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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与深圳市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时间:2024-06-17 09:0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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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与深圳市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4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企业的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必须经过公示才能够对员工产生效力,因此,将保密制度印成保密手册,或是将保密制度涵盖在员工手册里发至员工的手中,并要求员工签收确认,既保证了保密制度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使员工知悉对企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又能够证明员工确实的获得、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减少在发生争议时企业的证明责任。

三、基本案情
原告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是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2000年8月,软件公司研制开发出“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同月,该软件通过了由建设部科技司组织,深圳市建设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2000年12月,软件公司制订员工手册,将包括技术开发的信息、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磁盘文件,软、硬设计文件和图纸等作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另外,软件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同时与员工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软件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秘密,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技术秘密的职工离开软件公司。
1999年4月,被告陈某受聘进入软件公司。后担任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开发和档案管理工作。2000年2月,被告钟某受聘进入软件公司,负责技术开发工作。2000年6月,陈某、钟某与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深圳市建设局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证明,陈某、钟某均是软件公司“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的主要研制人员。
2001年5月,陈某、钟某从软件公司辞职,同年7月,陈某、钟某受聘进入搏拓达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分别担任市场总监和销售经理。同年,信息公司开始研制开发“砺腾工程量”软件,陈某、钟某参与了该软件的研发工作。“砺腾工程量”软件开发成功后,信息公司进行了市场销售。
后软件公司以信息公司、陈某、钟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查明被告的“砺腾工程量”软件是否侵犯了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的商业秘密,法院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的软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所使用的建模方式、方法技术为非公知信息;陈某、钟某、信息公司的“砺腾工程量”软件所使用的建模方式、方法技术与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相等同;且陈某、钟某、信息公司关于软件创造性和技术的合法来源的举证不足以说明其是通过公知领域获得该项综合技术。

四、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软件公司所主张的软件技术属于技术信息,根据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可知该软件在建模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为非公众信息,能够为软件公司带来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且软件公司建立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软件在建模的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已认定软件公司和信息公司的软件在建模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是等同的,而陈某、钟某曾是软件公司软件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后才成为了信息公司的公司员工,因而应当认定陈某、钟某与软件公司软件中的上述技术有接触的条件。由于陈某、钟某和信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因而可认定陈某、钟某违反约定和软件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公司明知陈某、钟某是软件公司上述技术的主要研发人员,在研发同类软件时,仍使用陈某、钟某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陈某、钟某、信息公司在行为上有意思上的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陈某、钟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软件公司的经济损失16万元,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钟某、信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等。软件公司则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对于案情的认定上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三上诉人构成对被上诉人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并认可一审法院所采取的定额赔偿方式,即根据陈某、钟某、信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价值及软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成本等因素酌定陈某、钟某、信息公司分别赔偿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5万元、6万元,三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软件公司曾制订员工手册发放给员工,其上将包括技术开发的信息、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磁盘文件,软、硬设计文件和图纸等作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并且软件公司还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员工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的承诺书。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在制定了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后,是否还有必要编制专门性的保密手册(或在员工手册里涵盖保密内容)发放给员工呢?
在之前的案例中,我们已经探讨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敦促员工遵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具有的重要意义。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员工发生效力,还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知,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须经过民主的制定程序,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进行过公示的,才可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并在发生争议时为法院所认可。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制定有保密管理制度,但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经公示的,就无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而企业要表明已将保密制度公示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为将保密制度印成保密手册,或是将保密制度涵盖在员工手册里发至员工的手中,并要求员工签收确认。这样的做法既保证了保密制度、保密手册向保密义务人的公开,员工能够清楚的了解其对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又能够证明员工确实的获得、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减少在发生争议时企业的证明责任,真可谓是一举多得。
综上可知,企业制定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及其他与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以员工保密手册的形式发放至员工手中,对于员工的“知情权”,企业保密工作的开展等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删去第四款“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其他专门检察院。”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和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己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电力稳定供应,保障电网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

第三条 市、县(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机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经信、住建、国土、林业、规划、环保、水务、公安、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经信或住建部门。

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砍伐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解决电网建设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规发〔2011〕3号)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2011〕76号)规定执行,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树木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宿政规发〔2011〕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二)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三)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四)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用地一次性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一)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二)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三)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千伏/米,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第七条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第八条 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执行下列支持政策:

(一)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变电所(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或出让。

(三)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线路占用林区时,按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区相关手续,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

(四)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苏建计〔2006〕135号)规定执行。

(五)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的权属、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站)址、线路通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合同。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例会,通报拆迁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发放补偿资金,并接受征收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用帐户,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用户签订协议,向用户收取。工程工作经费按补偿金额的3%,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性汇至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建立补偿资金收支专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程序规范,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130元/株
13元/株
≤ 8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100元/株
10元/株
≤ 80株/亩

葡 萄
30元/株
5元/株
≤ 330株/亩

桑 园
6元/株
2元/株
≤ 1000株/亩



注: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3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26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2: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树木胸径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移植

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公分以下
元/株
5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7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150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元/株
80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元/株
50

35公分以上
元/株
25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80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元/株
50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元/株
25

30公分以上
元/株
15

杞柳等三条

零星种植
元/丛
15

大面积种植
元/亩
2000

花木苗圃
1.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

植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2. 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1. 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 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3. 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4. 竹林补偿标准参照花木苗圃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3:

林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林 龄
单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4-7






幼龄林
元/亩
意杨
5460

水杉
5460

泡桐
6240

刺槐、柳、国外松
3250

其他
2600

中龄林
元/亩
意杨
3640

水杉
3640

泡桐
4160

刺槐、柳、国外松
2080

其他
1560

近熟林
元/亩
意杨
1820

水杉
1820

泡桐
2080

刺槐、柳、国外松
1040

其他
780

成熟林
元/亩
意杨
910

水杉
910

泡桐
1040

刺槐、柳、国外松
520

其他
390

注:1. 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2.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

  3. 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4. 上表中不同树种龄组划分参照《江苏省占用征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

行)》中江苏省主要树种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附件4:

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喷灌
 
元/公顷
234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91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104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65
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猪牛羊舍的补偿标准。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40

简 易
元/平方米
13

水井
 
元/眼 
260

猪牛羊舍
砖 砌
元/平方米
50

土 墙
元/平方米
11

简 易
元/平方米
7

迁坟
单 棺

300
 

双 棺

400
 

拾 骨

200
 

蔬菜、花卉、果树大棚
竹木大棚
元/平方米
6
 

砖混或土墙日光温室
元/平方米
180
 

钢架大棚
元/平方米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