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8:2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县(区)政府领导下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第五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

(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四)市政府派出机关;

(五)省、市双重管理和省级驻商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规则”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相一致;

(二)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语言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制定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制定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 制定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本级政府其它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它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 制定机关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先报请本级政府同意。

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送审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向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导批示;

(二)送审的公函;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3份;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征求意见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文件主要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的;

(四)没有征求相关意见以及未与有关部门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的。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分歧。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审查。

对于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它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的规范性文件,在前款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送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起草的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机关。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当按照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和修改,对审查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合格后,转送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由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合格后,经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所属法制机构审查合格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由具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确认无效,可以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部门网站发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市、县(区)、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后1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备案报告应当注明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方式和时间);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起草说明应当列明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公布目录。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上一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检查。

政府法制机构实施检查时,被检查机关应当按要求提供发文登记簿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一)认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向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二)认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向制定机关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发文字号。

第二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协助审查、提出意见的,有关政府或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报本级政府,建议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向本级政府建议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公布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议本级政府确认无效。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基本重复,没有制定必要的,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报告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市、县(区)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一年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议本级政府改正,必要时建议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追究制定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实施检查时,不提供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配合的;

(三)对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 制定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的,依法对其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依法对其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本级或者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或者制发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备案及审查,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法制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报送备案,或者经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被发现仍然存在违法问题的,由其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 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
)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 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70分
C级 70分>总分≥50分
D级 总分<50分
第八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 信贷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 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1.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2.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
审批权。
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 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
(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
(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
(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
(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
1/N
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
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
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即:
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

第五章 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
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
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 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
(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
(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
2.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3.发放帐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
4.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
5.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
6.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 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

--------------------------------------------------------
考核指标 | 计 算 公 式 | 计 分 标 准 |标准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 |90%以上得满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 |20
|增)/(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准扣完为止。 |
|新增) | |
-------|-----------------|--------------------------|---
贷款周转率 |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报告期月平 |1.0次以上得满分,每减少0.15次扣1分,按此标准|5
|均贷款余额 |扣完为止。 |
-------|-----------------|--------------------------|---
逾期贷款率 |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8%以下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扣0.5分,按此标准 |5
| |扣完为止。 |

-------|-----------------|--------------------------|---
呆滞贷款率 |期末呆滞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3%以下得满分,每超0.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呆帐贷款率 |期末呆帐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1%以下得满分,每超0.1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贷款综合风险度|单笔贷款风险额之和/期末贷款余额 |0.5以下得满分,每超0.01扣1分,按此标准扣完为|20
| |止。 |
-------|--------------------------------------------|---
综合管理 |遵守信贷管理规章得5分,发现1次违规扣5分;计算机应用达标得3分,不达标不得分;报 |30
|表符合要求得2分,报表质量或时效不符合要求扣2分;借款合同和贷款经济档案合格得2 |
|分,发现一份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存款余额占比3分,在当地五大银行(工、农、 |
|中、建、交)中占比第一的得3分,第二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第四及以下不得分;对 |
|各行综合管理评价15分,优得15分,良得10分,中得5分,差不得分。 |
--------------------------------------------------------
注:(1)应收利息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年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坏帐准备金支出数
(2)表中各指标均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附件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

等级:
--------------------------------
考 核 指 标 | 指 标 完 成 | 实 际 得 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 | % |
------------|---------|---------
贷款周转率 | % |
------------|---------|---------
逾期贷款率 | % |
------------|---------|---------
呆滞贷款率 | % |
------------|---------|---------
呆帐贷款率 | % |
------------|---------|---------
贷款综合风险度 | #.### |
------------|---------|---------
综合管理 | |
------------|---------|---------
合 计 | |
--------------------------------
申报行:(行名、盖章)
主管行长:(签名) 信贷处长:(签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要求统一用标准A4纸上报本表;
2.本表左顶端的“等级:”一项不填,由总行填写;
3.“指标完成”一列除“综合管理”指标外全部填写上年末数据,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4.“贷款综合风险度”用小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5.“综合管理”的各项指标,要求详细列明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若发生扣减分,应说明具体原因;
6.本表填写内容如与要求不一致或有特殊情况,须另附说明。

附件三: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的说明
信贷管理部自1996年4月组建以来,即着手该办法的制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草拟了《信贷授权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送总行各有关部门和各一级分行征求意见。7月中旬全国信贷工作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讨论。1996年9月11日在办公室召集的协调会
上进行了讨论。后与外汇的《分类授权办法》合并,再次征求总行各有关部门意见。为了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我们进行了实测。根据各部门、各行的意见和实测的结果,我们对原办法几易其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本办法。本办法于1997年2月27日7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信贷授权制度,是推进一级法人体制建设、改革信贷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是法人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旨在加强内部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提高全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总行、一级分行的调控能力。为此,设置了各行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等九项信贷授权权力事项;各权力事项相应的权限由两个基本因素确定,一是由该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而不是各行的行政级别)所决定的基准额
度,同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其“基准额度”是相等的。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不相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高,基准额度也大。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由反映其信贷资产质量、效益、流动性、风险程度和管理水平的七项指标决定。各行要想获得较大的基准额度,必须提高信贷经
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二是该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这个系数是衡量各行“块头”相对于全行平均水平大小的。“块头”大的行,回旋余地大,总体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大,由此审批权限可适当加大,反之,审批权限应当减小。要想调节系数大一些,只有加快发展速度。
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便是某行某项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权限的二因素决定方式,对于加强信贷责任约束,防范信贷风险,规范信贷管理,促进发展,加大总行和一级分行经营力度将起重要作用,体现了建设银行“改革、发展、管理、效益”的方针。
信贷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即按照统一的考核计分标准,评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并据以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分别授予不同额度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后,一级分行可对某些权力事项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同
时根据各行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考核结果调整其各类信贷授权权限。
二、关于信贷授权的内容
信贷授权的基本内容是贷款类业务审批权和信用担保类业务审批权,具体包括九项信贷审批权,之所以如此细地分设权力事项,主要考虑各分支行对某些信贷业务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更灵活方便。为了避免分设权力事项后,各项信贷授权权限叠加导致风险集中问题,设置了单户授
信总量审批权,用以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对于已审批通过项目,在执行年度计划时不受此权限的限制。鉴于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基本建设贷款受国家投资体制的制约,在一段时期内,无
论是分行审批的,还是总行审批的,都要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由总行统一下达。所以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限单独控制,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分别设置。
(二)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审批(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该项权限类似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但考虑到各分支行一直在做该项业务,且风险较小,需要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便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权中单列出来。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包括已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与拟发放增量贷款之和)的审批权。它包括了对同一个客户的所有的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种类,如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
款、科技贷款和地勘贷款等。
(四)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申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要报总行审批或申请特别授权。
(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承兑以该客户为出票人,以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
(六)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出具以该客户为债务人,以建设银行为保证人的尚未终止的各种本外币信用担保金额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尚未终止”是指建设银行仍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信用担保。可以出具的担保种类
如下(其他种类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人民币类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五种担保:
1.预收款退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施工企业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后,没有将预收款用于工程建设或储备等合同规定的用途,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退款要求将预收款项退还给建设单位。
2.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进口设备方的委托,向对外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银行向外商支付货款后,进口设备方不能及时向开证银行划付相应的人民币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开证银行的付款要求代付进口设备款。
3.工程招标投标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投标方的委托,向工程招标方保证,当投标方中标后擅自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4.工程承包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承包方的委托,向工程发包方保证,当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发包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5.工程维修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不按合同规定承担工程维修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的如下三种担保不在授权之内,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1.分期付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购货方或付款方的委托,向供货方或收款方保证,当购货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照供货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分期代付货款。
2.借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借款方的委托,向贷款单位保证,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贷款单位的要求代付借款本息。
3.租赁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承租方的委托,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担保银行将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贷付租金。
外汇业务担保类,依据总行《外汇信贷业务手册》,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三类保函:
1.投标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如不签约,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2.履约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签订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不能履行合同,将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预付款退款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对其预付款如投标人未能退款,将支付不超过总金额的赔款。
(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等都属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从对单个客户做上述业务的总量上,我们设定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但不同行开办各项业务的情况不一样,同时为防范单项业务的
风险,又设定了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之和在设定上是大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的,主要考虑不同客在品种的需求上是不相同的。但具体审批的各项业务数额之和必须在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之内。
(八)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该项权限是对单个客户授信总量,包括各种贷款类的和各种担保类的信用量,如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及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
贸易融资额度)总量的审批权。通过该项权限的设置,可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避免风险的过分集中问题。
(九)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特别规定允许、对个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宅、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贷款。由于这些贷款以消费对象本身作为抵押物或质物,贷款相对安全,将消费贷款审批权单列出来,普遍地授权至县支行,可使这
项业务更便捷,又可控制风险。
本项业务授权的权限是“全额”的,即不设权限。只要符合条件,落实好抵押、质押手续和保险手续,按规定办理,应该说是安全的。另外,由于该业务是对个人的以消费为目的的,每笔业务也不大,可不设权限,客户申请多少,只要符合规定,就可批多少。
个人小额贷款不包括对个人的以经营为目的的贷款,对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应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办理。
三、关于信贷授权的权限
各项信贷授权的权限由基准额度和业务量调节系数确定。因此,设定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和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应当是科学的。
(一)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的设定
这一问题包含对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间基准额度差别的设定和对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两个问题。
1.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准额度差额的设定问题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是由7项指标实际得分值加总算出总得分,对总得分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出某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自然产生等级间的差别程度,如下表:
-------------------------------------
等 级 | 得 分 |得 分 中 值|中 值 倍 数|基 准 额 度
------|------|-------|-------|-------
A级 |90~100| 95 | 2.4 | 2.4P
------|------|-------|-------|-------
B级 |70~90 | 80 | 2 | 2P
------|------|-------|-------|-------
C级 |50~70 | 60 | 1.5 | 1.5P
------|------|-------|-------|-------
D级 |30~50 | 40 | 1 | P
-------------------------------------
*各行得分没有30分以下的。
*“得分中值”是对等级得分区间找中间值得到的,如上表,二级行最高得分90分,最低分为70分,则‘得分中值’80分。
*“中值倍数”是按照A、B、C级的‘得分中值’对D级‘得分中值’的倍数确定的。
我们认定‘中值倍数’就是不同等级间基数额度的差别,即若D级行基准额度为P,则A、B、C级行的基准额度应分别为2.4P、2P和1.5P(如上表)。由于A级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高,其基准额度可设定为2.5P。
2.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问题
各项信贷业务审批权基准额度的确定,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各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差异。一般来说,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基准额度要小一点;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和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要大一点;授信总量审批权的基准额度应该是贷款类业务和担保类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的叠加;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不设基准额度。
(二)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测定
各行业务量大小一定程度反映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一般来讲,业务量大的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为了有利于实施我行业务发展向大中城市、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的战略,设置了业务量调节系数,占上一级行所辖行内业务量比重大的行,其审批权限相对较大。
为了使业务量调节系数尽可能科学,我们认为业务量应主要考虑贷款规模和存款规模。因为调节的是信贷决策权,故给予贷款规模较大的权重为0.7,给予存款规模较小的权重为0.3。通过各行业务量占全行业务量的比重,测算业务量调节系数,为了控制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我
们对各行业务量占所辖行业务量的比重开N次方根确定。N的大小要通过试算,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即按照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控制在30%之内,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
四、关于授权周期和转授权
总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基本授权周期为一年,信贷授权作为其中之一的专项授权应与法人授权周期保持一致,也定为一年。但信贷授权又有其自身特点,在授权期内要检查各行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调整授权权限。因此,本办法规定在信贷授权有效期内,要适
时调整各行的信贷授权权限。
对二级分行转授权及对支行再转授权都限定了条件,其目的是要贯彻集中经营,管理权限与管理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限制效益、管理差的信贷审批权。对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相对要大。各行在确定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要体现这些原则。
五、关于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采用计分制办法,以量化指标反映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核定信贷审批权主要考虑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我们也结合了对“三性的”考核,具体设定了七项考核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并考虑指标间的相关性,设定各
项考核指标的得分权重。每项考核指标的标准值根据全行目前的平均先进水平给定,并规定了一些指标的最低分值线,不足最低分值线则不得分。最后按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得分相加得总分,根据给定的划分档次,确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各行对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应于授权期满前10个工作日进行。按要求填制和上报《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二级分行和支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考核时间由其上一级行确定,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要与本办法标准一致。
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各考核指标的含义如下。
1.“全部利息实收率”要求与财务指标的口径一致。
2.“贷款周转率”的分母“报告期月平均贷款余额”是按月末贷款余额作算术平均取得,包括本外币贷款;分子“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含逾期贷款回收额。
3.不良贷款三项指标要求与统计口径一致。其中:逾期贷款率中不含呆滞贷款率和呆帐贷款率。
4.“综合管理”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很广,全面考核难度较大,目前只规定考核6项内容,以集中反映各行信贷综合管理水平。在该项指标中,对各行综合管理评价和执行信贷规章制度占有较大分值,是针对目前信贷管理不尽规范,时有违规操作行为的现状而设置的。
“计算机应用达标”,是反映信贷管理工作中计算机应用程度的一项内容,是针对目前管理手段落后设置的。达标的标准,按照总行建信字〔95〕第161号文件的规定:硬件环境为80486或以上型号主机,显示器为标准VGA,软件环境分别采用SCO XENIX2.3.
4或以上版本和中文Windows3.2操作系统。



1997年3月17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要求修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关办法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要求修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关办法的批复
1991年6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
你行(91)京工银发字第52号《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期后凭最终取款人身份证件兑取的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期后,未经转让的转单可直接凭存单兑付本息,并免验客户证件;已转让过的存单要凭最终取款人身份证件兑付本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