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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01:5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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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00二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目录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目录




┌─┬─────────────┬──────┬────┬─────────────────────┐
│序│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说  明            │
│号│             │      │    │                     │
├─┼─────────────┼──────┼────┼─────────────────────┤
│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 鲁政发  │1984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1│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123号 │10月13日│并公布的《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 │
│ │             │      │    │保护条例》代替。             │
├─┼─────────────┼──────┼────┼─────────────────────┤
│ │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鲁政发   │1985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2 │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1985]18号 │2月16日 │并公布的《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 │
│ │             │      │    │保护条例》代替。             │
├─┼─────────────┼──────┼────┼─────────────────────┤
│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鲁政发   │1985年 │其所依据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 │
│3 │管理的实施办法      │[1985]85号 │8月6日 │理的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 │
│ │             │      │    │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 │
│ │             │      │    │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
├─┼─────────────┼──────┼────┼─────────────────────┤
│ │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 鲁政发  │1985年 │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
│4 │             │[1985]137号 │12月18日│                     │
├─┼─────────────┼──────┼────┼─────────────────────┤
│ │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鲁政发   │1986年 │主要内容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5 │行办法          │[1986]19号 │2月4日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 │
│ │             │      │    │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    │劳动合同条例》代替。           │
├─┼─────────────┼──────┼────┼─────────────────────┤
│ │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鲁政发   │1987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 │
│6 │的若干规定        │[1987]74号 │7月13日 │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鲁政发   │1989年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7 │任制奖惩办法       │[1989]17号 │2月16日 │                     │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服务│ 鲁政发  │1989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8 │工作暂行规定       │[1989]151号 │12月12日│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省政府令  │1990年 │主要内容违反WTO协定,其他内容已被修改后  │
│9 │办法           │第13号   │11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 │
│ │             │      │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代替。     │
├─┼─────────────┼──────┼────┼─────────────────────┤
│ │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鲁政发   │1990年 │有关内容与WTO协定不相一致。        │
│10│定            │[1990]158号 │12月27日│                     │
├─┼─────────────┼──────┼────┼─────────────────────┤
│ │山东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省政府令  │1993年 │已被1994年3月18日原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发  │
│11│             │第43号   │1月6日 │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代替。    │
│ │             │      │    │                     │
├─┼─────────────┼──────┼────┼─────────────────────┤
│ │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鲁政发   │1994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2│工安置规定》办法     │[1994]50号 │5月23日 │                     │
│ │             │      │    │                     │
│ │             │      │    │                     │
├─┼─────────────┼──────┼────┼─────────────────────┤
│13│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鲁政发   │1994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1994]128号 │11月20日│                     │
│ │规定           │      │    │                     │
├─┼─────────────┼──────┼────┼─────────────────────┤
│14│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  │鲁政发   │1995年 │主要内容被1998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1995]48号 │5月1日 │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
├─┼─────────────┼──────┼────┼─────────────────────┤
│ │             │省政府令  │1995年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15│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第63号   │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9年7月10日国务 │
│ │             │      │    │院批准、1999年国家计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 │
│ │             │      │    │为行政处罚规定》代替。          │
├─┼─────────────┼──────┼────┼─────────────────────┤
│ │山东省国家定购粮食管理暂行│省政府令  │1996年 │已被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 │
│16│办法           │第71号   │7月1日 │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 │
│ │             │      │    │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         │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政府令  │1997年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被 │
│17│气象条例》办法      │第79号   │6月11日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
│ │             │      │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令废止。       │
├─┼─────────────┼──────┼────┼─────────────────────┤
│18│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鲁政发   │2000年 │有关内容与WTO协定不相一致。        │
│ │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0]61号 │7月13日 │                     │
├─┼─────────────┼──────┼────┼─────────────────────┤
│ │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鲁政办发  │1987年 │主要内容被2001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的 │
│19│             │[1987]17号 │3月19日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
│ │             │      │    │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 │             │      │    │代替。                  │
├─┼─────────────┼──────┼────┼─────────────────────┤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鲁政办发  │1991年 │主要内容被1998年9月3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20│法            │[1991]11号 │2月13日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
│ │             │      │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 │
│ │             │      │    │知》代替。                │
├─┼─────────────┼──────┼────┼─────────────────────┤
│21│山东省因公出国审批管理工作│鲁政办发  │1994年 │主要内容被2001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的 │
│ │细则           │[1994]53号 │6月22日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
│ │             │      │    │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 │             │      │    │代替。                  │
│ │             │      │    │                     │
├─┼─────────────┼──────┼────┼─────────────────────┤
│22│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鲁政办发  │1995年 │有关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
│ │管理暂行规定       │[1995]40号 │5月23日 │                     │
└─┴─────────────┴──────┴────┴─────────────────────┘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增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奖励对象
市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省联社台州办事处、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
二、考评奖励标准
(一)新增贷款奖励标准
1、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各商业银行市分行本级及辖属市区机构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奖。
2、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本级政府性项目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3、对滨海工业城的项目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4、(1)对市区工业经济的信贷投入(不含票据),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2)对滨海工业城企业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3)对“513”企业贷款增加 10%以上的,再按所增 10%以
上部份月均余额万分之零点三计奖;低于去年的,则按月均未达
到部份万分之零点三扣奖。
(4)对市区小企业(按省政府风险补偿口径)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5、对台州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至一计奖。粮油收购储备等政策性贷款,按当年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至五计奖;保证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的商业性贷款,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至五计奖。
6、对物流、商贸、科技和交通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的贷款,再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一计奖。
(二)引入市外信贷资金奖励标准
1、引入上级行对台州市级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直贷(联贷)、信贷资产对外转让等,按当年新增引入(转让)资金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2、票据转贴现按月均对市外转让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3、对关系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采用保函、保理等金融工具,引入外地贷款或融通资金的,按当年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三)贷款利率优惠奖罚标准
1、以全年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人民币贷款加权利率在全市平均利率以下且下降的,按实际下降后利息收入减少部份的万分之三十计奖。
2、对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加权平均利率比上年末水平下降10%以上的,再按实际下降后利息收入减少部份的万分之三十计奖;比上年末上升的部份则按万分之三十扣奖。
(四)其他奖惩标准
1、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 75%以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法人机构在70%以上的贷款,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奖。但当年新增存贷比未达到75%(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法人机构70%)的则不得奖。
当年新增存贷比未达到60%的,则取消当年全部考核奖励,取消当年参加考评资格。
2、当年贷款呆坏账核销,按所核销贷款本金的万分之一计奖。
3、因金融产品创新而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报经市考评小组确定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2万元的奖励。
4、对企业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但具较好发展前景,经市政府或监管部门协调后,相关措施未执行落实,并擅自抽减贷款的,视情况扣减50%以上奖金至取消奖励。
三、奖励资金分配方法
(一)以上奖励资金主要对象是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 1.5 倍;信贷等部门由市级金融机构按贡 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奖励资金不足部份允许在各单位的成本中列支。当年开业的商业银行按50%奖励。 市人行、银监分局基本奖励资金在当年新增贷款不低于10%增幅前提下,按领导班子职数、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后奖金总额的15%计奖;如达不到贷款增幅要求,酌情扣减。
(二)以上奖励资金总额若超过市政府核定数(160 万元)的,则按比例调整。
四、考核奖励的实施
(一)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台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委等部门组成的台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小组,市政府工作联系的副秘书长为组长。
(二)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市人行考评相关统计资料。其中市政府重点项目贷款、滨海工业园区贷款、工业性中长期贷款、上级行直贷(联贷)、信贷资产转让及贷款呆坏账核销等须附详细清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提供资料准确无误,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则取消评奖资格。
(三)市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核准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相关数据资料,汇总计算出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奖金总额及提出分配方案,送市考评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年度考核。原台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终止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67号


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第6号
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背景

  我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知晓其报酬应当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予以保障,向股东报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公司管理当局应尽的责任。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也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收取费用时可能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我会200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

  问题

  上市公司在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这一报酬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解答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收取费用方面不得采取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做法,例如以或有收费的方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方式招揽业务,获取客户股票及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利益,采用内部承包分成等做法。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

  三、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对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

  (二)上市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费用,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或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审核或审阅而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外,上市公司因资产评估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等情况下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

  (三)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中包括应付未付款项的也应同时列明。

  (四)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当以表格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披露报告年度和前一会计年度的比较数字,在上述期间内曾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分别披露。

  (五)如果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聘任了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披露支付给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六)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当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确认。

  (七)为上市公司担任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其他收费服务(如咨询服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后,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其他服务收费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