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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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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利用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列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局另行颁布)内的项目,均实行核准管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跨市项目需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非跨市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核准。

  凡《目录》以外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全市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外,需附如下材料:

  (一)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二)资本金证明文件及融资意向书(原件);

  (三)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需提交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四)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及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原件)。

  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三)环评审查意见;

  (四)用地预审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备齐材料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第五、六、七条要求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果有必要,应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对于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涉及环保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事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主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市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社会投资项目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五)区域布局合理;

  (六)不影响经济安全;

  (七)未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征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后方可转报上级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核准的效力

  第十四条 核准通知书从发文之日起3年内有效。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时仍未竣工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期限届满时,原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书,并附上原核准文件(含复印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受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凡同意予以延期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延期通知书,不同意的则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己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等进行变更或原核准总投资额增减20%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正式的变更申请书,阐明变更理由,并附上原核准文件(含复印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受理程序及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凡同意予以变更的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变更通知书,不同意的则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未申报的应当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者核准变更的项目,或者虽已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条 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布的市政府有关社会投资项目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运行〔2007〕6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司、公路司),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海洋石油总公司:
  鉴于当前春耕生产陆续在全国展开,为保障化肥、农用柴油等农资稳定供应,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现就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化肥、农用柴油等农资生产供应工作的认识,做好相关工作。化肥、农用柴油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注民生的高度,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化肥、农用柴油生产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政策,加强运行监测协调,确保市场供应。
  二、积极组织协调生产原料供应,努力增加化肥生产。化肥生产企业要抓住当前煤炭、电力、天然气等取暖用量趋缓的有利时机,加强与煤炭、电力和磷矿企业的衔接,搞好原料、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足马力增产化肥。煤、电、矿企业要按合同并优先满足化肥生产供应,保障化肥生产需要。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加强监测、分析和协调,为化肥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增加天然气供应,努力提高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肥产量。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海洋石油总公司对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肥生产企业,要优先保证天然气供应,保持满负荷生产。特别是对地方所属的化肥企业要按计划保证供气,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增加供气量,满足生产企业需要。
  石化集团对新投产的“油改煤”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原料协调,采取技术措施稳定装置运转,实现长周期稳定生产。
  四、加强运输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化肥及原料运输。各运输部门要继续将化肥作为重点物资安排,加强日常组织和调度工作,保证化肥及原料运输需要。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化肥产、需、销、运、存等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积极衔接和协调化肥及其原料的运输和区域内资源调剂工作。对跨省运输问题要与铁道、交通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重大运输问题请及时上报。
  五、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化肥生产供应。一是要坚决落实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稳定化肥生产;二是要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和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三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化肥出口税收政策,从严控制化肥出口;四是要认真搞好化肥淡季储备和旺季销售工作,保证化肥市场供应稳定;五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化肥价格政策,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六、认真做好市场监测和协调,确保农用柴油供应。春耕期间农用柴油消费将明显增加。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在提高产量、保证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平衡好区域内农用柴油资源配置,合理摆布库存,及时组织调运,积极采取“田间流动加油车”等各种便民措施,保证春耕农用柴油供应。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供需分析,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并做好资源供需衔接和协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确保市场供应与价格稳定。
  七、请将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于4月15日前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林沙发[2007]6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我局多次就贯彻实施《防沙治沙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治沙法》”和“《治沙决定》”),制止沙区各种破坏植被行为,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工作作出部署,沙区各级林业部门积极行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植被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沙区一些地区又相继出现了一些毁林毁草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等破坏林草植被的事件。这种现象如不予以有效制止,将有可能使多年来的防沙治沙成果毁于一旦。为切实将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以下简称“三禁”)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种破坏沙区林草植被行为,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力度。严格实施“三禁”,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提出的具体要求,各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在沙化土地上毁林毁草开垦、采集发菜、采挖甘草、麻黄草等药用植物及砍挖灌木和其他固沙植物;要合理组织放牧,植被严重退化、沙化等生态脆弱区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区要严禁放牧;要加强对沙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营利性治沙活动,防止造成植被破坏和新的土地退化、沙化。
二、组织开展林草植被破坏情况的专项清理和查处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3、4月份期间,组织在沙区开展一次林草植被破坏情况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逐县摸清破坏林草植被情况。对于已经出现的破坏植被事件,要逐项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情况。对于各种违法案件,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搞好整改工作。
三、健全保护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专项检查和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找出根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沙区植被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针对目前植被保护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植被保护的制度建设,尽快建立一整套与《治沙法》相配套的植被保护制度和办法,用制度规范沙区的各种经营行为,逐步形成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全面落实沙区植被保护责任制。加强沙区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沙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和促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植被保护列为造林绿化和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之一,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植被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凡破坏植被行为没有得到遏制,出现毁林毁草事件的省、市、县,3年内不得参与与此相关的防沙治沙、造林绿化、林政、执法等的评优活动。同时,还将视具体情节,相应调减该省区的造林投资额度。
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沙区植被保护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当前一个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沙区植被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指定办事机构,强化工作组织。
请各省区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此项工作。请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我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我局将于适当时候就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落实本通知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没有有效制止破坏植被行为的省区,我局将予以通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