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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16:2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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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新平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等要求,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使用时,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编制住宅项目建设方案。住宅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二)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
  
(三)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四)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
  
(五)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每期的区域界限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时序。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国土、市政、房产、园林、市容、公安等部门组成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工作,研究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相关事宜,制订住宅项目建设方案示范文本。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将住宅项目建设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建设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设施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中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三)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四)居民生活用电和小区管理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五)小区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等级标准,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设;
  
(六)具备条件的地区,燃气管道nbsp; (七)按照建设方案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当向市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落实保障措施;
  
(八)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用房已落实;
  
(九)按照建设方案建设的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环卫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已建成;
 
(十)按照建设方案配套建设的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邮政等设施已建成;
  
(十一)拆迁安置补偿全部到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符合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付使用验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验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依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单项验收,并在验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是否合格的证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组织验收或者未出具是否合格证明的,视为验收合格。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不得擅自增设验收内容和条件,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文件或证明: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的证明;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全部落实的验收认可文件;
  
(三)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供水、燃气、排水、道路及其照明等配套设施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四)市园林部门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和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或者同意投入使用的意见;
 
(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的证明;
  
(六)供电单位出具的生活及管理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
  
(七)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设施符合建设方案的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依照建设方案要求建设的社区用房和环卫设施已移交的证明;

(九)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配套设施已建成的证明。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给《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办理交付使用的条件、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息是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设方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公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验收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出具合格证明的;

(二)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证明的;
 
(三)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验收或者未经验收但出具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证明的;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已组织验收,但拒不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书面材料的;
  
(五)擅自增设验收内容和条件的;
  
(六)擅自收取验收费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因验收部门或者单位拖延验收或者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证明,致使住宅延迟交付、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或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贾汪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关于收容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关于收容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予以收容,及时查明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条 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中,老幼病残不能从事劳动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及时遣送回原居住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或给予社会救济。
第四条 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或有犯罪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条 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纠合团伙进行各种非法活动,或者强迫、教唆他人流浪乞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强管理,进行劳动教育。
(一)几经收容遣送,仍屡遣屡返,长期流浪的;
(二)强行乞讨,严重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
(三)伪造身世,以乞讨骗取钱财的;
(四)被收容后隐瞒本人真实姓名、居住地,无法遣送的。
劳动教育时间为五个月。流浪乞讨人员在劳动教育期间,接受教育,积极劳动的,可提前遣送;需要延长的,应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严格管理,文明管理,向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
第八条 流浪乞讨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闹事、殴打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效的,送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收容、管理、劳动教育和遣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的经费和劳动教育场所(工场或农场),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计划。
第十条 流浪乞讨人员在收容期间的伙食、交通和管理费用,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支付,或从其劳动收入中抵销。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收容和审查。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教育和遣送,并由公安部门协助遣送。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5月15日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8年11月3日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服务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树立理想信念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体现全党意志、反映广大农民意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

(一)围绕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原则贯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围绕《决定》提出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原则,重点检查和纠正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问题,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思想保守、因循守旧的问题,形式主义、违背科学发展的问题,组织软弱涣散、领导能力不强的问题等。把贯彻重大原则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巡视、干部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围绕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决定》提出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把预防腐败寓于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之中,及时解决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保证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三)围绕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规范对补贴对象的评议、审核等程序,完善“一卡通”等发放形式,加强对补贴发放的跟踪监督,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检查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投入多的项目、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和纠正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低效浪费等问题,发挥强农惠农投入的最大效益;检查抗灾救灾、救济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促进款物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三、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一)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督促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强化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纠正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利益。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收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维护农民民主权利。结合民主选举实践,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两推一选”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选举工作的监督,反对和制止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贿选、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结合民主决策实践,进一步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等制度,逐步推行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集体重大事项、随意更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问题。结合民主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结合民主监督实践,深入推进村务公开,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健全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农村基层党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重点公开党组织重要决策决议、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其他突出问题。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工作,清理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解决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在报刊征订、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建房、殡葬中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坚决制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严格执行化解乡村债务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新农村建设中盲目举债搞建设。加大对农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坚决查处贪污、挪用、截留、骗取教育经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低保资金、社保基金等行为。认真解决农村信访问题,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涉农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确保农民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勤政

良好的作风,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一)加强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把反腐倡廉教育融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增强科学发展意识,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强化学习培训,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学法、知法、守法,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加强正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争先创优,激发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内容和形式,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规范行为。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按照中央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制定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配套办法和措施。对乡镇干部,重点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宗旨意识、廉政勤政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推行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反馈纠偏等制度。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重点围绕依法办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深化办事公开工作。对村干部,重点围绕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逐步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监督。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积极推行乡(镇)、村主要领导廉政承诺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定期评议制度。深入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探索聘请农村廉政监督员、建立村级监督组织等监督形式。整合基层办案力量,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党员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四)改进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不实、铺张浪费、简单粗暴、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大兴勤政为民之风,坚持心系群众,带着责任和感情与群众打交道,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到促进发展和改善民生上;大兴清正廉洁之风,坚持公道正派、清廉自守,反对大吃大喝、大操大办和搞封建迷信活动。通过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创建便民服务载体、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等,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提高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搞好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任务分工,发挥职能作用,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工作部署,实施有效领导,在领导精力、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给予保障。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搞好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抓落实的责任,明确具体要求,及时掌握情况,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进一步加强县(市)、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充实乡(镇)纪委力量。认真解决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本领和执纪水平。

(二)坚持改革创新。立足农村实际,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工作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增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三)健全落实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协调解决问题,增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制定督查办法,细化督查内容,严格督查标准,规范督查程序,确保督查效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职责范围内存在问题不解决、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中纪委监察部: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