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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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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委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省委
为加快我省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一个步骤,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积极培育要素市场
在坚持土地公有和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积极稳妥地发育土地市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使耕地逐步相对集
中,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实行招标承包或有偿转让使用权,期限可以是50年或70年,同等条件下原发包单位内成员优先。土地使用权变更,可由出让方和接受方直接商定,经发包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如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应依据建设用地计划,经土地
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以上政府批准,以切实保护耕地。
乡镇村可建立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来源有农户欠款转贷、入股资金、乡镇企业生产间隙资金、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和农户上交暂未使用的提留统筹款等,不在社会上吸收存款服务于社区农业发展。各级农业银行在业务管理和资金融通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严重
亏损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拍买、转让、兼并、租赁,也可拿出一批明星企业进行拍卖或向社会吸股,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发展新企业、改造老企业。
各县(市)乡镇都要建立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劳动力经纪人队伍,鼓励领头人率领输出,亲友连带输出,专业部门向国外输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职业介绍网络,把劳务输出引向合理有序的轨道。加强劳务输出政引
导、信息咨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务输中出现的问题,保险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输出人员素质。与此相适应,改革户籍制度,对在县(市)及县以下城镇购有住房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并交纳一定数额城镇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务工经商户,所在县(市)、镇政府,应批准其为城镇户口,纳入正常的户籍管理。
各地都要十分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发展农村经济。继续抓好农科教统筹;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支持和吸引本地或外地科技人员到农村任职、兼职,或进行技术承包,兴办民营科技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实用技术的培训,开展多种有偿服务,促使科技成果商品化

二、重视农村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抓市场就是抓生产。全省将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副产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农产品拍卖市场、远期合同市场,积极引进期货交易机制。各级政府都应根据当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建市场,实行
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贸等多种经济成份一起上。要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市场软硬件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功能。
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是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办好龙头企业;二是建好生产基地;三是协调好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四是加强引导和协调,给予政策和贷款扶持。对有条件的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的外向型企业,省里将予申报外贸经营权。
引导农民发展自我服务组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一是建立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各地自定),行使生产服务、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等职能。二是建立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技术、
信息、生产、储运、销售等一项或多项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三是大力培育推销员和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中间商的纽带作用。
乡镇农、林、牧、渔、农经、农机、水利的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机构,是国家经济技术部门设在乡镇为农民、农业直接从事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保持这些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并且随着财政收入增长不断增加经费支持。
各级供销社要深化改革,强化“民办”性质,进一步完善为农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与农民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尤其要建立起以骨干农副产品为龙头的产供销一体化的专业联合服务组织;突破行业界限,扩大服务范围,兴办实体,综合开发,综合经营,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三、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充分发挥其明晰产权、集聚资金、优化结构、转换机制、能人效应等作用。今年新办乡镇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原有的集体企业和挂靠企业也可用这种形式加以改造和规范。同时这种组织形式也适用于国有、集体所有山林和荒山、荒水、荒
滩、荒地的开发,以及乡村集体农林改造场经营机制的改造、农村市场建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等。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都应积极推行股份制。
推笔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技术复杂的工作,各地要注意培训人员,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在产权界定、股类设置和股权确定中,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不能变相划拨集体或个人财产;要建章立制,规范各方行为,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通过逐步完善的办法,把股份合作制企业推向规范、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
四、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
发展农村经济要注意商品农业与乡镇企业一起上,针对国内外市场需要,当地适宜什么就发展什么。一是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实现粮、经、饲三元结构;二是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加速发展林果业、畜牧业、水产业,增加林牧渔业收入;三是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提高二、三产业比重。
在发展商品农业方面,县(市)政府在宏观上要把握当地优势,选择自己的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发展规模经济,不断提高产品知名度,以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发展乡镇企业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抓住机遇,继续坚持高效快速发展;二是继续坚持多轮驱动,积极兴办村办企业,壮大村级集团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同时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三是提倡易地办厂,新办或成型企业尽可能进入工业小区,使企业逐步
由分散走向集中,并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的培育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提高我省的城镇化水平。
五、加强对农业的领导和市场的宏观调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并且又是弱质产业,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在目前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情况下,党和政府尤须关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保护基层干群的积极性。地、市、县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农村工作。要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协调、管理
、服务、指导作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相应加强力量,不能削弱。
各级政府在目前财政信贷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今后每年财政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各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真正向农业倾斜。要确保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以上,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要达到10%以上,同时要按时收
回农业贷款。各地要继续按国家规定,从农副产品经营中征收各项技术改进费,切实抓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要重点扶持农用工业发展,提高技改投资中用于农用工业的比重。
省及各地从今年起,将粮食价格放开后财政减下来的粮食加价,补贴款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保证不折不扣地执行粮食保护价标准。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等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以稳定农业。
省、地(市)、县都要建立信息网络,逐步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网,并进入国际农产品信息网,及时反映国际、国内大宗农产品行情,通过各种渠道进村入户,用以指导农业生产。
为防止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和无序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者,市场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种种干扰,撤除除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外的检查站等各种壁垒
和封锁,清理路卡,逐步形成全方位开放、统一有序的大市场。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把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3年11月11日

发布78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号

 

发布78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78项化工行业标准,现予发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59项,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工业亚氯酸钠等1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二、工业硫酸铝等5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工业亚氯酸钠等1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或废止标准号
1 HG3250-2001 工业亚氯酸钠  HG3250-1989
2 HG3255-2001 工业氰化钠  HG3291-1990
3 HG3257-2001 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   HG/T3257-1990
4 HG3291-2001  丁草胺原药   HG3291-1989
5 HG3292-2001 丁草胺乳油 HG3292-1990
6 HG3293-2001 三唑酮原药 HG3293-1991
7 HG3294-2001 三唑酮乳油 HG3294-1992
8 HG3295-2001 三唑酮可湿性粉剂 HG3295-1989
9 HG3296-2001 三乙膦酸铝原药 HG3296-1989
10  HG3297-2001  三乙膦酸铝可湿性粉剂 HG3297-1989
11  HG3300-2001  久效磷原药 HG3300-1990
12  HG3301-2001  久效磷乳油 HG3301-1990
13  HG3302-2001  久效磷可溶性液剂 HG3302-1990
14  HG3308-2001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HG3308-1986
15  HG2938-2001  饲料级氯化钴 HG2938-1987
16  HG2939-2001  饲料级碘化钾 HG2939-1987
17  HG3694-2001  饲料添加剂乙氧基喹      
18  HG2432-2001  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 HG2432-1993
19  HG2195-2001  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HG2195-1991

 

附件二:

工业硫酸铝等5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编号及代替标准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标 标准名称 代替或废止标准号
1 HG/T2225-2001 工业硫酸铝 HG/T2225-1991
2 HG/T3249-2001 工业重质碳酸钙 HG/T3249-1988
3 HG/T3254-2001 电子工业用水合锑酸钠 HG/T3254-1989
4 HG/T3256-2001 工业二硫化钼 HG/T3256-1990
5 HG/T3258-2001 工业二氧化硫脲 HG/T3258-1990
6
 

 

 

 

 

 
HG/T2956.2-2001 硼镁矿石采样与样品制备方法 HG/T2956.2-1982
HG/T2956.3-2001 硼镁矿石中三氧化二硼含量的测定容量法 HG/T2956.3-1982
HG/T2956.4-2001 硼镁矿石中全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HG/T2956.4-1982
HG/T2956.5-2001 硼镁矿石中氧化亚铁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 HG/T2956.5-1982
HG/T2956.6-2001 硼镁矿石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容量法 HG/T2956.6-1982
HG/T2956.7-2001 硼镁矿石中酸不溶物含量的测定重量法 HG/T2956.7-1982
HG/T2956.8-2001 硼镁矿石中灼烧失量的测定重量法 HG/T2956.8-1982
7 HG/T2080-2001 阳离子荧光黄4GL500% HG/T2080-1991
8 HG/T2081-2001 阳离子艳蓝2RL500% HG/T2081-1991
9 HG/T2666-2001 酸性红G(酸性大红GR) HG/T2666-1995
10 HG/T3386-2001 酸性深蓝P-B(弱酸性深蓝GR) HG/T3386-1980
11 HG/T3390-2001 直接桃红5B(直接桃红) HG/T3390-1980
12 HG/T3396-2001 N,N-二甲基苯胺 HG/T3396-1983
13 HG/T3397-2001 邻硝基对甲苯胺 HG/T3397-1980
14 HG/T3399-2001 染料扩散性能的测定 HG/T3399-1977
15 HG/T3400-2001 染料颗粒细度的测定 HG/T3400-1984
16 HG/T3403-2001 酸性艳黄2R(酸性嫩黄G) HG/T3403-1980
17 HG/T3405-2001 酸性艳黄2G HG/T3405-1980
18 HG/T3409-2001 N-甲基苯胺 HG/T3409-1988
19 HG/T3415-2001 红色基B HG/T3415-1985
20 HG/T3416-2001 大红色基G HG/T3416-1985
21 HG/T3419-2001 酸性深蓝P-2RB HG/T3419-1988
22 HG/T3423-2001 分散金黄E-3RL HG/T3423-1989
23 HG/T3427-2001 硫化黑2BR,3B(200%) HG/T3427-1989
24 HG/T3431-2001 酸性红R HG/T3431-1990
25 HG/T3432-2001 酸性红6B HG/T3432-1990
26 HG/T3433-2001 酸性紫红B HG/T3433-1990
27 HG/T3695-2001 酸性黑P-7BR150%(弱酸性黑BR150%)  
28 HG/T3263-2001 三氯异氰尿酸 HG/T3263-1989
29 HG/T3557-2001 感光材料均一性的测定 HG/T3557-1986
30 HG/T3569-2001 成色剂光吸收的测定 HG/T3569-1990
31 HG/T3570-2001 照相化学品溴化钾(乳剂用) HG/T3570-1988
32
 

 
HG/T3050.1-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一部分:测定长度、宽度和净质量的方法 HG/T3050-1987
HG/T3050.2-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二部分:测定单位面积的总质量、单位面积的涂覆质量和单位面积底布质量的方法 HG/T3050-1987
HG/T3050.3-2001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整卷特性的测定
第三部分:测定厚度的方法 HG/T3050-1987
33 HG/T2442-2001 洗衣机V带 HG/T2442-1993
34 HG/T2287-2001 胶辊第一部分:印刷胶辊 HG/T2287-1992
35 HG/T2697-2001 胶辊第二部分:聚氨酯胶辊 HG/T2697-1995
36 HG/T2013-2001 胶辊第三部分:织物预缩橡胶毯 HG/T2013-1991
37 HG/T2289-2001 可曲挠橡胶接头 HG/T2289-1992
38 HG/T3078-2001 橡胶、塑料辊表面特性 HG/T3078-1992
39 HG/T3087-2001 静密封橡胶零件贮存期快速测定方法 HG/T3087-1986
40 HG/T3089-2001 燃油用O形橡胶密封圈材料 HG/T3089-1987
41 HG/T3096-2001 水闸橡胶密封件 HG/T3096-1989
42 HG/T2298-2001 橡胶配合剂水分散体沉降量的测定方法 HG/T2298-1992
43 HG/T2299-2001 橡胶配合剂水分散体总固体含量的测定 HG/T2299-1992
44 HG/T2404-2001 橡胶配合剂沉淀水合二氧化硅在橡胶中的试验配方和物理性能测定 HG/T2404-1992
45 HG/T2016-2001 篮排球运动鞋 HG/T2016-1991
46 HG/T2019-2001 黑色雨靴(鞋) HG/T2019-1991
47 HG/T2020-2001 彩色雨靴(鞋) HG/T2020-1991
48 HG/T3689-2001 鞋类耐黄变试验方法  
49 HG/T2471-2001 电解槽金属阳极涂层 HG/T2471-1993
50 HG/T2951-2001 隔膜法金属阳极电解槽 HG/T2951-1988
51 HG/T3139.1-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型式和基本参数 HG/T3139(3142-1978
HG/T3139.2-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XL系列摆线针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3-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L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4-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LPJ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5-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FJ系列圆柱圆锥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6-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D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7-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DJC系列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8-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CW系列圆柱齿轮、圆弧圆柱蜗杆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9-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0-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F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1-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YP系列带传动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HG/T3139.12-2001 釜用立式减速机KJ系列可移式圆柱齿轮减速机 HG/T3139(3142-1978
52 HG/T3222-2001 V带鼓式硫化机系列与基本参数 HG/T3222-1983
53 HG/T3224-2001 试验用开放式炼胶机 HG/T3224-1986
54 HG/T3228-2001 橡胶塑料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HG/T3228-1988
55 HG/T2098-2001 釜用机械密封系列及主要参数 HG/T2098-1991
56 HG/T3690-2001 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稀塑料复合管  
57 HG/T3691-2001 工业用钢骨架聚乙稀塑料复合管件  
58 HG/T3692-2001 金属膜片式稳压阀技术条件  
59 HG/T3693-2001 橡胶膜片式稳压阀技术条件

关键词:医疗损害 布莱克法律辞典 司法鉴定 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
内容提要:医学的最主要的存在之理由是敬畏生命。生命乃是其职责。医疗损害为临床所需求,即为达到医疗服务的目的而必需实施或必然会对人体器官、组织造成的损害,并不存在侵权。如何界定“医疗损害”的概念直指侵权行为,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就“司法实务中的若干侵权问题”中论述:医疗损害这一概念,依据具有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指“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
民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一文中论述: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以上两位民法专家,就“医疗损害”的概念直指侵权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有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设立,关键是对“医疗损害”的界定,根据三大诉讼法中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予以采讷,可以解决司法实务中长期争议不休有关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民法专家张新宝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重构》一文中论述“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以彻底终结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双轨制。”(注1)
鉴于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通过时,有关“医疗损害”及其相关的鉴定机构未做出规定,并以“实体法不规定程序法的内容”而予以拒绝,(注2)这样就给司法机关在执法中造成了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通知》,其中(三)的司法解释,在原则上几乎完美无缺,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予以操作,其源盖出于既往的医学会鉴定和法医的司法鉴定各有痹病,很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需求。
医学会的鉴定,虽然是专门研究“医疗损害”的专业部门,但其鉴定结论是合议制,又不出庭质证,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在司法实务界,又以社会与论“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缺少公信力。(注3)
法医的司法鉴定,不是研究“医疗损害”的专业部门,其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不相信,(注4)虽然其鉴定人符合《民事讼诉法》中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但在其鉴定中,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参与,而出庭质证的是法医,这样很难对垒当事人重新聘请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注5)之间的质证。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中华医学会鉴定统称临床医学鉴定,进一步阐明临床医学的专业性。其鉴定结论,主要是在临床医学中医方有否医疗过失行为及其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价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综合患方疾病原因对其造成的危害的责任程度,但未涉及“医疗损害”的概念。
在临床实践中,有医疗行为的存在,即有医疗的风险,这是因为医学也是一门科学,还存在许多未知的不确定的病因。在医疗行为中,应除外医疗必需的损害,即为达到医疗服务的目的而必需实施或必然会对人体器官、组织造成的损害(又称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如手术)。如切除其病理损害部分,在治疗方案中,维持其生理的需求来保障生命的存在。这正如当代医学伦理学家弗雷切尔的观点“医学的最主要的存在之理由,是敬畏生命。生命乃是其职责。生命就其最完整的意义包括死亡。”(注6)由此看来,在临床医学上为其治疗所必需的“医疗损害”既无过错,也不存在侵权。那么“医疗损害”如何界定就是指侵权行为呢?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曾推荐的是具有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专业人士的违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注7)
科技在发展,当今世界在医学上“心脏起博器”、“冠状动脉支架”的应用、人工器官的移植等,已使不少患者起死回生。笔者认为,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有关“医疗损害”的界定,也应作相应的修改,建议应用“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增加、置换。”
法医的司法鉴定是为侦查、检察、审判和司法调解服务的一门综合的应用科学,其鉴定结论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在附带民事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关系又如何呢?笔者分析:医学会鉴定是研究医疗过失伤害鉴定,在医疗行为中故意所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属于故意伤害论,已不属于医学会鉴定的范围。法医的司法鉴定是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故失伤害鉴定。两者鉴定都可以是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的内容,但各自所在的不同部门、各自所研究的对象不完全同一。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涉及尸检、伤残等级鉴定,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员名册的法医参加为宜。”
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其中涉及到伤残部分,民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重构》一文中论述:“专业性:而且鉴定人必须具有分析判断争议事项所要求的特定的专业知识,如能够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具有伤残鉴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而不能仅仅是一名普通的法医学专家。鉴定机构应具有鉴定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等物质条件。”由此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中有关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机构的物质条件更加清澈透明。
在《决定》中,有关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应是不同的概念。
根据《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权就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对外实行委托的规定。
在司法鉴定体制之外,我国还有医疗事故、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文物等学科和专业的鉴定,从以上的组织或人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同样被作为证据使用,只要经过法庭质证,其同样能够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由此看来,司法鉴定体制外学科和专业,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其鉴定结论经过人民法院质证,并为其裁判的依据,可以视为司法鉴定。在《侵权责任法》之前,有关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是交由医学会鉴定的。
所谓司法鉴定机构呢?根据《决定》第6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一般认为,所谓司法鉴定应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程序,予以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才可合法确认。
综合以上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首先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需求,不再出现医学会鉴定、法医司法鉴定的痹病。其次,如果采讷布莱克法律辞典有关“医疗损害”用语的含义,应当在《决定》第十七条中予以表述。由是,“专业人士”是指从事临床医学的医务工作者,而不是法医。这样可以终结在中华医学会中临床医学和法医临床学就“医疗损害”专门性问题而产生的岐义。第三,有关“医疗损害”的鉴定主体是中华医学会,根据《决定》第6条规定,应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公告,而不再向民政部门登记。第四,鉴定人的资质必须具有分析判断争议事项所要求的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文革专科既不读本又不考研的专家不能进入。在中华医学会中随机抽取临床医学各分科的专家,并应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公告。第五,对鉴定人应接受省司法行政部门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并可制订有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常规与技术操作规范》,在其中应当包含有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医医相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有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设立,关键是对“医疗损害”的界定,根据三大诉讼法中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建议在《决定》中予以采讷,可以解决司法实务中长期争议不休有关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

注1:《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注2.3.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
注6:《与名家一起体验死》.弗雷切尔.当代医学伦理学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
注7:纪念佟柔教授诞辰75周年.王利明.民法专家.20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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