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1
武汉恩佩丝旅游有限公司
黄鹤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22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平湖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3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三国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4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乾隆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5
湖北东方皇家旅游船有限公司
东方皇帝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6
湖北东方皇家旅游船有限公司
东方皇后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7
宜昌三峡国际游轮俱乐部有限公司
昭君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8
宜昌招商游船有限公司
招商
不合格
交水批〔2002〕404

29
重庆三峡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贡嘎山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0
涪陵金龙轮船有限公司
长江金龙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1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龙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2
长江邮政船务有限公司
中驿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3
重庆大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北斗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34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伲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5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6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娜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7
重庆东方轮船公司
东方大帝
不合格
交水批〔2002〕249号

38
巫山县长江航运总公司
三峡之星
退出
交水批〔2002〕402号

39
重庆市东江实业有限公司
长江王子
停航
交水批〔2002〕71号

40
宜昌中电游轮有限责任公司
茜茜
停航
交水批〔2002〕287号

41
重庆环球轮船旅游实业公司
玉祥
停航
交水批〔2002〕675号

42
重庆海晶旅游有限公司
万津
退出
交水批〔2002〕676号

43
重庆中侨船务有限公司
女王
停航
需限期补办手续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秦皇岛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秦皇岛市水泥行业粉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连同根据市政府常务会意见修改完善的《秦皇岛市煤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秦皇岛市燃煤锅炉(窑)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治理燃煤锅炉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燃煤锅炉(窑)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积极推广使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直接燃煤量。
在政府规定的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窑);现有的燃煤锅炉(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第五条 使用燃煤锅炉(窑)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凡环保设施不能保证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窑)限期停止使用。
使用额定小时蒸发量20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黄金海岸、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及省道、国道和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严禁使用额定蒸发量1吨/小时以下的锅炉,现有的锅炉必须予以取缔;其它区域的锅炉要采用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鉴定的燃烧技术,达标排放。
 第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和使用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第八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锅炉、除尘设施,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烟尘浓度、除尘效率等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九条 从事煤炭经营、生产煤炭及其制品和使用煤炭者,其煤炭的硫份、灰份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含硫量小于1%,灰分小于20%)。市质监局负责对煤炭经营、生产煤炭及其 制品的单位煤炭含硫量进行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煤炭使用者的煤炭含硫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锅炉(窑)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违反以上条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油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饮食业油烟排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安装符合规定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五条 居民楼、商住楼内不得新建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业项目;不再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占道经营的饮食业项目。
第六条 居民相对稠密区、风景名胜区禁止新增炭火烧烤饮食业项目;现有炭火烧烤项目,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治理,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口不得有可视烟雾。
第七条 饮食业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口朝向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与居民住宅楼相邻的排放口,应高于相邻居民住宅楼屋顶,不得对相邻建筑物造成污染。
第八条 现有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油烟净化设施,其污染物应达标排放;未安装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定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九条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单位须按规定安装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单位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条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应向当地环保监测站提出监测申请,由当地环保监测站对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净化效果及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经监测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环保部门不予验收,饮食业单位不得营业。
第十一条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经过验收的饮食业单位,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发现油烟去除效率降低,达不到国家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或者油烟净化设施噪声超标,经鉴定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将通过媒体公示不合格产品及其厂家,并取消在我市的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业单位应不定期清理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或油烟净化设施闲置不用,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环保、工商、房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未经以上相关部门审批,无证、无照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饮食业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油烟排放达不到国家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治理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安装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环保部门不予监测验收,视为不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水泥行业粉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水泥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泥粉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水泥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工业粉尘、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制定本辖区水泥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水泥企业污染治理计划,水泥企业集中的石门寨工业区要进行综合整治。
第五条 对全市水泥产量和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水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最先进的水泥生产技术和工艺,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在增加新的水泥生产能力的同时,等量淘汰现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控制小水泥生产总量,石门寨工业区每年有计划的淘汰一到两家小水泥生产企业。
第六条 现有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必须对从进料到产品储运过程中产生粉尘的排污节点,进行全面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控制扬尘污染。
第七条 水泥企业必须持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允许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强度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对超出许可证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所辖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决定;逾期治理不达标的,由所辖地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关闭。
第八条 水泥企业必须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因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应立即向所辖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生产,待污染处理设施修复并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生产。污染处理设施擅自停运的,必须停止生产,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加强对水泥企业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由所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煤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煤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并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秦皇岛市煤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煤炭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煤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煤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不受煤尘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煤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煤尘污染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生产、储运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煤炭生产、储运项目,不得办理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设计、规划、用地、施工,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生产、储运项目,必须做到煤尘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污染防治设施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煤尘的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第八条 市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煤炭专储区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规划的专储区内投资建设规范的储煤场。市区专储区以外的经营性储煤场一律关停。
第九条 港口煤炭储存、装卸作业必须保证煤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转,减少煤尘排放。
第十条 调整现有港口使用功能,实施“西煤东迁”。秦皇岛港务集团公司在2005年12月底前停止西区煤炭转运业务。
第十一条 城市区内所有使用煤炭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煤炭堆存场地必须采取建筑隔离棚、防风网等封闭措施,防止存取过程中产生煤尘污染。堆存量超过100吨的储煤场内铺设输水管网,设置完备的喷淋系统,确保煤炭储存、装卸不起尘。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运输煤炭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禁止不符合密闭规定的车辆运输煤炭。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指定运煤车辆行驶路线,设立煤炭运输车辆禁行标志,必须进入市区的运煤车辆,需到公安部门办理通行证。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在进入我市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值勤点,防止运煤车辆驶入禁行道路,禁止不符合密闭规定的车辆进入城市区。
第十五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运煤道路及运煤车辆监督检查,防止运输过程中煤炭遗撒,负责监督和组织清理撒落路面的煤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以下罚款:
  1、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生产、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煤尘污染的;
  4、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正常使用或没有达到规定的处理效果,造成煤尘污染的。
第十七条 在煤炭专储区以外乱建储煤场和原来列入搬迁范围的经营性储煤场出现反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煤炭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车辆所有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煤炭运输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运煤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煤炭遗撒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并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秦皇岛市煤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