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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1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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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等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精神,整治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管理,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1992年两局联合发布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另设分厂(场)、公司、门店及在厂区外另设的车间,必须持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四条 《合格证》由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指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同)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翻印、假冒。
第五条 《合格证》的审查办法及程序、验收标准由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六条 对持有《合格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年检。年检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七条 《合格证》的申领、发放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取证企业名单报上一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申请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查工作暂行规定》(国药质字〔1995〕第515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申请审批的暂行规定》(国中医药生〔1996〕23号)的规定办理;
二、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的年检审查、换证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药品零售企业的年检审查、换证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换发《合格证》工作实施监督,对换发《合格证》工作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其及时纠正或组织复核。
第九条 在换发证检查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申请企业限期整改,经再次检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换发《合格证》。
第十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重新审查、换证。
第十一条 持证企业在《合格证》有效期内,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地址的,要按换证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持有《合格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收回《合格证》,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生产、经营假药的;
二、转让、出租《合格证》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五、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擅自生产、经营国家实行专项管理的药品、中药材的;
七、企业终止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持有《合格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购销渠道上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超越生产、经营范围的;
三、擅自异地生产、经营的;
四、不按期申请年检的;
五、在集贸市场摆摊设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六、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十四条 企业对《合格证》换发、收回有异议时,可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要求;对复审结论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上一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换发《合格证》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发证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蜂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由蜜蜂吸采蜜源性植物的花蜜酿造的天然或加工蜂蜜。
  第三条 蜂蜜要符合GB n239《蜂蜜卫生标准》。不得掺假、掺杂及含有毒有害物质,放蜂地点要远离有毒植物,防止蜜蜂采集有毒花蜜。
  第四条 接触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容器如镀锌铁皮制品、回收的塑料桶等。
  第五条 为防止污染,蜂蜜的贮存和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仓共载。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所附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2010-2011年的卫生统计调查按照修订后的调查表实施。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按照《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0〕19号)实施,具体任务由有关业务司局布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

1.二级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填报单位增加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指标增加“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分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不再填报此表,社区卫生服务站数字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报,分支机构数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见附件1)。

3.村卫生室年报表(卫统1-4表):省级数据上传时间延至2011年2月20日。

(二)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医师不填报第2.3项(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和第2.5项(医师执业范围代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第2.2项(从事专业类别代码)选择“11或12”,第2.4项(医师执业类别代码)选择“3公共卫生”。《卫生机构其他科室分类与代码》增加“74 输血科(血库)”。

(三)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沿用2007年卫统4表式样(见附件1)。第1.1项(医疗付款方式)、第2.2项(入院科别代码)、第3.2项(出院科别代码)执行2009年统计分类,第5.5项(手术编码)填报2008版ICD-9-CM3编码。

二、有关要求

(一)更新卫生人力基本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人力库)。我部正组织编制《2010-2020年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所需基础数据由人力库提供,更新人力库是今年全国卫生统计工作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地区人力库报送率不应低于95%(报送要求见附件2)。各填报单位务必于2010年9月底前更新并重新上报本单位人力库,省级直报平台于2010年10月12日自动上传本地数据。

(二)继续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要求,医疗机构要按时报送月报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按季导入出院病人数据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上传数据,发布本地区医疗服务信息。我部已按月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信息,从今年下半年起将按季发布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信息。

(三)动态维护医用设备数据库。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设备购进及报废等情况,录入新增设备,标识报废设备,删除重复记录。从2010年10月起,省级直报平台每月5日自动上传本地医用设备数据库。

(四)及时完成2010年年报任务。除村卫生室年报数据延期20日上传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年报数据上传时间不变。

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县区死因调查点卡片库和人口数,于2011年2月底以前上报我部统计信息中心。

(五)动态维护卫生机构信息表。机构信息表是系统管理、统计分类汇总和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编号的基础。县区级卫生局要依据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和医院等级评审等行政记录,添加新增机构信息,修订机构类别、设置主办单位和医院等级等属性代码。新增机构从下月起直报数据。

(六)做好省级直报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由于统计数据库日益庞大,建议数据量较大和用户较多的省(区、市)应用集群负载均衡策略。我部拟于今年9月上旬进行系统升级,主要增设机构信息表报表期、强化系统安全和在线分析功能。省级系统管理员要做好数据备份和迁移、系统升级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统计制度》布置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报送法定调查表,各单位人事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人力库及设备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今明两年统计任务艰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地市级和县区级卫生局要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保障省级直报平台建设及系统维护、工作布置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估制度,提高直报数据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系统审核,建立会审、订正和督查制度,努力提高直报数据质量。我部拟建立直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各地区数据质量及报送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考核方案另行通知)。

附件: 1.修订的调查表表式.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5.doc
2.2009年人力库报送情况及2010年数据报送要求.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4.doc