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论当前中国政治/朱龙岗

时间:2024-07-24 14:4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当前中国政治

朱龙岗


  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GDP已经排名世界前三,外汇储备也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外汇储备国,人民的生活、社会经济与改革前相 比可以说是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一切都说明了中共的选择是正确的,历史也证明闭关锁国只会落后挨揍,仅此一点,邓氏可光耀千秋。
  然而正确的原则,并 不能保证依据该原则作出的政策也是正确的,也无法确保政策的执行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纵观中共改革开放的历史,是从经济特区到沿海,从沿海到内陆,从 轻工业到重工业,从重工业到服务业,从低端产业到核心产业,从政府政策的保障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从国内市场到国外市场,从国内生产到国外生产,从经济的改 革带动政治外交的改革。这段历史,成就了一小部分人的淘金梦,同时也加深了国内产业之间的差距,东西部的差距,城市与农村的差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经济上的差距也不可避免的加深了人民意识形态上的差距,拉大了党与人民的距离。这些,就是中国的现实国情。
  邓小平在提出改革开放时,国 家最主要问题是什么?一个字,穷!那个时候,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正如邓氏所言,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穷人在饿肚子的时候想的世界上最好的东西不是 什么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是实实在在的白馒头和金钱!邓小平的猫论在当时是完全符合国情的。但30年过去了,穷人差不多能吃饱肚子了,大部分中国人也过上了 基本令人满意的的小康生活,人民的需要也从物质转向了精神。与此同时,中国的经济地位凸显,成为足以左右国际经济格局的一只力量。一句话,30年前和30 年后,国内与国外局势都发生了巨变,邓小平的黑猫白猫论,在当今社会已经失去了其存在依据。那么,21世纪的中国,将何去何从呢?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饱暖思淫逸;中国还有个传统,习惯把人分为君子和小人,其标准不是财富的占有量,而是个人的道德水准,这里的道德就是孔夫子的仁义礼智 信,中国推崇君子,认为君子即使饱暖也不会思淫逸,否则就与仁义二字不和。这两个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当今中国表现尤为突 出。那么中国怎样面对和解决这个矛盾的呢?
  首先,中共认识到了现今人民的需求已经从低级物质需求到高级物质需求、从物质转向了精神方面,但中共认为饱暖思淫逸乃人之常情,拿法律语言说就 是人民对其所有物享有任意处分的权利,并且通过《宪法修正案》、《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人民“思淫逸”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美名曰依法治国、保护私有经济。换句话说,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已经通过立法方式确定下来,这在没有资本主义传统的中国是不可想象的。

  其 次,前面已经提到,国内经济差距日益扩大可谓触目惊心,因为有法律的保障,有钱人可以堂而皇之的挥霍如水,穷人无立锥之地;学生在书本上念着论语,周围确 是与书中描述格格不入的花花世界,大学生因为价值观的迷失而苦苦挣扎,心中怀着的君子梦被现实无情的击碎!大批的农民失去土地,大批的大学生毕业就失业, 大批的知识分子为国家、为资本家服务那么多年确连房贷都还不起。政府只顾发展经济却忽视了给公众精神生活一个正确的引导,放着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文化遗产 不用,却用毛邓的那一套换汤不换药的调教人民,而大部分国人已经不吃这一套了!真正的美得不到弘扬,邪恶就会滋生,被现实击碎价值观的人民转向了西方,转 向了美国,转向了所谓的自由、民主、私权神圣。而中国这块被儒教文化浸润了几千年的国土断然不会出现美国式的自由、民主和私权!于是商界就出现了王石,教 育界出现了范跑跑,政界出现了郭京毅,娱乐界出现了《色戒》。人们以小人为荣,以人称之为君子为耻!男人以赚钱为荣,以甘受穷困为耻!部分新新女人以不要脸为荣,以守妇道为耻,比美国派还美国 派!大学生以酷耍男女朋友为荣,以读书为耻!教授老师以不务正业为荣,以认真授业解惑为耻!所有的这些问题,中共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因为中共的不作为,甚至推波助澜、身先士卒,导致了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发展历史上第一次找不到自我,孔孟已经在文革中被砸碎,马列毛在年轻人中失去市场,西方资本主义自由 为我思想毫无规制的蔓延,中国文化真正出现了真空。

  最后,我还想说一下对外政策问题。前面已经提到,中国的崛起对以美国为首的单级世界绝对是一个威胁,美国不 会拱手把手中的世界霸权让与中国,两虎相争其势不俱生,美国当前对中国采取的是什么战略?BBC VOA 的年代已经过去了,互联网的流行更是加强了国与国之间的联系,美国的战术就是内部瓦解,外部促进。具体来说,就是在中国多培养美国鹦鹉,充当其喉舌,中国 现在的美国鹦鹉可谓多如牛毛,他们的主要特点是 :高学历,大部分有留学经历,多被社会冠以精英之称,崇洋媚外,凡是外国的东西都称为先进的而加以引进。在政界上,表现为热衷于招商引资,常搞什么BOT 之类的项目,把当地的资源廉价卖给国外投资者;商界上表现为,通过各种手段把国有公司转变成股份公司,再来一个海外上市,或兼并收购等,把国家的财富要么转移到国外,要么装进自己的腰包;学界上,力倡股份化、私有化、法治化、民主化,把中国说成一文不值,连拉丁字母都比汉字好看;生活中,典型是只认为好莱坞才能拍出好电影,麦当劳 肯德基就比大饼豆腐有品味,每每以小资自喻,看到别人的苦难也会掉几滴狐狸眼泪,但对月薪1000都不到的农民工不屑一顾,自由权利不离嘴边,爱情开放, 不负责任!美国正是利用这些鹦鹉们,阴谋实现它和平演变中国的目的!试问中国的的大型企业,还有多少没有被外国公司持有股份?试问中国万亿美元外汇,还有多少没有被美国次贷危机套牢?试问中国失去了美国这一超级买家,会有什么后果?事实上,中国经济已经和美国仅仅连接在一起,失去了美国的关键技术和 市场,中国脆弱的产业结构会很快崩溃,美国正是基于此试探中国、威胁中国、甚至欺负中国,中国的反应是什么?看看南联盟我大使馆被炸后的反应就知晓了,看 看中国对俄罗斯回击格鲁吉亚的态度就知晓了,看看微软在中国肆行无忌的态度就知晓了,看看美国每年对中国出口的货物提起多少起反倾销案就知晓了。扳指头算 一下,和美建交这么多年,中国到底从美国哪儿获得多少真正的核心技术?事实上寥寥无几!现实的情况是,手握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美国似掌握尚方宝剑的主子, 对中国百般挑剔吆喝,有理的中国却任劳任怨的继续为主子供应原料、产品,美名曰务实外交。然而,幸运的是,中共部分有识分子,最终意识到了,常此以往不仅国家的经济 安全受到威胁,政治基础也将丧失,于是《对外贸易法》重新修订了,《反垄断法》出台了。但遗憾的是寡不敌众,鹦鹉们控制了绝大部分话语权,于是外国公司继续兼并民族企业乃至命脉产业,中国的法律继续保护既得利益者权利 不受侵犯,无知的大学生还以进入外资公司工作而沾沾自喜,盲目的大众还再向西方的“真理”顶礼膜拜,为中国的经济成就欢呼雀跃。殊不知,国家存在的基础在于主权,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都失掉了,离亡国也就不远了。

  综上,我认为邓小平的猫论应该修订,并不是能捉住老鼠的都是好猫,只有既善于捉老鼠,又不偷里爬外的猫才叫好猫。尽管政府及主流舆论认为,允许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对中资企业持股但不控股不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安全,也恰恰因为这种偷安心理作怪,中国大量潜力巨大、效益优良的国资和民资企业被外国企业持股。随着加入WTO宽限期已届满,外资“圈地潮”将变本加厉,考虑到资本的趋利性,这种“中退外进”的潮流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绝对是灾难性的:从短期来看,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外资入股中国靠垄断而高盈利的企业,一方面间接窃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部分果实,另一方面外资的大举进入使中国本已过热的经济更加烫人,市场泡沫的无限膨胀也为经济危机出现埋下了伏笔。从长期来看,一旦国内经济发展变缓,外资在赚到瓶满钵满后就会大批的撤离,依靠外资起家的中国式经济发展模式就会马上崩溃,不仅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成果等于零,中国的经济主权也将不可避免的受制于外国。针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华战略,我认为,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是21世纪的主流,毛泽东式的独立发展模式要全力避免,邓小平式的依赖外资发展模式更要及时纠正,只有联合待我友好之邦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军事经济同盟,才是唯一出路。




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修改为《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二、增加关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定义。
三、增加关于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相关内容。
四、完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内容。
五、调整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具体条件。
六、提高廉租住房住房补贴标准。
七、增加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和廉租住房维修及管理内容。
八、对相关款、项的顺序、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九、《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
(2006年9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9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3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6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卫生、价格、统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镇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方案。廉租住房制度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工作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六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后,纳入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后,纳入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财政具体承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县(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申请对象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汇总后报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审核决定,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登记,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申请登记审核汇总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确认结果应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资格家庭应当按时接受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当超出资金、实物计划时,对申请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实行排队轮候。轮候以申请时间为标准,并参考家庭困难程度。
前款所称家庭困难程度主要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最高每户每月不超过270元。
第十九条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月为单位,每季发放一次,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租赁补贴,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以中小套型廉租住房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为主。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收购旧住房数量及所需资金计划由市发展改革、房地产、财政部门确定,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孤、老、病、残和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计租单位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现执行每月每平方米0.45元。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后的住房纳入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年度签订。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全额上缴本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由市民政部门接收后移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民政部门组织接收,接收后移交市财政部门,纳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具体购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对象条件、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金额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物配租建设标准等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或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行。
第三十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申请之后,如有变动,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动后二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
第三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二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规定住房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变动情况的;
(四)不按时接受年审的;
(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取消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三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取消享受资格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诉。
第三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许海峰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李宝金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侯磊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陈大豪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邢宝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王振华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索维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徐发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吴光裕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周振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朱孝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柯汉民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倪英达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丁鑫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王尚宇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靳军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何素斌(女)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张学军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九、批准任命张德利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批准任命郭永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一、批准任命秦信联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二、批准任命陈文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三、批准任命陈俊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四、批准任命李春林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五、批准任命张培中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六、批准任命张文宣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七、批准任命蔡宁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八、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九、批准任命师梦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十、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