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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8:2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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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缓解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矛盾,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其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规划、产业重组和生产力布局规划、生态修复规划中农业、林业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养殖业项目和林业收益性项目等)中央重建基金设立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无息借款方式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第五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首先保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灾后重建投资计划中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省上已批准的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中,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其基金直接收回安排用于其它项目:

(一)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包括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放弃实施的项目等。

(二)在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查中,合理调减中央重建基金的项目。

第七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市、县(区)两级基金,分别在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设立专门帐户。县(区)每年收回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总量中,60%作为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40%上解市级财政作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基金支持的范围

第八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市、县(区)确定的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兼顾产业化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

第九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技术含量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大的建设项目;支持发展潜力较大、成长性较好的项目;支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技术专利的项目。

第四章 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上一年度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收回情况,提出本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计划与县(区)及行业回收上缴基金情况挂钩。

第五章 基金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基金。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产业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项目的征集、筛选,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汇总,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市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市属项目的申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筛选,提出建议计划,报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上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逐项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一)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土地、环保等有关批准文件、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 市特色农业产业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对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进行研究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筛选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专户,负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九条 基金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基金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项目单位拨付基金。

第二十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中县(区)项目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一次性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建设进度到达30%时,拨付基金的5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基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基金全部拨付到位。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中市属项目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拨付基金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与基金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收回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处罚方式等。收回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5年,收回方式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进行,具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可作为补助资金,不再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及时归还基金,不及时归还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格。县(区)项目将在该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所欠款额。

第七章 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必须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分别在年度中期和年度结束15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县(区)属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市属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县(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竣工后,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承诺的其它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将停止拨付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套取和挪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安排的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贸易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快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对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自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商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
  (1)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市级骨干商贸企业有关市场拓展、技术创新、设施新增改造项目进行资助。
  (2)对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绿工程”、“放心工程”体系建设进行资助。
  (3)对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商贸服务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4)对便民便利、大众早点、菜篮子、洗染、再生资源回收等便利连锁(直营、专营)企业进社区开设门店项目进行资助。
  (5)对重建和修复“老字号”项目、获得省市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以及获得国家“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的表彰奖励费用进行资助;对在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老字号”企业项目进行资助。
  (6)对市区商品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的项目进行资助。
  2.表彰奖励等相关支出。
  (1)用于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考核奖励和相关费用。
  (2)用于“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优秀特色商业街区”和“百城万店无假货”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市级以上特色、品牌商贸休闲服务企业的表彰奖励。
  (3)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宣传、促销、培训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对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
  1.对农村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及连锁网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资助。
  2.对列入省、市、县(区)重点扶持的商贸服务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现代流通业态项目进行资助。
  3.对为社区服务的便利连锁企业和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资助。
  (三)经市商贸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资金的审批及使用拨付程序
  商贸发展资金采取年度计划控制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即年初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商贸工作重点和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市级商贸企业,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区、县(市)级商贸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市)贸易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贸易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额度。
  (三)经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由市相关部门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或《杭州市财政局资金申拨审批表》,并按财政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进行报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商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贸易局、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予以颁发,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我省人民药用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野生药材,是指来源于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药用产品。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利用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开展人工种植、饲养,做到扩大药源,发展生产,永续利用。
第五条 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种类:
1.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药材物种;
2.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的物种。
(二)省级重点保护种类:银杏、巴戟夭、白木香(土沉香)、珊瑚菜、八角莲、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
人工营造的厚朴、杜仲、黄皮树、玉桂林视同野生资源加以保护。
第六条 禁止采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因药用需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应向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申请“采药许可证”;需要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应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凡猎捕国家二
级保护野生动物,由需要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特许猎捕证”。无证不得采猎并严禁伪造、倒卖、转让上述“三证”。
“采药许可证”由省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医药管理部门核发。
第七条 采猎、收购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须事先进行资源调查,提供可靠资源数据,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级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审核同意后,由省医药管理部门下达执行。严禁违反计划乱采
滥挖、乱捕滥猎和超计划收购。
第八条 采猎野生药材物种,必须在规定的采猎区、采猎期进行采猎。禁止使用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阎王礁”、“绝后窖”,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掏窝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狩猎。
第九条 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生长集中的区域,可划定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越出县以上行政境界和外埠来我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和省医药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应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经营,但不得出口。
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所产的药材,除国家或省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和福建省药材公司统一经营外,其余品种由地(市)、县(区)医药公司按计划收购、经营。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电部门承运或邮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产品,须凭所在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的运输证件,其中属林木和野生动物药材产品,应按保护级别分别向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凭证运输,按规定应检疫的必须提供检疫证件。
第十三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人员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证》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四条 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有特别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采猎物、采猎工具或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采猎物价值或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药许可证”进行采猎野生药材物种的;
(二)伪造、倒卖或转让“采药许可证”的;
(三)经营属于国家或地方计划管理的野生药材品种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虽然取得“采药许可证”,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特许捕猎证”进行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
(二)超计划或在禁采猎区、禁采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采猎的;
(三)伪造、倒卖、转让“采伐许可证”、“狩猎许可证”的;
(四)无计划或超计划收购的和非法出售的;
(五)违反野生药材运输、邮寄规定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医药管理局和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
| | |保 护 级 别 | |
| | |--------| |
|中 名| 学 名 |Ⅰ|Ⅱ|Ⅲ|省级|药材名称|
| | |级|级|级| | |
|-----|--------------|-|-|-|--|----|
|猫科动物虎|Panthera tigris Linnaells |Ⅰ| | | |虎 骨 |
| | (含国内所有亚种) | | | | | |
|-----|--------------|-|-|-|--|----|
|猫科动物豹|Panthera Pardus Linnaeus |Ⅰ| | | |豹 骨 |
| | (含云豹) | | | | | |
|-----|--------------|-|-|-|--|----|
|鹿科动物 |Cervus nippon Temminck |Ⅰ| | | |鹿 茸 |
|梅 花 鹿| | | | | | |
|-----|--------------|-|-|-|--|----|
|熊科动物 |Selenarctos thibetanus | |Ⅱ| | |熊 胆 |
|黑 熊 | Cuvier | | | | | |
|-----|--------------|-|-|-|--|----|
|熊科动物 |Ursus arctos Linnaeus | |Ⅱ| | |熊 胆 |
|棕 熊 | | | | | | |
|-----|--------------|-|-|-|--|----|
|鲮鲤科动 |Manis Pentadactyla | |Ⅱ| | |穿山甲 |
|物穿山甲 | Linnaeus | | | | | |
|-----|--------------|-|-|-|--|----|
|猴科动物 |Macaca arctoides I. | |Ⅱ| | |猴 骨 |
|短尾猴 | Geoffroy | | | | | |
|-----|--------------|-|-|-|--|----|
|猴科动物 |Macaca mulatta Zimmermann | |Ⅱ| | |猴 骨 |
|猕 猴 | | | | | | |
|-----|--------------|-|-|-|--|----|
|灵猫科动 |Viverra zibetha Linnaeus | |Ⅱ| | |灵猫香 |
|物大灵猫 | | | | | | |
|-----|--------------|-|-|-|--|----|
|灵猫科动 |Viverricula indion Desmarest| |Ⅱ| | |灵猫香 |
|物小灵猫 | | | | | | |
|-----|--------------|-|-|-|--|----|
|蟾蜍科动物|Bufo bufo gargarizans | |Ⅱ| | |蟾 酥 |
|中华大蟾蜍| Cantor | | | | | |
------------------------------------

------------------------------------
| | |保 护 级 别 | |
| | |--------| |
|中 名| 学 名 |Ⅰ|Ⅱ|Ⅲ|省级|药材名称|
| | |级|级|级| | |
|-----|--------------|-|-|-|--|----|
|蟾蜍科动物|Bufo melanostictus | |Ⅱ| | |蟾 酥 |
|黑眶蟾蜍 | Schneider | | | | | |
|-----|--------------|-|-|-|--|----|
|眼镜蛇科动|Bungarus Multicinctus | |Ⅱ| | |金 钱 |
|物银环蛇 | Multicinctus Blyth | | | | |白花蛇 |
|-----|--------------|-|-|-|--|----|
|游蛇科动 |Zaocys dhumnades(Cantor) | |Ⅱ| | |乌梢蛇 |
|物乌梢蛇 | | | | | | |
|-----|--------------|-|-|-|--|----|
|蝰科动物 |Agkistrodon acutus | |Ⅱ| | |蕲 蛇 |
|五步蛇 | (Guenther) | | | | | |
|-----|--------------|-|-|-|--|----|
|壁虎科动 |Gekko gecko Linnaeus | |Ⅱ| | |蛤 蚧 |
|物蛤蚧 | | | | | | |
|-----|--------------|-|-|-|--|----|
|木兰科植 |Magnolia Officinalis | | | | | |
|物凹叶厚 | Rehd.et.Wils.Var.biloba| |Ⅱ| | |厚 朴 |
|朴 | Rehd.et Wjls. | | | | | |
|-----|--------------|-|-|-|--|----|
|木兰科植 |Magnolia Officinalis Rehd. | |Ⅱ| | |厚 朴 |
|物厚朴 | et Wils. | | | | | |
|-----|--------------|-|-|-|--|----|
|杜仲科植 |Eucommia Ulmoides Oliv. | |Ⅱ| | |杜 仲 |
|物杜仲 | | | | | | |
|-----|--------------|-|-|-|--|----|
|荟香科植 |Phellodendron chinense | |Ⅱ| | |黄 柏 |
|物黄皮树 | Schneid | | | | | |
|-----|--------------|-|-|-|--|----|
|百合科植 |Asparagus cochinchinensis | | |Ⅲ| |天 冬 |
|物天门冬 | (Lour.)Merr. | | | | | |
|-----|--------------|-|-|-|--|----|
|龙胆科植 |Gentiana scabra Bge. | | |Ⅲ| |龙 胆 |
|物龙胆 | | | | | | |
------------------------------------

------------------------------------
| | |保 护 级 别 | |
| | |--------| |
|中 名| 学 名 |Ⅰ|Ⅱ|Ⅲ|省级|药材名称|
| | |级|级|级| | |
|-----|--------------|-|-|-|--|----|
|木兰科植 |Schisandra sphenanthera | | | | | |
|物华中五 | Rehd. et Wils. | | |Ⅲ| |五味子 |
|味 子 | | | | | | |
|-----|--------------|-|-|-|--|----|
|马鞭草科 |Vitex trifolia L.var. | | | | | |
|植物单叶 | simplicifolia Cham. | | |Ⅲ| |蔓荆子 |
|蔓 荆 | | | | | | |
|-----|--------------|-|-|-|--|----|
|马鞭草科 |Vitex trifolia L. | | |Ⅲ| |蔓荆子 |
|植物蔓荆 | | | | | | |
|-----|--------------|-|-|-|--|----|
|兰科植物 | | | |Ⅲ| |石 斛 |
|金钗石斛 |Dendrobium nobile Lindl. | | | | | |
|-----|--------------|-|-|-|--|----|
|银杏科植 | | | | |省级|银 杏 |
|物银杏 |Ginkgo biloba L. | | | | | |
|-----|--------------|-|-|-|--|----|
|樟科植物 | | | | | | |
|肉桂(玉 |Cinnamomum cassia Presl | | | |省级|肉 桂 |
|桂) | | | | | | |
|-----|--------------|-|-|-|--|----|
|茜草科植 | | | | |省级|巴戟天 |
|物巴戟天 |Morinda officinalis How | | | | | |
|-----|--------------|-|-|-|--|----|
|瑞香科植 |Aquilaria sinensis(Lour.)| | | | | |
|物白木香 | Gilg | | | |省级|沉 香 |
|(土沉香)| | | | | | |
|-----|--------------|-|-|-|--|----|
|伞形科植 |Glehnia Iittoralis Fr. | | | |省级|北沙参 |
|物珊瑚菜 | Schmidt ex Miq. | | | | | |
|-----|--------------|-|-|-|--|----|
|小檗科植 |Dysosma versipellis | | | |省级|八角莲 |
|物八角莲 | (Hance)M.Cheng | | | | | |
|-----|--------------|-|-|-|--|----|
|毛莨科植 |Coptis chinensis Franch. | | | | | |
|物短萼黄 | var.brevisepala W.T. | | | |省级|短萼黄连|
|连 | Wang et Hsiao | | | | | |
|-----|--------------|-|-|-|--|----|
|兰科植物 |Anoectochilus roxburghii | | | | | |
|花叶开唇 |(Wall.)Lindl. | | | |省级|金线莲 |
|兰 | | | | | | |
------------------------------------

注:1.本名录中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除短尾猴、猕猴、大灵猫、小灵猫、八角莲、短萼黄连和花叶开唇兰外,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一部)为依据。
2.本名录中的大灵猫、小灵猫、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以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汉拉英中草药名称》为依据;八角莲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以《中国高等植物图鉴》(第一册)为依据;短尾猴、猕猴的中名、学名以科学出版社《中国动物图谱兽类》(第
二版)为依据,药材名称以《长春中医学院学报》1987(2)为依据。
*编者注:本名录采用“闽政办〔1990〕函50号”重新印发的名录。



199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