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关于表彰全国优秀退伍军人的决定
民政部 国务院军安办
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关于表彰全国优秀退伍军人的决定
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
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辛勤工作,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在全国蓬勃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广大复员退伍军人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他们在改革开放
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勇于拼搏、开拓进取、艰苦奋斗、乐于奉献,在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振兴乡镇企业,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在全国具有影响的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发挥了生力军作用。
为了表彰复员退伍军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激励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再立新功,在首都十余家新闻单位的协助下,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组织了“全国退伍军人建功立业成才报国活动”。这次活动得到了广大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响应,
得到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受到了部队官兵的普遍好评,在全国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经各地民政部门自下而上推荐、评选,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本次活动组委审核,民政部、国务院军安办决定授予侯景奇等119名同志为“全国优秀退伍军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无愧于“全国优秀退伍军人”的光荣称号,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希望全国广大复员退伍军人,要以他们为榜样,自力更生,开拓进取,建功立业,成才报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为实现“九五”
计划和2010年宏伟目标而努力。
附:全国优秀退伍军人名单(略)
1995年12月14日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各县和河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市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和河口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的自建自用厂房、科研实验室;
(二)政府定点规划建设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三)驻本市部队的军事设施;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
(五)非营利性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六)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设施;
(七)城市道路、桥涵、防洪、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等公共设施;
(八)非营利性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游乐设施;
(九)非营利性的干休所、敬老院、福利收容院、残疾人活动服务站等社会福利设施;
(十)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艺术馆、少年宫等文化设施;
(十一)村(居)改造中用于安置本村(居)村(居)民的住房和村(居)公益事业用房;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驻本市部队的营房、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二)非营利性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三)非营利性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卫生设施;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影剧院等新闻文化设施;
(五)非营利性的体育设施;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减免或者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规定研究决定。
第十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