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企业科技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3 08:1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企业科技工作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企业科技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6年5月9日,邮电部

通信企业是通信工作的基础,搞好通信企业的科技进步对发展邮电通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特作如下规定:
一、通信企业的科技进步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各通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党政第一把手要亲自抓科技进步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树立发展邮电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观念,将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局务会议,研究科技工作,解决科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且要把科技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通信企业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的科技工作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邮电通信发展技术政策,宣传贯彻通信网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组织研究邮电通信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网络运行、发展业务、经营管理及领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围绕企业扩大通信能力、改善通信质量、开拓通信业务、增加经济效益、提高服务水平等问题,积极开展各项科技活动,全面推进企业科技进步。
三、通信企业要针对本地区通信网建设、运行维护、新业务开发和经营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本企业的科技人员并联合邮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力量,进行研究开发。在研究开发中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安排,避免低水平重复开发,造成人力和资源的浪费。
四、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是法规性的技术文件,是保证通信网完整统一的主要技术依据,通信企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要认真组织宣传和培训,并责成科技管理部门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从组织上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邮电管理局应明确科技工作的任务,强化管理科技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各地、市邮电局也应设立科技工作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管理科技工作的人员。
六、研究开发费是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各通信企业要给予经费保证。要根据需要按科研开发项目安排研究开发费,其额度一般应不低于企业自有收入的1%。
各邮电管理局对研究开发费的管理和使用要相对集中,要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开发及资金的分散和浪费。要制订研究开发项目和研究开发费的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管理。研究开发费由管理局财务部门管理,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立项,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使用。管理局下属企业自定的研究开发项目,须报管理局科技部门审核批准后其经费才能进入成本。
七、各邮电管理局的科研所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科技进步中的作用。邮电科研所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本地区通信网建设运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地区通信网发展规划、技术设备引进和技术改造、网络运行维护、新业务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各邮电管理局对科研所要加强领导,对其定方向、提要求、下任务,为其参与企业科技进步创造条件。并在基本建设、仪表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改善科研条件,增强其技术支撑能力。为更好地支撑网络运行,各管理局可设立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撑中心。原则上技术支撑中心应与科研所结合起来,做好网络运行的支撑工作,避免机构的重复设置和力量的分散。
八、通信计量和科技情报是企业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为理顺管理关系,有利于计量、情报工作的开展,更好的为本地区的通信发展服务。通信计量站和科技情报中心站不宜挂靠在下属单位代管,应把其作为管理局直属的业务工作单位来管理,并明确其编制。同时要根据其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九、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邮电通信是技术密集型产业,企业技术进步关键是要培养大批科技人才,造就一支高水平的职工队伍。要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各种类型的专门人才,以适应通信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要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大力倡导尊重科学、尊重知识、爱惜人才,采取有效措施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切实解决科技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建立科技奖励基金,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十、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活动。这是激发广大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措施。各邮电企业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健全组织,完善措施,落实奖励政策,定期进行总结表彰,把活动引向深入,提到更高的水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应当再次推选。”

  三、第十二条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户籍不在本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

  (一)在配偶所在地的村居住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仍在本村居住,且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其他能够对本村发展作出贡献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属于村民的,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

  四、第十七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在村民会议上以投票形式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

  选民提出候选人名额,不得多于应选名额,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五、第十八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由村民会议投票决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以在投票前进行演讲。演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诋毁、侮辱他人。”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过半数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九、第三十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组织补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焦作市修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焦作市澳特盛纸制容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本案原告容器厂作为甲方,被告王学礼代表机械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加盖机械公司合同专用章,虽被告机械公司主张其与容器厂签订的合同,系王学礼个人所为,盖的合同专用章是王学礼偷盖的,与其无关,但因无法举证证明,经法院审理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王学礼不具备加工承揽房屋顶棚资质,且未能举证其设计、施工建筑顶棚达到相关标准。所以其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为容器厂所建厂房未能达到相关标准,从而导致倒塌,由此给容器厂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故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付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王学礼、机械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容器厂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王学礼代表机械公司与原告容器公司所签订的厂房棚顶修建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因实际施工人王学礼不具备加工承揽房屋顶棚资质,且未能举证其设计、施工建筑顶棚达到相关标准从而导致倒塌,由此给容器厂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所以被告王学礼、机械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容器厂所遭受的损失。

二、案件来源
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三、基本案情
  被告王学礼原系机械公司员工,2007年12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3月4日,原告容器厂作为甲方,被告王学礼代表机械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加盖机械公司合同专用章。2009年4月28日,原告容器厂作为甲方,被告王学礼作为乙方签订第二座厂房棚顶修建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王学礼组织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王学礼分别就两个工程收取原告工程款90000元和69000元。2009年11月12日,武陟县境内普降暴雪,多处受灾。被告为原告修建的两个厂房棚顶倒塌。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原告在厂房内烧火加温,以此融化厂房棚顶积雪。原告通知被告王学礼到场查看后,随组织人员将倒塌房棚拆除,原告支付被告王学礼拆除清理费1650元。另查明,二被告均不具备从事钢结构工程资质。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厂房倒塌的原因,因被告不具备加工承揽房屋顶棚资质,且未能举证其设计、施工建筑顶棚达到相关标准。虽2009年11月12日武陟县境内普降暴雪致原告厂房顶棚倒塌事实存在,但也不能作为被告免责事由。故被告抗辩原告厂房顶棚倒塌属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修武机械公司与原告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问题,从原告提供的合同书上看,该合同书上加盖机械公司合同专用章。虽然被告机械公司提供了被告王学礼已不是公司员工,并且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学礼涉嫌合同诈骗等相关证据,但其不能否认该合同真实性,也不能对抗本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机械公司称专用章系被告王学礼偷盖,仅有被告王学礼陈述认可,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故被告机械公司对外不能免除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焦作市修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2、被告王学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90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归纳并经各方当事人认同的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市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本案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先后两次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3,二上诉人应否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机械公司上诉提出的本案不属建筑施工合同,应属加工承揽合同之主张,根据其与容器厂所签订的合同及施工过程,均不构成加工承揽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其亦提供不出充分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机械公司上诉提出的其与容器厂签订的合同,系王学礼个人所为,盖的合同专用章是王学礼偷盖的,与其无关,该合同应属无效之主张,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王学礼原系该公司的职工,且是签订该合同的委托人,所签合同上加盖的亦是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其无据证明该合同专用章系王学礼偷盖或伪造,亦无相反证据推翻该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法院对其上诉之主张不予采纳。关于机械公司与王学礼上诉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由于其为容器厂所建厂房未能达到相关标准,从而导致倒塌,由此给容器厂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综上事实与理由,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法院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有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
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
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电话:186-0190-0636(北京)
邮箱:lawyernew@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