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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横向比较探析/郭辉

时间:2024-07-07 05: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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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横向比较探析

郭辉


  德国学者迈耶按照刑事活动的阶段性讨论刑罚的根据。他将刑事活动分为刑的规定(立法阶段)、刑的量定(审判阶段)与行刑(执行阶段)三个阶段,并认为,在刑的规定阶段,刑罚的根据是报应,即“立法者对轻重不同的犯罪规定相应的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具有报应的意义”;在刑的量定阶段,刑罚的根据是维护法,即“法官审判时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确定和量定刑罚,具有维护法律的规定与尊严的意义”;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刑罚的根据是个别预防,亦即“行刑机关根据法律与政策对服刑人实行教育改造,使之复归社会,具有预防意义。”因此,迈耶实际上提出了一种立法与量刑以报应为根据,行刑以个别预防为根据的报应与个别预防结合论,他将这一理论称之为“分配理论”。
  在英语国度,影响最大的一体论者是哈特,他提出了一种较为复杂的一体论模式。哈特认为,讨论刑罚的根据,首先应该将刑法的一般正当目的与刑罚的分配问题区分开来。前者是指为什么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刑罚是一种应该维护的好的制度,刑罚的分配是指个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受刑罚惩罚以及应给其多重的刑罚。刑罚的一般正当目的是功利性的。立法者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为了向社会宣告,不得实施这些行为,并确保少发生这样的行为。”这便是把任何行为当作刑事违法行为的一般直接目的。即刑法的目的在于禁止与减少犯罪。刑法规范的适用、包括对什么人施加刑罚与施加多重的刑罚,是属于刑罚之分配的范畴。哈特虽认为刑罚的一般正当根据是功利,但主张报应对刑罚的分配的正当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即刑罚的分配必须受制于因犯罪而施加与罪刑相适应的分配原则。哈特认为,只有以预防作为一般目的而又在分配上受制于报应的刑罚才是真正正当的刑罚。在刑罚的分配问题上,他不是持绝对的报应论,认为对刑罚的分配的限制应该只限于阻止无罪施罚与轻罪重罚,而不应排斥特定情况下的有罪不罚与重罪轻罚,即在刑罚是否施加的问题上,按报应要求只将刑罚施加于有罪者,避免基于功利的要求而可能出现刑及无辜,但是,当预防犯罪不需要发动刑罚时,可以不按报应的要求发动刑罚;在施加多重的刑罚问题上,要按报应的要求限制所分配的刑罚的上限亦即所分配的刑罚最重不得超过犯罪的严重性所允许的限度,但可以根据预防需要而分配轻于报应所决定的刑罚。在哈特的一体论中,决定哪些行为应作为刑罚惩罚的犯罪的根据是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决定刑罚应在什么条件下发动与所分配的刑罚的份量的主要根据是报应,但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可以作为免除刑罚发动与减轻所分配的刑罚分量的根据。
  美国学者帕克提出了报应限制功利模式,在他的一体论中,一般预防与报应决定着刑罚的发动与否,其相互间构成一种被限制的关系,个别预防对刑罚的发动与否不产生影响,但影响刑罚的分配量。由于篇幅所限,对于帕克的一体论模式不详细介绍,对于其他一些模式也不一一介绍。总之,不同的一体论者在报应与功利应该统一的某些问题上达成共识,但是他们在报应与功利应该如何统一问题上远未完全一致。虽然如此,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一体论逐渐成为了刑事实践的指南,给予了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巨大的影响。表现在立法上的影响包括:(一)刑罚目的多元化。在个别预防论占统治地位时的刑事立法只确认了个别预防的目的,至于一般预防与报应,则没有任何地位。受一体论的影响,英国内务部1977年发布的工作报告《刑事司法评论》虽然仍将个别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之一,但不但不再将其作为刑罚的惟一目的,而是将其作为了刑罚最次要的目的。美国1972年版《示范量刑法》还明确规定,“刑罚不得以复仇与报应为根据”,而在此后不久的美国联邦刑法改革草案之一中,刑国的目的便成了“该当、遏制犯罪、剥夺犯罪能力与康复”,从而将该当(报应)列为了刑罚的第一目的,而且将遏制亦即一般预防作为了比个别预防更为优先的刑罚目的。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第43条规定,“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恢复社会公正,以及改造被判刑人与预防新的犯罪发生。”在这条规定中,报应、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均被作为刑罚的目的行为得到了认可。(二)罚刑法定化。在个别预防论指导下,罪刑法定原则被抛弃,然而,报应强调法律是正义的栽体与判断正义与否的准则,一般预防要求刑罚具有确定性与通晓性,而法律是使刑罚确定而为众人所通晓的主要途径,因此罪刑法定是报应与一般预防的共同要求。随着一体论的得势,罪刑法定原则重受青睐。(三)罪刑均衡化或罪刑均衡与个别化相折衷。个别预防强调刑罚的份量取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刑罚个别化取代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一方面,罪刑相适应是报应论的精髓;另一方面,一般预防论也主张罪刑等比均衡是确保一般预防效果实现的前提,因此,随着以报应与一般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一体论的得热,罪刑相适应原则重新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刑罚个别化原则退居次要地位。1976年修订的芬兰刑法典第六章第一节补充规定,“刑罚应该与犯罪所涉及的损害与危险以及在犯罪中所表明的罪犯的罪过程度合理均衡地衡量。”1971年修订的瑞士刑法典第63条规定,“法官依行为人之罪责量刑。”这是报应限制功利的一体论模式立法上的反应。1976年修订的德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犯罪的罪过(程度)应该是衡量判决的基础。但是,判决也应该考虑行为人将来的生活与行为的影响。

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8日)

深府〔2002〕10号


  《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程序,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借、用、还"机制,根据《国务院转批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和财政部有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长期低息或无息优惠贷款(含混合贷款和部分赠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经财政部认可的其它国外优惠贷款。
  第三条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是:积极引进,加强管理,优化贷款结构,提高贷款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债务安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投向农业、交通、通讯、环保、水利、卫生、教育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投资竞争性项目的,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 按照还款责任和项目性质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市财政局作为借款人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为第一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市财政局提供担保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为第二类项目;市财政局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担保的项目为第三类项目。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经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区财政局、市属事业单位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
  第七条 贷款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经济发展规划与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
  (二)符合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投资方向,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状况,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
  (三)符合国家对外政策。
  (四)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使用地区和规模等方面的要求,贷款国又能够提供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国家除外)。
  (五)国内配套资金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和偿还方案明确。
  (六)第一、二类项目应符合建设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
  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借款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简称限下项目),报市计划局立项,同时抄报财政局。对于资料齐全的第一、二类项目,计划局会签财政局,于正式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共同批复申请借款单位;对于资料齐全的第三类项目,计划局征求财政局意见,于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申请借款单位。同意立项的,计划局将批复文件抄报国家计委并抄送财政局,财政局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简称限上项目),报市计划局和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两局分别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
  (二)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关于项目已列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借款单位,借款单位即可开展转贷和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借款单位接到财政部关于项目已获贷款国政府批准、双边政府签署政府间贷款协议(或会议纪要)的抄送件后,在市计划局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利用外资方案)的报批手续。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正式签署转贷协议和采购合同。
  第九条 申请立项时,借款单位应向市计划局提供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立项申请书,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申请立项时,借款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供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书,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最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告,配套资金来源说明和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第二类项目还应提供反担保单位的反担保意向书或借款单位财产抵押、质押计划书。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如果贷款金额、建设方案有重大调整,须按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如撤销或需调整贷款国别,应由借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
  第十二条 贷款国要求派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或评估时,由市财政局按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安排外国专家来深开展工作,并督促借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计划局会商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确定贷款总规模,提出优化贷款结构和投向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市计划局和财政局分工协作,严格审查,提高申报贷款项目的质量。计划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一)、(二)两款的要求负责审核项目的资金使用规模及投向,防止总量失控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财政局按照第七条中第(三)、(四)、(五)和(六)款的要求,结合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条件,负责审核项目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落实还款责任。计划局会同财政局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第一、二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十五条 向市计划局申请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立项的有关事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的国内转贷

  第十六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经财政部认可的其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承办(简称转贷银行)。
  第十七条 第一类项目的转贷,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推荐转贷银行,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项目的金融协议后,再与财政局签定项目的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不需对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改变贷款条件。
  第十八条 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借款单位选择转贷银行,市财政局确认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财政局向转贷银行出具《还款保证书》。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先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项目金融协议,再与借款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第二类项目进行评估,但可在书面征求财政局意见后根据项目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财政局出具转贷条件确认函、《还款保证书》方能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 第三类项目的转贷,由借款单位推荐转贷银行,经市财政局报财政部审核。转贷银行接到财政部书面通知后,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同意转贷的可在贷款国批准项目后,先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项目金融协议,再与借款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评估情况确定转贷条件。
  第二十条 转贷银行应将转贷协议副本送市财政局备案。对于第二类项目,转贷协议生效后,转贷银行与借款单位如对协议进行涉及财政局(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的修改,必须征求财政局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贷银行要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完善转贷的贷前评估、贷中检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转贷银行应向借款单位提出进行债务风险管理的建议,提供外汇风险管理方面的金融服务。转贷银行应将报财政部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 代理项目设备采购和技术引进的外贸公司称采购公司。借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采购公司代理采购业务。采购公司招标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公司与借款单位组成谈判班子,遵循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依照我国法律、双边贷款协议、国际贸易惯例开展采购工作。采购的方式、办法以及采购公司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签署后应报财政部、市财政局备案。采购合同应在转贷协议生效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采购设备和引进技术应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挪作它用。若确需调整采购内容的,应按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设条件,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运营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借款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项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借款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建设期内,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计划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项目竣工后半年内提交竣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货物享受关税优惠。借款单位可提出享受关税优惠申请,经市财政局确认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章 贷款的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还款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第一类项目,市财政局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第二类项目,借款单位承担贷款的偿还责任,财政局承担担保责任;第三类项目,借款单位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承担最终对外偿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申报的第一、二类项目发生债务拖欠时,市财政局对区财政局采取财政扣款措施,以确保对外还本付息。
  第三十四条 转贷银行应完善还款统计监测制度,并按照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的项目金融协议按时对外还本付息,维护国家信誉。
  第三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根据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转贷协议生效后15日内前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借款单位应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动向,在转贷银行的帮助下,采取必要的金融措施,积极规避债务的汇率风险。
  第三十七条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实行债务变动报告制度。借款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前5日向市财政局报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三十八条 在建贷款项目或尚未全部偿还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所有权结构调整或者破产等产权变动事宜时,必须事先征得转贷银行的同意,经市财政局、计划局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还需事先征得贷款国的同意。转贷银行应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之签订新的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款,严禁以各种借口逃废债务,推卸还款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外国政府贷款统计监测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统计监测工作。计划局负责全市外债的综合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提交外债监测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实行财政检查制度。市财政局不定期地对借款单位和贷款项目进行财政检查,重点检查贷款借、用、还以及项目运营过程中执行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贷款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项目竣工一年后,市财政局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以全面掌握项目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了解项目的发展前景。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计划局、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借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转贷银行、采购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提请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结合我县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坚决实行婚姻自由,禁止男、女双方或一方的父母、母舅、家族和其他任何人包办婚姻。禁止强迫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四条 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乡、镇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受乡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第五条 不同民族男女之间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其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六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订婚的,听其订婚,任何包办强迫订婚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结婚。

  第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受乡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依法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除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居住我县的各少数民族男女和居住我县的同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

  第十条 凡本变通规定未加补充或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变通规定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