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时间:2024-05-12 06:4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辖区内森林消防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山陵园、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森林消防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森林消防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民政、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规定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林地区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二)设置防火通道、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三)配备消防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
(四)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五)配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第六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森林消防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工作预案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森林消防宣传,开展群众性预防森林火灾工作;
(二)制定森林扑火预案,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制度,督促林区单位建立、落实森林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林区单位依法建立护林员队伍,并对护林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依法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组织、指导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森林消防演练;
(五)对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和维护进行监督;
(六)组织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受理有关森林消防工作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森林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有林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林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林场、自然保护区、市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森林面积七十公顷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
第九条 国有林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区位重要、火灾多发的有林地和距该林地边缘一公里以内的区域,为市级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本区域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林区设置标志牌,明确重点林区的范围和森林消防责任人。
第十条 林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森林消防义务:
(一)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按照森林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三)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林区巡回检查,监督林区野外用火,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五)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报告火情并组织扑救;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森林消防义务。
第十一条 林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重点林区每三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其他林区每七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佩戴护林员标志。
第十二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确定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首席消防员应当熟悉本地区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精通森林防火业务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首席消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林区消防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林区初现火情时,立即组织扑救;
(三)为指挥部扑火决策提供方案。
火灾现场领导应当尊重和听取首席消防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划定戒严区,规定戒严期。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不得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用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火手续。申请用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说明用火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二)制定防火、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三)落实消防措施,明确现场责任人;
(四)配备消防人员和扑火器材等物资;
(五)用火地点风力在三级以下;
(六)开辟防火隔离带。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用火,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向社会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其他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十七条 林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林木管护责任,加强火源管理。有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的,用地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 在林地或者林地边缘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其周围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林区内的公墓应当按照森林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起火一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三)竹镇、平山、冶山、横山、铜山、汤山、秋湖、晶桥、游山等重点林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三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必须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损失、扑救情况、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森林火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森林火灾损失计算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森林消防检查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的;
(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
(四)拒不执行扑火命令或者不听从火灾现场指挥的;
(五)不及时处理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包庇、姑息迁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挪用森林消防设施的、堵塞防火通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拆除森林消防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民航局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1988年11月12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数据、声象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实际反映和记录,做得好坏,不仅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而且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都有重要的影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又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对于促进技术和生产经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档案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定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修建部门、档案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本机场、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档案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从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现场指挥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民航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
第八条 机场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归档范围、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工程项目范围
(一)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二)场道工程
(三)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四)无线电通讯工程
(五)空中交通管制工程
(六)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络、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工程
(七)助航灯光工程
(八)气象设施工程
(九)旅客航站楼工程
(十)航站区总体
(十一)指挥调度楼工程
(十二)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十三)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十四)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十五)机务维修区工程
(十六)场务设施、消防、人防工程
(十七)供油工程
(十八)供电工程
(十九)采暖通风工程
(二十)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二十一)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二十二)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二十三)生活区工程
(二十四)其他工程
二、编制竣工档案的基本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等依据性文件
(二)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材料
(三)设计文件
(四)施工管理文件
(五)施工技术文件材料
(六)各种竣工图纸材料
第一类 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1.工程说明书
2.机场位置图1/200,000
3.机场总体布置图1/20,000
4.机场总平面图1/5000
5.机场空域图1/50000--1/200,000
6.机场净空平面及剖面图(包括净空障碍物位置)1/50000
7.机场管网综合布置图1/5000或其它比例
8.征地图1/2000
第二类 场道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飞行区场道工程平面图1/2000
3.跑道纵横断面图(横向1/2000、竖向1/50或1/100)
4.道面结构图、道面接缝图
5.机场排水系统平面图1/500
6.主要排水构筑结构剖面图
7.飞行区竖向平面图1/2000
第三类 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导航台站的总平面图或区域位置图1/1000、1/500(局部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图布置图1/500、1/2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四类 无线电通讯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区域位置图1/5000、1/2000
3.机线配合系统图
4.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五类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台站总体布置图1/2000—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0—1/5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7.设备一览表
第六类 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
1.工程说明书
2.电话站平面图1/100-1/50
3.各技术房间的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1/50
4.中继方式图和中继组合图
5.供电系统图
6.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电缆示意图
7.中继线示意图和中继线路由图
8.载波机房室内平面布置图1/100,1/50
第七类 助航灯光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助航灯光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1/2000
3.助航灯光变电站、备用发电站图,定位图1/2000,平面布置图1/100—1/50
4.助航灯光工程电气系统图
5.设备订货清单(含设备主要技术性能)
6.各种灯具安装方式示意图1/20—1/50
7.电缆表
第八类 气象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气象设施总平面位置图1/5000
3.气象站设计图
4.气象站工艺布置图1/200,1/100,1/50
5.气象站土建平立剖面图
6.气象观测场平面图1/100,1/50
7.气象设备一览表
第九类 旅客航站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建筑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透视图
4.给排水平面图1/200,1/100
5.采暖、送排风平面图1/200,1/100
6.动力照明平面图1/200,1/100
7.有线广播系统平面图1/200,1/100
8.有线通讯平面图1/200,1/100
9.闭路电视系统平面图1/200,1/100
10.航站楼内主要设备一览表
11.航站楼功能流程图
12.飞行动态显示、消防、自动化设备、引导系统、安检设备、行李输送设备
第十类 航站区总体
1.工程说明
2.航站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航站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停机位置图1/2000
第十一类 指挥调度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指挥调度楼工艺布置图
3.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200,1/100
4.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第十二类 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4.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透视图
第十三类 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售票处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
4.电力照旅工程平面图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
6.透视图
货运站工程:
1.工程说明
2.总体布置图1/2000,1/1000
3.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四类 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工作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工作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的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五类 机务维修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机务维修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机务维修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机库、维修厂车间、外场机务工作间的平、立、剖面图和工艺流程图1/200,1/100
第十六类 场务设施、消防、急救、人防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务设施区(包括场务机械、设备仓库)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清防站总平面图1/5000,1/1000,1/500
4.消防站平、立、剖面图1/100,1/50
5.人防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0,1/2000
6.人防工程各单项平、剖面图1/200,1/100,1/50
第十七类 供油工程
1.工程说明
2.供油系统总平面图1/5000
3.主要工程项目布置图:
A.铁路专用线图1/5000
B.铁路装卸区或水路装卸区图1/500
C.贮油库平面图1/500
D.中转库平面图1/500
E.使用油库平面图1/500
F.站坪加油区平面图1/500
G.地面加油站区平面图1/200
H.输油管线平面图1/500
4.工艺流程图(输油、给排水、供电、污水处理等)
5.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等)中工艺安装图、平面图、剖面图
6.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输油管线等)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含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等)电气配置图1/200,1/100
8.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图
9.主要设备清单
第十八类 供电工程
场外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外高压线路平面布置图1/5000
3.总降压站室外布置图
4.总降压站供电系统图
5.总降压站平、剖面图
6.二次线路图
第十八类 场内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1/5000场内10(6)KV线路平面布置图
3.全场高低压供电系统图
4.变配电站
(1)工艺布置图、剖面图1/100,1/50
(2)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0,1/50
5.二次接线图
6.复杂的工业、民用项目的照明平面图
7.特殊要求的技术房屋或工艺的电力平面图和特殊传动及控制原理图
第十九类
1.工程说明
2.采暖锅炉房工艺布置图1/200,1/100
3.采暖锅炉房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4.空调冷冻及净化装置平面图1/200,1/100
5.空调冷冻站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6.空调、冷冻系统及自控原理图
第二十类 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1.工程说明
2.水源区总平面图1/1000,1/5000
3.给水建(构)筑物平、剖面图
4.给水总平面布置图1/5000
5.主要建筑物给水平面图1/200,1/50
6.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总平面图1/5000
7.排水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
8.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1/50
9.主要建筑物排水平面图1/200,1/100,1/50
第二十一类 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1.工程说明
2.立体停车楼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立体停车楼总体位置图1/1000,1/500
4.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100,1/200
5.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总平面图1/1000,1/500
6.航空食品厂平、立、剖面图1/200,1/100
7.航空食品厂总平面图1/1000,1/500
8.液化石油站主要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9.液化石油站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10.立交桥构造图
11.立交范围内的管线综合图
12.立交排水有关图
第十二二类 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内道路总平面布置图1/5000
3.场外道路布置图1/5000,1/2000
4.铁路专用线路平面、纵断面图、横断面图
5.环境保护规划图
6.机场绿化布置图1/2000
7.机场围界布置图、结构图1/5000,1/100
第二十三类 生活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住宅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住宅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二十四类 竣工文件材料〔即:民航局发(1988)222号文第七项内容〕
1.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国家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技术标备和质量评定要求;
4.竣工项目一览表;
5.竣工图及说明;
6.主要设备清单(含名称、规格、数量);
7.主要变更项目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结果;
8.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主要材料、构件试验报告;
9.预验情况报告和质量评定汇总表;
10.试飞、联动试运转情况报告;
11.从国外引进设备或新技术的资料、设计文件及订货合同;
12.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
13.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和格式要求
1.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关于颁发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具体规定。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编制绞工图的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对此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经济制裁扣责任单位的部分经费,以作为补制竣工档案的费用。
2.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退色的绘图墨水进行;重要的文件材料必须打印,一般文件材料必须使用墨汁、碳素或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复写纸,一般圆珠笔和铅笔等。
3.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施工阶段编制好竣工图,施工单位做出的竣工图和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材料,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并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组成的案卷(册)应由编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主管人签字并盖章。
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无大变更的,可利用新的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后加盖“竣工图”标志作为竣工图;变更较多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底图。
绘制竣工工图底图必须采用原施工图和专业的统一图式。竣工图用纸应注意保证质量、反差明显,以适应档案管理需要。
“竣工图”标志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名称、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的内容必须反映到竣工图上,如在图反映确有困难者,则必须在竣工图中相应部分加文字说明、标注有关变更洽商记录的编号,并附该洽商记录的复制件。
4.竣工档案要进行科学组卷,新建、扩建、改建机场或综合大工程应按工程代号和单位工程分类。分别组卷排列,一般性工程如文件材料不多时可以不分卷。
5.案卷封面具有案卷题名(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归档日期,保管期限,档案号(图1)。
案卷尺寸规格,一般文字材料和固样材料采用硬壳纸卷盒,卷盒要用2.7mm(36#)以上的黄板纸表漆布或漆纸,卷盒规格尺寸有三种:315×220×20,315×220×40,315×220×60(图2);卷夹规格尺寸为:315×229×20(图3),卷夹要用350克以上牛皮纸制作,卷皮制成材料应坚固耐用。不得采用塑料制品。卷内目录规格为:297、260、210、184(图4)。备考表规格为:297、260、210、184(图5)。
6、图纸的折叠方式为“手风琴风箱式”,并注意图标露在外面。如图纸案卷左右厚度不平衡,应在装订线的一侧加垫草板纸。装订前要检查剔除金属物,用棉线装订。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包括档案部门)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要严格掌握验收标准,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不符合要求者,
不能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应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施工单位应先提供一套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技术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其它部分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归档份数。建设单位并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竣工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等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各类工程竣工档案的基本套数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中小工程一般两套;新建、扩建、改建机场工程或其他重要、大型工程,应编制竣工档案四套,即民航所在机场建设(使用)单位一套,民航地区管理局一套,民航局档案处一套(见民航局档案处接收范围规定),地方单位归档问题,国家和民航投资的,送城建档案馆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机场方位图、净空图,总平面图,与城市连接的地上,地下管道、线路干线图,当地政府投资的,除交民航所需套数外,由当地政府的档案管理机构自行决定。而对以前竣工的项目,不再向地方城建档案馆补交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全部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份数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时需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接收单位一份,移交单位留一一份)和有关交接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具体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民航局办公室、修建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7〕11号

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7年4月4日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八日















安庆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快“双百”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 市“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研究决定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市“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市“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有资产、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房屋拆迁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城市近期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对于能够招商引资的项目,一并提出项目招商引资方案。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含杆管线工程、征地拆迁及道路绿化等),并抄送市城投公司。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概算批准前,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对概算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批准,下达批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和市城投公司。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设立市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概预算评审和勘察设计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制定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投公司对其筹集、融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即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择优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制办法实施之前,由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责任单位,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应当将合同文本、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数据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投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能够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的,应当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城建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进入市招标采购中心进行交易。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及市城投公司参与资格预审和制定招标文件等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采用有效低价中标的方式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但不超过概算或超概算1%以内的,由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会同市城投公司提出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超过概算1%以上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建设环境整治工作,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辖区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拆迁计划和土地征收方案,负责拟定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会同市城投公司初审,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可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视征地拆迁进度,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有关辖区政府,有关辖区政府应当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拆迁补偿对象。

第十六条 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按时交出净地。市政府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依法划拨或出让。

征地拆迁费用应分项目列入工程概算和决算。

对辖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额、施工合同和工程计划进度,按季编制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属城投公司筹集和融资部分,提请市城投公司确定贷款提款计划。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支付意见,属城投公司筹集和融资部分,市城投公司及时审核确认后支付资金。资金支付一般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但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总建设费用的90%。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工程完成情况(包括竣工决算)及时提请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档案移交手续。市财政部门对工程决算情况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市“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并按各自职能做好项目协调和服务工作。市政府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